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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于本案详情,参见[美]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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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1879年,康涅狄格州通过了一部禁止避孕的法律,将使用、协助使用或鼓励使用“任何避孕药物、医疗产品或器械”的行为视为犯罪。1965年,为挑战该法,康涅狄格州家庭计划委员会主任格里斯沃尔德与耶鲁大学医学院教授巴克斯顿医生在纽黑文合伙开了一家专门控制生育的诊所。不久,他们被逮捕,地方法院判他们有罪,并处罚金100美元。两人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使用了“隐私权”概念,并裁定,自由节育权是公民“隐私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否节育和怀孕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只要未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因此,康涅狄格州禁止避孕(计划生育)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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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一项判决,在斯万诉夏洛特-梅克伦伯格县教育委员会案(Swann v. Charlotte-Mecklenburg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中判决,鉴于农村地区黑人与白人居住区相隔太远,可以采用校车制度,把白人学生用校车送往黑人居住区,把黑人学生用校车送往白人居住区,强行将黑白学生混合,以实现黑白学生合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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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佐治亚州案中宣布死刑的执行过于武断,而且显然有失公平,全国的死刑执行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该案案情是,26岁的黑人威廉姆·亨利·弗曼闯入一栋私人住宅行窃,被房主发现,他逃跑时被绊了一跤跌倒后导致携带的枪支走火,击中了房主。他被警察逮捕时,身上还带着那把枪。弗曼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他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2年6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
:4票裁定,对弗曼的判刑因构成“残酷而不寻常的惩罚”而违宪。法院同时宣布,佐治亚州的死刑法给予陪审团过多酌情处理权,因此可能导致量刑的武断和不合理。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废除了当时各州死刑方面的法律,全美有几百名死囚犯因此获得减刑和缓刑,这一判决还迫使各州和国会开始重新思考有关法律,并纷纷开始修改死刑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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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拜伦·R.怀特(Byron R. White),来自美国科罗拉多州,1962年被肯尼迪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年离任。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来自美国俄亥俄州,1958年被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81年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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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80年的大选中,里根是共和党候选人,卡特是民主党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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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斯蒂芬·卡拉布雷西(Steven Calabresi),美国联邦主义者协会创始人之一,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所编著的文集已被译介至国内,如[美]斯蒂芬·卡拉布雷西编:《美国宪法的原旨主义:廿五年的争论》,李松锋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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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他们最终还是选择了一个更具古典意味的名称——联邦主义者协会(Federalist Society):George W. Hicks, “The Conservative Influence of the Federalist Society on the Harvard Law School Student Body,”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29(2006), p.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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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不是具体的政党,而是指美国建国之初,那些积极争取宪法通过的宪法拥护者们。当时,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等人以古罗马执政官普布利乌斯(Publius)的名字为笔名,在《纽约独立新闻报》上开辟《联邦主义者》专栏,不断发表文章,为宪法获得批准制造声势,这些文章后来统一汇编成集,并被命名为《联邦论》(The Federalist Papers)。较权威的译本为尹宣译:《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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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关于联邦主义者协会的发展,可参见Jonathan Riehl, Inside the Federalist Society
:How Conservatives are Remaking, Rowman & Littlef ield Publishers, 2008。在这本书里,作者结合亲身经历,记叙了联邦主义者协会创立、发展与扩张的全过程,及其对种族平权措施、堕胎、国际法等一系列法律议题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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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这里的司法提名,主要是指任命联邦主义者协会成员出任联邦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法官。此外,从里根时期开始,共和党统治下的行政分支在招募法学院毕业生时,往往以意识形态而非实际表现作为判断申请人任职资格的标准,这一做法在小布什上台后达到极致。根据2008年公布的一项报告,美国司法部在2002-2006年选拔新员工的测试中,用政治标准进行审核,许多职位申请人因为被认为有自由派倾向,或者被认为是潜在的民主党支持者而被刷下。在2006年录用新人时,个人资料中流露出自由派倾向的申请者被拒绝的机会,几乎是有保守派倾向申请者的3倍。另外,报告还显示,美国各大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如果有人是自由派倾向的美国宪法协会(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会员,就会被司法部的“荣誉员工计划”淘汰。相反,如果申请者与右翼的联邦主义者协会有关,则有可能被迅速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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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有时也被称为司法适度主义或司法自我约束主义,它主张司法机构应严格遵循先例,并严格尊重立法分支与行政分支的立法与政策,法院不是制定政策的机构,公共问题应当由民选官员而不是法官来决定只有在发生明显违宪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宣告行政部门的行为无效。司法克制主义之所以认为法院不应当过于积极或激进,主要基于如下三个原因:第一,法院并非民选机构,不对公众负责;第二,法院在与其他政府分支对抗的过程中,并不具备特别优势;第三,法院不适合对广泛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判决。最高法院历史上最积极倡导司法克制主义的大法官有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与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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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持此论者认为,法院应积极发挥实质性或政策导向性作用,不应该过于遵从现有法律原则或民选官员的判断,只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推翻先例,制定超前于立法、行政分支的政策,并宣告某项立法或政府行为因违宪而无效。司法能动主义一直被保守派批评为“法官立法”。司法能动主义最早的例子显然是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中确立的司法审查权,后期则以沃伦法院在贝克诉卡尔案(确立“一人一票”原则)、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要求警方羁押当事人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等案件中的一系列判决为代表。需强调的是,尽管保守派一直反对司法能动主义,但他们有时也会动用司法能动主义推翻国会关于扩张联邦权力的立法,以及自由派确立的司法先例,这显然是个有趣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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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纽约州议会1789年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面包店老板不得让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当地一位名叫约瑟夫·洛克纳的面包店老板第二次违反该规定时,被纽约州法官处以50美元的罚款。洛克纳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请求救济。1905年4月17日,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纽约州没有理由通过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干涉面包业业主人身自由及契约自由。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对本案判决持异议意见,他认为:每个人的自由或其所欲行使的权利,应该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和权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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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保守派人士忽然开始质疑联邦政府干涉各州事务的行为:Cass R. Sunstein, Radicals in Robes, and Jeffrey Rosen, “The Unregulated Offensive,”New York Times Magazine, April 1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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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982年……耶鲁……演讲:Hicks, “Conservative Influence,”p.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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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也译作总检察长,但司法部长是更为通俗的译法。在美国,司法部长是联邦的首席法律官员,也是行政分支中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一般是总统最为信赖的政治助手,负责在所有法律事务中代表美国。司法部长同时负责管理联邦检察官的起诉工作,联邦调查局与药品管制局也受其管辖。在民权、移民事务和国内安全等领域,司法部长也有很大的裁量权。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部长在选任联邦法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亲自负责为总统挑选适当的最高法院提名人,司法部另有一位助理部长专门负责确定联邦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人选。正是基于两任司法部长,威廉·弗伦奇·史密斯与埃德温·米斯的努力,里根才得以在两届任期内于联邦各级法院大量安插保守派人士,从思想上重塑了最高法院之外的联邦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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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85年7月,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三世在美国律师协会发表演讲,宣布里根政府的宪法解释原则是忠实于宪法的原旨解释,并对沃伦法院与伯格法院多年来偏离宪法原意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最高法院以适应时代变迁的名义,滥用了司法审查权。10月,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乔治城大学举行的“文本与教导”研讨会上,不指名道姓地反击了米斯的指责,批评了原旨解释的种种缺点,捍卫了最高法院数十年来保卫民权的成果。1988年,米斯当政的司法部法律政策办公室专门出版了一本给联邦行政分支参与宪法诉讼的官员参考的手册:《宪法诉讼指南》。该手册指出,联邦行政分支解释宪法的一般原则应当是原旨解释,手册还对最高法院涉及堕胎权、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一些判例进行了批判。关于宪法原旨解释理论及相关争论情况,可参见赵晓力:《美国宪法的原旨解释》,载《思想与社会(第四辑):宪法与公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美]杰克·M.巴尔金:《活的原旨主义》,刘连泰等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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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关于布莱克门大法官的生平及罗伊案裁判经过,参见[美]琳达·格林豪斯:《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何帆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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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美国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前身为美国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始设于1891年,是为减轻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全国来自联邦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压力而设立。现在,全美国共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其中50个州分属于第一至第十一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单设一巡回区,另设有一联邦巡回区(Federal Circuit),每一巡回区设一上诉法院。它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对本巡回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对联邦系统专门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尽管有些案件会经这里上诉至最高法院,但对大多数案件而言,这里既是一个上诉审级,又是最终审级。上诉法院法官是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的,并且终身任职,每一巡回区根据案件量的不同,配备4~23名常任法官。通常案件审理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但也可由全院法官进行满席听审(en banc),单个法官只能就程序事项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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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首席政府律师(Solicitor General),多数学者将Solicitor General翻译为“司法部副部长”,从地位上看,首席政府律师确实相当于美国司法部第三把手,地位仅次于司法部长与司法部常务副部长(Deputy Attorney General),但从职能上看,首席政府律师与通常意义上的司法部副部长有很大差别。该职位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审议同意后方被任命,主要职责是在涉及美国国家利益的案件中,代表联邦行政分支出庭,并参加言词辩论(尤其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决定联邦行政分支对哪些案件应提出上诉,监督最高法院办理涉及联邦行政分支的事项等,如果按照字面含义,将其翻译为“行政分支首席律师”更为确切,考虑到表达的顺畅性,本书将之统一翻译为“首席政府律师”。由于经常在最高法院出庭,首席政府律师又被称为“第十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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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最高法院一共有9位大法官,裁决一个案件的法定人数是6位成员,达到这一法定人数并不难。不过,由于空缺、生病或可能因利益冲突而回避等情形,案件有时在少于9位大法官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最高法院的裁决由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如果只有8位或6位大法官投票,出现平票时,下级法院的判决可予以维持。由于大法官要么属于保守派,要么属于自由派,其司法立场十分明显,投票结果一般可以预测,但起决定作用的多数是那些投票立场犹疑不定的中间温和派大法官,如早期的鲍威尔,后来的奥康纳,以及2018年才宣布退休的肯尼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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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13个巡回上诉法院中的一个,属于单列的巡回法院,该院一大半案件来自针对联邦行政机构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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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87年7月1日,里根宣布了对博克的提名,他在声明中说:“博克法官被广泛认为是司法节制最突出、智识上最强有力的倡导者,他和我都认为,法官的个人偏好和价值不应该参与到他们对宪法的解释中来。司法节制的指导原则认为,立法是立法机关的事,法院的职能是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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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伊朗门事件(Iran-Contra affair),即美国向伊朗秘密出售武器一事被揭露后,导致里根行政分支出现严重政治危机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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