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5439242
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彩礼和嫁妆:人类学概念和地方性术语
1705439243
1705439244
人类学对印度嫁妆制度的研究表明,礼物内容的复杂性和财富分配的不同方向是理解嫁妆习俗之本质的关键(Hershman 1981;Tambiah 1989;Vatuk 1975)。迈克尔·赫兹菲尔德对希腊概念prika(英语中通常译为“嫁妆”)的分析强调嫁妆的法定含义和prika之乡村用法的情境决定性之间的对比。赫兹菲尔德警告说,将法定含义套用于乡村术语存在潜在的危险,因而,“我们能尽力而为的一切,就是尝试去描述我们在其中遭遇乡村术语的情境”(Herzfeld 1980:235)。
1705439245
1705439246
这些观点给我们的启示是,要理解当今中国婚姻交换的性质,我们必须详细考察彩礼和嫁妆的内容,以及这些礼物的最终收受者。此外,对这一现象的共时性分析必须放置在一个历时性的情境中,而且是基于对婚姻交换的地方性术语的深入了解。因为无论是婚姻赠礼的构成还是对这些礼物的地方性认知,都会根据政治和经济发展而持续变动(参见Siu 1993)。以学术眼光对彩礼和嫁妆进行武断、抽象的定义,可能会妨碍理解地方实践中的丰富内涵(参见Comaroff 1980:9-11;Herzfeld 1980:233-37)。
1705439247
1705439248
在人类学文献中,“彩礼”这一术语通常指由新郎家向新娘家转移的财富,它使婚姻契约以及从一个家庭转移到另一家庭中的对于妇女的权利生效。彩礼通常被长辈用于为新娘的兄弟们准备以后的婚事。相反,“嫁妆”通常被视为新娘的财产,从娘家随身带到她自己的婚姻中来。在欧洲和亚洲高度等级化的社会中,嫁妆是提高家庭地位或培育声誉的一项重要策略(Comaroff 1980;Goody 1973;Harrell and Dickey 1985;Schlegel and Eloul 1988;Spiro 1975;Tambiah 1973)。中国社会中,嫁妆通常由新郎送给新娘家的彩礼来补贴(Cohen 1976;Freedman 1979;McCreery 1976;Ocko 1991;Parish and Whyte 1978;R.Watson 1985),这一复杂实践被杰克·古迪描述为“间接嫁妆”(indirect dowry)(Goody 1973,1990)。以我之见,间接嫁妆是对中国社会中婚姻交换的最好刻画,然而它在中国研究领域中还没有被广泛接受。但是,“新娘费”(brideprice)这个术语仍广为使用(参见Siu 1993:167;R.Watson 1981a:605)。然而,不管在用着什么样的术语,根据现有理论,从定义上而言,彩礼和间接嫁妆(由彩礼资助)显然是指新郎家和新娘家之间转移的财富。[1]
1705439249
1705439250
基于家庭间礼物流动的彩礼和嫁妆(或间接嫁妆)的二分法,不能确切地反映下岬村当前的实践。除了两家之间的婚姻赠礼,还存在新郎家内部的财富转移——由新郎的父母送给新婚夫妇的实物性礼物。这些礼物被村民们当作婚姻交换中的一部分,而且从60年代后期起被正式写入彩礼单。
1705439251
1705439252
彩礼这个术语可以译为“婚姻礼物”。当我问及彩礼由什么构成时,村民们总是飞快地答道:现金和物品。但一旦我更深入地询问,多数人便说很难给出一个固定的答案,因为彩礼的特定性质根据历史时期(通常以十年计)而变化。我会重新讨论这些术语,但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直到最近,现金礼物是由新郎家送给新娘家。因而,我会依从前人的研究,将它称为“彩礼”。然而,从80年代中期开始,所有的现金礼物被归入一个新的类别:“干折”。这个术语指实物向现金的转换。比如,如果A向B借了一袋玉米,为了方便,想还给B现金,A可能会问B,把借进的玉米折合成一定数量的现金是否合适。这样做时,A可能会用这个词来表达这样一种转换。在婚姻交换的情境中,干折意指将所有送给新娘的订亲礼转换成现金额。此后我会将这一新的范畴称为“折合彩礼”。折合彩礼的总额记录在彩礼单上,更重要的是,在订婚仪式上,它被直接交给新娘本人。这一事实将折合彩礼和所有其他形式的现金礼物(它们都是交给新娘的父母)区分开来。
1705439253
1705439254
实物类礼物构成彩礼的另一部分,包括多种物品,但可被分为三类:(1)家具,(2)床上用品,和(3)主要用品——大件,比如自行车或电视机。新郎家负责购买所有这些礼物。这些物件由新郎家购齐,但在婚期前就运到新婚夫妇的房间里。应当指明,这些实物类礼物不是送给新娘或新郎个人,而是由新郎的父母送给作为夫妇单位或大家庭中亚单位的新婚夫妻的。因而,把这些物件称为对新房的直接资助可能较为合适。
1705439255
1705439256
与彩礼不同,嫁妆通常只包括实物性礼物,比如首饰、梳妆用品和卧室家具。下岬村民把由新郎家出钱资助的嫁妆(古迪的间接嫁妆)称为“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新娘父母送的礼超出了收到的订亲钱,超出的部分就被称为“陪送”(意思是“用自己的花费陪嫁”),这一术语恰好与直接嫁妆这种学术用语相契合。如果新娘的父母把所有的彩礼(或其中大部分)扣留下来,并将其挪作他用,这对父母可能会被称为“卖女儿的”。根据父母对女儿的不同态度,嫁妆实践中的不同策略被村民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卖女儿”,特点是索要高额彩礼,却返还低廉的嫁妆。第二种是“嫁女儿”,意思是新娘的父母为了他们女儿的利益,把所有收到的彩礼转换成了嫁妆。最后一种是“陪送女儿”,这涉及到从父母储蓄中掏出额外嫁资。下面我将表明,尽管过去40多年来,这三种策略的名称一直没变,下岬村民在不同的时期却采用了不同的策略。
1705439257
1705439258
考虑到这些主位的观点,我认为下岬村已建构了一个包括彩礼、直接资助和嫁妆(包括间接嫁妆)三个组成部分的婚姻交换体系——而不是正统人类学中彩礼和嫁妆的二分法。这个主位体系格外关注现金类和实物类礼物的最终收受者,而不仅仅是家庭间彩礼的流动。在下岬村,家庭内部的财富转移亦被纳入考虑。
1705439259
1705439260
[1]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从事中国研究的学者(Cohen 1976;Ebrey 1991;McCreery 1976;R.Watson 1991)已经指出了间接嫁妆涉及家产的代际转移:当年轻夫妇组织他们自己的家庭时,现金类和实物类礼物就从新郎家(以彩礼的形式)和新娘家(以间接嫁妆的形式)流向新婚夫妇,并最终成为新婚夫妇的财产。然而,我将说明,很少有人注意到新郎家内部的财产转移,它是直接用于装饰新房,而不是在家庭间交换的。
1705439261
1705439262
1705439263
1705439264
1705439266
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新郎家的婚姻投入:旧形式和新形式
1705439267
1705439268
从受礼者的角度而言,无论现金类还是实物类的礼物(彩礼和直接资助)都可被视为新郎家的婚姻投入,而嫁妆则是新娘家的婚姻投入。表8总结了新郎家婚姻投入的变化情况。
1705439269
1705439270
表8 新郎家的婚事开销(元)
1705439271
1705439272
1705439273
1705439274
1705439275
注:各婚事案例的数字表示在既定的五年期间内每次婚事的平均花费。
1705439276
1705439277
表8中,现金礼物部分的第一个类别被村民们称为“礼钱”,从字面上来说,意味着“仪式性的花费”,可被译为“订亲钱”。在这一情境中,“仪式”一词是指订婚仪式。在理想情境中,订亲钱的经济功能是资助新娘的父母为他们的女儿准备嫁妆。然而,50、60年代,父母用女儿的订亲钱去操办儿子的婚事并不少见。表8中最有趣的是,从1950年到1959年,新郎家提供的婚姻投入只有订亲钱这一个类别。这份钱涵盖了新娘家的所有花费。因此,直到60年代早期,所有的资源都在新娘父母的控制之下,很可能高额彩礼只对新娘的父母而不是新娘本人有利——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早期的研究倾向于强调彩礼。再者,表8揭示出礼钱以一种持续然而不显著的方式增长着。50年代早期,订亲钱的平均数额是200元。据受访者所言,那时候人们普遍贫穷,不愿在婚事上花太多钱,因为他们需要在他们刚从土改中分到的土地上注入资金。60年代中期、“文革”前,订亲钱涨到了300元。然后,60年代后期,由于红卫兵倡导的对传统文化猛烈的意识形态攻击,礼钱下跌。70年代和80年代早期,它重新大幅度上涨了。[1]
1705439278
1705439279
第二类,“妆奁钱”,出现于60年代中期,指由新郎家提供给新娘家用以为新娘购买衣服、鞋和其他小物件的现金性礼物。在当地,妆奁钱叫作“买东西钱”。然而,买东西钱不是给新娘的父母。相反,新郎的家庭用这笔钱买东西,然后送到新娘家交给新娘。之后,在结婚那天,新娘带着这些东西到新郎家,在那里,这些东西仍是她的个人财产。这个类别体现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因为物品是专门给新娘本人的。[2]
1705439280
1705439281
买东西钱第一次明显的增长适逢订亲钱唯一一次跌落的时期,如表8所示,那是在“文革”最激进的阶段(1966——1969年)。那时政府对送彩礼行为的打击加强了,许多村民不敢接受大量的订亲钱。不过,由于经济困难和妇女劳动力的增值,对彩礼的需求又继续存在。作为一个替代性的策略,一些村民开始以买东西钱的名义要求大量的彩礼。在某些例子中,村民干脆直接以买东西钱这个新的款项来取代以前的礼钱款项。然而,无论是新郎家还是新娘家都理解这种买东西钱的一部分实际上是订亲钱,并一致同意将其直接送给新娘的父母。村民们希望以此避免被谴责为从事送彩礼的封建习俗。然而,一个意想不到的后果是,买东西钱这种新的款项逐渐成为彩礼中一个重要的部分被记录在了礼单上——这是其作为婚姻交换组成部分合理性的仪式性标志。70年代期间,置衣的花费翻倍了,关于衣服样式和质地的特别说明也出现在礼单上(参见表9中的示例单)。如表8所示,到80年代早期为止,花在买东西钱上的数额已经超过订亲钱,成为彩礼中最重要的款项。
1705439282
1705439283
60年代后期,第三类款项——“装烟钱”,成为婚姻交涉中的一个因素,也被记录在了礼单上。与买东西钱不同,装烟钱被直接付给在婚礼上为其夫家长辈进行仪式性装烟的新娘。在表8中,我将它称为“仪式性服务报偿”,并将其视为彩礼实践中的首要变化。尽管从钱的数额上看起来它不太重要(在1960到1974年间是20到50元),但它第一次形成了一个由新郎家赠送给新娘本人的直接而且是排他的现金礼项。如表8所示,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早期,随着买东西钱的增涨,装烟钱的数额也大幅度地上涨。也正是在这个阶段,新郎家放弃了在嫁妆购买上的控制权,允许年轻夫妇自己去买嫁妆物品。这些发展反映了在婚姻交换中新郎和新娘重要性的增加。
1705439284
1705439285
表9 两份彩礼单的比较
1705439286
1705439287
1705439288
1705439289
1705439290
a 双方达成协议,新娘家在举行婚礼时将提供一台电视机作为嫁妆的一部分。
[
上一页 ]
[ :1.70543924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