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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90 那段时间里,布莱克门仍在为几起堕胎案伤脑筋。他认为,德州的案子很好处理。德州法律的法条内容含糊不清,就像“武奇案”中的哥伦比亚特区法律那样,对“健康”一词缺乏明确界定。”我认为,可以从这个角度解决此案,没必要扯到复杂的宪法第九修正案上去。”将“罗伊诉韦德案”首份意见初稿送交其他大法官传阅前,他在备忘录中写道。此时,“多伊诉博尔顿案”还是他心目中的“重头戏”因为需要花大量精力去定义堕胎权,他还没打算就此案与同僚们分享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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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92 “罗伊案”意见初稿只有17页,大部分内容在讨论管辖权问题。布莱克门只用3页篇幅,分析了他提炼出的宪法问题:法律规定“为挽救孕妇生命”才允许堕胎,这样的例外条件界定不清,其含义究竟该如何确定?这是不是意味着,一位医生只有在非常必要,如果不实施手术,患者必死无疑的情况下,才实施堕胎手术?或者,只有在她的死亡概率大于平常的情况下才能做?或者是有一丁点儿生命危险时就可以做?又或者处于濒死状态才能做?或者最多还能活上一年、一个月、几天、一夜的情况下就能做?如果为一位“不满14岁”或者因被强奸、乱伦而怀孕的母亲堕胎,算不算“挽救”她的生命?如果是为维护她的精神健康呢?布莱克门认为,相关法律的例外规定“无法给医生们提供充分提示,反而会使他们因为其模糊不清的含义,陷入失去自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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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94 在初稿的最后几段,布莱克门承认,本案还蕴含更深层次的议题。”我们认真审阅了各方提供的大量‘法庭之友’意见书,其中不乏医生、医护人员和相关领域权威人士。”{44}他说,但是,根本“没有必要”讨论什么堕胎权,更没有必要“考虑胚胎或三个月以上成形胎儿的权利。”问题的症结在于,这项含义含混的法律根本就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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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96 不过,上述意见根本无法满足道格拉斯、布伦南和马歇尔等自由派大法官对“罗伊诉韦德案”的期待。几天后,他们才从布莱克门提交大家传阅的“多伊诉博尔顿案”意见中获得安慰。他援引新近宣判的“艾森斯达特诉贝尔德案”以及“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和“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Loving v.Virginia),推翻了佐治亚州法律的主要条款。”洛文案”是1967年一则判例,在此案中,最髙法院宣布州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法律无效。布莱克门通过援引不同判例,试图证明,“一位女性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是受宪法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但是,这项权利并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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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98 “人类的认知仍在不断发展,作为法官,我们无法对生命到底从何时开始进行细致推测与界定。”布莱克门写道。在孕期的某一个时刻,另一个生命便逐渐形成了,这时,孕妇所拥有的隐私权便不再仅限于孕妇本人,还涵盖了另一个生命的隐私权。也正是在此时,孕妇的个人隐私权才要受到“州的利益”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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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00 同僚们的冷漠回应令布莱克门感到,他不大可能在本开庭期未解决这个案子。5月31日,在伯格的支持下,他提出正式申请,希望在秋天重议这两起案件。当然,布莱克门内心是不太情愿的,他在日记中写道,重新审议“将耗去我更多时间与精力”尽管布莱克门没有明说,但其他大法官很清楚,一旦案件排期再议,判决意见就很难保证还由布莱克门撰写了。事实上,两位新任大法官的加入,使案件结果成为未知之数。尽管如此,布莱克门还是认为:“我相信,既然这个议题这么重大、敏感,牵动各方情绪,国家理应以一个九人法院,而非七人法院来得出结论,无论最终判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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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02 自由派大法官们很警惕再次审议的决定,他们认为,鲍威尔和伦奎斯特肯定会支持限制堕胎的立法。道格拉斯非常愤怒,认为伯格出尔反尔,还专门就重议决定发布了一份异议意见。当然,他最后还是默认了这一结果,1972年6月26日,重议决定发布时,只附带提及了他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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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04 布莱克门一进入最高法院,就习惯在“重要大事记”上记录每一开庭期的重要事件。从他的“重要大事记”里,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紧张气氛。他在6月9日的记录中提到了道格拉斯:“重议堕胎案的决定——道格拉斯很想‘写’。”10天后,布莱克门记下:“道格拉斯说他不会传阅对堕胎案的评论了!”然后他补上一句:“灯光已在隧道尽头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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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06 他对事情走向的判断仍是乐观的,夏季闭庭期的到来,缓和了之前的紧张气氛,也令案件前景日趋明朗。布莱克门的法官助理乔治·弗兰普顿继续准备佐治亚州那起案件的判决意见,与他合作的另一位助理名叫约翰·瑞奇,是布莱克门从伯格的“死对头”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戴维·贝兹伦法官那里“挖”过来的。弗兰普顿与瑞奇提醒布莱克门,“多伊案”的判决意见应重点关注相关条文含糊不清的问题,同时,也应注重强调并澄清堕胎是一项宪法权利。弗兰普顿还建议对隐私权做扩张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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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08 七月底,布莱克门来到梅奥诊所图书馆,那里的职员已经为他准备好一处办公区,与堕胎历史、实务相关的书籍、文章已放入专架,供他查阅。他做了详细的笔记和标注,给每一份需要援引的重要事实和观点做上记号,并用工整字迹誊抄在便签本上。比如,他从1971年3月的《美国公共卫生期刊》中,摘下了这么一段话:“在怀孕三个月内堕胎的法律风险,要低于在此之后的堕胎行为。”由于这篇文章详细考察了各州议会、法院,以及世界各国对堕胎看法的变迁,布莱克门专门复印了一份,并带回华盛顿。文章结论是:“美国最髙法院的行动十分关键,将对这场运动的发展速度起到决定性作用,无论那些悬而未决的案件结果如何,时钟是无法逆转的。安全、合法的堕胎将成为女性的基本权利,它是对母亲健康与家庭幸福的有力保障,更能确保每个孩子被养育和宠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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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10 布莱克门还保存了民意测验专家乔治·盖洛普1972年6月就公众对堕胎的态度所作的一份民意调查。《华盛顿邮报》刊登这则报告时,所附标题是“堕胎是由女性、医生决定的”“每三个美国人中,就有两个人认为,堕胎应该是由女性和她的医生决定的事。”民意调查报告以这句话开头。报告说,数量“远远超过事先预想”的受调查者支持对“堕胎法进行完全自由化的改造”对于“堕胎是否应由女性和她的医生自己决定”这样的问题,64%的人赞成,31%的人反对,还有5%的人不置可否。男人与女人对这类问题的态度并无差别。受过大学教育者,支持堕胎权的占87%。罗马天主教徒中,也有56%的人支持堕胎权。所有受访族群中,只有那些只受过小学教育的人,才大部分反对合法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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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12 1972年10月,新开庭期开始了,布莱克门感觉思路越来越清晰。他不知道其他大法官,尤其是两位新同事会怎么想,但自己已经有了明确的想法。在为10月11日的重新审议做准备时,他用自己特有的速记方式,在一张便签纸上写下了以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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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14 州政府有可能完全禁止堕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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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16 从逻辑上讲,如果推定胎儿有生命,是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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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18 但是,也存在相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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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20 正反两种利益都需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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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22 它们是:孕妇在生命、健康、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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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24 换言之,也就是宪法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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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26 德州的例外条件规定还成,但仍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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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28 接着,他在旁边潦草写道:“人对自己的身体并没有绝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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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30 最后,他为德州案件的判决意见列了一个粗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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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32 A.这里存在基本的个人自由——接受医生治疗的权利。当然,我们讨论的不是接受避孕建议的权利,而是怀孕之后的决定权。无论答案是什么,必定掺杂着基本权利问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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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34 B.许多判例与这一议题相关,如“格里斯沃尔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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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36 C.州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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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838 1.单身与已婚者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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