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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76 与其他因素相比,我发现,分家的新形式是促使年轻的村民们(无论男女)产生索要高额彩礼强烈愿望的一个重要原因。分家的主要特征就是,当所有的儿子都结了婚,家父把家产平均分配给儿子们,然后要么与一个儿子,要么与妻子单独生活。理想地说,分家的时间拖得越晚越好,通常是到父亲死时或他从家长的位置上退下来时。像中国农村的许多其他地区一样,分家的传统形式在下岬村好几代人中实践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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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78 然而,60年代后期以来,一种新的分家方式出现了,在这种方式中,第一个结婚的儿子(通常是老大)在结婚后不久就与妻子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家庭,把父母和没结婚的兄弟姐妹们留在原来的家中。第二个结婚的儿子如是效法,这个过程一直延续到所有的儿子都结了婚。下岬村民把第二种分家方式与第一种区别开来,将它称作“单过”,而不是“分家”。家庭财产仍然原封不动地留在父母家,因为还有没结婚的兄弟姐妹们仍需要家里的资助。通常一对想单过的年轻夫妇只能得到他们的口粮、柴草和他们个人的财产。对这种形式的分家,另一个地方性的术语是“净身出户”,意思是不携家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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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80 单过这种分家形式在70年代时受到年轻人的欢迎,80年代已成为主要形式。1983年大包干改革后,分家的时间急剧前移。据受访者说,下岬近三分之一的新婚夫妇在孩子出生前就建立了他们自己的家,40%以上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不久单过。据说最早的例子是举行婚礼后第七天就单过了。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只在穷户中才有,因为他们没钱为他们结了婚的儿子盖新房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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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82 “单过”在两方面对婚姻交换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鼓励了女方(新娘的父母,最近还包括新娘本人)在婚事交涉中索要一份丰厚的彩礼,因为彩礼是年轻夫妇置办他们自己的家当的主要来源。所有的实物件礼物,从床上用品到大件物品,都属于新婚的夫妇单元。自然,新娘想尽可能地抬高这些资助,而这种企图当然要由其未来的丈夫支持。此外,由于在单过形式下儿子们从家产中所得甚少,新郎们鼓励他们的新娘在商议彩礼时索要他们的家产份额。上面提到的那个年轻人唆使他女朋友搜刮他妈妈钱的情况即是典型的例子。在1990年另一个令人瞩目的例子中,新娘想要新郎家的谷物加工厂作为彩礼。这个例子中的新郎有一个没结婚的弟弟,最后,工厂被一分为二,一个儿子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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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84 在早期的婚姻模式中,一个家庭给另一个家庭彩礼是为了资助新娘,而新娘的(间接)嫁妆最终又资助了她丈夫和她自己的小家庭。然而,直到家庭发展周期的终结,也就是分家之时,这个小家庭不会得到独立的地位。的确,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妇女们能在婚前婚后控制其嫁妆。妇女们的“私房钱”受到了学者们广泛的关注(参见C.Chen 1985;Cohen 1976;Ebrey 1991;McCreery 1976;Ocko 1991;R.Watson 1981a,1984)。不过,因为订亲礼(以彩礼的形式)是通过新娘的父母给新娘的,所以实际上是新娘的父母决定收到的彩礼中有多大部分要用作新娘的间接嫁妆。相反,在下岬,从90年代起,婚事的礼物由新郎家直接以干折的形式送给新娘。新娘,在新郎的配合下,从婚事协商的最初就全权支配着订亲礼,并且,在婚后不久进行“单过”形式的分家时,用它们来建立自己独立的小家庭。这两种模式的基本不同在于,在前一种模式中,无论对于老一辈还是年轻一代,夫妻关系都不是目的,新娘和新郎的独立性被父母的权力和家庭的利益遮蔽了;而在后者中,夫妻的独立性已成为年轻人索要高昂彩礼和嫁妆的动力,新娘和新郎(潜藏在后)在婚姻交换中已成为积极的行动者。因此,家庭内部的权力平衡被重新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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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86 个体性和夫妻关系(individuality and conjugality)的上升,自然地显示出了父权制的衰落。这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结构性变迁。费孝通曾指出:“我们的家既是个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它的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在婆媳之间,是纵的,不是横的。夫妇成了配轴。”(Fei 1947:42)而在一个“单过”型的家庭中,夫妻关系就必然构成了主轴。个体性和夫妻关系在下岬的发展已在其他地方有过讨论(Yan 1992c);这里,我想强调的是,年轻村民渴求夫妻独立,可能是高昂的彩礼持续升温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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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88 有趣的是,新郎们尽管与新娘一样有着夫妻独立的渴求,却不敢牵头在婚姻交换上讨价还价,也不敢率先提出从父母家中分出去单过。如前所示,为争取高额彩礼和直接资助,通常是代表这对新人的新娘扮演着“自私”、强悍的抗争者形象。这种策略性的举措仍是源于家庭组织中纵向轴线的残余影响。它仍支撑着父母对儿子们的权力和威严。事实上,这也是中国人代代相传的一种古老策略的延续——即,在一个大家庭中,男人从幕后鼓动妻子为了夫妻共同的利益而斗争(参见Cohen 1976;Freedman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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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90 因此,如果把新娘在彩礼和间接资助上的主动权视为妇女财产权方面的一个革命性变化,就是误入歧途了。相反,下岬村的情况表明,追求夫妻独立成为婚姻交换中的主题之后,妇女们对私人财物的需求反而下降了。对此,典型的例证就是,在“干折”出现后,新娘们不再为她们自己购买、积攒私人物品,相反,为了扩大夫妻共同的财富,她们把钱省下来,并投入到生意中去。可以认为,新娘们自己在婚姻交易中从来没有真正为她们自己的私人利益时抗争过:当她们不能控制自己婚姻开支的主要部分时,她们不得不索要更多的嫁妆和仪式性服务的付费,以期为将来的夫妻单元买更多的东西——因此,70年代这两个款项出现增长;80年代后期以后,当新娘能直接收到折合彩礼时,这样一种策略就不必要了。不管新娘要什么——70年代的私人嫁妆还是90年代的干折礼——她们,在其丈夫的支持下,是为其夫妇共同体这样做的。这可能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新郎的父母对干折礼的出现很少持反对态度,因为所有的财物最后都直接或间接地流入新婚夫妇的家里——而在他们的眼中,那是儿子的家。村民们用一句流传甚广的民谚来形容这种心态:“肥水不流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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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92 [1] 众所周知,中国家庭中的婆媳矛盾与母亲竭力拉近母子关系有关。对这一心理和社会情结最精细的诠释是M.沃尔夫的“母亲中心家庭”(uterine family)理论。参见沃尔夫(Wolf 1972),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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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94 [2] 在传统中国的许多地区,妇女们通过贷款给其他村民或投资地方生意来挣钱的情形并不少见(参见Cohen 1976:179-90;R.Watson 1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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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96 [3] 孔迈隆将此称为“系列分家” (serial division)。他在中国南方、北方和西部三个村庄里都发现过这一现象(Cohen 1992:371)。黄树民在对中国东南一个村庄的调查中也曾提出类似的两种分家形式。参见黄树民(Shu-min Huang 1989:1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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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398 [4] 波特夫妇(S.Potter and J.Potter 1990)在广东农村发现相似的趋势,他们根本没有看到联合家庭,主干家庭也存在得很短暂。村民认为“早分家才好,经济越来越繁荣,尽早独立门户也有可能了”。在村里,“大家庭意味着家里太穷,父母没钱为每个结了婚的儿子盖房子。这会损害而不是增强这家人的地位”(19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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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03 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1705437903]
1705439404 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婚姻交换的性质:偿付、资助和家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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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06 新娘和新郎个人在婚事协商和开支中的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在今天的下岬村,婚姻交换的意义是什么?下岬的个案与以往对中国彩礼和嫁妆的诠释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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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08 在中国社会中,很难见到单纯嫁妆的实践,因此,关于彩礼的理论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最为相关。科莫罗夫指出,除一些特例,人类学中关于彩礼的理论集中于探讨婚姻赠礼(一方面)与社会群体的结构布局、身份的法律创设和权利的让渡以及姻亲协商(另一方面)之间的功能性关系(Comaroff 1980:15)。一般认为彩礼代表着群体——比如宗族或家庭——间的财产转移。在礼物交换的过程中,对妇女们的支配权被转让,群体之间的姻亲关系建立了起来(Fortes 1962;Goody 1973;Schlegel and Eloul 1988;Spiro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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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10 与这种总体框架相应,发展出两种解释中国社会中婚姻交易的理论。一种可被称为婚姻偿付理论(marriage payment theory)。根据这一视角,彩礼被诠释为新郎家付给新娘家的费用,用以确认对新娘繁衍后代和家务劳动的权利的转移(Freedman 1966,1979)。受这个模式的影响,许多在中国进行调査的人类学家不断采用“新娘费”这个术语,尽管事实上所有的或大部分彩礼最终会以嫁妆的形式返还给新郎的家庭。为了解释革命后中国彩礼依然存在的情况,一些中国专家(参见Croll 1984;Parish and Whyte 1978)采用了这个理论的修正版本,它强调作为生产者的妇女价值的上涨。补偿概念是婚姻偿付理论的核心。对于妇女作为生育者或生产者价值的强调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新郎家向新娘家做出补偿却是必须的。因而,作为新娘的妇女被客体化了,并通过彩礼实践而被交换(Croll 1984;Johnson 1983)。而且,当她们从娘家的族亲群体中转移出来时,又被完全纳入了新郎家的族亲群体(Freedman 197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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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12 诠释中国婚姻交换的另一种视角也许可被称为婚姻资助理论(marriage endowment theory),关于这一理论,孔迈隆的著作最具代表性。孔迈隆称,因为在婚姻框架中大多数循环流通的财富最终是流向新娘和新郎,所以“婚礼交易不能仅仅被视为对娶入妇女的‘偿付’。在多数情况下,双方都花钱,尽管大多的花费确是由新郎家来出。但无论如何,婚姻中的财富分配是趋向于对新婚夫妇的资助的”(Cohen 1976:177)。这个观点在陈春民对台湾农村婚姻赠礼的分析中得到进一步发展。他论证说,因为彩礼被用于购买间接嫁妆,所以它可被视为新郎对他的家产份额的首次“提取”。“通过婚姻赠礼的过程,他的家产的一部分被转换成了他妻子的嫁妆,因而也就成为了他和他妻子可单独享有的部分财产。”(C.Chen 1985:127)J.古迪强调炫耀和补偿都不是间接嫁妆的主要方面,他也注重它的资助功能:“在中国,给新娘分配财富实际上是资助新婚夫妇的途径,因为儿子在分家前没有他自己的财产。”(Goody 199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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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14 在我看来,两种理论都有其事实根据,其区别源于实践中的地区差异和不同的理论关切,婚姻偿付理论倾向于强调,作为新娘家失去女儿的补偿,礼物向新娘家单向流动;而资助理论预设了新娘和新郎家彩礼和间接嫁妆(或甚至直接嫁妆)的平衡交换,更强调婚姻礼物的最终落脚点是新婚夫妇。这里关键的因素是:彩礼的哪些部分作为间接嫁妆被返还了?谁控制了这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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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16 婚姻偿付理论十分契合帕里什和怀特70年代早期在广东农村发现的一个模式。他们指出,1949年后,间接嫁妆的传统制度逐渐被彩礼习俗所取代,间接嫁妆的提供变得不太重要了。他们认为,由于妇女在集体中作为劳动力的价值增加了,男人就得拿出更高的彩礼,为妇女转移到他家而向女方父母作出补偿(Parish and White 1978:185)。80年代早期M.沃尔夫在中国南方找到了彩礼和嫁妆平衡交换的模式,这显然有利于婚姻资助理论。据沃尔夫说:“聘金和嫁妆都得送,并且据我听到的抱怨,它们都在以同样的比率上涨。我毫不怀疑聘金的用途:它被投回嫁妆中,父母声称他们还倒贴了不少。”(Wolf 1985:179)更有趣的是,凯·约翰逊从中国北方农村发现的情况与帕里什和怀特在中国南方的发现截然相反:“聘金看起来已经萎缩到一个相对不起眼的水平上,而嫁妆则仍然举足轻重,而且在开支上可能相当地高。”(Johnson 198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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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18 我在下岬村的研究表明,对于我们理解彩礼和嫁妆的复杂现象,除地区差异,年代是另一个重要因素。显然,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考虑到彩礼中仅有10%用作间接嫁妆,婚姻交换,实践可以用婚姻偿付理论来解释。从60年代中期开始,实物性礼物(直接资助),比如床上用品、家具和大件,被正式纳入婚姻交涉当中,结果,婚姻交换的资助功能逐渐突显出来。70、80年代接踵而来的变化都是朝着有利于新婚夫妇利益的方向发展:订亲礼用于资助新婚夫妇而不是对交接权的偿付。因而,下岬村最近的发展,为婚姻资助视角提供了更多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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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20 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中国婚姻交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必须重视两个因素:间接嫁妆制度的弹性和更大背景中剧烈社会变迁的冲击。间接嫁妆,顾名思义,从类型上而言,是处于彩礼和嫁妆之间的中间物,兼具二者的特点。根据施莱格和罗恩·伊洛设计的一个普遍性框架,间接嫁妆体系在那些具有社会地位(阶级和阶层)和财富的差别、缺少城市中心、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流动等特点的社会中盛行。更重要的是,社会地位是可变通的(negotiable),并且财富会由于自然灾祸或社会失序而迅速变动。“在这类情况下,地位竞争变得很激烈,无论是新郎方还是新娘方,都不愿因为收多给少而丢面子。间接嫁妆则解决了这个问题。”(Schlegel and Eloul 1988:303)然而,在现实中,彩礼和嫁妆的交换可能并不总是保持平衡。对世界其他一些地区(比如埃及和土耳其)婚姻交换的人类学研究表明,那种维持着名为彩礼实为嫁妆的间接嫁妆制度,与其反面——名为嫁妆实为彩礼——同样常见(198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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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22 下岬村的婚姻交换十分契合间接嫁妆模式。如表10所示,即使在50年代多数村民都扣留大部分彩礼以作他用时,他们仍返还10%的订亲钱作为间接嫁妆,或附带如施莱格和伊洛所称的那种“象征性的嫁妆”。与此形成对照,在1989年一桩嫁妆奢华的婚事中,有一家人在7000元彩礼(是以干折形式交给新娘本人的)之外拿出了3000元的直接嫁妆。这家人是下岬最富有的家庭之一,在与新郎家商议彩礼的数额时,却与其他家庭一样咄咄逼人。这个例子表明,所有的村民共享一套理念模式,即,提供一份体面的嫁妆来平衡收到的彩礼,但他们必须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家庭条件来做出实际的调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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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39424 正是间接嫁妆制度的弹性使下岬村民能应对外界的千变万化。以财产权、阶级地位和社会层级作为决定一个人婚姻交换策略主要变量,我们可以看出在过去40多年中,中国农民已经历了戏剧性的变化。1949年后,土改消灭了以土地不平等占有为基础的不平等,以往的优势群体被剥夺了特权和财富。50年代农业的集体化和城乡流动的限制进一步减少了社会流动的机会。60、70年代许多初衷在于社会平等的社会主义实验最终导致了基于政治身份和官僚集权的新型不平等(参见本书第2章;J.Watson 1984;Whyte 1981)。70年代后期以来的经济改革再次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导致了既有社会等级的又一次结构性变迁浪潮(Yan 1992a:1-15)。到90年代早期,无论在农村或城市,随着人们在新兴体制中的重新定位,社会地位的重新交涉(renegotiation)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显著特征(Yan 1994)。考虑到社会环境的风云变幻,不难理解村民们对婚事开支策略进行频繁调整的趋势。更重要的是,在下岬个案中,我们看到的情况不是针对不同阶级/阶层或社会群体的不同模式运作的共存——像印度那种情况(参见Tambiah 1973,1989);而是同一些村民们卷入到了所有这些变迁当中。那些60、70年代采用替代性彩礼策略的人,后来在90年代却致力于提供奢侈嫁妆。因此,婚姻偿付理论和资助理论都不能单独解释社会主义中国婚姻交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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