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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昏侯刘贺 二 论证“巫蛊之祸”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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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汉时期所谓“巫蛊之祸”这一事变当中,汉武帝太子刘据,因针对汉武帝行用巫蛊事发,从而不得不发兵反叛,最终兵败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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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学者论及此事,多谓此事纯粹出于武帝佞臣江充的陷害,太子据并未行用巫蛊;即心存审慎者,亦不过表述为其事或许如此而已。过去我撰著《制造汉武帝》一书,其中提到太子据应是确实施行了这一巫术,很多人读后,感觉难以接受,纷纷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发表看法。其中虽然也有学术性的论文,但更多的只是一种情绪激荡的议论,基于各种各样的心理和感情,以为拙说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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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人的心理和感情,尽管莫名其妙,我仍然表示尊重。另一方面,很多历史问题,因史料记载不够明晰,学者们基于各自的主观原因而做出不同的解读,从而持有不同的看法,本来也很难彼此认同,这很正常。尽管如此,为更好地说明刘贺其人的身世,特别是他与汉朝中枢政治所发生的深切纠葛,还是应该先详细讲述一下我对这一问题的思索,以供大家切实了解相关史事发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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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汉武帝时期的“巫蛊之祸”,当代学者中,有很多人做过乍看起来好像很深入的探讨,例如劳榦、田余庆、蒲慕州,等等。但我读后,感觉这些论述,似乎都与《汉书》等基本史料的记载存在很大的隔阂,甚至明显的抵牾,好像总是作者自己想得太多了一些。因学识所限,一时我还难以领会这些高论与历史事实之间的确切联系。既然自己把握不到,那么,这里就本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古训,暂不涉及他们着力探讨的那些史料中隐而不显的问题。好在即使不用这些或高明或幽深的概念,似乎同样可以说明一些基本的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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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人吕思勉,在所著《秦汉史》中,对“巫蛊之祸”始末,做过比较细致的梳理,多信而质实。下面所做论述,很大程度上便是基于这一基础。当时所谓“巫蛊”,如吕氏所说:“蛊之道多端,武帝时所谓巫蛊者,则为祝诅及埋偶人。”[11]这是本书相关论述据以立论的一项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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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及汉武帝时期的“巫蛊之祸”,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当时,人们行用巫蛊之术,只要不以汉家天子为祝诅对象,一般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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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其缘起,在秦代,就连朝廷,甚至都设有专门施行这种法术的“秘祝”之官,“即有灾祥,辄祝祠移过于下”。唐人张守节对此解释说:“谓有灾祥,辄令祝官祠祭,移其咎恶于众官及百姓也。”[12]如此堂而皇之地引祸水而下流,真是赤裸裸地以民为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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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廷设置这样的职官,在今天看来,固然恶劣荒唐,但却符合当时一般人的观念。类似的事例,如春秋楚昭王二十七年(前489),吴国伐陈,楚国发兵救之,两军对峙间,楚国统军的昭王却罹患重病,不治亡故。在去世之前,楚昭王曾与臣下商议祛病的办法,即述及此等移祸于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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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王病于军中,有赤云如鸟,夹日而蜚。昭王问周太史,太史曰:“是害于楚王,然可移于将相。”将相闻是言,乃请自以身祷于神。昭王曰:“将相,孤之股肱也。今移祸,庸去是身乎!”弗听。卜而河为祟,大夫请祷河。昭王曰:“自吾先王受封,望不过江、汉,而河非所获罪也。”止不许。孔子在陈,闻是言,曰:“楚昭王通大道矣,其不失国,宜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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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昭王仁义,这是大多数君王做不到的事情,所以才蒙受孔夫子高度赞扬,但秦始皇显然不会像楚昭王这样心慈手软,求长生既已百计必施,当然要设“秘祝”以移祸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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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做法,一直沿袭到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夏,始被废除[14],透过这一点,愈加可见此等巫术盛行的程度。民间普遍合理合法地施行,自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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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除此法之前的汉文帝二年(前178)三月,孝文皇帝刘恒,发布了一道涉及巫蛊的重要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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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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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书中“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这句话,今中华书局新点校本《史记》原本连读为“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语义不明,而看裴骃《史记集解》和张守节《史记正义》所做旧注,则愈加糊涂不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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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上下文义,知汉文帝乃云为“通治道”而欲除去“诽谤”和“妖言”两罪(《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将文帝此举概括为“除诽谤律”[17]),而作为这两项罪名具体针对的罪行之一,汉文帝列举的“妖言”之罪是“民或祝诅上”,亦即直接诅咒当今皇帝,故“吏以为大逆”。如此严重的行径,竟然能够得到汉文帝的宽宥,本来有一个重要前提,这就是皇帝在已经与民“相约结”亦即应允民众的情况下,随后复又“相谩”,也就是朝廷说话不算数,言而无信,蒙骗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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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并不是任何一种诅咒皇帝的“妖言”,都可以从宽发落,免除其罪责。台湾学者蒲慕州,曾以为汉文帝此诏是取消了“祝诅上”为“大逆”亦即处以死罪的律条[18],误解殊甚。这一事例向我们提示,当时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是直接祝诅今上,也是可以免受惩罚的。那么,民间百姓之间,行用巫蛊之术,更不会轻易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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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据《汉书·武帝纪》记载,天汉二年(前99)秋,“止禁巫祠道中者”。曹魏时人文颖注云:“始汉家于道中祠,排祸咎移之于行人百姓,以其不经,今止之也。”但唐人颜师古并不赞同他的看法,以为“文说非也。秘祝移过,文帝久已除之。今此总禁百姓巫觋于道中祠祭者耳”[19]。吕思勉以为,在对天汉二年秋朝廷这项禁令的解释上,应以颜师古所说为妥,但这并不等于“汉家果无祠道中之事”,文颖“其言自有所据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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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文颖所说,指出了秦汉时人于道中设祠的实质性用意,乃“排祸移咎于行人百姓”,亦即没有特定指向地把灾祸引向无辜的过路行人[21];同时也符合此番汉廷颁发诏书的旨意,日本学者狩野直喜就明确指出,在所有各种解释当中,应“以文说最长”[22]。正因为这样行用的巫术过于荒唐,所以,汉武帝才在天汉二年予以禁止[23],而颜师古把汉文帝十三年废除朝廷秘祝之官移祸于下的做法,看作除去一切“秘祝移过”行为,所说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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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例,同样透露出:当时除了没有合理理由而直接祝诅当朝的皇帝,或者如此这般在道路中祠祝以随机移祸于无辜行人之外,其他民间的巫觋蛊祝行为,以其冤有头,债有主,并不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与处罚,即这本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这是我们讨论武帝时期巫蛊之祸问题的另一项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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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需要适当予以说明的是,东汉时人郑玄,在注释《周礼》“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禬之,嘉草攻之”这一文句时,引述汉代律文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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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律》曰:“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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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慕州曾引述此文,以为这显示汉朝治理巫蛊之罪的律法,或有处以死罪的规定,只是在汉文帝已经取消了处死行巫蛊者律条的情况下,不知“这条法律是何时开始施行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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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汉文帝取消行巫蛊者死罪的看法,上文已说明其谬误。又《周礼》记述的“毒蛊”,郑玄释为“虫物而病害人者”。复检视《周礼》此条上一条为:“冥氏,掌设弧张,为阱擭以攻猛兽,以灵鼓欧之。若得其兽,则献其皮革齿须备。”下一条乃是:“穴氏,掌攻蛰兽,各以其物火之,以时献其珍异皮革。”[26]相互参证,通观其说,可知《周礼》所记“毒蛊”,应当是实指自然界中活生生的有毒“虫”类动物,这与西汉埋设偶人以行祝诅的巫蛊之术,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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