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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库洛迅速开始为福音派运动扩大战果。当时,奥哈马市西城高中的一群学生要求成立一个基督徒俱乐部,便于每天课后共读《圣经》,并一起祈祷。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了他们的申请,声称一旦允许在公立学校成立基督教学生社团,就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禁止确立国教条款”之嫌。于是,塞库洛将此案诉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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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次一样,塞库洛还是绝口不提宪法第一修正案项下的宗教争议。对他来说,这个案子仍属学生的言论自由范畴。如果是其他青年团体使用学校设施,而不是这些信仰基督的孩子们呢?这一次,塞库洛再次大获全胜,法院判决书仍由奥康纳撰写,只有斯蒂文斯一人提出异议。更重要的是,奥康纳为塞库洛他们进一步拓宽公立学校的宗教活动领域划出了更广阔的空间。在西城社区学校教育委员会诉默根案(Board of Education of Westside Community Schools v. Mergens)的法院判决书中,奥康纳写道:“必须澄清这个至关重要的区别,政府认可某一宗教的言论是‘禁止确立国教条款’所禁止的,而个人认同某一宗教的言论,是受‘言论自由与信教自由条款’保护的。我们认为,这群中学生已经足够成熟,他们会发现学校之所以不认同或支持他们的言论,恰恰是因为学校把前述区别混为一谈。”最高法院声称,公立学校的学生们乐于主动开展宗教活动,这并非源自教师或官员的鼓动,福音派学生及其家长也不愿接受这样的鼓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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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库洛1990年在默根案中的胜利吸引了帕特·罗伯逊的注意。罗伯逊是一名参议员之子,曾在耶鲁法学院学习,他积极投身于政治、金融、宗教事业,精力旺盛。1960年,罗伯逊建立了基督教广播网,但很快发现每月至少需要7 000美元才能维持这一网络的运转,他通过电话联系了700多个人,结果每人答应每月捐助10美元。后来,他把自己主持的节目称作《700人俱乐部》。这一建立在弗吉尼亚州的广播网络,为罗伯逊构建起一个庞大帝国,到1980年代,他旗下的产业已经包括广播业、房地产业、电报业,甚至有一所拥有1 000多名学生的大学:摄政大学。(后来,他以19亿美元的价格将部分广播产业卖给了美国广播公司。)1988年,罗伯逊还曾参加过共和党党内那场著名的总统提名人竞选。不过,他一直缺一个能在司法系统内为他冲锋陷阵的可靠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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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罗伯逊邀请塞库洛加入他的团队,协助他组建一个专门对抗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保守派组织。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一样,该组织的活动范围并不局限于单一政治议题——如堕胎或者学校祈祷——而是涵盖整个政治领域。甚至连新组织的名字都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针锋相对,叫作美国法律与正义中心(American Center for Law and Justice,ACLJ)。现在,塞库洛背靠罗伯逊这棵有钱有势的大树,再不是过去那个靠热情和兴趣冲杀的游兵散勇了,他蠢蠢欲动,试图扭转最高法院在宗教事务上的议程。现在,他需要案子,以供最高法院作出对他有利的判决。[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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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库洛的任务可不容易,至少一开始是这样。首先,他看起来就不像干这个的。浓重的纽约口音,时髦的外套、华丽的领带、轧花的衬衣,让他看上去更像是第七大道上的服装商,而不是一个福音派活动家。在某次听证会上,他代表的是“救援组织”反对堕胎的抗议者,医院工作人员还以为这个语速很快的律师是自己一方的。他说,“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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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福音派的发展确实非常迅速,它不断挑战政府规章,涌入美国法律与正义中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如何把基督教福音派思想再次送入教育系统。有组织的祈祷虽被取消,但基督教学生组织已被允许成立。那么,学生以外的福音派组织能否在课余使用学校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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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塞库洛接受罗伯逊资助后打的第一起重要官司。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各类社会团体基于“社会、民生、休闲聚会”等目的,使用那些“非专有所有且面向一般公众开放”的学校财产。拉姆斯礼拜堂(Lamb’s Chapel)是位于长岛的一家福音派教堂,他们要求借用莫里奇斯中心校区一处场地,播放6部记录福音派核心人物詹姆斯·多布森演讲的电影。多布森在科罗拉多州春天城建立了爱家协会,并使之成为传播(极端保守主义)政治、宗教议程的庞大组织。上述演讲倡导“回归传统,提早灌输基督教家庭价值,才能抵制媒体的破坏性影响”。根据爱家协会对其中一次名为“家庭受到攻击”的演讲的描述,“当代社会中的家庭已经陷入一场‘价值内战’。多布森博士要求家长们关注政府干预、堕胎、色情文学产生的影响,并积极投身相关事务”。(后附的免责声明还提到:“注意:本电影包含对色情文艺业的详尽描述,不建议年轻观众观看。”)校区拒绝了这一要求,因为这一行为“看起来与宗教事务有关”,违反了宪法“禁止确立国教条款”。塞库洛很快又把这个案子送进了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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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塞库洛一开始就兜售起他那套“言论自由”立场。“首席大法官和诸位大法官阁下,”他说道,“这个案件关系到对拉姆斯礼拜堂言论自由的侵犯,他们只是想借用学校场地播放一些电影,并讨论当前一些家庭议题。从内容到观点都与宗教没什么关系,也无须经过合宪审查。”在他看来,就像在洛杉矶机场分发传单的犹太人归主协会信徒和奥马哈市信基督教的学生,拉姆斯礼拜堂的福音派信徒也是政府压制政策的受害者,而不是宗教先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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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依据的是宪法哪个条款?”奥康纳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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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通过第十四修正案亦对各州适用,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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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哪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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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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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宗教并无特权,塞库洛坚持这一点,但人们也不能因信仰宗教而受处罚。“被告的论点,照我理解他们可以接受各种意见,这其中有无神论,有不可知论,有共产主义,可就是没有宗教。”塞库洛对大法官们说,“最高法院不应当认同这种歧视性的观点。”最后,拉姆斯礼拜堂诉莫里奇斯中心校区案(Lamb’s Chapel v. Center Moriches Union Free School District)的判决再次以大法官们的一致意见宣告了塞库洛的胜利。1995年,根据同样的理论,最高法院裁定弗吉尼亚大学不得在向其他学生出版物提供资助的同时,拒绝资助一份名为《醒来:弗吉尼亚大学基督徒的视角》(Wide Awake:A Christian Perspective at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的刊物。肯尼迪撰写的法院判决书称:“对大学来说,借助规章制度,反对自己学生的某些观点,无疑是在压制大学与学院内的言论自由和有创造性的研究,它们可是我们国家智识生活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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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中期,塞库洛的第一个目的达到了。根据衡量最高法院诉讼的标准,塞库洛已改变了一个法律规则。在他的努力下,学校、机场以及其他对个人或团体公开的场所,再也不会将进行宗教演说的演说者排除在外。这当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胜利,但离福音派的努力目标还远着呢。当时,共和党已经控制了参众两院(以及许多州议会),有人甚至呼吁政府对宗教事务提供资助。众议院议长金里奇就指出,教会在诸如就业培训、投资办学、监狱事务等各类政府服务上所起的作用,远比一些传统官僚机构大。他们希望联邦政府不仅允许它们开展活动,而且通过资助予以鼓励。问题在于,政教之间这种渐行渐近的趋势,最高法院会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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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蒙检验规则”(Lemontest)曾是伦奎斯特时代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该规则是首席大法官伯格在他1971年为莱蒙诉库尔兹曼案(Lemon v. Kurtzman)撰写的判决书中提出的。根据该规则,任何涉及政府与宗教关系的法律,必须符合下述标准方算合乎宪法规定,即法律必须:(1)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2)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3)不得助长政府过分卷入宗教。多年以来,最高法院不知提出过多少条这样的检验规则,可惜都是宣示意义大于实用价值。“莱蒙检验规则”亦是如此。在涉及政教关系的案件里,伦奎斯特法院或许会考虑适用它。但一旦进入其他法律领域,如堕胎,那就是以奥康纳的投票为标准。如果她认为这个法律合宪,它就合宪;反之,就是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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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斯卡利亚来说,“莱蒙检验规则”浓缩了现代宪法中所有令他反感的理念,不过,他最反感的还是奥康纳的司法理念。“‘莱蒙检验规则’就像深夜场恐怖片中的食尸鬼,反复从墓穴里弹出来,再反复被杀死和埋葬。这些年来,莱蒙案判决不断侵扰‘禁止确立国教条款’,也令莫里奇斯中心校区的孩子们与校园律师心生恐惧。”他在拉姆斯礼拜堂诉莫里奇斯中心校区案的协同意见书中写道。斯卡利亚认为,莱蒙案判决事实上赋予了法官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他们认为怎么样算公平,就会怎么判。斯卡利亚的看法正好与之相反,他认为,法官应当依据制宪者本意,适用明确的规则,而宗教与公共生活彼此纠缠的漫长历史,已为人们理解宪法原意提供了最丰富的资源。校园内的祈祷、政府建筑内的宗教陈设、官方举办的宗教庆典——既然这些在宪法制定时已经存在,就意味着制宪先贤也允许它们延续至今。斯卡利亚相信,制宪者制定“禁止确立国教条款”的意图,在于防止全国皆信一教,或者政府支持一教,打压其他宗教,如果政府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自然也就无可厚非。因此,斯卡利亚认为宪法不但允许,而且鼓励政府卷入宗教事务。[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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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亚至少有一点说对了。尽管已经有6位大法官批评过“莱蒙检验规则”,但它之所以仍在最高法院长盛不衰,很大程度上仰仗奥康纳的支持。在教会-国家关系问题上,奥康纳的投票也经常摇摆不定,估计连她本人也说不清楚自己在这方面到底属于自由派还是保守派。对奥康纳来说,中间温和派路线曾是她的司法理念。她在最高法院内散步时,经常去数那些漂亮的金属灯柱。“看这些灯柱的底部,”她曾说,“下面都由海龟图案环绕,它们托起整个灯柱。这就像我们最高法院。缓慢又顽固,但从不轻易偏向任何一方。”奥康纳笃信,稳定如一即是美德,她自己也正像一只海龟,背负着最高法院的司法立场,缓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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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克林顿第一届任期之末,一起案件让斯卡利亚与奥康纳在教会-国家关系问题上的分歧暴露无遗。与往常一样,简单事实又导致最高法院得出了复杂结论。1993年秋天,俄亥俄州一些市民组织打算在州议会附近一处10英亩的广场上办一个假日展览会,当地政府允许人们在广场上放一棵大圣诞树,也答应当地犹太人教会在那里摆设烛台,却拒绝了当地三K党组织在广场上竖起一个拉丁十字架的请求。政府认为,如果在公共场所放上这么一个十字架,就意味着“确立”宗教,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俄亥俄州三K党头目文森特·派因特为争取竖立十字架的权利,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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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最高法院以7
:2票宣布三K党有权在议会广场上竖起十字架。围绕该案,最高法院内部居然产生了6个含糊不清的不同意见,它们或是不赞同个别人的意见,或是不赞同部分群体的意见。斯卡利亚和奥康纳都支持三K党的合法地位,但推理过程却截然不同。(斯蒂文斯和金斯伯格持异议意见,他们认为允许三K党竖起十字架就是违反了“禁止确立国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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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卡利亚看来,问题非常明确。宗教言论与其他任何言论一样,都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根据先例,私人宗教言论并非脱离第一修正案的孤儿,也没有被隔离于私人表达之外,它应当受到‘言论自由条款’的充分保护。”他写道,“事实上,在英美历史上,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很大程度上正是针对宗教言论的,如果言论自由不包括宗教言论自由,就像哈姆雷特没有了王子头衔。”的确,政府不得自行悬挂宗教标识,但是,既然政府允许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在公共广场发表言论,就应当允许基督徒、犹太人甚至三K党徒在那里设置任何宗教标识。对斯卡利亚而言,“禁止确立国教条款”“针对的是政府言行。它从来不是针对私人的宗教言论,最高法院也永远不能做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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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纳完全不同意他的意见。她认为,私人宗教陈设一样可能违反“禁止确立国教条款”,如果它“会令通情达理、见多识广的人们产生合理怀疑……以为该州支持该宗教或某一特定教义”。在哥伦布市,人们当然不会认为州政府会支持并认同三K党的十字架,所以该组织有权竖起它。奥康纳以弹性标准解决问题的办法,与莱蒙案提出的标准颇为类似。问题在于,这一标准估计连大法官们自己都无法清楚界定,更别说那些“通情达理、见多识广的人们”了。斯卡利亚用他惯有的刻薄语言(尤其在涉及奥康纳时)宣称,奥康纳的意见是“无凭无据”的“奇谈怪论”,还会“招致混乱”。还好,这次两位大法官总算在判决结果上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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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5年,奥康纳完全可以对斯卡利亚的长篇大论不屑一顾。14年的最高法院生涯,已经让她对自己的判断力极为自信。如果她的意见在下级法院未能得到很好施行,她会认为,观点正确比观点一致更重要。“我们是一个普通法法院,没有前路可供依循。”她会说,“当然,我们在前进的过程中‘制定’法律。”奥康纳乐于看到那些与十字架、烛台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案件都在最高法院的待审案件目录上,等着她来一指定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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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塞库洛等人努力的方向,将是争取使一些政府职能被移交给私人或宗教组织去处理。在谋划下一步的诉讼策略时,他们脑海中浮现的首要问题仍然是:“奥康纳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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