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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51 对这一判决,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法律分析人士科恩是这么评价的:“目前的形势不利于堕胎权益支持者,而有利于反堕胎人士,因为你从这个裁决中能够看出,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出现右倾的巨大转变。这是很多人都担心的一种立场转变。当阿利托被任命出任联邦大法官时,堕胎权益支持者就感到担心,现在,这些担心得到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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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53 2003年,在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裁定赔偿她380万美元损失,法官后来减为30万美元。但是,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却一路上诉至最高法院。该公司陈述的理由是:《民权法案》虽然禁止以种族、性别或宗教原因进行工资歧视,但同时规定,雇员必须在收到第一笔歧视性工资后18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也就是说,莱德贝特需要在她受雇以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而不是20年之后。2006年,最高法院最终认可了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其对莱德贝特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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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55 2003年,阿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有利于校方的裁决,指出:学生们观看冬季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是学校组织的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在这期间如果出现赞同吸毒的言论,学校负责人完全有权斟酌处理。案件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后,该院作出了有利于学生的裁决,裁定校方侵犯了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判决认为,即使是高中生,只要他的言论没有扰乱学校活动或教学任务就是可以的。校方上诉至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支持了校方的观点,罗伯茨主笔的判决书判定:校方勒令休学的行为没有违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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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57 [1]美国建国之初,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受到太多重视,办公场所被安排在国会大厦地下室及一楼偏僻角落,由于那里空间狭小、空气流通不畅、光线不足,大法官们大多只能在家办公。1921年,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廉·塔夫脱出任首席大法官后,开始为修建最高法院大楼奔走呼吁。经他游说,国会最终批准了建立最高法院大楼的计划。塔夫脱聘请著名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为大楼设计师,并亲自参与选址、设计过程。大楼建造费时数年,跨越了1930年代初的“经济大萧条”时期。1935年,最高法院大楼终于竣工,此时,塔夫脱(1930年)与吉尔伯特(1934年)均已先后过世。——译注(原书注释附录于书后,页下注均为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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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59 [2]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Paul Byard, “Supreme Court Architecture,”lectur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 U.S. Supreme Court, March 24, 1999; Fred J. and Suzy Maroon, Supreme Court, chs. 1-2; William H. Rehnquist, Supreme Court, pp.100-102; Leo Pfeffer, Honorable Court, 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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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61 [3]这里有必要就部分译法与表述做一说明。在美国,Government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包括立法(国会)、司法(最高法院)、行政(总统)三大分支,而Administration只是指政府的行政分支,也称执行分支(Executive Branch)。在国内,经常有人将Clinton Administration或Bush Administration译为“克林顿政府”或“布什政府”,这样的表述是不准确的,而且容易造成误解,将立法、行政分支混为一谈,规范译法应当是“克林顿领导下的行政分支”或“布什领导下的行政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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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63 [4]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801-1835年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职之初,他通过对划时代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的判决,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被视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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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65 [5]先例(precedents),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是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以后处理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案件的范例,过去的司法判决是将来处理类似案件的范例依据。先例可以在以后的判决中被推翻,但这种情况较少发生,而且受“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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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67 [6]罗伊诉韦德案,1969年8月,得克萨斯州21岁的女招待诺尔玛·麦克维(Norma McCorvey)声称被强奸,并因此怀孕。她薪水微薄、居无定所,根本不想,也无力生育和抚养孩子,因而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堕胎手术。但是,得州法律禁止堕胎,并规定堕胎是犯罪行为(除非是为避免孕妇出现生命危险),堕胎人将被处以最高达10年的刑期。因此,没有医生敢为她实施堕胎手术。她走投无路,只好向律师求助。在两位女权律师的帮助下,麦克维化名简·罗伊(Jane Roe),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得州的堕胎禁令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要求联邦法院宣布该法违宪,并下令禁止继续执行该法。三法官地区法庭(The Three-Judge District Court)以州堕胎法令违反宪法第九修正案为由,判决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地方法院没有判决推翻州法,罗伊只好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受理了这一案件。经过一年零两个月的审理,最高法院在1973年以7:2的多数意见裁定:得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布莱克门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方撰写了支持罗伊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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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69 [7]法官助理(law clerk),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一般由大法官从著名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申请者中选出,主要负责筛选案件、撰写摘要、检索研究、参与讨论(并非合议)、草拟判决初稿等。他们一般为大法官工作1~2年,然后会去律师事务所或大公司工作。1885年,司法部长曾向国会建议为大法官每人提供1名助理或秘书,国会1886年采纳了这一建议,并拨专款支持。1960年代,每位大法官可以配备2名助理,1970年代增加为3名,现在可以配备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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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71 [8]最高法院位于华盛顿第一街,街对面即是国会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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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73 [9]布雷耶被提名为大法官之前,曾任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任期内既获得两党参议员认可,也博取了党团领袖的欢心。他的大法官提名后来在参议院以87:9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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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75 [10]密尔沃基(Milwaukee),威斯康星州东南部的一个港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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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77 [11]托马斯是最高法院第二位黑人大法官,被总统提名为大法官人选后,曾被人指控性骚扰,之后不得不在听证会上辩解,全国多家电视台对此进行了全程直播,详见本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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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79 [12]托马斯被任命为大法官时年仅43岁,在当时算是最高法院内最年轻的大法官(同样年龄被任命为大法官的还有之前的波特·斯图尔特),所以作者在这里称他为“年轻人”。不过,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大法官是约瑟夫·斯托里,他1812年2月3日被任命为大法官时才32岁,一直干到1845年才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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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81 [13]萨克拉门托(Sacramento),加利福尼亚州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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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83 [14]这里的“反革命”(Counterrevolutionary),与我们通常认定的含义不同。厄尔·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在推动民权事业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判决,被称为一场“司法革命”。伯格与伦奎斯特时期,最高法院内部出现了一股试图全面推翻沃伦时代的判例,实现司法判决向保守派立场回归的力量,被称为“反革命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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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85 [15]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Ⅱ),来自纽约州,1955年被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71年离任。哈伦二世从事律师职业时,被称为“律师中的律师”(lawyer’s lawyer),退休以后,则被赞为“法官中的法官”(judge’s judge)。哈伦二世在最高法院任职16年间,撰写了613份意见书,比同时代其他任何法官都要多,其中有296份是异议意见书,被称为“伟大的异议者”。有趣的是,哈伦大法官同时也是1877-1911年期间在最高法院任职的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的孙子。关于哈伦二世的生平,可参见[美]廷斯莱·亚布洛:《约翰·马歇尔·哈伦: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徐爱国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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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87 [16]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先后担任过纽约州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1909-1924)及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24-1961)。他学识渊博,睿智机敏,在推动侵权法、专利法、海事法与反垄断法的发展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汉德与马歇尔、霍姆斯、卡多佐一起,被并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四名法官,四人中只有他一人没有出任过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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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89 [17]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在联邦最高法院与各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外的大法官都被称为大法官,这里不宜根据字面含义将之翻译为“联席大法官”或“助理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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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91 [18]种族平权措施(aff irmative action),也译作“肯定性行动”或“种族纠偏行动”,系美国一种带有补偿性质的社会政策。根据肯尼迪总统1961年签署的总统第10925号行政命令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法案,凡是以前在美国社会因种族和性别原因遭受歧视的群体(如黑人、印第安人、拉美裔人等),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优先享受政府政策的福利。这些社会福利包括就业、入学、获得政府合同、享受政府补贴、争取奖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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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93 [19]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时,由于佛罗里达州的计票工作出现问题,共和党候选人布什与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发生选票争议,导致美国总统之位“难产”,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多数大法官支持了布什一方,使布什得以顺利进入白宫。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由共和党人任命的大法官占据多数,且以保守派居多,许多人认为这一判决完全是政治操作和党派偏见的产物,而非司法裁判的公正结果,最高法院也因此饱受诟病。本书第二部用3章篇幅专门讲述了该案的前因后果及大法官们的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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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95 [20]保守主义(Conservatism)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或者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含义,总体而言,它是一种强调既有价值或现状的政治哲学。保守主义一般是相对激进而言的,而不是相对进步而言,它并不反对进步,只是反对激进的进步,宁愿采取比较稳妥的方式,而保守派(Conservative)则是对秉持保守主义立场者的通称。美国政治两百年来基本是民主党与共和党的两党政治。两个政党之间,虽然共同拥有一些基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但也存在着许多分歧,尤其在面向变革方面,民主党是相对支持变革的政党,又称为左翼;共和党相对反对变革,又称为右翼。进入20世纪后,民主党渐渐被贴上自由派的标签,共和党则被贴上保守派的标签,近些年甚至有向极端保守主义发展的趋势。从政治观点上看,自由派赞成堕胎、同性恋(包括同性婚姻)、种族平权措施、安乐死、移民政策,要求扩大联邦政府权力,反对死刑、公民个人持枪、宗教进入公共领域。保守派则坚决反对堕胎、同性恋、安乐死,支持死刑、公民个人持枪,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对富人减税、限制移民进入美国,积极推动宗教进入学校、政府等公共领域。不过,两派观点也并非绝对对立,保守派也存在中间偏左的立场,自由派也有中间偏右的观点。尽管本书作者是一名自由派,对保守派颇多贬损之词,但自由、保守二词本身并不存在褒贬之义。关于保守主义及其发展,较详尽、客观的介绍可参见刘军宁:《保守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英]约翰·米克尔思韦特、[英]阿德里安·伍尔德里奇:《右派国家:美国为什么独一无二》,王传兴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美]拉塞尔·柯克:《保守主义思想,从伯克到艾略特》,张大军译,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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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97 [21]1953年,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沃伦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曾认为他是一个可靠的保守派,但令艾森豪威尔大跌眼镜的是,沃伦最后竟成了自由派的领军人物,以至于艾森豪威尔事后认为,提名沃伦乃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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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00499 [22]沃伦法院(Warren Court),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简称,意为“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时期的联邦最高法院”。如现在的最高法院就被称为“罗伯茨法院”。关于沃伦法院及其历史贡献,详细介绍可参见[美]莫顿·J.霍威茨:《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信春鹰、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美]小卢卡斯·A.鲍威:《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欧树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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