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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是。《潜规则》里面具体的那些东西,淘汰清官、清官堕落,像这些事,现在官场上还是这套东西。我们现在有这些东西,一看历史原来就有,而且人家表达得很清楚,一下子把现实的纵深拉到几百年前去了。有了这几百年的纵深作为根底,我就敢写了。那么,到底是写明史,还是写现在呢?这其实是没分别的,是打通了的,都是一个模型,一种规律。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是因为要了解现实,才开始挖这个时代的根子,到底是写历史还是写现实确实很难说,全都混作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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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宇:你在现实生活里面碰到的潜规则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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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比如说当编辑记者,我1986年在《农民日报》当群工部副主任。那一年我就是专门处理来信,有时候接待上访。那时候报社经常有上访的,看读者来信,好多信其实都是上访信。处理那一年的上访,看了一年的读者来信,看到的估计都是现在信访局看到的那些事。到处都是冤假错案,都是那种“我就这么办了,你怎么着?你告我去啊”。对老百姓来说,被人欺负是无可奈何的,告的成本极高,告下来的概率很低。一年看到的基本是这些,民和官之间的那种关系,老百姓的无可奈何。报社编辑一般也爱莫能助。读者来信引出的调查,极个别也能搞几个,一看这事有点新闻价值,值得一说,下去查查,基本也都是这么回事。我有一年基本就耗在这里,耗在中国社会潜规则引发的各种东西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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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宇:你有没有碰到类似的挫折或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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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咱们当编辑记者的,都知道我们面前的真实规则是什么。宪法怎么写都清楚,什么能报,什么不能报,我们也清楚,我们整天都生活在这些冲突之中。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每天都生活在潜规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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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宇:后来你写了《血酬定律》,在西方有没有这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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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血酬定律就是算人命,算暴力掠夺的成本和收益,而且付出的成本以人命为单位计算。这类计算,我没有见过其他学者的研究,无论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不过,我从血酬定律的角度解释中国历史的一些制度变迁,伴随着多方面的利害计算,这方面有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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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美国的经济学家叫奥尔森,以中国土匪为例,也是讨论并计算与暴力有关的利益分配。而且他在分析暴力的时候谈到一些重要的概念,我觉得这些概念都很好。例如“共容利益”,就是暴力集团,土匪或者军阀与老百姓之间存在一部分共同利益,他叫“共容利益”。比如兔子不吃窝边草,不抢附近的民众,附近的民众也给他通风报信,那里就有“共容利益”。奥尔森有一本书《权力与繁荣》,讨论暴力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我看了之后,感觉我走得比他远。首先,暴力掠夺的收益应该有个名称,就好像工人打工的收益叫工资,地主出租土地的收入叫地租,资本投资的收益叫利润或者利息。研究这些问题,写地租论、资本论,或者是工资论,总得给它起个名字,我就可以叫它“血酬论”。首先得有血酬这个概念,然后,进入这个概念,深入研究各种内部关系,再进一步研究这个概念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关系,发现固定的逻辑关系,找到规律,再用这个逻辑去解释各种历史变迁,解释中国的暴力集团与生产集团之间的关系,解释暴力集团内部的关系。我看奥尔森的感觉就是,我们的方向一致,但我比他走得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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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宇:是不是中国历史上类似的例子实在是连绵不绝,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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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是啊。你翻开历史,梁启超说过,二十四史就是一部相斫书。满篇都是战争,公开的或暗藏的暴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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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宇:在1949到1976年之间,有不少案例可以作为血酬定律活生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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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是。不管是土改,还是后来的“大跃进”、大饥荒、“文革”,基本都是以暴力为最终的威慑,推动制度变化,或者强行改变制度。面对基本上没有反抗能力的个人,我们把暴力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我把这种暴力决定制度的道理,称为元规则,即决定规则的规则。元规则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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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宇:1976年“文革”结束之后,有没有走出这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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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文革”结束的标志就是粉碎“四人帮”,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后来,我们看到改革开放的决策者,也是可以指挥枪的那些人。开放到哪儿,或者改革到哪儿,这个边界是怎么选定的?比如说,最有利于党的领导,可不见得最有利于农民的发家致富。如果农民的发家致富跟加强党的领导是一致的,那就开放到那儿。如果再往前走一步,就损害党的领导了,虽然有利于农民的发家致富,但是仍然停下来。决策者始终是暴力最强者,依然是“元规则”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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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各种制度变迁、规则变化、改革,都是规则的调整,背后都在遵循这个规律。我们始终在这种元规则的支配之下,在这个意义上,一直没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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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跟三十年前有一个很大的不同,这三十年意识形态的影响下降。当年毛泽东也知道大包干能把粮食生产搞上去,但是他还有另外一个理想,比吃饱饭更高的理想——建设共产主义,他还想成为国际共运的领袖。他明确地说:我们要走群众路线,但也不能完全听群众的。农民要自由,我们要社会主义。为什么不给农民自由?因为这跟共产主义理想是矛盾的。毛泽东去世之后,到了改革开放,这么强烈的意识形态追求消失了,当国际共运领袖的追求也消失了。核心目标,最大的价值,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转换成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相应的,一些经济自由可以放开了,我们也看到了自由的一系列的扩展,农民、工人、商人、资本家有了自由,而自由就是规则边界的调整。最高的决策者,或者统治集团认为,这样的调整不仅符合农民的利益,也符合统治集团的利益,这是他们的共容利益。改革开放前跟改革开放之后,最重大的变化,摆在第一位的,就是最高价值的变化,由这个变化导致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判断的变化。元规则仍然在发挥作用,对权力最有利的变化发生了,各种调整就发生了。但元规则仍然是决定规则的规则,最根本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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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宇:在潜规则和血酬定律之外,你还创造了许多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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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我也没细数过,有几十个吧。比较大的词是“官家主义”。秦以来的社会,按照毛泽东的说法,百代都行秦政制。我们现在行的是秦制,郡县制。秦“废封建、立郡县”,封建制已经给废掉了。可是我们的教科书说,秦汉一直到晚清,中国都是封建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叫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这是教科书上的标准表述。但是这个表述无法跟古汉语接轨,古人不会认这个账:早就废封建了。用这个概念去跟欧洲翻译的封建主义接轨,人家也不会认这个账。西欧的封建,还有日本的封建,都是许多世袭贵族,许多独立王国,上面架着一个大王。不是像中国这样大一统,每一个地区和部门的干部都是上面任命的,就像上市公司一样,皇帝当董事长,聘一个CEO当宰相,再聘一堆MBA,进士、举人当知县知府,除了皇帝之外,都不许世袭。考试选拔,代理人几年一换,官家主义很像一个上市公司的结构。封建主义更像是商会的结构:一堆小老板,推举一个大家服气的老板当会长,但是这个会长只有自己的公司,不能把别人的公司变成自己的公司。就像英国国王一样,有他自己的一个地盘,其他的贵族有贵族的地盘,你要征人家的税,要征得人家的同意,不同意可能引发战争,英国的大宪章就规定了这样的关系。中国不像商会制度,更像上市公司制度,打天下坐江山的那些人当股东,封王封侯,每年按股分红。董事长杯酒释兵权,不让这些股东干涉公司事务,公司的事单请一批人来打理,封建贵族退居二线,这时候就不能叫封建主义了。如果封建贵族在一线,当着小老板,那叫封建主义。到了郡县制,当家做主的,主义的,已经是官家集团,所以叫官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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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家”在古汉语里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的是皇帝,《水浒》里的赵官家说的就是皇帝。第二层意思是衙门,路是官家的,叫官道,树是官家的,叫官树。公家和官家是同义词。第三层意思是,官家是对官员个人的尊称。古汉语里官家就是指皇帝、衙门、(官员)个人。这三者在中国古代都可以“主义”:主,当家做主,立法定规;义,就是那套规则,正义的那些观念由他们来规定。皇帝去主义,立法定规,就是王法。衙门立法定规就是部门法规、地方法规。官员个人立法定规,大体就是潜规则。这么一个结构就是中国历史上真正管用的那套规则体系:王法管用;地方法规、部门法规、各项土政策管用;官员个人的潜规则也管用。这三个主体之间还互相争夺地盘,皇帝强了能把这两个压缩,能反腐败;衙门强了,能把皇帝架空,政令不出中南海;官员能力强了,不仅能让政令不出中南海,还能掏空各级衙门。但是,这三者不管怎么勾心斗角,立法定规的都属于官家这个集团。所以我就把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称为官家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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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是对中国秦汉以来的社会比较贴切的命名,比封建主义好多了,比专制主义也好。李慎之先生推广的一个说法叫“皇权专制主义”。“皇权专制主义”比专制主义贴切,比封建主义也准确,但是有一个问题,单说皇权专制主义,就是我们讲到的王法,那部门法规、地方法规呢?政令不出中南海,中南海之外谁在主义?还有潜规则,谁在主义?所以,仅仅说“皇权专制主义”也不贴切。比较贴切的说法就是官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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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宇:你最近在研究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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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最近正研究“大赦”的历史。皇帝登基,大赦天下。有时候特赦,有各种各样的“赦”,赦免各种罪。中国历史上的各种赦免实际上都是利益交换。比如说,秦朝记载的唯一一次赦免就是陈胜吴广反了,起义军造反,过了潼关,直逼咸阳,皇帝怎么办?军队全都出去了,或者被击溃了,反正不在咸阳。于是就大赦,赦骊山修秦皇陵的刑徒,全都免罪,发给武器,上战场打仗。弄来几十万人,章邯带着他们打,一战而胜。秦朝记载的唯一一次大赦就是这样的利益交换。赦免人家的罪,换来去打仗卖命。后来的赦就多了,到了汉以后,几乎一两年一次,但实质都是在交换。有的时候跟天交换,有的时候跟人交换,有的时候跟罪犯交换,有的时候跟造反起义的交换,核心都是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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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推动力量在哪儿。人家都说,政治体制改革是与虎谋皮,你让既得利益者,尤其是贪官污吏搞政治体制改革,办得到吗?那不就等于让他们自杀吗?所以政治体制改革搞不下去。但是倒过来想,如果能把贪官污吏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搞政治体制改革,那政治体制改革就会容易得多。怎么能够调动贪官污吏的积极性?需要一次重大的利益交换。你来搞政治体制改革,搞民主法治,把你自己的权力献出来,但是可以交换来一个东西,对于他们来说,最缺的已经不是钱了,如果是贪官污吏的话,最缺的是安全。那就用安全来换。他们那么多钱了,也该退休了,给他们一个机会,把钱洗白了,换取他们支持政治体制改革。这不就是一次大规模的利益交换吗?这就伴随着大赦。当然,不能光赦贪官污吏,连各种冤假错案一概大赦,大赦是针对所有人的,以前的事既往不咎。一旦有这样的激励,贪官污吏会怎么做?对他们来说,早改成一天,他就早安定一天。要不然总是一个心病。所以,这是一个强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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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合理吗?它的正当性如何?为此就得去找中国历史上的经验。但是仅仅找中国历史上的经验说服力不够,人家已经不觉得中国的传统经验有合法性,封建社会或者说皇权专制主义社会、官家主义社会,并不是我们可以理直气壮模仿的。那其他的转型国家是怎么处理历史问题的?那些贪官污吏,或者各种背上其他罪的人,他们受到追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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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官方主导转型,改革;一种是民间主导转型,推翻过去,替代;还有就是上下商量着来,民间和官方的力量都很强,比如像波兰那样,团结工会、政府都强,既不是改革,也不是替代,居中状态,改替。凡是改革都没有追究,都没有清算;凡是替代都有追究,既然推翻了你,就得算算过去的老账。所以,如果政府主导的改革成功,就等于完成了一次大赦,改革成功不会再有历史清算。如果我们明确认识到这一点,知道这样的交换在中国历史上,在外国历史上,在转型社会中,是不断发生的,是重复出现的,那我们就可以主动利用这种交换关系,事前就把它拿出来作为悬赏,与其等转型完了再赦免,不如现在就用赦免激励转型。这样,就会把以前看作不可逾越的抵抗力量,与虎谋皮的那只虎,一下子变成了改革的推动力量。我想介绍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就关注大赦方面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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