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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规定:“一、除非是对已通过正当程序判刑的罪犯的处罚,无论奴隶制还是非自愿劳役,都不得存在于联邦境内及其管辖的任何地方。二、联邦议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贯彻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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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72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弗曼诉佐治亚州案(Fumum v.Georgia),中裁定包括佐治亚州在内的各州死刑法律违宪,中止了全国死刑的执行,不过,各州修改相关法律后,最高法院又在1976年的“格雷诉佐治亚州案”(Gregg v.Georgia)中同意恢复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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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斯·埃文斯·休斯(1862- 1948),联邦最高法院第11任首席大法官(1930-1941),并担任过纽约州州长、国务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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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基本上通过判决意见呈现。庭审结束后,大法官们会开会讨论,并初步投票,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方(>5票)就由他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法院意见;如果他在少数方(在4票)就由多数方中最资深的大法官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法院意见。判决意见起草完毕后,会首先在大法官们之间传阅,由他们评论或修改。如果判决意见说理充分,论证有力,会促使一些原本投反对票的大法官改变立场,因此,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大法官加人,一份法院意见经常会被修改十几次。全体法官一致同意形成或多数大法官同意形成的判决意见,统一称为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如果该意见并非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也吋称为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法院意见与多数意见都可以形成先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多数方的大法官同意判决结论,但可能不同意论证的理由与逻辑,或者想就具体论据发表个人观点时,可以撰写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少数意见方的大法官,可以撰写自己的异议意见(Dissenting Opinion),异议意见由于不具备约束力,大法官在书写时可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如果最高法院虽然做了裁决,但裁决的理由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多数意见,就会形成“各说各话”的多元意见(Plurality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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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蒂是多萝西的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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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纳德·瑞尔·托尔金(1的2-1973),英国作家,著有<魔戒》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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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辩论(Orel aliment)
:言词辩论即最高法院的庭审环节,一般从每个开庭期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一、二、三进行。因为该程序不属于初审,所以无须组成陪审团,也不传唤证人,而是由双方律师在大法官面前辩论。通常做法是给每方律师30分钟陈述时间,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加时。正常情况下,最高法院可能一天审理2-4起案件。律师在进行言词辩论时,经常会被大法官们的提问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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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査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査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査令或扣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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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雨果•布莱克大法官的生平,可参见[美]霍华德•鲍:《宪政和自由:铁面大法官胡果•布莱克》,王保军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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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伦南大法官的生平,可参见Seth Stem、Stephen Wermiel
:Justice Brennan
:Liberal Champion,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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