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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40 大法官们在台下的刻板正统,与他们在审判席上的不拘小节,形成了鲜明对比。最高法院每天要进行4个小时的言词辩论,从上午10点到下午3点,中间只有1个小时的午餐时间。在审判席上,大法官们只好通过互相传纸条来自娱自乐,讨论话题形形色色,既有案情进展,又含社稷民生。一天的时间如此漫长,并非每场辩论都能引人入胜,大法官们偶尔难免分神。”比尔一你今天安静得可怕!没什么事儿吧?”布莱克门问布伦南。”我只是觉得很无聊,之前那场辩论实在糟糕透顶。”布伦南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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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42 布莱克门收藏着这些小纸条。它们多是从印有最高法院抬头的便签本上扯下,上面有大法官们的潦草字迹,反映了最高法院的生活点滴。”你想做我这份工作么?”伯格在传给布莱克门的便签纸上,写下这样几个大字。那是1974年初,伯格刚刚在法庭上被气得暴跳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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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44 1973年,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性别歧视案,道格拉斯传来一张纸条,上面写有对简·皮克尔的评价。皮克尔是一位女教师的律师,挑战的是某校区拒绝支付女教师分娩期间薪水的政策。道格拉斯的纸条上写着:“您觉得应如何改善这位女士的处境——比如该去哪儿吃饭?”1973年10月,波特·斯图尔特钟爱的“辛辛那提红人队”在大联盟比赛中输给了“纽约大都会队”他的法官助理递给他一张纸条,他浏览完后又传给布莱克门,上面写着:“副总统阿格纽辞职!大都会2:0胜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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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46 布莱克门通过做笔记,保持自己对庭审的注意力,笔记内容简明扼要,几乎没什么废话。他会用一支普通铅笔,记下律师发言的关键词、要点或概念。有时会用绿色圆珠笔记下自己的看法。”咱们开始吧!”1977年,当关于平权措施的“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fy of California v.Bakke)开审时,他写下上面那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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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48 他有时会依据不同标准,给律师们的表现打分:有时用字母评分,有时用数字评分,如1-10分,又或1-100分。他偶尔会在开庭时简单记下出庭律师的样貌,通常没什么好话,一些记录只是为方便记忆,不适合公开。”好舔手指。”他偶尔会这么描述一位律师。有时,他会简单记下“秃顶”或“长发”“巴基案”中,出庭辩论的哈佛法学院教授阿奇博尔德·考克斯担任过首席政府律师,布莱克门对他的描述是:“听力不行,过分殷勤。”只给了考克斯80分。他给出的最高分之一,是针对耶鲁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大·比克尔的表现,后者代表《纽约时报》参加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庭审。比克尔得到了“A-”的评价,甚至被布莱克门用“可爱”形容,尽管布莱克门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支持媒体一方。来最高法院出庭的女性不多,布莱克门通常会记下她们的装扮。”白裙、有活力、好姑娘。”他这么形容佐治亚州助理司法总长多萝西·托特·比斯利,后者代表佐治亚州出席了“弗曼诉佐治亚州案”(Furman v.Georgia)的庭审。法学教授露丝·巴德•金斯伯格第一次代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最高法院出庭时,布莱克门评价她“非常精确”到她第五次出庭时,金斯伯格已算最高法院的“熟面孔”了,布莱克门记下的是:“红色裙装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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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50 布莱克门不太喜欢其他大法官在审判席上窃窃私语,布伦南与怀特就经常这么干。有一次,布莱克门传了张纸条给伯格,威胁说要退出庭审,因为“我一整天都得在喧闹嘈杂声中听审,3个小时里,这种杂音一直持续不断。”伯格回复说,他会给不守规矩者发份备忘录谈谈此事,但没有证据表明他后来这么做过。邻座的伦奎斯特很同情布莱克门,试图提出一些有用的建议。他曾写过一张纸条,回应布莱克门的抱怨,上面说:“您可以选择合适时机对律师说,你能说大声点儿么,我听不清,我们审判席上正有些内部讨论,我认为这么说没有什么不合适的。”还有一次,伦奎斯特尝试着解释布伦南的行为:“有些辩论确实很无聊,我想,比尔在开庭前,就已经知道该怎么投票了。但他还是应该消停一点儿(像拜伦那样)不要影响别人听审,更别给律师留下无礼的印象。您认为适时提醒一下他们会不会好一点儿?”尽管布莱克门抱怨了好多年,还留下过写有“这真是一个粗鄙无礼的法庭”字样的纸条,但他从未和那几位不守规矩的法官起过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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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52 1970年代初,最高法院一年审理140起案件,与过去十年每年不到100起的案件数量相比,效率显然大幅提升。(最近几年,最高法院每个开庭期只审理70至75起案件。尽管道格拉斯常抱怨活儿不够做,但绝大多数大法官都有些不堪重负。布莱克门每天早上7点来到最高法院,在咖啡厅与法官助理共进早餐,他总是点一份炒鸡蛋、两片葡萄干吐司。他一般会在法院待到晚上7点,经常一个人在最高法院图书馆留给大法官们的房间工作,走时还会带满公文包文件回家。1972年,鲍威尔提出一项机制革新的建议:每位大法官派出他们的法官助理,对数以千计的调卷复审令申请进行审查、遴选,这就是后来大名鼎鼎的“调卷池”(Cert Pool)0布莱克门是最早加入这项工作的大法官之一,而且,他会像其他大法官一样,要求助理在他办公室内再审查一次调卷复审令申请。他会亲自审阅助理们的工作,不仅会订正拼写或标点符号中的错误,对意见草稿中援引文章的准确性,也会一一悉心校正。很少有大法官像他这么细致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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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54 不只是工作节奏,这一时期,待审案件表上的案件种类也形形色色,令人眼花缭乱。1974年2月某周,最高法院宣判了4起案件,判决意见加起来共有307页。其中,布莱克门撰写了3份多数方意见:一件涉及《信息自由法》(“复议委员会诉班纳克拉夫特制衣公司案”[Renegotiation Board v.Bannercrqft Clothing Co.,Inc.])y一件关系到印第安人居住区内的福利政策(“莫顿诉鲁伊兹案”还有一件涉及州界争议(“密西西比州诉阿肯色州案”[Mississippi v.Arkansas])。第一起案件以5票对4票定案,第二起为一致裁决,第三起案件的结果激怒了道格拉斯,只有他一人发布了异议意见。在第一起案件中,与布莱克门共同处于多数方者,几乎包含了最高法院各种意识形态的代表人物,他们是伯格、布伦南、怀特、伦奎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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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56 事实上,新任大法官将会发现,最高法院内部很容易形成松散的组合,在另一个案子中,九人很可能又形成另一种组合,完全视不同议题而定。以为对手会骤然消失,或想当然地以为所有人都会成为自己的盟友,都是极端愚蠢的想法。由于同时需要解决许多起案件,在同一时间段,一位同事可以是对手,也可能是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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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58 比如说,布莱克门忙着处理“罗伊诉韦德案”时,他还在写一起破产案的多数意见,这也是他后来最为著名的意见之一。在这起名为“美国诉卡拉斯案”(Unite States v.Kras)的案件中,多数方五位成员中,怀特与伦奎斯特是“罗伊案”中的异议方,少数方四名成员在堕胎案中,都是布莱克门坚定的盟友,他们分别是道格拉斯、布伦南、斯图尔特和马歇尔。本案的法律争议在于,联邦法律要求申请破产者必须交纳50元诉讼费,即使申请者穷困潦倒,也不得豁免,这样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或平等保护条款?罗伯特·卡拉斯靠领取失业救济金过活,还得养活自己的妻子、母亲以及三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还患有胆囊纤维症。卡拉斯月收入只有366元,但负债髙达6000元,他希望能根据联邦破产制度,将这笔债务能一笔勾销,却被50元诉讼费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他向这项不合理的收费制度发起挑战后,位于纽约的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法官根据最高法院新近一则判例,宣布相关法律违宪。这则判例名为“博迪诉康涅狄格州案”(Boddie v.Connecticut),最高法院在这起案件中裁定,康涅狄格州法院不得强制收取救济金领取者的离婚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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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60 布莱克门认为,“从道义上讲,那些申请破产的人,应当为此支付费用”^卡拉斯原本可以选择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清破产诉讼费用,每周还1.28元,9个月即可付清,但是,他还是选择了上诉,以逃避支付破产诉讼费。他怀疑这起案件完全是民权律师们一手操纵的,通过煽起人们对原告的同情心,使对贫穷者的保护成为一项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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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62 庭审后举行的会议上,布莱克门发现鲍威尔也抱有这一疑虑。这就是“一起虚假诉讼”鲍威尔说道,卡拉斯一周少抽三包烟或者少看一场电影,就足够支付破产诉讼费用了。大法官们最终以5票对4票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伯格指派布莱克门撰写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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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64 起草多数意见时,布莱克门认为,很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什么破产案件诉讼费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毕竟,最高法院在不到两年前,刚借“博迪诉康涅狄格州案”宣布离婚诉讼费违宪。他写道,州垄断了离婚决定权,但是,“债务人若想调整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申请破产并非惟一途径”布莱克门援引了鲍威尔在会议上的发言,他说,卡拉斯完全可以支付这笔费用,他每周只用花“不到一部电影或略高于一到两包香烟的钱”分期付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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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66 拜伦·怀特是多数方大法官之一,他告诉布莱克门,这起案件根本不涉及对穷人的歧视,所以没必要再去讨论“博迪案”布莱克门不同意这一观点,他告诉怀特,既然下级法院是根据“博迪案”作出的判决,“我倾向于直面这一议题”怀特未被说服,声称要单独发布一份“意思比较相近”的协同意见,和布莱克门的多数意见商榷。随后,瑟古德·马歇尔传来一份语气强硬的异议意见。”某些人可能认为,每周省下两块钱根本算不上什么负担,”马歇尔写道,“一两包香烟对穷人们来说,不是家常便饭,而是奢侈享受,他们根本没钱去看电影。多数方居然认为人家每周都会干这些事。”斯图尔特和道格拉斯也提出异议意见。布伦南见这些意见都有自己赞同的地方,干脆在所有异议意见上都签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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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68 怀特后来告诉布莱克门,“我决定还是不要发布‘卡拉斯案’的单独意见了,暂时加入你的意见吧。”对此,布莱克门内心颇为自得,他在怀特来信的背面写上:“我怀疑是瑟古德·马歇尔的意见促使拜伦·怀特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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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70 一年后,布莱克门收到爱德华·科尔曼一封信,这封信令他非常开心。科尔曼在“美国诉卡拉斯案”中,是政府一方的辩护律师,后来成为一名联邦法官。他在信中说,他当时也对卡拉斯到底有没有支付诉讼费的能力感到好奇。”1973年2月22日,判决一个月后,我发现卡拉斯先生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诉讼费用。”科尔曼说。布莱克门回复道:“我对他能够支付这笔费用并不感到意外,我一直觉得这个案子有点儿不对劲儿,得知此事,或许可以缓解一下我为此遭受的批评。”其实,布莱克门最在意的批评,来自道格拉斯新近出版的回忆录《到东部去,小伙子》(Go East,Young Man),作者援引了波特·斯图尔特对“卡拉斯案”的评价:“我从来不敢想象,在我有生之年,最高法院居然会认定一个人有可能穷到无法从破产制度中受益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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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72 布莱克门将科尔曼的信转给斯图尔特与道格拉斯传阅。”我们很少对一个案子跟进到底。”他在信封上写道,“因为你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意见令我非常为难(波特的异议意见,引自比尔新书第175页)我想你们或许有兴趣知道,这位卡拉斯先生在我们宣判六周后,以现金支付了50元诉讼费,一次付清。”布莱克门最后说:“事实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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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74 不久之后,类似情形又在其他议题中出现:堕胎。”罗伊诉韦德案”宣判后,堕胎案络绎不绝,陆续涌入最高法院。1976年,最高法院在“密苏里州亲子规划中心诉丹弗斯案”(Planned Paremthood of Missouri v.Danforth)中,推翻了密苏里州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要求已婚妇女堕胎之前,必须取得丈夫的书面同意,前提是堕胎手术与挽救她们的生命无关。”罗伊案”与“多伊案”审理期间,伯格总反复强调丈夫在堕胎中的作用,所以,在这起案件中,他加人了怀特和伦奎斯特的异议意见,布莱克门在多数意见中写道,尽管一位“尽职尽责、爱护妻子的丈夫”在女性怀孕期间至关重要,但是,“身怀六甲的女性,是受到怀孕直接影响的人,在妇女权益与丈夫权利间衡量,自然应偏重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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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76 “丹弗斯案”之后,本开庭期又有3起堕胎案诉至最高法院,类型也迥然不同。这次的问题不在于州管制堕胎能够到什么程度,而是当女性无法承担堕胎费用时,州是否应代为支付。3起案件切入点各不相同。”碧昂诉多伊案”(Beal v.Doe)涉及对联邦医疗法的解释,即州是否有义务在非治疗所需的情况下,为一位贫穷女性支付堕胎费用。”波伊尔克诉多伊案”(Poelker v.Doe)则与圣路易斯市立医院有关,这家医院拒绝为贫穷女性提供堕胎服务。”马赫尔诉罗伊案”(Maher v.Roe)被布莱克门认为是3起案件里最为重要的一宗,涉及的宪法问题是,州——这里指康涅狄格州,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必须将堕胎作为一项医疗福利,提供给贫穷女性。在这3起案件里,下级法院的判决都有利于贫穷女性。为1977年1月初进行的庭审做准备期间,布莱克门写道,很明显,各州对如何进行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有它们自己的考虑。但是,康捏狄格州拒绝支付堕胎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州总是拐弯抹角地去做那些‘罗伊案’直接禁止之事。”州向来认为,贫穷女性轻易就能筹到堕胎的钱,这种想法“毫无诚意,虚伪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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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78 3起案件中,布莱克门都位于少数方。他在“罗伊诉韦德案”中的盟友威廉·道格拉斯,已因中风而于1975年11月退休,来自芝加哥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递补了他的席位。斯蒂文斯对堕胎问题的立场并不明确,但他在这3起案件中,都支持推翻下级法院判决。在讨论康涅狄格州案件时,斯蒂文斯说,“重要的不是否定‘罗伊案’判决”如果有一类女性,如贫穷女性,无法获得堕胎服务的话,“‘罗伊案’的影响将被蚕食殆尽”但是,“州有权”不鼓励堕胎,“而‘罗伊案’判决也承认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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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80 波特·斯图尔特虽然也是布莱克门在“罗伊案”中的强大盟友,这次却临阵倒戈。斯图尔特认为,“罗伊案”的确将堕胎界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但判决并没有把资助堕胎作为各州之义务。此外,“宪法允许州维持鼓励生育、不提倡堕胎的政策”“罗伊案”中的另一位盟友,刘易斯·鲍威尔认为,本案涉及的宪法议题确实“很难处理”但与之前的案件有明显不同。”‘罗伊案’牵涉到剥夺权利与刑事处罚,”他说,“本案不涉及权利禁止。我们在‘罗伊案’中已经把宪法对权力的解释发挥到了极致。州有权倡导挽救生命。”鲍威尔进一步指出,最高法院如果执意将堕胎视为宪法权利,人们将“很难看到这条路的尽头”“我们可曾资助过迁徙权?或者言论自由权?”他问道。伯格的变卦纯属意料之中。他认为,州当然不能禁止堕胎,但这并不意味着州必须为堕胎买单。一开始,伯格打算维持下级法院在圣路易斯医院案件中的判决。布莱克门对他的立场深表怀疑,他在讨论“波伊尔克诉多伊案”时,在笔记上写下:“我猜,他会改主意的。”两周后,伯格果然宣布变卦:“深入阅卷后,我决定投票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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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82 布伦南、马歇尔与布莱克门持同一立场,在3起案件中都持异议意见。布莱克门在“碧昂诉多伊案”异议意见附加的脚注,同时适用于这3起案件。在他所有关于堕胎的判决意见中,这几段话最为集中地囊括了布莱克门对女性寻求堕胎,却窘迫无助的境况之描述。”正如最高法院在3起案件的判决中所提到的,那些女性家境贫寒、窘迫无助”他说,“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蕴含着这样一种居高临下的生硬逻辑,那就是,这些女人可以到别的地方去堕胎。这一结论毫无诚意,更令人担忧。就好像在说‘没有面包,就让她们去吃蛋糕吧’。”他继续写道,“最高法院似乎忽视了或是不愿直面真实存在的另一个世界,以至于贫困滋生出的癌变继续蔓延生长。而对把宪法看作是为全民服务的正义武器的人们来说,最高法院的表现令他们伤恸不已。我们只有坚持宪法的公平公正,才能真正改善贫困人群的生活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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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84 整个1970年代,死刑都是最高法院疲于应对的重要议题。布莱克门在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时预见到的激烈对峙,于1971年秋天悄然而至。这一时期,大量挑战佐治亚州、德州、加州死刑法律的案件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得不考虑是否受理这些案件,“艾肯诉加州案”(Aikens v.California)成为首选。1971年9月,布莱克门在审前备忘录中写道:“任何刑罚的设置,包括死刑,都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构决定之事。”“当然,最高法院若想指出这是立法政策议题,而不是与宪法第八修正案相关的议题,是非常容易的事。有人或许会说,最高法院这么做是怯懦之举。但我认为,无论怎样,这么做才是合理选择。我怀疑我们是否已做好准备,废除叛国罪与间谍罪的死刑,如果我们要完全废除死刑,未来将陷入重大的逻辑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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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86 1972年1月17日,“艾肯案”与来自佐治亚州、德州的案件同期开庭。在此期间,布莱克门从个人情感上,对死刑仍秉承反对态度,但身为法官,又不得不持相反立场。他在审前备忘录中写道:“如果我是立法者,我会投票反对死刑。然而,这并不表示,各州按照常理判断,决定处决触犯叛国罪或故意杀人罪等严重犯罪者,就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我个人不赞成这样的政策,但是我不能废除它,至少从宪法层面上看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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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988 “艾肯案”宣判前,加州最髙法院废除了该州死刑法律,新判决溯及在押死囚,“艾肯案”随即失去审理意义。如此一来,来自佐治亚州的“弗曼诉佐治亚州案”(Fumwm v.Georgia)便成为检验最高法院死刑立场的案件。1972年6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在押死囚威廉·亨利·弗曼的判决,废除了全国的死刑法律。道格拉斯、布伦南、斯图尔特、怀特和马歇尔都认为死刑,至少是现行死刑执行模式,违反了“禁止残忍与异常刑罚”的宪法第八修正案。这一结果也令布莱克门如释重负,他本以为又会是自己投下关键性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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