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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在堕胎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1992年的凯西案判决中,他起到了关键作用,并负责起草了认可罗伊案判决结论的那部分内容。(这份判决书由肯尼迪与奥康纳、苏特联合起草,但只有肯尼迪起草的那部分风格格外与众不同。)“(怀孕)女性的自由正处在危险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对于人类境况还是法律本身,这都是极为特殊的。”他写道,“她们所承受的痛苦极为隐秘和私人化,州不能再将自己的立场强行加诸其身,哪怕这种观点在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曾占有多么重要的地位。女性的命运只能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她对自己精神准则的观念,二是她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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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西案刚过去8年,到了2000年,肯尼迪又戏剧性地改了主意。在斯坦伯格案中,布雷耶曾小心翼翼地说明,内布拉斯加州禁止所谓“局部生产”堕胎的行为,就是肯尼迪当年所说的一州所不能为之事。但肯尼迪临阵倒戈,声称“不得阻止一州立法保护未出生的生命,必须确保对人类生命及潜在生命的尊重”。肯尼迪还援引反堕胎人士的说法,将堕胎医师称为“非法为人堕胎者”(abortionist),并宣称“医疗程序必须受蕴含人类生命固有价值的道德准则之支配,也包括未出生胎儿之生命”。1992年,肯尼迪还在为妇女的自主权唱赞歌,到了2000年,他就转过头来歌颂未出生胎儿的生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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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什上台后,国会与总统估计到肯尼迪的立场仍会摇摆反复,打算通过立法来巩固战果。国会很快通过了一部联邦法案,内容几乎与布雷耶判决推翻的内布拉斯加州法案相同。与内布拉斯加州法案一样,这部联邦法案不但禁止“局部生产”堕胎,而且拒绝写入为维护母亲健康允许实施该手术的例外规定,很快在全国引起一系列诉讼。各地上诉法院根据布雷耶在斯坦伯格案中的意见书,判决这项法案因缺乏健康例外规定而违宪。这类案件在2006年开庭期之初陆续进入最高法院,现在,轮到罗伯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了,判决结果几乎从一开始就已注定了。[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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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伯茨法院,保守派的阿利托已经取代了中间派的奥康纳,案件结果自然不难预测,最高法院以5
:4票宣布联邦堕胎法律合宪。罗伯茨指定由肯尼迪来撰写法院判决书。当年,肯尼迪在斯坦伯格案中撰写的还是异议意见书,如今终于熬成了多数意见方,这种感觉无疑令他十分享受。在这起名为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Gonzales v. Carhart)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并没有正式推翻斯坦伯格案的判决,却变相达到了这一效果。布雷耶的意见书——禁止堕胎的法律必须包含保护女性健康例外规定——现在被彻底废弃了。与往常一样,肯尼迪总是喜欢提升自己行为的意义,在他看来,他的判决并不只是认可国会立法那么简单,而是送给广大女性的一份大礼。“尽管缺乏可靠数据支持,”肯尼迪写道,“但是,确实有不少女性开始对选择将她们辛苦孕育的胎儿流产这一举动感到后悔。”肯尼迪当然找不到这样的“可靠数据”,因为尽管反堕胎势力一再鼓吹,却一直没有科学、可信的数据支持上述一厢情愿的论调。很显然,与美国法律相比,外国法律(正是它们经常促使肯尼迪倾向左翼)对堕胎权的限制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与同性恋权利和死刑等问题不同的是,肯尼迪在这个问题上的后援大多来自外国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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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肯尼迪与阿利托在堕胎议题上的立场已是众所周知,没有人会对本案的结果感到意外。尽管如此,肯尼迪撰写的判决书涉及范围之广(以及他对罗伊案与凯西案先例近乎轻蔑的承认)还是令4位自由派大法官深感震惊。然而,这一年,才刚刚开始。[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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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确认听证会上,罗伯茨曾建议增加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但是,到2006年秋天,大法官的时间安排表只列着寥寥几起案件,这着实让人觉得有些尴尬。为了避免被人指责消极怠工,最高法院2007年1月的言词辩论日程表已排满了案子。2006年结束时,最高法院全年仅作出68个判决,对一个现代社会的最高法院来说,这个数字实在难以让人满意。不过,从后面的日程安排表来看,春天来临后,各项工作将逐渐忙碌起来。由于案件涌入速度很快,连大法官们自己一时都弄不清楚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样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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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斯伯格是第一个意识到转变的大法官。她个性腼腆、不善言词,总是独自一人待在二楼办公室内,很少与同事们来往。可以说,金斯伯格从未成为过最高法院的影响力中心,她缺乏斯蒂文斯那样的资历,没有布雷耶那样温润平和,不像斯卡利亚那样夸夸其谈,更不会像奥康纳与肯尼迪那样摇摆不定。(其实,金斯伯格特别反感肯尼迪炫耀知识、漫无边际。)凑巧的是,金斯伯格最喜欢的两位大法官——伦奎斯特与奥康纳——都相继离开了最高法院,因此,对她来说,这一开庭期的开端也比以往要漫长。不过,与其他人相比,金斯伯格向来超脱于政治之外,专注于裁断是非曲直,这也使她对同事们行为的动机与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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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斯伯格发现,保守派目前已在最高法院占据上风,并迅速开始扩大战果。尽管大法官人员有了调整,但根本分歧仍在,内容也从未改变。在过去几年里,奥康纳迅速左倾,并逐步与布雷耶保持一致,而伦奎斯特也不再着力于意识形态的调整,反倒成为一个机构管理者,更注重维持最高法院的稳定。(据说,这位首席大法官当年并不支持米兰达案判决书,但后来却逐渐接受了该案判决书中的观点。)2007年春天的形势,很快显露出罗伯茨与阿利托之间的差异。正如金斯伯格在之前那起堕胎案件的异议意见书中冷静指出的,导致该判决结果的唯一原因在于,“与我们上一次审议限制堕胎的法律时相比,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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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让金斯伯格欣慰的是,这起堕胎案终于令她有机会就堕胎权的宪法基础问题表达自己与众不同的看法。其实,直到成为法官之前,金斯伯格还不太赞同布莱克门在罗伊案判决书中提出的隐私权思路。她在冈萨雷斯案的异议意见书中写道:“要想从法律上反驳对堕胎手术的不当限制,未必要靠隐私权这一宽泛概念。问题的重点,在于妇女拥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自主权,这就涉及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金斯伯格坚信,堕胎权需仰仗妇女平等权益的保护,而不是靠隐私权来维护,她说服另外几位异议者——斯蒂文斯、苏特与布雷耶——加入了她的异议意见书。但是,从2007年这个春天开始,这4位大法官的意见已不能再影响另外5人中的任何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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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金斯伯格一直对自己在异议意见书中的克制态度引以为荣,在此方面,她向来以奥康纳与苏特为榜样。无论是公开演讲,还是私下交谈,她从不掩饰自己对斯卡利亚式风格的不满,认为这种高调姿态与激烈言词对最高法院的工作有百害而无一利。但是,在4月18日那天,她自己也在一起堕胎案中宣读了一份言词激烈的异议意见书。5月29日,她又在莱德贝特诉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案(Ledbetter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mpany)中强烈谴责了同事,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看上去简直就像是为了存心激怒她。在金斯伯格还是一名法学教授时,就曾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编中禁止工作场所的歧视的规定,代表部分女性当事人打过同工同酬的官司。该法规定,个人对“非法雇用行为”的诉讼请求必须在180天之内提起。多年以来,各地法院一直认为,如果一位女性在工资待遇上受到性别歧视,180天的起诉期应从女性最后一次收到歧视性工资时起算,而且必须对她受歧视期间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在莱德贝特案判决书中,5位保守派大法官却以原告的诉讼要求未能在6个月法定期间内提出为由,驳回了她的索偿请求。[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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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的工资歧视一直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可是,最高法院根本就不理解这些,或者说对之完全漠不关心。”她说。鉴于自己在反性别歧视领域的丰富阅历,金斯伯格比最高法院任何人都清楚,多数方的判决完全忽略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现实可能性。她说,女性很难在180天内知道自己的工资比男性低。“莱德贝特最初为其雇主带来利益的行为,绝不应阻碍她日后要求补偿因性别原因导致的工资损失。”她在异议意见书的结论中,恳请国会修改《民权法案》第七编,确认多数意见方的解释是错误的。在她看来,她的同僚们已经不可救药了。[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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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首席大法官两年后,罗伯茨意图实现的目标已非常明确。审理更多案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发布尽量窄的判决意见,实现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可是,在2007年,罗伯茨的目标一个也没有实现。之前一年,全院一致意见的判决还占45%的比例,第二年就很快跌至25%。(伦奎斯特时期,全体一致意见约占三分之一。)更引人瞩目的是,2006-2007年间,33%的判决都是以5
:4票达成,说明最高法院的内部分化已经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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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能不能由此就认为罗伯茨任期的第二年失败了呢?答案恰恰相反。事实上,新任首席大法官根本不在乎那些数字或程序上的细节,对他来说,能达到实质目的就是胜利。提名罗伯茨的总统(以及那些幕后推动他出任首席大法官的支持者们)注重的也是最高法院判决的实质内容。最高法院在这一年中的一系列戏剧性变化,使幕后支持者们更加确信,罗伯茨不愧是首席大法官的最佳人选。2007年春天过后,法院内的保守派逐渐加快了转变步伐。最高法院首先废除了《麦凯恩-法因戈尔德竞选筹款法》(McCain-Feingold campaign f inance bill)中对政治性广告的部分限制,就在4年前,法院还认可这类规定。[297]在一起涉及政教关系的关键判决中,最高法院使公民挑战政府资助宗教活动的行动变得更加艰难。[298]在一起来自阿拉斯加州的案件中,一名高中生当街展开一面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 HiTS 4 JESUS)的横幅,结果被学校勒令休学,最高法院支持了学校的处理措施,削弱了学生的言论自由权。[299]这些案件的投票结果都是5
:4票,而肯尼迪都加入了保守派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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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斯伯格一样,苏特不愿在自己的意见书中谴责同事,但6月的一起案件还是触碰了他的底线。在这起案件中,同样的多数方驳回了一名囚犯的申诉请求。这名囚犯因为一位联邦地区法官读错法条而弄错了上诉期限,结果超出法定期限3天才提起上诉,因此被上级法院驳回。一贯性情温和的苏特撰写了一份异议意见书(斯蒂文斯、金斯伯格与布雷耶加入),他痛心疾首地说:“司法系统居然能这样对待人们,简直令人无法忍受,怎么可以连一个足以宽恕他的程序抗辩理由都不给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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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几起案件中——涉及堕胎、竞选拨款、政教关系——多数方的判决都与最高法院之前的先例直接抵触,但罗伯茨与同僚们却不明确表示那些旧判例已经被推翻。这让斯卡利亚与托马斯颇为失落,他俩都希望看到最高法院大刀阔斧,明确推翻过去的先例。在竞选拨款案的协同意见书中,斯卡利亚抱怨罗伯茨没能对既往判决进行致命一击。他说:“这种伪劣的司法克制只会带来司法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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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亚认为,罗伯茨搞的那一套完全是虚假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表面上尊重最高法院先例,实际上却背道而驰。但是,如果避开先例不谈,另起炉灶,怎么论证都像是一种诡辩。在这一问题上,斯卡利亚的鲜明立场反倒令人尊敬,在他看来,判决书应当坦白直率,该维持就维持,该推翻就推翻。但是,面对这些抱怨,罗伯茨镇定自若,并不为之所动,仍然“挂羊头,卖狗肉”,打着误导他人的旗号,做着实质性的判决。2007年春天,最高法院已经变成一个更加保守的机构,很快,它就将影响到全体美国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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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习惯将争议性案件放到开庭期最后几周宣判——最麻烦的则放在最后一天。每个开庭期最后一天,大法官总会呈现出他们最本真的一面。这个时候,他们多半身心疲惫,脾气也不大好。所有工作会匆匆结束,毕竟之前大部分时间他们都只能和同僚或法官助理待在一起,根本无暇享受生活乐趣。2007年6月28日,上午10点,大法官们陆续从红幕帘后走出,多数人看上去都需要去理个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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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缪尔·阿利托坐在听众最右端的位置,那里是资历最浅的大法官席位。他面无表情,直视前方。成为大法官前,他在上诉法院法官岗位上已经待了15年。不过,与任何一位新人一样,最高法院特有的案件压力已让他难堪重负。他面色苍白、略显迟钝、举止保守,从坐下那刻起,就好像一副还没睡醒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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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斯伯格坐在与阿利托相邻的席位,她身材纤小,几乎陷进椅子里,透过审判席只能看到她的脑袋。与神情疲惫的同事们不同,她精神矍铄。坐在台下,明显能看出她带着怨气。对她来说,这个开庭期不啻一场灾难,她不打算掩饰自己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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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苏特向来不喜欢各种仪式性场合。作为一个古老传统,每次言词辩论前,最高法院都会允许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协会的新晋律师现场宣誓。整个过程大约需要10分钟,首席大法官对新获得代理最高法院案件资格的律师致欢迎词后,仪式方告结束。与其他同僚们不同的是,整个宣誓仪式上,苏特从不展露笑颜,因为他觉得这完全就是浪费时间。本开庭期始终弥漫着令人不悦的气氛,尽管今天已是最后一天,但瞅着这毫无意义的烦冗仪式,苏特的情绪当然好不到哪儿去。[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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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亚看上去心情不错,保守派这年战果颇丰,令他喜上眉梢、乐不可支。尽管他并未在每起案件中取胜,保守派同事们挺进的步伐与速度也未能尽如他意,但本开庭期对斯卡利亚来说,仍算得上妙不可言,因为他期盼这一天的到来,实在已太久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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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茨坐在审判席正中的席位,尽管发梢已经见白,那张娃娃脸上却并未留下太多岁月痕迹。此刻,他已拥有空前自信,坚信这是他的最高法院。而这一点,相信已没有人再去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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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文斯坐在首席大法官右侧,神色如常,两个月前,他刚刚度过自己87岁生日。(此刻,他95岁的哥哥威廉,还在佛罗里达州兼职从事法律工作。)他仍打着蝴蝶领结,戴着那副已显过时的大框玳瑁眼镜,再过一会儿,约翰·斯蒂文斯就将直奔劳德尔堡,去那里打桥牌、度长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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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故作深沉,却难掩欢颜。在本开庭期内24个由5
:4票形成的判决中,肯尼迪是唯一一名全部位居多数方的大法官。在最高法院历史上,还没有哪个大法官能在一个开庭期内做到这些。他先后撰写了两份重要的多数方意见书,以及一份关键性的协同意见书。由于早上刚在椭圆机上锻炼过,这个70岁的男人看上去满面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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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席最后两个座位离媒体席最近。这一天,全国公共广播电台的尼娜·托滕伯格坐在离大法官们最近的位置。克拉伦斯·托马斯在座位上来回晃动,几乎挡住了她的视线。阿利托进入最高法院前,托马斯在审判席另一侧已坐了11年,不过,这一安排倒是投其所好,对他来说,离记者当然越远越好。托马斯的座椅被专门调整过,加大了他的后仰幅度,这样他就不用像阿利托那样努力睁大眼睛,生怕别人看出自己在犯困了。即使按照托马斯自己的独特标准,这一年对他来说也非同寻常。整个开庭期下来,托马斯一共亲历了104场言词辩论,却一个问题都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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