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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33 史讳举例 [:1705435151]
1705435634 史讳举例 第十一 避讳改经传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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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36 据《隶释》所引汉石经残碑,《论语》、《尚书》邦字,多改为国,避汉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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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38 《梁书·刘孝绰传》:“众恶之必监焉,众好之必监焉。”此引《论语》,改察为监,姚思廉避其家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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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40 又《萧子恪传》:“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代。”思廉修史在贞观之世,于太宗偏名可不回避。此文改世为代,或高宗以后人转写迻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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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42 《北史·宇文恺传》:“堂脩二七,博四脩一。”此引《考工记》,改广为博,避隋炀帝名也。下文引胡伯始注《汉官》,亦避广,称胡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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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45 《唐石经》:《毛诗》“洩洩其羽”,“桑者洩洩兮”,“无然洩洩”,“是袢也”,“俾民忧洩”,皆避世旁。“甿,刺时也”,“甿之蚩蚩”,“甿六章”,皆避民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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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47 《新唐书》三十四《五行志》:“乃取其五事,皇极庶證。”證即徵字,宋人避仁宗嫌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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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49 宋高宗御书石经,避讳字多缺笔,唯《论语》“钦事而信”,“温良恭俭逊”,“商因于夏礼”,“得见有常者”。《孟子》“无辞逊之心”,“掊克在位则有责”,“用下钦上”,则敬改为钦,让改为逊或为责,殷改为商,然亦有不改者,盖随意所至,无定例也。《孟子》无唐以前石刻,此碑“有小民之事”,与今本作“小人”异,想唐以前古本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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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54 史讳举例 [:1705435152]
1705435655 史讳举例 第十二 避讳改常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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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57 《颜氏家训·风操篇》:“桓公名白,博有五皓之称;厉王名长,琴有脩短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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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59 《后汉书·曹褒传》:“父充,持《庆氏礼》。”《蔡邕传》注:“太伯端委以持《周礼》。”《郅恽传》:“理《韩诗》、《严氏春秋》。”或持或理,本皆治字,章怀避讳改。若《侯霸传》“治《穀梁春秋》”,《吴良传》“又治《尚书》”,则校书者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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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61 《后汉书·应劭传》:“夫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书》曰‘刑罚时轻时重’,此之谓也。”注:“犯化之罪固重,犯乱之罪为轻。”据《汉书·刑法志》:“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为轻也。”说本《荀子·正论篇》,此传及注中化字,本是治字,章怀注改。《张奋传》、《曹褒传》“化定制礼”,《王符传》“乱生于化”,“化国之日舒以长”,《仲长统传》“乱世长而化世短”,“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或以之化”,《爰延传》“尚书令陈蕃任事则化”,皆是也。世改为代,或改为时,此传“时轻时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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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63 《史通·因习篇》云:“范晔既移题目于传首,列姓名于卷中,而犹于列传之下,注为列女、高隐等目。”范史本题《逸民》,此云《高隐》者,避唐讳,非误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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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65 《续汉·五行志》:“建光元年,京都及郡国二十九。”京师作京都,避晋讳也。《百官志》间有作京师者,乃后人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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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67 《三国·魏志·文帝纪》:“黄初元年,京都有事于太庙。”或称京都,或曰京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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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69 《晋书·刑法志》,“令景”即“令丙”,避唐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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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71 《南齐书·王俭传》:“天应民顺。”民顺宋本作民从,盖避梁武帝父顺之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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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76 《南史·到传》:“随王子隆带彭城郡,问讯,不修部下敬,为有司举免官。”按《三国·蜀志》八,秦宓与太守夏侯纂书称:“民请为明府陈其本纪。”晋人法帖,多有自称民者,《南齐书·传》本称民敬,《南史》避唐讳,故改称部下。《刘凝之传》:“临川王义庆、衡阳王义季,镇江陵,并遣使存问。凝之答书曰顿首,称仆,不为百姓礼,人或讥焉。”《宋书·凝之传》本作民礼,亦是避讳改民为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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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5678 《隋书·卢恺传》“于是除名为百姓”,亦避唐讳改。《隋书》成于贞观之世,其时二名不偏讳,而此传及《酷吏·田式传》,并云“除名为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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