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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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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见面时,布莱克门倾听了肯尼迪的犹疑与苦恼,毕竟后者即将扮演一个堕胎权赞成派的角色。其实,因为自己主笔的罗伊案判决,布莱克门收到的死亡威胁比任何大法官都多,他安慰肯尼迪说,有时候,一些来信倒是能带来意外惊喜。布莱克门向这位同僚展示了一封信,信是一位修女写的,她在信中感谢布莱克门支持堕胎,一名妇女因此得以被从绝望边缘拯救。肯尼迪走后,向来谨慎的布莱克门在一张粉色便笺上为自己写下这么几个字:“罗伊案得救了(Roesound.)。”就像琳达·格林豪斯在她那本关于布莱克门的书中提到的:“选择这一微妙的旧词显得别有深意。对一个法律人来说,‘sound’传达的不仅有生存之意,而且意味着正当与合法。”罗伊案判决——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得救了。[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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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苏特、奥康纳和肯尼迪传阅了他们秘密协议的产物,一份61页的判决书初稿。伦奎斯特平静地接受了这一消息,而安东宁·斯卡利亚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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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罗伊案判决承载的立场与理念,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斯卡利亚都对之不屑一顾。他在大法官任内孜孜以求的目标,就是推翻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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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斯卡利亚56岁。此时他已在最高法院工作6载,并以学识渊博、体力过人著称于世。最高法院的言词辩论阶段,从来少不了他的犀利提问与插科打诨,他撰写的判词铿锵有力、雄辩、悦读。可以说,斯卡利亚是最高法院个性最为鲜明之人,司法哲学最为明晰,最为棱角分明。唯一的缺憾是,他无法把自己的兴趣、激情与智识转换为大法官最应拥有的一样东西——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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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亚刚进最高法院时,就因嫌奥康纳立场不够明确而与她疏远。在韦伯斯特案里,由于奥康纳拒绝推翻罗伊案,斯卡利亚干脆说她的意见“根本不值得认真对待”。不过,奥康纳生性豁达自信,对斯卡利亚的冷嘲热讽从来不以为意。“尼诺就这个德行。”[107]每次被斯卡利亚的讥讽激怒,她就以此自嘲。斯卡利亚与肯尼迪闹僵也很出人意料。他俩都出生于1936年,都是虔诚的天主教徒,同期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先后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与斯卡利亚一样,肯尼迪也在弗吉尼亚郊区安家。有一段时间,斯卡利亚这位身材壮硕的纽约客与肯尼迪这个四肢修长的加州人还偶尔一起结伴慢跑。不过,肯尼迪这位政治上的中间派,很快就抵制起斯卡利亚的教条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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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之后,斯卡利亚便很享受自己的孤立处境,并以此为荣。他奉行的司法理念根深蒂固、一目了然,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宪法原旨主义者从不做交易!”他说,“也绝不做骑墙派。我怎么想,就怎么写我的异议意见书。”[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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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除了托马斯,最高法院根本没人拥护斯卡利亚那套宪法原旨主义理念。而奥康纳、苏特和肯尼迪向来认为,对宪法的解释应结合公众意愿及《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承载的价值,而非一味死抠文本,揣测制宪者本意。一言以蔽之,这些大法官信奉一部“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110]这也是斯卡利亚最不待见的一个概念。“一个秉持‘活的宪法’理念的法官,”斯卡利亚解释道,“就是那种三更半夜蹿回家的家伙,傻乐着对老婆说:‘我想宪法是啥样,宪法就是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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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亚一直把罗伊案判决当作“活的宪法”的最恶劣体现,这一次,他又把矛头转向了肯尼迪在凯西案判决中撰写的那部分内容。肯尼迪的一大缺点,在于喜欢夸大其词,有时言之凿凿,却又空洞无物,这一缺点也体现在他撰写的凯西案判决书中。他在判决书开头就申明:“踌躇迟疑的司法理念将使自由无处容身。”其实,这句话说白了,就是法律应当协调一致,而且可供人们预测,他却偏偏用上了“踌躇迟疑的司法理念”这样的晦涩表述。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和勒尼德·汉德法官等理论先驱早已指出,法官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对自己判决的正确性产生怀疑,更扯不上什么“踌躇迟疑”了。在斯卡利亚眼中,更糟糕的是肯尼迪对隐私权的辩护:“自由之核心,是个人对生存、生活意义、宇宙乃至人类生命奥秘的概念进行自我界定的权利。”事实上,即便是支持罗伊案判决的人,也对所谓“人类生命奥秘”之类的表述迷惑不解,更别说认定它受宪法保护了。这类措辞显然令斯卡利亚更加怒火中烧。在凯西案宣判前最后几天,最高法院内的斗争已趋于白热化,平日里的繁文缛节早就被丢到一边。斯卡利亚直接跑到肯尼迪家里,告诫他要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斯卡利亚的一名助理干脆在大厅走廊截住苏特,请他改变主意。不过,这些行为都没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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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三驾马车”在凯西案中的最终胜利,要归功于睿智机敏的幕后推手斯蒂文斯。从初稿来看,“三驾马车”的联合意见书稍欠章法,略显凌乱。6月18日,斯蒂文斯致信三位作者:“你们曾表示愿意接纳一些建议,以使哈里和我能够尽可能加入你们的意见。”斯蒂文斯打算就判决书的篇章架构提出新的修改意见,为两位自由派大法官的加入做好铺垫。“在我看来,”斯蒂文斯继续写道,“对于一份将作为最高法院判决的文书——多数方大法官的意见书——25页的篇幅就足够有力,太长了会让人觉得像是多元意见书,或者让人感觉在法院判决书与多元意见书之间摇摆不定。”肯尼迪接受了斯蒂文斯的提议,这份判决书的历史意义也因此得以凸显。[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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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一样,斯卡利亚少不了要来上一份或牢骚满腹或怒气冲冲的异议意见书,他将“以此回应某些令人无法容忍的法律观点,它们显然脱离了基本人性”。围绕这一主题,他写道:“女性堕胎的权利究竟是不是一项受美国宪法保护的‘自由’?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促使我得出这一结论的,当然不是那尊贵的‘个人对生存、生活意义、宇宙乃至人类生命奥秘的概念进行自我界定的权利’。我之所以这么认为,理由与重婚行为不受宪法保护相同,都是基于如下两个简单事实:(1)宪法根本没有这方面的内容;(2)美国社会长久以来的传统允许合法地禁止这类行为。”(克拉伦斯·托马斯,几个月前还在听证会上公开说对罗伊案没什么想法,现在也加入了斯卡利亚“罗伊案判决必须被推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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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早上,本开庭期的最后一天,由于法院判决书将在当日公布,肯尼迪难免有点儿情绪激动。在正式宣判前,他已把《加州法律人》(California Lawyer)杂志的记者特瑞·卡特请到自己办公室。肯尼迪的房间可以俯瞰最高法院广场及大理石台阶,他站在窗边,看着楼下聚集在一起,等待凯西案判决的示威者们。“有时候,你根本不知道自己是不是正要跃过卢比孔河的恺撒,又或挥刀斩断缆绳的奎格舰长。”[112]肯尼迪喃喃自语道,接着,他请记者离开。他需要在大法官们走进审判庭前好好“沉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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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凯西案的最终受益者是奥康纳。在十余年的任期里,奥康纳成功地重塑了罗伊案。而且,她在最高法院的决定性地位也无人可以替代。自由派大法官们——如布伦南、马歇尔、布莱克门与斯蒂文斯——都想保留罗伊案判决确立的基本原则。保守派大法官们——如伦奎斯特、怀特、斯卡利亚和托马斯——都想将罗伊案判决置之死地而后快。即使是凯西案中的两位同盟者,肯尼迪和苏特,之所以和她站在一起,更大程度上也是为凑成多数意见,而非赞同她的观点。但是,问题重点也正在于此:她的观点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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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层面上,奥康纳的胜利意味着“三阶段论框架”已经出局,但她采纳了布莱克门以胎儿存活作为妊娠关键阶段的论断。“我们认为,必须以胎儿存活作为分界,在此之前,女性有权选择终止妊娠,”“三驾马车”的联合意见书写道,“正如我们在罗伊案判决中所指出的,存活是指胎儿有可能在子宫之外生存与生长。”接着,他们用以下几段话宣示了奥康纳观点的胜利:“我们认为,不当负担这一标准是协调州的利益与妇女受宪法保护的自由的合适工具。”奥康纳独立撰写的那部分内容也为堕胎这一当代最具争议的宪法话题提供了新的答案。“不当负担可以简洁地告诉我们,州的管制的目的是否在于在实际上限制因胎儿无法存活而进行的堕胎,或具有这样的效果。”实际上,新的标准意味着各州不得在怀孕之初禁止堕胎,这在过去可是极为普遍的。无独有偶,奥康纳解决堕胎问题的途径,最大限度上反映了公众在此问题上的普遍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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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意见书的最后一部分由奥康纳独立起草,尽管少有人关注,却最大限度地揭示了最高法院的未来走向。宾州法案规定:“已婚妇女未将堕胎决定告知其配偶前,任何人不得为其提供堕胎手术。”阿利托在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的异议意见书中也完全赞同上述规定,奥康纳毫不留情地向该意见书发起攻击,语气更像一位女权研究领域的教授,而非一位戈德华特式的共和党人。她写道,“常识”告诉我们,“在正常家庭中,夫妻之间当然会讨论包括是否抚育孩子之类的重要决定。但是,在这个国家里,也有上百万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这些妇女怀孕并打算堕胎,最好的选择当然不是去告知她们的丈夫……如果我们无视这些女性的安危,变相阻止她们堕胎,这和允许联邦禁止一切堕胎行为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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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奥康纳来说,本案之后,这类案件的关键将是妇女的自主与健康。她认为,阿利托的观点“在人们当下的婚姻意识及宪法权利本质面前,显得面目可憎。女性即使结婚,其自由一样不会因失去宪法保护而丧失”。此时此刻,最高法院已经变成了奥康纳法院,承载与反映着这位前亚利桑那州参议员的司法理念与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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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 第5章 博大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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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第三周刚至,拜伦·怀特邀请罗·克莱因19日来最高法院吃早餐,那天正好是星期五。表面上看,怀特的邀请没什么特别之处。克莱因曾在1980年代末给怀特做过两年助理,之后开始其法政生涯——先是成为民主党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之后又出任新任总统的法律顾问。其实,克莱因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克林顿的司法提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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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喜欢和克莱因聊天,这位大法官仍以民主党人自居,幻想着自己正身处政治核心,尽管当时已经没几个人这么认为。很久以前,怀特算得上支持约翰·F.肯尼迪总统“新边疆政策”[113]的活跃人物。1962年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怀特并未受到参议院的详细审查,司法委员会主持的听证会随便问了他8个问题,只用15分钟就结束了。在此之前,他从未当过法官,一直在科罗拉多州从事私人法律执业[114]。让他声名远播的,不是出任肯尼迪行政分支司法部副部长的短暂经历,而是他大学时作为一名美式橄榄球明星的赫赫战功。不过,怀特最广为人知的,还是连他自己都深恶痛绝的绰号:“飞毛腿”。在被任命为大法官时,谁也弄不清怀特在宪法问题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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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的30年间,怀特逐渐变成彻底的保守派。他对沃伦法院的多数著名判决都持异议,如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即使在伯格与伦奎斯特时代,他也总喜欢唱反调。1973年,他在罗伊案中提出异议意见,还在1986年的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中,围绕男同性恋权利问题撰写了一份措辞严厉、言语刻薄的法院判决书。多数情况下,怀特都投票支持政府一方,而非公民个人。(在种族及联邦权力范围问题上,由于这类议题与肯尼迪行政分支司法部的立场密切相关,他的观点更趋向自由派。)他常对克莱因与其他人说,是民主党变了,而不是他变了,他仍保留着约翰·肯尼迪精神的精髓,可惜没几个人相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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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还未到,克莱因已开始怀疑早餐邀请背后可能另有隐情。他询问了其他几位前法官助理,发现只有自己被邀请了。此时,克莱因还未将受邀情形告诉白宫内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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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没什么早餐。1993年3月19日上午9点,怀特的秘书直接将克莱因引到他办公室,大法官已在窗边的大书桌前就座。一如既往,年近75岁的怀特还是那么冷冰冰的,根本没作任何寒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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