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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这里的司法提名,主要是指任命联邦主义者协会成员出任联邦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法官。此外,从里根时期开始,共和党统治下的行政分支在招募法学院毕业生时,往往以意识形态而非实际表现作为判断申请人任职资格的标准,这一做法在小布什上台后达到极致。根据2008年公布的一项报告,美国司法部在2002-2006年选拔新员工的测试中,用政治标准进行审核,许多职位申请人因为被认为有自由派倾向,或者被认为是潜在的民主党支持者而被刷下。在2006年录用新人时,个人资料中流露出自由派倾向的申请者被拒绝的机会,几乎是有保守派倾向申请者的3倍。另外,报告还显示,美国各大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如果有人是自由派倾向的美国宪法协会(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会员,就会被司法部的“荣誉员工计划”淘汰。相反,如果申请者与右翼的联邦主义者协会有关,则有可能被迅速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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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有时也被称为司法适度主义或司法自我约束主义,它主张司法机构应严格遵循先例,并严格尊重立法分支与行政分支的立法与政策,法院不是制定政策的机构,公共问题应当由民选官员而不是法官来决定只有在发生明显违宪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宣告行政部门的行为无效。司法克制主义之所以认为法院不应当过于积极或激进,主要基于如下三个原因:第一,法院并非民选机构,不对公众负责;第二,法院在与其他政府分支对抗的过程中,并不具备特别优势;第三,法院不适合对广泛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判决。最高法院历史上最积极倡导司法克制主义的大法官有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与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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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持此论者认为,法院应积极发挥实质性或政策导向性作用,不应该过于遵从现有法律原则或民选官员的判断,只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推翻先例,制定超前于立法、行政分支的政策,并宣告某项立法或政府行为因违宪而无效。司法能动主义一直被保守派批评为“法官立法”。司法能动主义最早的例子显然是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中确立的司法审查权,后期则以沃伦法院在贝克诉卡尔案(确立“一人一票”原则)、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要求警方羁押当事人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等案件中的一系列判决为代表。需强调的是,尽管保守派一直反对司法能动主义,但他们有时也会动用司法能动主义推翻国会关于扩张联邦权力的立法,以及自由派确立的司法先例,这显然是个有趣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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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纽约州议会1789年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面包店老板不得让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当地一位名叫约瑟夫·洛克纳的面包店老板第二次违反该规定时,被纽约州法官处以50美元的罚款。洛克纳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请求救济。1905年4月17日,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纽约州没有理由通过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干涉面包业业主人身自由及契约自由。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对本案判决持异议意见,他认为:每个人的自由或其所欲行使的权利,应该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和权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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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保守派人士忽然开始质疑联邦政府干涉各州事务的行为:Cass R. Sunstein, Radicals in Robes, and Jeffrey Rosen, “The Unregulated Offensive,”New York Times Magazine, April 1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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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982年……耶鲁……演讲:Hicks, “Conservative Influence,”p.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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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也译作总检察长,但司法部长是更为通俗的译法。在美国,司法部长是联邦的首席法律官员,也是行政分支中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一般是总统最为信赖的政治助手,负责在所有法律事务中代表美国。司法部长同时负责管理联邦检察官的起诉工作,联邦调查局与药品管制局也受其管辖。在民权、移民事务和国内安全等领域,司法部长也有很大的裁量权。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部长在选任联邦法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亲自负责为总统挑选适当的最高法院提名人,司法部另有一位助理部长专门负责确定联邦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人选。正是基于两任司法部长,威廉·弗伦奇·史密斯与埃德温·米斯的努力,里根才得以在两届任期内于联邦各级法院大量安插保守派人士,从思想上重塑了最高法院之外的联邦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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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85年7月,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三世在美国律师协会发表演讲,宣布里根政府的宪法解释原则是忠实于宪法的原旨解释,并对沃伦法院与伯格法院多年来偏离宪法原意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最高法院以适应时代变迁的名义,滥用了司法审查权。10月,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乔治城大学举行的“文本与教导”研讨会上,不指名道姓地反击了米斯的指责,批评了原旨解释的种种缺点,捍卫了最高法院数十年来保卫民权的成果。1988年,米斯当政的司法部法律政策办公室专门出版了一本给联邦行政分支参与宪法诉讼的官员参考的手册:《宪法诉讼指南》。该手册指出,联邦行政分支解释宪法的一般原则应当是原旨解释,手册还对最高法院涉及堕胎权、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一些判例进行了批判。关于宪法原旨解释理论及相关争论情况,可参见赵晓力:《美国宪法的原旨解释》,载《思想与社会(第四辑):宪法与公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美]杰克·M.巴尔金:《活的原旨主义》,刘连泰等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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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关于布莱克门大法官的生平及罗伊案裁判经过,参见[美]琳达·格林豪斯:《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何帆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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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美国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前身为美国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始设于1891年,是为减轻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全国来自联邦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压力而设立。现在,全美国共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其中50个州分属于第一至第十一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单设一巡回区,另设有一联邦巡回区(Federal Circuit),每一巡回区设一上诉法院。它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对本巡回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对联邦系统专门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尽管有些案件会经这里上诉至最高法院,但对大多数案件而言,这里既是一个上诉审级,又是最终审级。上诉法院法官是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的,并且终身任职,每一巡回区根据案件量的不同,配备4~23名常任法官。通常案件审理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但也可由全院法官进行满席听审(en banc),单个法官只能就程序事项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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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首席政府律师(Solicitor General),多数学者将Solicitor General翻译为“司法部副部长”,从地位上看,首席政府律师确实相当于美国司法部第三把手,地位仅次于司法部长与司法部常务副部长(Deputy Attorney General),但从职能上看,首席政府律师与通常意义上的司法部副部长有很大差别。该职位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审议同意后方被任命,主要职责是在涉及美国国家利益的案件中,代表联邦行政分支出庭,并参加言词辩论(尤其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决定联邦行政分支对哪些案件应提出上诉,监督最高法院办理涉及联邦行政分支的事项等,如果按照字面含义,将其翻译为“行政分支首席律师”更为确切,考虑到表达的顺畅性,本书将之统一翻译为“首席政府律师”。由于经常在最高法院出庭,首席政府律师又被称为“第十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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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最高法院一共有9位大法官,裁决一个案件的法定人数是6位成员,达到这一法定人数并不难。不过,由于空缺、生病或可能因利益冲突而回避等情形,案件有时在少于9位大法官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最高法院的裁决由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如果只有8位或6位大法官投票,出现平票时,下级法院的判决可予以维持。由于大法官要么属于保守派,要么属于自由派,其司法立场十分明显,投票结果一般可以预测,但起决定作用的多数是那些投票立场犹疑不定的中间温和派大法官,如早期的鲍威尔,后来的奥康纳,以及2018年才宣布退休的肯尼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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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13个巡回上诉法院中的一个,属于单列的巡回法院,该院一大半案件来自针对联邦行政机构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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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87年7月1日,里根宣布了对博克的提名,他在声明中说:“博克法官被广泛认为是司法节制最突出、智识上最强有力的倡导者,他和我都认为,法官的个人偏好和价值不应该参与到他们对宪法的解释中来。司法节制的指导原则认为,立法是立法机关的事,法院的职能是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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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伊朗门事件(Iran-Contra affair),即美国向伊朗秘密出售武器一事被揭露后,导致里根行政分支出现严重政治危机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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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反对至最后一人”:Ethan Bronner, Battle for Justice, p.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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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里根发表声明54分钟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发表了反对博克提名的全国电视讲话,他说:“罗伯特·博克的美国是这样一片土地,妇女被迫去穷街陋巷偷偷堕胎,黑人要在被隔离的角落吃午饭,流氓警察会在半夜突然闯进公民家中搜查,学校里不能教授进化论,作家和艺术家要受政府突发奇想的审查,联邦法院的大门将对千百万公民关闭,对他们来说,司法机关是个人权利的唯一保护者,而个人权利则是我们民主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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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美国国会在1866年南北战争结束时通过的一项法律,授予包括黑人奴隶在内的所有出生于美国者以公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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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白宫除了总统、副总统等之外,工作人员包括Staffs和Households。Staff一般译作“幕僚”,这样也符合中国的传统意义。白宫幕僚可分为四个等级:总统助理(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级、总统常务助理(Deputy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级、总统特别助理(Special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级和其他幕僚。白宫的中高级幕僚往往都要带总统的助理衔,以表明他们的等级。幕僚负责人一般被称为白宫幕僚长,通常为内阁成员,国内也有人将其译作白宫办公厅主任,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白宫办公厅这一机构。如2005年在特工门事件中扬名的利比,正式官职为总统助理兼副总统幕僚长(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and Chief of Staff to the Vice President)。总统法律顾问(Counsel to the President)、总统顾问(Counselor to the President)和总统高级顾问(Senior Advisor to the President)属于总统助理级,一般不带助理衔。相关背景知识参见甄鹏:《美国官职翻译》,《英语知识》2007年第4期。对总统幕僚感兴趣的读者,可参看美国电视连续剧《白宫群英》(West Wing),该剧相当生动地反映了美国政界与白宫内部的政治生态,以及白宫幕僚们的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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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美国第一位黑人大法官,来自纽约州,1967年被林登·约翰逊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91年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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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白宫幕僚长约翰·苏努努曾向总统承诺:Jane Mayer and Jill Abramson, Strange Justice,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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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从1803年起,最高法院每年只有一个开庭期,最初的开庭期是从每年2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从1917年起,改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持续至第二年6月最后一天方告结束,然后开始为时3个月的夏季休庭期。最高法院的正式审判在一个可容纳300人左右的大法庭进行。大法官们的席位位于大法庭正前方。开庭时,首席大法官从裁判席后面的红色幕帘步入法庭并落座,8位大法官跟随其后,按资历从高到低顺序入场。座位按资历排序,首席大法官坐在中央,资深大法官坐在首席大法官右侧,下一位大法官在首席大法官左侧,其余按资历递减顺序依次分别在右侧和左侧落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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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联邦法院的研发机构。联邦司法中心由美国国会于1967年设立,它不直接参与联邦法院的管理,而是负责收集并分发关于司法运作的资料或信息。联邦司法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一个“思想库”,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选任的一位主任负责。联邦司法中心设有一个资讯委员会,由首席大法官主持。联邦司法中心配有专门的研究人员,但也与其他学术机构或政府机构签订协议,不定期发布课题、组织研究,提出改进联邦法院管理的各种建议。除了作为“思想库”,联邦司法中心还承担一定的培训职能,组织了许多法官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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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基本上通过判决书呈现。庭审结束后,大法官们会开会讨论,并初步投票,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方(≥5票),就由他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法院判决书;如果他在少数方(≤4票),就由多数方中最资深的大法官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法院判决书。判决书起草完毕后,会首先在大法官们之间传阅,由他们评论或修改。如果判决书说理充分、论证有力,会促使一些原本投反对票的大法官改变立场,因此,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大法官加入,一份判决书经常会被修改十几次。全体法官一致同意形成或多数大法官同意形成的判决书,统一称为法院判决书(opinion of the Court),如果该判决书并非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也可称为多数方意见书(majority opinion)。法院判决书与多数方意见书都可以形成先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多数方的大法官同意判决书结论,但可能不同意论证的理由与逻辑,或者想就具体论据发表个人观点时,可以撰写协同意见书(concurring opinion)。少数意见方的大法官,可以撰写自己的异议意见书(dissenting opinion),异议意见书由于不具备约束力,大法官在书写时可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如果最高法院虽然做了裁决,但裁决的理由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多数意见,就会形成“各说各话”的多元意见书(plurality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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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奥康纳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女大法官,刚到最高法院时,包括伦奎斯特在内的其他大法官都对她颇为冷淡,一副公事公办的态度,只有号称“南方绅士”的鲍威尔大法官对她一直笑脸相迎,不仅言传身教,帮助她熟悉最高法院的审判程序,还把自己最得力的女秘书给她使用。就连奥康纳一家在华盛顿购房置地,安家落户,也得益于鲍威尔的诸多帮助,两人从此成为忘年的莫逆之交。在司法理念上,鲍威尔对奥康纳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说二人有师徒名分一点也不为过。相关回忆,可参见[美]桑德拉·戴·奥康纳著:《法律的尊严:美国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的思考》,信春鹰、葛明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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