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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阿密著名律师约瑟夫·克洛克代表哈里斯出庭辩论,由于压力太大,他频频失礼,大出洋相。[208]在回答斯蒂文斯的提问时,克洛克称他为“布伦南大法官”。(布伦南离开最高法院已有10年,而且已于3年前去世。)不一会儿,克洛克在回答苏特提问时,又把他叫成“布雷耶大法官”。现场听众哄堂大笑,苏特尴尬不已、连声叹息,遂打趣说:“我是苏特大法官。你可别再弄错了。”另一个人当然不甘心被别的大法官抢去风头,他的声音很快从审判席上传过来:“克洛克先生?我是斯卡利亚!”[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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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言词辩论期间,戈尔阵营的律师已从先前的哈佛教授劳伦斯·却伯换成纽约律师戴维·博伊斯,后者已在佛州最高法院两次胜诉。“真的,我还没有看到佛州最高法院对本院一周之前发回的那起案件作出回应,”奥康纳对博伊斯说,“我认为这很麻烦。”当关于计票标准的争议被提出时,奥康纳并没有觉得大惊小怪,她说:“好吧,为什么标准不是投票人被指示遵循的那一个,是出于仁慈吗?我的意思,不可能再清楚了。我是指,为什么我们不按那个标准行事?”在言词辩论中,奥康纳不加掩饰地迭声怨叹“天哪!我的天哪!”之类,清楚地表明她将如何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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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言词辩论中,博伊斯被各种问题弄得焦头烂额。苏特重申了他对佛州判决未能确立计票标准这一问题的关注(以及不同县按不同规则计票的可能性),但他同时试图寻求一种可以重新启动计票程序的方法。他对博伊斯说:“让我们做一个假设吧,比如,在现阶段,可能存在某种变数,而我们又有责任告诉佛州法院该怎么做。在此假设的基础上,你觉得他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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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伊斯这下可犯愁了。“哦,我想这很难回答。”听众席上再次传出一阵笑声。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最高法院完全可以自己定一个标准,或者让佛州法院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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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斯蒂文斯插话了,并提供了一个看似不错的答案。“如果由同一位法官来行使最终结果的审查权,从而达到标准的统一,这样的程序是否合适呢?”在佛州,塔拉哈西市的刘易斯法官正是采取了这种方式,由他本人来亲自处理计票过程中的所有争议。完全由一位法官来行使审查权,自然可以解决标准不一的问题。博伊斯非常聪明,一点就通,迅速接下斯蒂文斯抛下的这根救命稻草,说:“是的,我正想这么说,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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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只有几分钟辩驳时间,他采用了任何一位优秀的言词辩论律师都会用的技巧——继续把听众往他们已经认定的方向上推。他一开始就聚焦于宪法第二条,但他给人的感觉比他本人以为的更关注“平等保护条款”。几位大法官——奥康纳、肯尼迪、苏特和布雷耶——关心的则是在不同县采用不同计票标准的可能性。“毫无疑问,以这一记录为基础,各县之间存在不同的标准,”奥尔森说道,“那样的话,程序将完全沦落成主观的东西,一切都由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也不再需要什么统一的标准。现在我们面临着比前面说的那些还要糟糕的状况。现在64个县的标准各不相同。我们只是考虑了漏选票,现在锯齿状选票也要被计算在内,但其他类似于锯齿状选票的选票却压根没有被纳入其中。”看得出来,一些大法官确实受到这番话的感染。言词辩论结束后,大法官们还得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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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不是一次常规的会议。由于情况紧急,在言词辩论之前,大法官们之间已经交换了好几份备忘录。因此,当他们再次聚齐时,形势已经变得非常明朗,伦奎斯特、斯卡利亚、托马斯,和(几乎可以确定的)奥康纳将赞成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斯蒂文斯和金斯伯格赞成维持,苏特和布雷耶还在寻求让重新计票继续进行的途径。肯尼迪之前已经分发了备忘录,明确表示自己这次将拥护保守派的观点,但在会议上,他又表露出见风使舵的迹象,搞得大家都以为他会站在自己这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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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之后,星期一下午,斯蒂文斯第一次向肯尼迪提出要求,正式争取他的支持。考虑到肯尼迪会把缺乏明确标准看作重新计票过程中的一个问题,斯蒂文斯还专门起草了一份只有几句话的指令,要求佛州最高法院在接下来的重新计票过程中,尽快确立一个适用于全州的标准。他让手下尽快把这份指令的草稿送到肯尼迪与其他几位大法官那里。除了金斯伯格,他没有收到任何人的回音,金斯伯格说,如果这个办法能够再次让整个最高法院达成共识,她当然会加入。(布什诉戈尔案同样暴露了最高法院落后的技术条件。虽然当时已是2000年,法院内的技术条件仍很原始。出于安全考虑,电子邮件收发范围仅限于院内。而且,全院仅有一台公用电脑供大法官与法官助理上网。因为只有托马斯和布雷耶经常用电脑,其他大法官根本没有考虑过设备上的更新换代事宜。在多数情况下,大法官们都通过信使传递的、由秘书打印好的备忘录相互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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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哪些人会成为多数方尚不明朗,但伦奎斯特还是像往常一样,提前着手起草法院判决书。在判决书中,他以宪法第二条为依据,推翻了佛州法院试图改变议会选举方案的判决。但是,首席大法官内心也十分清楚,他只有把握拿到4票——他本人、斯卡利亚、托马斯和(几乎可以确定的)奥康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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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将取决于肯尼迪的态度,这也正是他乐见的局面。这么重大的场合,这么重要的决定,正好迎合了肯尼迪膨胀的虚荣心。到星期一下午,在伦奎斯特传阅意见书初稿之后,肯尼迪决定自己也撰写一份意见书。他认为,伦奎斯特仅凭宪法第二条中的模糊条款,就想解决这么重大的争议,风险实在太大。肯尼迪决定另辟蹊径,根据宪法“平等保护条款”来推翻佛州法院的判决。布雷耶一直在为他那罕见的中间派观点辩护,但这其实对他有害无益。不过,肯尼迪认为(奥康纳后来也这么认为),布雷耶和苏特最初对佛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疑虑,使他们后来反对这一判决的举措显得更加值得尊敬。奥康纳并不想在这个政治色彩如此浓重的案件中加入3位保守派大法官一方。此刻,如果与肯尼迪站在一边,至少与布雷耶和苏特在本案中的立场颇为类似,奥康纳确信自己还是秉持中间派立场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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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晚上,肯尼迪、奥康纳以及他们的助理开始共同起草一份意见书,意见书基本是在两人近两周围绕两起选举诉讼撰写的大量备忘录的基础上完成的。(斯卡利亚那天还罕见地拜访了他们,鼓励两人的共同成果顺利完成。)他们参照伦奎斯特传阅的意见书初稿上列举的事实,围绕“平等保护条款”重新组织了观点。那晚稍早时候,肯尼迪顺利完成了他的意见书。他的投票立场也随之固定。肯尼迪的助理通知斯蒂文斯的办公室,表示肯尼迪将不会加入他的意见书。既然如此,斯蒂文斯决定按照预定计划,于次日(12月12日)上午飞往佛州。他会在电话里口述,让助理完成自己的异议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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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条款”倒是与肯尼迪对最高法院工作的浪漫设想相匹配。该条款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具戏剧性与历史意义判决的主要渊源,如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与1964年的雷诺兹诉希姆斯案(Reynolds v. Sims),后者确立了选区划分中的“一人一票”原则。肯尼迪自己作出的一个最著名判决也与“平等保护条款”有关,1996年,最高法院在这起名为罗默诉埃文斯案(Romer v. Evans)的判决中宣布科罗拉多州不得禁止州内各市立法保护同性恋行为,他负责撰写由6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方意见书。肯尼迪当然算不上自由派,但他从来不惮于将宪法作为保障所有人受到平等对待的引擎。[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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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肯尼迪宁愿选择“平等保护条款”,也不愿用伦奎斯特那含混晦涩且太富技术性的宪法第二条作为判决依据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肯尼迪在布什诉戈尔案中的意见可以说是将“一人一票”原则从如何在大选前合理划分选区的问题,扩展至大选后如何计票的问题。肯尼迪指出:“投票权是……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的属性之一在于每张选票都有相同的分量,每位投票者都享有同样的尊严。”(肯尼迪很喜欢用尊严这个词。)各县的计票标准各不相同,诸如“酒窝式孔芯”的选票到底该不该计算在内的问题比比皆是;[212]个别县还在重新计票进行到一半时变更了标准。“这一过程没有充分保障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对待。”肯尼迪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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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无数评论者后来指出的,肯尼迪的法律分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从来没有法院,更别说最高法院,把一种统一的宪法性规则套用在计票问题上。包括佛州在内的许多州,都在同一次选举中适用过不同的选举技术。在重新计票可能出现不一致或不规范的问题上,肯尼迪是对的。但他的错误更为重大,因为重新计票的结果至少比之前更准确。最高法院的意见保护和认可的,偏偏是一个不那么公平也不那么准确的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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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纳也意识到了肯尼迪的“平等保护说”中存在的问题。在言词辩论中,她甚至在对奥尔森的最后几次发问中抛出了上述疑问,后者强调了“每个县都采取不同标准”所造成的困难,奥康纳回应道:“不过,每个县的选票也各不相同,奥尔森先生,这也是我对你的观点不大明白的地方。有的地方用机器,有的地方用扫描仪。选票各式各样,有的地方用蝴蝶选票,这还是我们听说过的,据说有的地方还用了不同种类的穿孔卡片式选票。如果存在这么多种类的选票,你怎么能只用一个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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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奥康纳最终还是决定搁置争议。尽管她承认平等保护的说法存在问题,但还是打算在法院判决书上签名。但是,她是按自己的典型风格来做的。她的立场就是布雷耶式的:程序不公正,必须被阻止。对奥康纳来说,平等保护的说法,总比伦奎斯特的“宪法第二条”进路听起来要温和得多。但与肯尼迪不同的是,奥康纳向来不喜欢在判决书上高谈阔论,她喜欢内容与最高法院认定的事实严丝合缝的意见,尤其在布什诉戈尔案这样的案子里。她也不想在判决中创立什么新规则,那只会在未来给最高法院造成困扰。12月12日,星期二,时间已经临近中午,肯尼迪开始对自己主笔的判决书做最后的修改,奥康纳对肯尼迪提出了明确要求,她希望判决书不要搞什么权利创新,更不要弄出一套选举新规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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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的回应,却是在判决书内附加了一句臭名昭著的话。事实上,这句话浓缩了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上犯的所有错误。“我们的考虑仅限于当前情况,”肯尼迪写道,“因为选举过程中的平等保护问题常常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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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这份判决书没有反映出任何法律原则,倒是让最高法院看起来更像是在给布什帮忙。尽管肯尼迪意不在此,但他所写的内容偏偏就流露出这个意思。也难怪人们因此认为最高法院在2000年大选中的表现极其拙劣。本来,最高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借助判例,确立可供普遍适用的原则。但肯尼迪那句话却相当于承认,布什诉戈尔案的判决没有确立任何一般原则——唯一做的事就是指定了获胜者。此外,这句话还引发了人们对本案多数方真实动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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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下午3点左右,四位自由派大法官传阅了他们的异议意见书,院内气氛变得更加紧张。金斯伯格把自己整个职业生涯都奉献给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所以,当她看到这一条款被肯尼迪的判决书扭曲时,激愤之情溢于言表。在异议意见书的最后一稿中,金斯伯格引用了媒体早期关于佛州投票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报道,并在脚注中说,如果说佛州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那也是州政府与地方官员违反的,而不是佛州最高法院。这个脚注又激怒了斯卡利亚,他迅速写了份备忘录作为回应——备忘录被密封在信封内,注明只有金斯伯格本人才能开启——指责她“往我们身上抹黑”而且使用了“阿尔·夏普顿[213]策略”。金斯伯格只好放弃相关表述,删掉了那个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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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意见书带来的影响,也困扰着肯尼迪与奥康纳。他们需要证明自己的观点并没有异议意见书描述的那么偏颇。因此,他们决定集中应付苏特与布雷耶的意见书中(斯蒂文斯与金斯伯格都同意其中部分内容)提出的,关于应把案件发回佛州最高法院,并要求其重新确立标准的观点。肯尼迪写道:“本法院八位大法官认为,佛州最高法院下达的重新计票指令存在需要补救的宪法问题。大家的分歧只是在如何补救的问题上。”这一论断显然是夸大其词。事实上,斯蒂文斯、布雷耶和苏特的意见书的侧重点都是重新计票应当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计票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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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文斯此时已身在佛州,但他的助理还是气得对肯尼迪的助理大吼大叫,称肯尼迪那句话扭曲了斯蒂文斯的意思。(在那个混乱时刻,他们也只能对着其他助理大叫,而不是那些真正应该对布什诉戈尔案判决负责的人。)鉴于来自斯蒂文斯办公室的强烈抗议,肯尼迪只好把原来的表述改为“本院七位大法官认为”。按理说,苏特和布雷耶此时也该出来抗议,但他俩因为怕麻烦,想想也就忍了这口气。这样做当然是不对的。结果就是,在肯尼迪最终起草的法院判决书中,布什诉戈尔案的表决情况变成了7
:2票。事实上,真正的结果应该是5:4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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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什诉戈尔案审理期间,到最高法院办理公务者仍可以照常进出,甚至因此闹出一些笑话。星期二晚上9点,所有大法官的意见书已经最后校对完毕,即将送往地下室打印。此时,来自某上诉法院的一位名叫阿尼尔·卡尔汉的法官助理突然来到最高法院,按照事先安排,他本来明天要接受奥康纳的面试,却在这个时候提前出现了。其实,卡尔汉过来的目的,是为了见见已经在这里做助理的朋友们。但是,他的到访触怒了部分法官助理,他们认为,像卡尔汉这样的外来者一定会把布什诉戈尔案的判决结果提前泄露出去。出于种种考虑,有人严肃地提出,应该把卡尔汉“扣留”,禁止他与外界通话,并不得让他踏出法院大楼半步。其实,压根就没人告诉卡尔汉判决结果,他不过是走进了一间会议室,在那里看了会儿电视转播。他没有被扣留,但最终也没得到最高法院法官助理的职位。[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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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拿到意见书的记者飞快地翻阅文稿,试图尽快弄清判决的意思。由于时间仓促,法官助理办公室并没有像往常那样,提前准备好随意见书一起发布的判决摘要。最高法院内部程序的混乱在意见书上亦暴露无遗,记者们的困惑可以想见。在这份大部分由肯尼迪完成的意见书抬头,赫然标着“法院一致意见”(per curiam)字样,而这些字通常是用于全院无异议的判决中的。伦奎斯特坚持要求这么做,因为最高法院的最终意见毕竟汇总了大家的想法,至少要从措词上显示出最高法院在行动上的全体一致。这份法院判决书的末尾写道,这个案子将“发回并对与本意见书不一致的地方进一步审理”。这是最高法院判决中常见的说法,但从表面上看,布什诉戈尔案的前因后果仍不是很清楚。难道这意味着重新计票可以继续进行?粗略一看觉得最高法院在含糊其词,其实认真推敲一下就会发现,答案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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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内部,为了让法官助理们收看电视转播,两间相邻的会议室里都放了电视机。自由派助理聚在一个会议室内,保守派助理则占着另外一间。当晚,这彼此分隔的两个房间,倒有点儿像整个国家两派对立的局势。自由派助理们点了泰国菜与啤酒,保守派助理们则享用着比萨与苏格兰威士忌。他们唯一的相同之处,就是都对着电视机大声嘲讽记者的言论。大法官们没有看电视,他们都已在驱车回家的路上了。[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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