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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确定的以加强中央集权为宗旨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为元、明、清几代所沿承,明太祖朱元璋对宋太祖及其制定的各项国策尤其推崇:“惟宋太祖皇帝顺天应人,统一海宇,祚延三百,天下文明。有君天下之德而安万世之功者也。”[122]这篇出自明太祖的祭文固然依循惯常体则行文,但仍不难看出其对宋太祖的推崇,正因此,明代国家行政处处仿效宋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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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最高行政区分属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明初定都南京,“靖难之役”后于永乐年间改北京为行在,后正式定为京师,两京分别为京师、南京两地,均为中书省直辖区域,即南、北两直隶。布政使司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即包含“承宣皇帝之命,布行中央之政”之意,是明代管理地方的一级行政区,民间亦比照元代行省而将其简称为“省”。明代十三布政使司辖区分别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并与南、北直隶合称两京十三省,布政使司下辖府、州、县。明代地方,散州隶属于府之下,而直隶州等同于府,直接受制于布政使司。由于统县政区不一致,县或隶属于州,或隶属于府、直隶州,因此明代行政层级并不统一,或为三级,或为四级,亦属于复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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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效仿宋代,将元代行省职权分割为三,分属于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按察使司,实行分工式地方分权管理:布政使职权仅限于民政、财税、赋役,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司是一省最高司法机构,掌刑狱、监察;都指挥使司为一省最高军事机构。都、布、按三司三权分立,互不统属,分别隶属于中央不同部门统领,都司听命于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布政司受制于中央六部与都察院,按司受命于刑部与都察院。三司分立之势,导致事实上“明代不存在省一级政区,有的只是都、布、按三使的施政范围”[123]。明代地方行政依循两京十三省的辖区进行管理,军事则依托都指挥使司与卫所构成另一套空间系统。全国卫所数以千计,分隶两京都督府与十六都指挥使司、四行都指挥使司、三留守司:十六都司于十三省各设一个,另有万全都司(治宣府卫)、大宁都司(治保定府)、辽东都司(治定辽卫);四行都司分别是山西行都司(治大同府)、陕西行都司(治甘州卫)、福建行都司(治建宁卫)、四川行都司(治建昌卫);三留守司分别是中都留守司(治中都凤阳府)、湖广行都司(治郧阳府)、兴都留守司(治承天府钟祥)。明代两套管理空间各自独立,不仅对应中央管辖机构,且拥有不同的管理对象:布政使管理民户;都指挥使统领卫、所,卫、所掌控士兵,在边疆地区不设置州县,屯驻在各地的卫所军队不但承担军事任务,兼具行政功能,具有实土卫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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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虽然没有完全效仿宋代区划交叉、中心分离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但个别地区却也颇具此特点,其中辽东地区设辽东都司,不置布政使司,由山东按察司兼管山东布政司和辽东都司两地治安,三司管理空间在辽东、山东互相交叉是典型的一例。明代辽东、山东管理空间相互交叉现象早已为学术界所关注,但真正解决这一问题的却是近年陈晓珊的一项研究《明代登辽海道的兴废与辽东边疆经略》。辽东是明代北方防御体系中的重要地区,其治乱形势直接关系到明王朝的兴衰。由于位置偏于东北一隅,明代辽东与内地之间的交往只能通过两条道路进行:一条是经山海关与辽西走廊的陆路;另一条则是经渤海海峡,从山东半岛北部的登州、莱州到达辽东半岛的海路。洪武初年,明军从登莱地区渡海北上,击败残元势力,将辽东地区纳入明朝治下,而当时辽东驻军所需的粮食、布匹等后勤物资,都要通过登辽之间的海路转运获得。在这种密切联系的基础上,明代辽东的民政与司法事务分别被划归山东布政司下属的辽海东宁分守道,以及山东按察司下属的辽海东宁分巡道管辖,从而形成了“辽东隶于山东”这一特殊的政区地理现象。[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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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后期为了协调地方事务、应对重大事件,三司之上设置了总督、巡抚,最初为临时派遣,后变为常制。巡抚负责一省的军事、行政、财政、司法、监察等事务;总督的职责是调度兵马。总督、巡抚领属空间或为一省的部分,或为一省,或为多省。明代督抚成为固定之制,地方管理形式即从三司制变为三司督抚制,此时的督抚不仅综合了三司的权力,且拥有了原属于中央的部分权力,国家为保证中央集权,督抚之间权限互相牵制,层层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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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国家依托府、州、县征收财税,通过起运与留存两种方式,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割仍维持在七三开或八二开,无疑这一分配比例将财税的比重偏向了中央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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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代行政区与地方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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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初期将明代两京十三省析置为十八省,亦称十八本部,包括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省,并于光绪十年(1884)设新疆巡抚,建行省,光绪十一年(1885)设台湾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奉天、吉林、黑龙江省。终清之世全国共二十三省,省之下设有府、县,并将明代复式结构的行政区层级调整为三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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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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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部分承袭了明代的督抚—三司制,即于一级行政区设置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并在一级行政区之上将总督、巡抚作为常制。全国设八大总督:直隶、两江、闽浙、陕甘、四川、云贵、两广、湖广。八总督不涵盖十八省,山东、山西、河南只设巡抚,不设总督。全国设十五巡抚,十八省中甘肃不设巡抚,由陕甘总督兼管;直隶、四川只设总督,不设巡抚。总督“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巡抚“宣布徳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群吏之治,会总督以诏废置。三年大比,献贤能之书,则监临之,其武科则主考试”[125]。总督、巡抚总领一省或数省的行政权、兵权和监察权,位高权重,拥有凌驾在布政使之上的权势,朝廷在赋予他们权力代中央管理地方的同时,与历代帝王一样,并不放心他们的存在,因此不仅以中央官员差遣形式委派督抚任职,同时利用督、抚二元结构互相牵制、互相制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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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的提留与分配状态是衡量中央集权程度的重要标志。清初赋税收入依循明制,分为起运、留存两部分,至康熙朝对留存数额逐步缩减,即“从前各省钱粮,除地丁正项外,杂项钱粮不解京者尚多。自三逆变乱以后,军需浩繁,遂见一切存留项款尽数解部,其留地方者惟俸工等项必不可省之经费,又经节次裁减,为数甚少。此外则一丝一粒,无不陆续解送京师”[126]。“各州、县岁征田赋、杂赋除存留支用外,余悉起解布政使司贮库。”[127]即使是对少量的存留,地方支用亦需户部审核。清代财赋集权达到极致,不仅弭除了汉唐以来国家财赋管理存在的离心性因素,且明代的羡余也被取消[128]。赋税分配虽然不属于行政区划,却依托行政区执行,立足于行政区;中央与地方合理的赋税分配关系不仅构成支撑国家的经济基础,而且具有制衡地方分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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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版图辽阔,清初所设十八省主要针对农耕区实施行政管理,农耕区以外则根据地方特点设官分职,其中漠南蒙古即内蒙古归属于理藩院管辖。清代帝王在履行政治管理的同时,与内蒙古王公实行政治联姻,皇族为满洲人,后妃却多来自蒙古贵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血缘关系与政治管理结合,有清一代内蒙古各盟旗东西横亘在华北平原北部,不仅不曾为乱,且成为朝廷缓急可用的力量。内蒙古以外的非农耕区则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都统、大臣等官职,实行军政合一管理。其中于西藏、青海两地分别派遣办事大臣,管理两地地方事务;在新疆、漠北蒙古与东北分别设立伊犁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以及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奉天将军,光绪年间新疆与东三省设省,纳入与内地同样的政治管理系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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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郡县制基础之上的行政区,从最初出现到全面实施,不仅仅是地方官员的施政空间,而且与中央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中央既依托地方官员主持行政区管理,又需要对官员权力加以制衡。事实上,从公元前3世纪秦王朝将郡县制确立为全国性的政治制度,在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较量中,在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的反复摸索中,逐渐将权力的准星定在国家利益与中央集权一线;而这一历史性的关键转折出现在唐宋两代,唐及唐以前各代地方分权不断表现出优势,自北宋时期中央集权成为权力分配的主流,以此为核心形成的组织体系与权力制衡举措既在历史时期发挥作用,也随着时代更替而被继承下来并融入现实政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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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丁山:《商周史料考证》,中华书局1988年版;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李学勤:《殷代地理简论》,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张光直:《商文明》,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宋镇豪:《商代地理与方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宋新潮:《殷商文化区域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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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记》卷二《夏本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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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禹贡》载:“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緫,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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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斯年:《大东小东说——兼论鲁燕齐初封在成周东南后乃东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二本一分册,19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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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荀子·儒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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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吕氏春秋·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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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史记》卷一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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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峰:《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78—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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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峰:《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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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恢:《中国历史地理》,台湾学生书局1984年版,第654—6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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