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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仅具有生命延续、性满足的合法性,同时也意味着夫妻双方相互的责任和义务,是对伴侣的道德承诺与规制。白族传统以贞洁为荣、以忠诚为美的婚姻道德观仍是白族社会的主流,也有部分人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影响,将爱情神话,片面强调个人的喜好和情感的满足,忽视对婚姻的责任与子女教育、抚养的义务;似乎只要给予家人经济上的资助就是尽责,忽略了对婚姻、家庭、子女的情感投入和经营。有的人以“婚外恋”、“一夜情”来体现自身魅力并以此为荣,暴露了婚姻价值观的模糊与荣辱观的颠倒。如果这种风气像病毒一样蔓延,就会败坏党风、民风,任其发展就会腐蚀人的心智,造成民族道德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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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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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社会中,婚姻和家庭的伦理道德是在以孝道为主的家庭伦理观念下发展而来的,婚姻的缔结对子孙不绝、香火永旺的需要高于个人的情感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文化鼓励、支持、赞许和期望有情人结成眷属,为两性和谐的婚姻质量提高奠定了社会基础。虽然白族婚姻构成的家庭仍旧履行着生养后代的人类延续之任务,蕴含多子多福的传统仪式仍然进行,但传宗接代已经不再是缔结婚姻的唯一目的。因此,对孝的理解也不再局限于传宗接代。传统的孝道意识随着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结构、功能变迁逐渐改变。从结婚当事人对象选择和择期的决定问题上,“合八字”的影响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尊重和听从父母意愿、感恩父母的表现。尽管自由恋爱是主流,但父母考察的意见仍然重要。父母考察儿媳妇主要看操持家务的能力,如做饭时男方父母就会看似随意地请女子帮助舂花椒。如果花椒舂撒了,就认为这个人泼泼洒洒搞不成;如果舂得慢,就认为女子做事不麻利、手脚不灵活。要有节奏而不泼洒的女子才是能干的人。考察姑爷主要看男子的体能,主要看劈柴劈得好不好。随着炊具的电器化程度提高,考察的形式也逐渐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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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中,结婚当事人都表示让老人过得开心就是孝。在婚俗活动中,即便有的年轻人不理解仪式的内涵与象征,不喜欢仪式的安排,但出于尊重老人或祈求喜庆和幸福的愿望,也被动地听从、服从传统白族婚俗的礼仪和安排。在这个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表达、建构传统的感恩思想和孝文化,促使当事人不断反省自己的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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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婚俗中依然保留着跪拜礼。跪拜礼通过跪拜者与受拜者体位的高低,将“礼”的要义——自卑而敬人、敬天的“敬”之心具体、形象地呈现出来。跪拜者必须放下自己的骄傲,才能真正体会敬重的精神状态。通过一次次的祭拜祖先仪式,这种量的不断积累、变化,使孝道内化生成。而在受访的结婚当事人中,一半以上的结婚当事人都对传统婚仪的程序表示习惯,但也感觉太累。2000年后结婚的当事人,认为仪式过于烦琐的增至15%,不习惯、感到难以忍受者达8%。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传统的祭拜仪式对当事人产生孝敬的教化影响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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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价值观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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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幸福为目标,建构社会主义新的价值理念。与人民幸福密切相连的新的婚姻价值观也逐渐确立,在此过程中,新旧观念的博弈相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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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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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是人们对自身、对外界的环境以及自己与外界关系认识的统称。意识使人们的活动得以持续,并使自己的行为朝向这一目标。同时不断将活动中反馈的信息与活动目标比较,以保持或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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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当事人对婚姻的自主意识,以及家人是否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要看配偶选择的方式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自由恋爱是指在没有他人的支配和控制下,婚姻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而父母包办则是当事人对于配偶的选择出让选择权,听从父母的安排。新中国成立以后,父母包办婚姻的惯性仍然存在,之后逐渐降低。20世纪50年代“父母包办”为26.67%,60年代为18.18%,到2000年以后仅为1.47%。相反的是“自己做主”的比重明显上升,由50年代的32%逐渐上升,到2000年约64.34%。父母与子女协商的比例逐渐增加,这表明绝大部分父母已经开始理性地正视并接受子女自由择偶这个现实,并将自己的人生经验与子女分享,因此,他们的态度也变为有限度的干预。而越来越多的子女能够自己做主,自我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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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世纪50年代父母包办仍然存在,但情况已在变迁。有的用对歌作为相互认识和感情交流的方式。用调子对歌来代替媒妁之言。[12]由父母单方决定逐渐改变为父母与子女共同协商,在调查者中约42%是父母与子女协商决定,同时自己做主者也有32%。此后父母包办的比重逐渐下降,而父母与子女协商的比例逐渐增加,自己做主的结婚人群达近一半以上。说明婚姻自主权由父母向当事人的代际转移明显,结婚当事人的自主意识明显(见附录表3.5)。同时寡妇再嫁、老人再婚等习俗也逐渐被白族人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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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偶方式多样化。考察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己认识还是别人介绍,这主要是考察婚姻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活动范围和场所变迁,同时考察婚姻当事人自主恋爱的意识和能力。毕竟自己认识恋爱受他人主观意愿影响的程度弱,当事人可以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表达和追求配偶的方式。经别人介绍的婚姻当事人,其自主选择性、活动范围都相对弱于自己认识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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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具有从血缘、姻缘、地缘向学缘、业缘扩大的特征。本次调查不但印证了上述倾向,而且进一步发现,择偶空间正在从以家庭为中心的生活领域向以学校、职业场所为中心的生活领域、以余暇生活为中心的第三生活领域伸展。白族传统社会青年人接触主要局限于村落内部或借集市贸易、节庆集会扩大交往面。随着新中国成立,青年人集体劳作、学校集体活动、朋友聚会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交际范围。在改革开放以前,恋爱双方主要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而介绍人往往是自己的亲戚、邻居和朋友;自己认识的部分,交际圈主要也是邻居、同学,所以基本是同一社会阶层的人员接触。而改革开放后,恋爱双方主要是自己认识的比重明显增加,原先关系为邻居的比重大幅下降,由朋友、同事和同学关系所取代,在自由恋爱方面表现出了更大的自主性。介入择偶中的介绍人角色,也从亲属、邻居拓展到了朋友、同事和同学关系。这些变迁反映出改革开放后大理白族婚姻当事人的“社会网络经历了一个从亲属关系到亲属关系与非亲属关系共存的状态”[13],这也反映出白族人际交往重心和生活环境的变迁。联系择偶标准的变迁,白族婚姻的交换功能正向情感依托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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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龄逐渐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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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是指一个人结婚的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最低限度的年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方能结婚,这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未达婚龄而自行结婚,国家不予承认,原则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14]调查显示,在20世纪50年代初,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8—22岁之间,20岁结婚的占调查者总数的63%。女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7—18岁之间。早婚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安排结婚。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法律的强制性及其广泛宣传,对于反对早婚有积极的作用,此后婚龄逐渐后移。60—70年代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在20—24岁之间,20岁结婚的占调查者的比重,60年代下降了近18个百分点,到70年代下降为26.92%。女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9—23岁之间,同时晚婚现象也开始出现。1980年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0世纪80年代以后白族男性初婚年龄一般仍在20—28岁之间,20岁结婚的占调查者的比重下降为11.36%,比1950年下降了近50%(见附录表3.17)。但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情况仍然存在,如个案10、个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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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等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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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大理白族婚姻自主和夫妻平等意识逐渐增强。择偶观的变化中,一方面大多数人仍然延续男强女弱的社会性别意识的认同,传统思想观念对女性潜移默化的影响,最终使女性在观念上认同、且甘愿处于较低的等级,同时在婚姻期待、家庭角色分工上又希望平等。这种认识的进步与局限,是社会发展、男女两性主体意识强度的差异性表现。价值取向影响着评估系列,在新的道德观念中隐含着原有社会性别的遗留问题,从而促使婚姻习俗发生局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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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白族妇女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的提高,白族妇女通过婚姻改变经济状况的依赖性逐渐减弱,经济因素不再在婚姻选择中起主要作用。婚姻目的的变化,联系着婚姻期待的变化。改革开放之后,白族社会经历转型,婚姻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白族女性个人权利意识的苏醒,白族女性对自我发展的看重,对婚姻质量的满意程度也不再是单纯的生儿育女的成果所能衡量。与此同时,传统的“上门”数量逐渐增多,而寡妇转房的习俗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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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传统婚礼通过烦琐的仪式,为建构和谐的家庭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家庭环境包括家庭居住环境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环境。按照白族传统婚俗,新婚第二天,新婚夫妇就要早起清扫庭院、挑满水缸。这一仪式传递给新婚夫妇一个重要信息,就是男主外、女主内,家务劳动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二人要合理分工,共同承担起繁重的家务劳动,以营造舒适清洁、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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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大理白族城乡生活基础设施改善,自来水管进入家庭,不再需要挑水。而清洁卫生的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于是这一仪式中男子的家务活——担水只是象征性地进行,而女子清洁卫生的家务却随着白族家居庭院的扩大、房屋的增多有增无减。仪式中男女双方实际承担的家务劳动发生了苦乐不均的变迁,这也是当代白族现实家庭生活中家务分工义务承担不均的表现。在白族乡村,年轻男性外出打工,要么早出晚归,要么远离家人。女性由于怀孕、生育、赡养老人等原因,常年留守家庭,“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在白族家庭里占据着主要位置。在白族乡村,女性生育的经济成本包括孕育期间不能从事生产劳动所带来的收入减少、生育费用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养育及家务等,仍然由女性负担,社会关注度不足。如个案17,由于白族乡村女性滞留于以家庭为中心的狭窄交往圈,所获得的发展机会和资源相对于男性少,客观上拉开了男女的发展差距,反过来又影响女性机会和资源的获得,这样就形成了女性发展的劣势积累,因循固化传统的性别分工,使女性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而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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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中,男性基本都表示“家务劳动谁有时间谁就干”,但实际生活中对妻子传统角色的期望,与传统家庭相比,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女性则用“凭什么”来表示对现状的不满,但感觉要改变很难。受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白族男性拥有家庭财产继承权的同时,也是老人的主要经济承担者,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又习惯性地把女性——儿媳而非儿子作为家庭照顾者。而女婿在家庭中,基本没有被寄予家庭照顾者的期望,表现出家庭照顾角色的性别差异也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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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大理白族婚俗的最大变迁就是社会主导的婚姻价值观占据主要地位。结婚目的从生存的需要逐渐转移到了生活和爱的需要,择偶标准不断地从阶层相当、重门第的物质层面向打破门第观念、重人内在素养的层面过渡,恋爱方式也逐渐从父母包办、亲友介绍向自由恋爱转变,有了更大的自主性,白族婚龄随着国家法定婚龄的提高而逐渐后移,晚婚优育成为新时尚,婚事去繁就简的观念对白族婚俗的变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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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理白族传统婚俗程序文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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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白族缔结婚约要按照说媒、订婚、置办彩礼、嫁妆、举办婚礼的顺序进行,目的在于使婚姻的缔结合乎社会规范,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当社会制度发生历史性变迁后,社会规范也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白族传统婚俗的大多数程序在延续中都有所变化,新增程序也逐渐得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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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传统延续中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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