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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1899- 1971),1955年被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71年离任并去世。关于哈伦的生平,参见[美]廷斯莱·亚布洛:(约翰·马歌尔·哈伦: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徐爱国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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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美国历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此案裁决确立了“隔离但平等”原则。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故意走进一辆只许白人进人的列车车厢,并因此被捕。普莱西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责其违反宪法第十三、十四修正案。两审败诉后,普莱西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票对1票判定:“隔离但平等”并不意味着对黑人的歧视,只是确认白人和黑人因肤色不同而享有待遇上的差别。该判决实际上确认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后,“隔离但平等”原则才被逐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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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保守派认为沃伦法院过分维护犯罪者权益,对最高法院十分不满,尼克松竞选总统时,曾以“恢复法律与秩序”为口号,承诺上任后将提名可靠人士出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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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Cormectiau)··1879年,康涅狄格州通过了一部禁止避孕的法律,将使用、协助使用或鼓励使用“任何避孕药物、医疗产品或器械”的行为视为犯罪。1%5年,为挑战该法,康涅狄格州家庭计划委员会主任格里斯沃尔德与耶鲁大学医学院教授巴克斯顿医生在纽黑文合伙开了一家专门控制生育的诊所,不久,他们很快被逮捕,地方法院判他们有罪,并处罚金100美元。两人于是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首次使用了“隐私权”概念,裁定自由节育权是公民“隐私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否节育和怀孕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只要未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因此,康涅狄格州禁止避孕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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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或friends of the court)意见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法律或政策有关的书面意见,希望借此达到说服法院,支持某一方立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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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权政策(Affirmative Action)
:也译作“肯定性行动”或“种族纠偏行动”系美国一种带有补偿性质的社会政策,根据肯尼迪总统1961年签署的总统第10925号行政命令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法案,凡是以前在美国社会因种族和性别原因遭受歧视的群体(如黑人、印第安人、拉美裔人、妇女等)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优先享受政府政策的福利。这些社会福利包括就业、入学、获得政府合同、享受政府补贴、争取奖学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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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伦市诉阿克伦生殖健康中心案”(Akron v.Akron Center for Reproductive Health,Inc):1978年,俄亥俄州阿克伦市议会通过一项堕胎条例,对堕胎作出五个方面的限制。要求属于孕期第二、第三阶段的所有堕胎手术都必须在医院进行;15周岁以下少女睫胎需要家长同意;医生要告知胚胎的发育与生命特征(即堕胎者的知情同意);手术前24小时等待期;以人道和卫生的方式处理胚胎等。在条例生效前一个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就代表阿克伦市的妇女生育诊所质疑它的合宪性,认为它在缺乏“充分而迫切的理由”的情况下,侵犯了妇女堕胎权。起初,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推翻了此条例的绝大多数条款。市政府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形成的多数意见由鲍威尔大法官撰写,他在意见中重申了“罗伊案”判决,认为在根植于宪法自由权的隐私权概念中,包含有孕妇终止妊娠的权利,最高法院有权限制各州的规制措施。鲍威尔还指出,由于技术上的进步和医学知识的普及,即使是在怀孕的第二阶段,也不必强行要求到医院实施堕胎手术。据此,鲍威尔宣布推翻阿克伦市所有限制堕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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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医学知识,布莱克门要比奥康纳更有前瞻性。奥康纳的错误在于她把婴儿自然存活的时间无限延伸了。即使进入21世纪,也就是罗伊案判决30多年之后,几乎没有胎儿在孕育的第23周或第24周就能脱离母体存活。(正常的妊娠期间应该为38至4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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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宪政史上,联邦和州权力的分配是一个永恒的话題,如何对待这一权力,也成为划分保守派和自由派的重要标准。一般的趋势是:保守派主张小政府,减少对各州事务的干预。即社会能够做的,政府就不要去f预;地方政府能够做的,联邦政府就不要去干涉。因此,在联邦主义案件中,保守派法官往往偏向州权一边。自由派虽然不能说是主张大政府,但至少会强调继承罗斯福的新政传统,维护新政以来联邦政府的开明政策。关于联邦主义及最高法院与此问题相关的新近判例,可参见[美]迈克尔•格雷弗:《真正的联邦主义》王冬芳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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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联邦主义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对宪法“贸易条款”(Commerce Clause)的理解上,也即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三项。该条款授权国会排他地管理对外贸易、州际贸易和同印第安部落的贸易,相当数量的联邦法律和条例是根据这一条款制定的。相反,各州为防止联邦政府权力过多渗透,多倾向于对这一条款中“贸易”的范围进行严格解释,与“贸易”无关者,国会不得立法干涉。1930年代,美国经济陷人大萧条,为拯救全国经济(包括各州经济)罗斯福政府推出“新政”国会也通过了《全国工业复苏法》等一系列法律,然而,最高法院部分大法官却反对“新政”否决了包括复苏法案在内的许多联邦新法。1937年,罗斯福一气之下,决定启动“改造最高法院计划(Court-paking Plan)”试图通过增加大法官人数改组联邦最高法院,部分大法官只好妥协,转变了抵制立场。随后几年,由于最高法院不再干涉,“新政”得以顺利推行,“贸易条款”暂时不再对国会立法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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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劳工标准法〉:1938年的一项联邦立法。规定了从事州际贸易的工厂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来的立法定期予以增加)和每周40小时的最长工时。该法对可由青少年从事的工种和工时也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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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判决意见由怀特主笔。伯格在协同意见中表示:“认为同性性行为是一项受保护的基本权利的观点,无疑是弃数千年的道德教化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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