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5500462e+09
1705500462
1705500463 [4]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801-1835年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职之初,他通过对划时代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的判决,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被视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首席大法官。
1705500464
1705500465 [5]先例(precedents),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是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以后处理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案件的范例,过去的司法判决是将来处理类似案件的范例依据。先例可以在以后的判决中被推翻,但这种情况较少发生,而且受“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限制。
1705500466
1705500467 [6]罗伊诉韦德案,1969年8月,得克萨斯州21岁的女招待诺尔玛·麦克维(Norma McCorvey)声称被强奸,并因此怀孕。她薪水微薄、居无定所,根本不想,也无力生育和抚养孩子,因而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堕胎手术。但是,得州法律禁止堕胎,并规定堕胎是犯罪行为(除非是为避免孕妇出现生命危险),堕胎人将被处以最高达10年的刑期。因此,没有医生敢为她实施堕胎手术。她走投无路,只好向律师求助。在两位女权律师的帮助下,麦克维化名简·罗伊(Jane Roe),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得州的堕胎禁令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要求联邦法院宣布该法违宪,并下令禁止继续执行该法。三法官地区法庭(The Three-Judge District Court)以州堕胎法令违反宪法第九修正案为由,判决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地方法院没有判决推翻州法,罗伊只好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受理了这一案件。经过一年零两个月的审理,最高法院在1973年以7:2的多数意见裁定:得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布莱克门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方撰写了支持罗伊的判决书。
1705500468
1705500469 [7]法官助理(law clerk),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一般由大法官从著名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申请者中选出,主要负责筛选案件、撰写摘要、检索研究、参与讨论(并非合议)、草拟判决初稿等。他们一般为大法官工作1~2年,然后会去律师事务所或大公司工作。1885年,司法部长曾向国会建议为大法官每人提供1名助理或秘书,国会1886年采纳了这一建议,并拨专款支持。1960年代,每位大法官可以配备2名助理,1970年代增加为3名,现在可以配备4名。
1705500470
1705500471 [8]最高法院位于华盛顿第一街,街对面即是国会大厦。
1705500472
1705500473 [9]布雷耶被提名为大法官之前,曾任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任期内既获得两党参议员认可,也博取了党团领袖的欢心。他的大法官提名后来在参议院以87:9高票通过。
1705500474
1705500475 [10]密尔沃基(Milwaukee),威斯康星州东南部的一个港口城市。
1705500476
1705500477 [11]托马斯是最高法院第二位黑人大法官,被总统提名为大法官人选后,曾被人指控性骚扰,之后不得不在听证会上辩解,全国多家电视台对此进行了全程直播,详见本书第2章。
1705500478
1705500479 [12]托马斯被任命为大法官时年仅43岁,在当时算是最高法院内最年轻的大法官(同样年龄被任命为大法官的还有之前的波特·斯图尔特),所以作者在这里称他为“年轻人”。不过,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大法官是约瑟夫·斯托里,他1812年2月3日被任命为大法官时才32岁,一直干到1845年才离任。
1705500480
1705500481 [13]萨克拉门托(Sacramento),加利福尼亚州首府。
1705500482
1705500483 [14]这里的“反革命”(Counterrevolutionary),与我们通常认定的含义不同。厄尔·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在推动民权事业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判决,被称为一场“司法革命”。伯格与伦奎斯特时期,最高法院内部出现了一股试图全面推翻沃伦时代的判例,实现司法判决向保守派立场回归的力量,被称为“反革命势力”。
1705500484
1705500485 [15]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Ⅱ),来自纽约州,1955年被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71年离任。哈伦二世从事律师职业时,被称为“律师中的律师”(lawyer’s lawyer),退休以后,则被赞为“法官中的法官”(judge’s judge)。哈伦二世在最高法院任职16年间,撰写了613份意见书,比同时代其他任何法官都要多,其中有296份是异议意见书,被称为“伟大的异议者”。有趣的是,哈伦大法官同时也是1877-1911年期间在最高法院任职的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的孙子。关于哈伦二世的生平,可参见[美]廷斯莱·亚布洛:《约翰·马歇尔·哈伦: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徐爱国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05500486
1705500487 [16]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先后担任过纽约州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1909-1924)及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24-1961)。他学识渊博,睿智机敏,在推动侵权法、专利法、海事法与反垄断法的发展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汉德与马歇尔、霍姆斯、卡多佐一起,被并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四名法官,四人中只有他一人没有出任过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1705500488
1705500489 [17]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在联邦最高法院与各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外的大法官都被称为大法官,这里不宜根据字面含义将之翻译为“联席大法官”或“助理大法官”。
1705500490
1705500491 [18]种族平权措施(aff irmative action),也译作“肯定性行动”或“种族纠偏行动”,系美国一种带有补偿性质的社会政策。根据肯尼迪总统1961年签署的总统第10925号行政命令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法案,凡是以前在美国社会因种族和性别原因遭受歧视的群体(如黑人、印第安人、拉美裔人等),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优先享受政府政策的福利。这些社会福利包括就业、入学、获得政府合同、享受政府补贴、争取奖学金等。
1705500492
1705500493 [19]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时,由于佛罗里达州的计票工作出现问题,共和党候选人布什与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发生选票争议,导致美国总统之位“难产”,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多数大法官支持了布什一方,使布什得以顺利进入白宫。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由共和党人任命的大法官占据多数,且以保守派居多,许多人认为这一判决完全是政治操作和党派偏见的产物,而非司法裁判的公正结果,最高法院也因此饱受诟病。本书第二部用3章篇幅专门讲述了该案的前因后果及大法官们的决策过程。
1705500494
1705500495 [20]保守主义(Conservatism)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或者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含义,总体而言,它是一种强调既有价值或现状的政治哲学。保守主义一般是相对激进而言的,而不是相对进步而言,它并不反对进步,只是反对激进的进步,宁愿采取比较稳妥的方式,而保守派(Conservative)则是对秉持保守主义立场者的通称。美国政治两百年来基本是民主党与共和党的两党政治。两个政党之间,虽然共同拥有一些基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但也存在着许多分歧,尤其在面向变革方面,民主党是相对支持变革的政党,又称为左翼;共和党相对反对变革,又称为右翼。进入20世纪后,民主党渐渐被贴上自由派的标签,共和党则被贴上保守派的标签,近些年甚至有向极端保守主义发展的趋势。从政治观点上看,自由派赞成堕胎、同性恋(包括同性婚姻)、种族平权措施、安乐死、移民政策,要求扩大联邦政府权力,反对死刑、公民个人持枪、宗教进入公共领域。保守派则坚决反对堕胎、同性恋、安乐死,支持死刑、公民个人持枪,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对富人减税、限制移民进入美国,积极推动宗教进入学校、政府等公共领域。不过,两派观点也并非绝对对立,保守派也存在中间偏左的立场,自由派也有中间偏右的观点。尽管本书作者是一名自由派,对保守派颇多贬损之词,但自由、保守二词本身并不存在褒贬之义。关于保守主义及其发展,较详尽、客观的介绍可参见刘军宁:《保守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英]约翰·米克尔思韦特、[英]阿德里安·伍尔德里奇:《右派国家:美国为什么独一无二》,王传兴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美]拉塞尔·柯克:《保守主义思想,从伯克到艾略特》,张大军译,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9年版。
1705500496
1705500497 [21]1953年,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沃伦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曾认为他是一个可靠的保守派,但令艾森豪威尔大跌眼镜的是,沃伦最后竟成了自由派的领军人物,以至于艾森豪威尔事后认为,提名沃伦乃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1705500498
1705500499 [22]沃伦法院(Warren Court),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简称,意为“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时期的联邦最高法院”。如现在的最高法院就被称为“罗伯茨法院”。关于沃伦法院及其历史贡献,详细介绍可参见[美]莫顿·J.霍威茨:《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信春鹰、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美]小卢卡斯·A.鲍威:《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欧树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05500500
1705500501 [23]关于本案详情,参见[美]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705500502
1705500503 [24]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1879年,康涅狄格州通过了一部禁止避孕的法律,将使用、协助使用或鼓励使用“任何避孕药物、医疗产品或器械”的行为视为犯罪。1965年,为挑战该法,康涅狄格州家庭计划委员会主任格里斯沃尔德与耶鲁大学医学院教授巴克斯顿医生在纽黑文合伙开了一家专门控制生育的诊所。不久,他们被逮捕,地方法院判他们有罪,并处罚金100美元。两人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使用了“隐私权”概念,并裁定,自由节育权是公民“隐私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否节育和怀孕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只要未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因此,康涅狄格州禁止避孕(计划生育)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1705500504
1705500505 [25]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一项判决,在斯万诉夏洛特-梅克伦伯格县教育委员会案(Swann v. Charlotte-Mecklenburg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中判决,鉴于农村地区黑人与白人居住区相隔太远,可以采用校车制度,把白人学生用校车送往黑人居住区,把黑人学生用校车送往白人居住区,强行将黑白学生混合,以实现黑白学生合校的目的。
1705500506
1705500507 [26]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佐治亚州案中宣布死刑的执行过于武断,而且显然有失公平,全国的死刑执行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该案案情是,26岁的黑人威廉姆·亨利·弗曼闯入一栋私人住宅行窃,被房主发现,他逃跑时被绊了一跤跌倒后导致携带的枪支走火,击中了房主。他被警察逮捕时,身上还带着那把枪。弗曼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他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2年6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4票裁定,对弗曼的判刑因构成“残酷而不寻常的惩罚”而违宪。法院同时宣布,佐治亚州的死刑法给予陪审团过多酌情处理权,因此可能导致量刑的武断和不合理。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废除了当时各州死刑方面的法律,全美有几百名死囚犯因此获得减刑和缓刑,这一判决还迫使各州和国会开始重新思考有关法律,并纷纷开始修改死刑方面的法律。
1705500508
1705500509 [27]拜伦·R.怀特(Byron R. White),来自美国科罗拉多州,1962年被肯尼迪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年离任。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来自美国俄亥俄州,1958年被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81年离任。
1705500510
1705500511 [28]1980年的大选中,里根是共和党候选人,卡特是民主党候选人。
[ 上一页 ]  [ :1.70550046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