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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各政党的议员候选人也和英国的一样,都是由政党提名的,而且以政党的名义参加竞选。被提名的候选人必须是支持本党的领导和政策的。选民选择的并不是候选人,而是政党。当选的议员在议会中如不支持本党的政策,便要受到党纪的制裁,在下次选举中不能再度获得提名,或被开除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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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立法制度的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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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立法又称次级立法或附属立法,是指立法机关授权给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制定立法细则的一种作法。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这种制度沿袭已久,而且日益盛行。在印度,议会通过的法案经常是只规定一般的原则,法律的实施细则则由政府的有关部门(实际上是由各部的秘书)去制定。委托立法的日益盛行,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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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立法机关的能力有限。现代的立法,有很多内容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立法,绝大多数的议员难以单独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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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立法机关的时间限制。议会需要立法的事务极其繁重,而议会开会的时间又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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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难以应付紧急情况。在国家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议会很难像政府那样可以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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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立法程序的限制。议会制定法律程序复杂、繁琐,修改和补充也很不灵活,这种僵硬的立法机能,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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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种种原因,印度议会已越来越多地把立法工作授权给了政府。大量的委托立法使政府在实际上取得了制定法律的权力,而议会的立法权则受到了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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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第五节 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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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虽然实行联邦制,但印度则只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司法系统。联邦设最高法院,邦设高级法院,在高级法院之下又设有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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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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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的组成及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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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法原来的规定,印度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不超过7名其他法官组成。由于法院工作不断增加,法官人数也由最初的8名增加到1956年的11名、1960年的14名、1978年的18名、1986年的26名和2008年的31名。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由总统任命。但总统在任命前,通常都与首席法官事先商定。在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经总统同意后,首席法官可任命高级法院法官为最高法院的临时法官,也可重新起用已经退休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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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惯例首席法官一般都由最高法院中资格最老的法官担任。但由于这一职务的重要,总统有时也打破惯例,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资历较浅但与政府合作的法官。按照宪法,最高法院法官应具备这样的资格:须为印度公民;曾任高级法院法官连续5年以上;或高级法院检察官10年以上;或总统认为是卓越的法学家。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5周岁。为了保证最高法院法官的独立性,宪法对其被免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最高法院法官因行为失检或能力不足需被免职时,须得到国会每一院全体议员的多数支持,并经该院出席表决的议员以2/3多数通过决议,在同一会期向总统提出,由总统发布命令将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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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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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政管理权之外,最高法院还有监督和控制司法机构的权力。其司法管辖权覆盖整个印度。它对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裁决是终审判决,全国所有法院必须执行。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有:初审权、上诉审理权、咨询权和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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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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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单独享有涉及印度政府与邦政府之间的以及邦政府之间的法律或事实纠纷的初审权。此外,宪法第32条还授予最高法院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力。为实施基本权利,它有权发布指令、命令或令状,其中包括人身保护令、向下级法院发出的训令、禁令、责问令以及调取案卷令,等等。最高法院有权将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审理由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法院。如果在高级法院待审的案件与最高法院待审的案件,或两个以上高级法院待审的案件涉及同样或基本相似的法律问题,最高法院有权将这些案件调出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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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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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上诉审理权一般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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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法院对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判决涉及对宪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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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高级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或高级法院认为上述法律问题需要由最高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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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高级法院对上诉刑事案件的判决中,如将宣判无罪的被告改判死刑或终身监禁或判处10年以上徒刑时;在高级法院从下级法院调出自行审理的案件中,判处被告死刑或终身监禁或判处10年以上徒刑时;如果高级法院证明该案适合最高法院审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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