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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努尔哈赤诸子,上引文还遗漏了第十三子、庶出之赖慕布,第十六子,庶出之费扬古。其中的三“后”,所生嫡子共计8人。明显的事实是,和硕贝勒的人选严格限定在嫡子范围,换句话说,在8嫡子中,除德格类因某种缘故受到冷落外,其余诸人在努尔哈赤生前先后被授予整旗。而庶子即使年齿徒长,亦绝无领旗的奢望。如皇太极庶兄阿巴泰,年长功著,也不过附入弟旗,分得6牛录庶民。[41]在明中叶以前女真部落酋长家庭中,尚未发现诸子有嫡庶之别的迹象。努尔哈赤建国,以诸嫡子分领一至两旗,是政治等级制度发展在爱新觉罗家族内部的突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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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森《八旗制度考实》在分析天命年间金国制度特点时指出:“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国体也,一国尽隶于八旗,以八和硕贝勒为旗主,旗下人谓之属人,属人对旗主有君主之分。”旗是和硕贝勒的私产,除父汗以外,他人不得染指,属人也无权越过自己的和硕贝勒(旗主)与它旗交结。和硕贝勒与属人间建立起类似君臣,义如父子的严格隶属关系。天命八年努尔哈赤处死了老臣额尔德尼,罪状之一就是越过旗主多铎,向它旗贝勒索取财物。[42]其时旗主多铎也不过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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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的私有性还表现在它的继承有一定统系:蓝旗原属舒尔哈齐,努尔哈赤将其幽杀以后,仍将镶蓝旗分给其子阿敏,天聪四年(1630)阿敏获罪以后,该旗转入其弟济尔哈朗手中;红旗初为代善私产,以后镶红旗由子岳讬继承;至于本身领属的正红旗按传统应归幼子萨哈廉;白旗原属褚英,死后转归其子杜度,这种统属关系一直保持到天命末年;黄旗为父汗自己所有,以后也留给幼子。旗作为家产在家庭内部继承的事实,充分体现了这种分配的私有性质。对旗的私有,奠定了和硕贝勒的实力地位。旗是以牛录为细胞的,牛录则以壮丁来编组。和硕贝勒通过对旗下人丁的占有,实行强制的或超强制的经济剥削,敛取粮赋、杂物,签派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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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旗的私有,又成为八家和硕贝勒势均力敌,不相统属的经济基础。“得些人来,必分八家共养之”;“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共用”;战斗力役,抽甲派兵,举凡与国家有关的公共开支,统统由“八家均出”。[43]以此为前提,又有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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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和他的亲近子侄,组成治理国政的最高领导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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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四十三年(1615),努尔哈赤在建立八旗制度,对传统部落组织进行全面改造的同时,正式建立议政会议制度:“每五日一次,使诸贝勒大臣聚集衙门议事,是非公断,作为常规。”[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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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起兵初,子侄年幼,凡重要军政事务只能依靠视为股肱的五大臣额亦都、何和礼、费英东、扈尔汉、费扬古议决,组成以努尔哈赤为主的中枢议政集团,随着子侄次第长成,年长诸子成为各掌一旗的和硕贝勒,五大臣渐被疏远,分别拨入各旗任固山额真,成为和硕贝勒的附庸。参与议政不过陪同末议,失去了昔日的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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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太祖朝老满文原档》记载了天命四年(1619)十一月一日金国的“十部(塔坦)执政贝勒”与蒙古喀尔喀五部诸贝勒盟誓经过,其中十部(塔坦)执政为:昆都仑庚寅汗、古英巴图鲁、阿敏台吉、莽古尔泰、洪台吉、德格类、阿济格阿哥、杜度、布尔杭古、德尔格勒。[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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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庚寅汗,是万历三十三年(1605)蒙古喀尔喀五部给努尔哈赤奉上的汗号。布尔杭古、德尔格勒,则是新降附的叶赫贝勒,汗的姻亲。此外,参与执政的古英巴图鲁代善(努尔哈赤次子),阿敏台吉(舒尔哈齐次子),莽古尔泰(努尔哈赤五子),洪台吉(皇太极,八子),德格类(十子),阿济格(十二子),杜度(长孙),均为努尔哈赤的子孙辈。他们中间,年龄最长的代善36岁,幼子阿济格仅14岁。由此可见,主持政务的议政会议除若干异姓亲贵外,以汗家族为核心,带有家族政治的鲜明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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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议政的诸贝勒也即执政贝勒。从此以迄天命末年,努尔哈赤另外一些子侄诸孙也陆续跻身执政贝勒之列:斋桑古(舒尔哈齐子)、济尔哈朗(斋桑古弟)、多尔衮(努尔哈赤十四子)、多铎(十五子)、阿巴泰(七子)、岳讬(代善子)、硕讬(同上)、萨哈廉(同上)、豪格(皇太极子)。以上便是天命年间汗家族参与议政、执掌“大政”的执政贝勒。其中,仅阿巴泰一人庶出,而他参与议政又在弟德格类、济尔哈朗,侄杜度、岳讬、硕讬诸人之后。说明重嫡不重庶是简任执政贝勒的重要条件。[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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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执政贝勒中,和硕贝勒居有核心地位。依年龄次序,代善又称大贝勒、阿敏称二贝勒、莽古尔泰称三贝勒、皇太极称四贝勒,合称“四大贝勒”(四大王)。天命元年(1616),努尔哈赤命四大贝勒“共理机务”;六年(1621),进一步命令四人“按月分直”,轮流执掌日常政务。[47]和硕贝勒与执政贝勒身份重合,分掌八旗,主持议政,逐渐形成分权共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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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主政期间,金国实行的是以汗为首的执政贝勒议政制。由于他在长期征战中建立起无可争辩的权威,兼有家长和汗的双重身份,所以八和硕贝勒相互独立、势均力敌,不但不会对他的地位构成挑战,相反,为他在血缘观念仍旧保持顽强影响的条件下,利用亲近子弟对被征服的部民与部落实行控制提供了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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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年事渐高,努尔哈赤不能不对诸子侄之间能否长期同舟共济表示担忧。特别在四大贝勒内部,代善长期参与国政,位居四大贝勒之首,为人宽厚,难以御众。皇太极“英勇超人”,素为父汗偏爱,但内多猜忌,在汗位角逐中咄咄逼人,甚至“潜怀弑兄之计”。天命六年,阿敦密告代善:皇太极、莽古尔泰等人将要对他进行陷害,“事机在迫,须备之”。[48]代善闻讯惊惧不已,往见其父而泣。努尔哈赤为平抑内讧,以“交构两间”的罪名将阿敦论处。阿敦是努尔哈赤从弟,开国功臣之一,却成了两大贝勒明争暗斗的牺牲品。大贝勒阿敏为舒尔哈齐子,天聪四年(1630)皇太极宣布阿敏16大罪状时,斥他“怙恶不悛,由来久矣”,[49]可见彼此早有嫌隙。莽古尔泰之母系被迫离异的大福晋,继汗位希望渺茫,他与阿敏各有隐衷,不得不审时度势,依委于代善、皇太极两者间,使诸大贝勒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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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毕生创业,目睹并亲历了一幕幕“骨肉相残”的悲剧。天命六年正月,他要求诸子侄对天祝祷,“吾子孙中纵有不善者,天可灭之,勿令刑伤,以开杀戮之端”;临终前遗言诸贝勒,复援举六祖贝勒以及董鄂、王甲、哈达、叶赫、乌拉、辉发、蒙古因“贪财货、尚私曲、不尚公直,昆弟中自相争夺杀害,乃至于败亡”的历史教训,并剖明心迹说:“吾以彼为鉴。”[50]他深恐诸子日后为争夺权位重开衅端,试图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取代身后可能出现的权力真空,以维系八家分治局面的稳定。经过长时间酝酿,在天命七年(1622)三月,提出了八和硕共治国政的设想,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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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父为国主者,毋以强势之人为之,恐以其人为主,恃力妄为,获罪于天。且一人之识见何能及众人之议?以尔等八子为八王,八王共议庶可无失。八王视不拒尔等之言者,继尔等之父为国主。若不纳尔等之言,不遵善道,八王可将所任之汗易换,另择不拒尔等言语之贤者任之。”明确提出继位新汗的首要标准是能够采择众议,并规定八和硕贝勒集体拥有新汗的推举权、罢免权和更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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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尔等八王共理国政时,若一人有得于心而言,另外七人当会其意而发明之,若己不能会意又不能发明他人之所得,惟缄默无语,当以在下子弟代之为王。”规定八和硕贝勒集体拥有对不称职和硕贝勒的撤换权和接替者的择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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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遇事它往,议告众人而言,毋行未议之事。若聚于尔等八王所任国主之所,一二人毋聚,当众人毕集合议治理国事。”强调共议国政的原则,以避免个人专断擅权和结党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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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八王合议,设诸申(女真)大臣八,尼堪(汉)大臣八,蒙古大臣八。其下设诸申理事官八,尼堪理事官八,蒙古理事官八。诸理事官审理后告于诸大臣,诸大臣议定后呈上八王,所定之罪由八王定夺。”提出设立官职,作为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时的辅佐,并实行众理事官、众大臣、八和硕贝勒三级会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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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国主于每月初五、二十日两次升殿,初一晨起往堂子叩首,向渥辙库(家内神)叩拜,尔后国主亲向诸叔诸兄叩首毕,始升汗座。汗本人与受己叩首诸叔、诸兄一处同座,受众人叩拜。”即规定新汗对家族长辈和同辈兄长的应尽义务,以及同座受拜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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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汗父所定八分所得外,若贪得一物、贪隐一次,当停其一次应得之份;若隐二次,停其两次应得之份;若隐三次,当将其应得之份永革。”[51]即八和硕贝勒在经济上的均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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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共治国政”的内容,以及与之相配合的:推举新汗、彼此监督、共议国政、设官辅政、同座受拜、八家均分等六项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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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治国政”的基本宗旨,是以集体的权力制约个人的权力,以合作共议限制个人专断。换句话说,即通过排斥每个人对权力的垄断,共同维持集体意志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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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治国政”是在八旗分庭抗礼、互不相让基础上实行的,是八和硕贝勒分权共治的组织形式。它的经济基础则是“八家均分”,使八旗形成彼此独立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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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努尔哈赤为这一政治设计绞尽了脑汁,事实上它并没有能摆脱女真社会旧传统的羁绊。举凡推举新汗、共议国政、八家均分,无不体现了部落时代民主制度和平均分配原则的遗风。“共治国政”的设计付诸实施后,既无法适应对一个日趋复杂化的国家组织实行有效管理的要求,也无力平抑爱新觉罗家族内部围绕最高权力展开的矛盾冲突。皇太极继承汗位后,颇感事事受到诸大贝勒的掣肘,“虽有一汗之虚名,实无异整黄旗一贝勒”。[52]于是在多头政治“复辟”的背后,又孕育出新的分裂内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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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努尔哈赤时代爱新觉罗家族的执政形式虽然有所变化,但是伴随着金国的发展,他们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垄断也在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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