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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孝胥同议设预备立宪公会,会成,主急主缓,议论极纷驳。余谓立宪大本在政府,人民则宜各任实业教育为自治基础,与其多言,不如人人实行,得尺则尺,得寸则寸。公推孝胥为会长,寿潜与余副之。”(《啬翁自订年谱》卷下页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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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十二月间,杨晢子度主持之《中国新报》[8]与何天柱主持之《学报》[9]相继出版,先生有《新出现之两杂志》一文评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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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年十月同盟会机关刊物《民报》在东京创刊后,立宪派与革命派之间展开了大论战。本年四月五日(4月28日)《民报》第三期发行号外,就两派的论争提出十二个问题,号召辩论。从此,两派论争日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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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派的言论机关以《新民丛报》为代表,革命派的言论机关以《民报》为代表,针锋相对,壁垒森严。论争一直延续到一九〇七年。当时,好事者且将双方之言论合刊问世,名之曰《立宪论与革命论之激战》。是年先生所作政论文章甚多,其中《开明专制论》之第八章第一节《论今日中国万不能行共和制之理由》和《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两篇,为最重要,当日先生曾合刊该两文为《中国存亡一大问题》,印单行本万册行世。读了这两篇文章,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先生这时候的政治主张,是反对种族革命,主张政治革命。此外,先生所作辩论文章还有多篇,如《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暴动与外国干涉》、《杂答某报》、《中国不亡论》、《现政府与革命党》、《再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等,但是所言虽多,其大纲要点,总未溢出前论原则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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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年谱长编 一九〇七年(光绪三十三年丁未) 三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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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三月,新民丛报上海支店与时报馆同时被火。六月,四子思忠生。七月,《新民丛报》停刊。八月,清廷颁设立资政院上谕。九月,有设立谘议局上谕。同月,政闻社成立于日本东京。十月,《政论》出版,同月李苾园端棻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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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先生著《国文语原解》一书成,为《饮冰室丛书》之一,由《新民丛报》印单行本行世,该文共四十八条,九十七文,先生自谓不过触手举例,盖以存研究之一得,并非有系统的著述。当时他曾致书请序于蒋观云,抄之以见编著此书的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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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专有请者,弟于数日来偶翻《说文》,札记数十条,名曰《国文语原解》,以今日时局之艰,而乃耽治此不急之务,良可愧赧。然既已为之,则亦欲过而存之,敢以原稿就正于先生,视其有发表之价值否?又其中有误谬之点否?乞为纠正。国学萎微之今日,其在此间人士,非先生无以教之,若谓可发表,则请赐以序言(不拘长短),以为光宠,不胜翘企。弟于此学幼而好之,然固匪有心得,近年抛弃已久,益以荒落,东中士夫其粹于此者,惟章太炎,然以政见歧殊,久不闻问,先生能居间以就正于彼,(若太炎肯为叙,亦学问上一美谈。)尤所愿望。政见与学问固绝不相蒙,太炎若有见于是,必能匡我不逮,而无吝也。”(光绪三十三年二月《致蒋观云先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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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南海先生运动党事于美洲,他在二月二十六日给先生的信里讲到进行各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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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弟览:前在伦敦复书,命汇之万元,不料美中存款为张孝等借去,致不能拨,及我来美,则有数大事相迫而来。惠伯不肯挪路款,十电来美,墨、欧请发十二万,不得不拨之,遂发九万。庇能、米绞与蔡氏全顶(不顶则大败,顶则自操全局),不顶则蔡氏已支过六万元,故迫于必顶,遂支美银六万(华银十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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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会派息,须支数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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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墨中承得电车(长八英里,有非常大利)须拨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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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事,皆即已拨款。合前港中代收支各数,凡十余万,及去年办货款,遂存无几矣。而墨地之当买尚另计,故与宜甫商(日本)炒地件亦不以为极佳,故不复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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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墨地大溢利,吾去年以五百买之一博洛,今卖得八千,所获几廿倍,顷更待万数乃卖,计可卅余万,若开电车尚不止此,得此全局皆能支持矣。诚幸事也。今吾为商会做十万,为广智《时报》各做万,广智从此可以稍纾矣。(今每股溢利千元,年尾不止对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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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汝做墨银行商会合万金,今汝可从容。闻《新民报》已止,汝专学耶?抑来欧耶?汝可告我,为汝筹定,今汝月费须几何,吾欲为汝筹定之(月二百抑三百乎)。今汇回二千元,可查收,即以兼支各学费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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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此再开大开宪政会,会已议定月捐人一钱八分,未知能行否。若果能得半,则五万之款亦易筹也。复问任弟动定。二月二十六日。”(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康南海《与任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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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三十日,清廷法部尚书戴鸿慈为法部与大理院权限事,曾致书请教于先生,这也是一件值得记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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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腊杪手发一函,敬问起居,并道谢感德,想邀察鉴。本日托汇丰银行转致一电,请教司法省行政事宜,与大理院审判之权限,诚恐电文简略,两署所以纠葛不清之故,执事未洞悉内容,故谨为足下详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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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七月宣布预备立宪之旨,其后组织内阁,以各部为行政大臣,拟以察院改为立法部,以刑部改为司法省,嗣因察院御史不肯听裁遂罢议立法一部,而刑部遂为司法衙署。惟枢密诸员,未明新学,故颁谕之始,即已含混不分疆界,(谕云,以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任裁判。)致令部院诸员,纷纷争议,互起冲突,山阴尚书[10]力主和平,甘居退让,而沈堂(大理院卿家本)乃以阴柔手段,攘窃法权,一切用人行政区划审判区域事宜,不关白法部,亦并未会衔,径直上奏,惟留秋朝现审诸例案,推诸法部,自馀修律大臣法律学馆,皆归一人之手,法部不过问焉。夫修律者,立法部之义务也,司法调度司法警察者,司法省之义务也,秋朝现审者,大审院之义务也,今以一人之责任,兼三权而有之,(秋审等大理院仍旧办事,不过令法部覆核耳。)其不丛弊者几何。且以修律一事,即令公诸司法省,尚未符今日立宪国体制,何况立法者此人,执法者此人,委任检察局员各级审判局员者亦此人。窃恐宣布之后,译诸报章,为环球立宪国所指笑,是以不揣固陋,提议翻案,走蒙各堂采择,将调度警察两事(修律尚未敢言)实行入告,奉旨依议,是两署皆已有得旨遵办明文(院奏在前),会议数次,莫衷一是,而员司已各怀意见,城府甚深,不能复议。目下所援引为依据者,仅《日本现行法典》一部(内附裁判所构成法),其余欧西各国如何,划分权限,尚未明晰,素仰我公热心为国,又复惠教谆谆,不以鄙人顽钝,用敢擅发函电,冒神明,伏乞将两署权限详细解释,援引欧西(日本已有)各国现行法律为典据,其留学生之擅法律学及裁判专门者,乞将衔名住址籍贯开单列示,俾呈堂察阅,以充他日各级裁判之选。再地方审判,拟由直隶、奉天、江苏三省先行试办,应如何区划地段,能否代为画策?方今考验人员无及格者,开局费用如何筹拟?日本改良之始,经济困难必视我国为尤甚,其开办从何处著手?足下薄海闻人,必有以开其鄙塞,伏惟勿吝赐教。”(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卅日戴鸿慈《致任公先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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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当日给徐佛苏的信里讲到这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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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电事顷复得其来书,乃法部与大理院争权限故也。盖大理院前经入奏,将一切用人行政区划审判区域修律各事,皆作为该院权限,恰恰倒置也。某尚书欲与之争,而苦不能引学理及各国例以为援,故乞相助,窃计吾国人日以争权为事,诚属可耻,然此事之曲,却不在法部,而在大理院,则助之亦宜。弟处惟普国法典有之,他国无可考见,然此事以学理断之,而已足矣。公所言皆极是,望即照草一文来为盼。彼函尚言拟即于直隶、奉天、江苏三处先实行裁判独立,询弟以应如何区划地段及开局费用云云,窃思无可适用之完全法典,则虽裁判独立,于人权有何裨补,彼所问皆枝节耳。公谓何如?”(光绪三十三年《与佛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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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新民丛报上海支店被火,以后该店各事悉由上海棋盘街广智书局代理。同时时报馆亦被火。四月三日何天柱君致先生的信里述说被火和应提前结束《新民丛报》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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