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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61 在八旗共治的体制下,努尔哈赤以一个族长的名誉,掌管全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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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63 天命六年(1621),剽悍勇猛的八旗军队大举西进,先后占领了明辽东重镇沈阳和辽阳,并夺取了辽河以东的70多个城堡——西起今鞍山、海城、盖平、熊岳、复县,东至宽甸、凤城等地。辽东半岛上,辽河以东的全部地区,被纳入金国的统治之内。长期以来活动于东北边区的女真人,从此迁入汉人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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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65 这个新兴的国家,不知疲倦地东征西讨,被征服的女真人、汉人、蒙古人迅速增多,并被编入八旗组织,天命十一年(1626)七月,努尔哈赤训谕诸贝勒大臣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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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67 推尔等之意,以为国人众多稽察难遍。不知一国之众,以八旗而分隶之,则为数少矣,每旗下以五甲喇而分隶之则又少矣,每甲喇下以五牛录而更分隶之则又更少矣。今自牛录额真以至什长,递相稽察,各于所属之人,自膳夫牧卒,以及仆隶,靡不详加晓谕,有恶必惩,则盗窃奸宄,何自而生哉?[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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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73 努尔哈赤在这里所强调的,显然是八旗等级制度对实行政治统治、维护贵族特权利益的必要性。在这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中,汗家族高踞于它的顶端;以下是异姓贵族,大小官员,他们是处在不同阶梯的统治者,至于牛录下普通旗人、“膳夫牧卒、以及仆隶”,则是身份地位不尽相同的被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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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75 在古代北方民族中,诸如出身匈奴国家挛鞮氏(虚连题)、突厥国家阿史那氏、鲜卑国家拓跋氏、蒙古国家孛儿只斤氏、金国女真完颜氏,乃至后金国女真爱新觉罗氏的最高统治者,实际上都不是以自己的整个氏族,而只是以自己为大家长的显贵家族为核心,实行对全体国民统治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看,先有的家族关系,然后才有的政治关系。由于氏族社会的残余影响,作为统治阶层代表的国家与统治家族融合在一起,是正常的历史现象。统治家族的族长也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这样,国家的权力机构与特权家族相结合,政治关系与家族关系紧密纽结在一起了。按照当时人的说法:“汗犹一家之祖父也,贝勒犹一家子弟也”,[54]努尔哈赤以诸亲近子侄分掌八旗,主持议政,建立起了集族权、政权于一身的“父汗”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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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77 那么,作为一族之长的努尔哈赤是如何对本家族成员进行管理的呢?《满文老档》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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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79 聪睿恭敬汗自幼生活贫苦,心存公正,沉默寡言,善于劝阻族人殴斗。劝而不从,则责其用壮逞强者,并科以重罪。其知错认错,听从劝告者则嘉之,重罪从轻,从容完结。其见善者,纵是仇敌,论功擢之。其犯罪者,即为亲戚,亦必杀之。因一贯公正善良,故此本族伯叔,兄弟等无论何事,俱委聪睿恭敬汗予以了结。[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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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85 以上议论,固然是一片溢美之辞,但所列努尔哈赤的一些优点,如处事公道,扶弱抑强,仗义执言,至少在他创业初期,应是有的。否则,就不可能团结家族成员,共同奋斗,同甘共苦,使自己的力量逐步壮大起来。万历十二年春,努尔哈赤得知妹夫噶哈善死讯,不听族人劝阻,不计个人安危,执意往寻其尸,就是他待亲友注重情义的一个例子。同时,对参与阴谋的五祖子孙也异常宽容,能拉拢即拉拢,或者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但这与其说是出于“善良”的天性,不如说是“自料兵少难敌”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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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87 事实上,努尔哈赤对待那些反对自己的族人,不论亲疏长幼,都是很少宽宥的。《满洲实录》卷一记,努尔哈赤起兵初期,沿途诸部“皆是仇敌”,这当然也包括他的部分族人。兆嘉城主理岱,与努尔哈赤本系同族,却结纳强部哈达与他抗衡。万历十二年(1584),努尔哈赤攻破其城,理岱据说被宥不死,但本人与所属部落从此销声匿迹。在努尔哈赤武力征服的一系列村寨中,也包括了他六祖宝实所居的章佳。但《满洲实录》有意略去了同室操戈的史事。起兵33年后,努尔哈赤终于称汗建国。这时的他,不仅拥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在家族内部,也由当初的后生晚辈上升为长辈。子侄们恭敬地称他为“父汗”,作为一国之主同时是爱新觉罗家族的族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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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89 努尔哈赤在建立法制过程中,第一次赋予了本家族政治特权。早在佛阿拉(旧老城)时代(1587—1603),拉哈墨尔根的妻子因扯了爱新觉罗家妇女的衣领,就被他残酷地下令处死。[56]建国以后,制定专门法律,规定对冒犯汗亲戚者,哪怕用手指触一下,也要处死。天命七年,博和里与塔拜阿哥(努尔哈赤第六子)斗殴,获罪拟死,因功免死,箭刺耳鼻。努尔哈赤的一个孙女嫁给功臣董鄂额驸的儿子,被凌辱而死,努尔哈赤命杀董鄂额驸之子抵命,[57]努尔哈赤特别申明:“凡轻视汗族者,责打之;其殴打者,斩之。”命将此令笔录下来颁发给诸子。[58]努尔哈赤在以法的形式将人们分为不同等级时,将他的家族置于这座金字塔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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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91 汗是这个特权家族的代表,当然更不容僭越冒犯。法律对盗窃汗家财物者刑罚最重。天命六年,汗的家人福汉窃取了绸衣送给外孙,被发现后子孙骈诛。八年五月,汗闻知纳钦盗取自家帐房后怒不可遏,斥责他要盗尽自己的家产,下令杀死。福汉、纳钦所盗均非贵重之物,只因为直接触犯了汗的权威,就被毫不留情地处死。更有甚者,巴克什(文士)达海仅仅因为接受了汗侍女的两匹蓝布,就被定为死罪。后以通晓汉语汉字,人才难得,才幸免一死。[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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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93 金国的法律,对于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已有所区别,规定凡过失伤人者,鞭一百,赔人一口;对故意杀人者,一般处以死刑。[60]但处以死刑的惩罚,只限于普通下层旗人,贵族犯此罪行,则网开一面。《满文老档》天命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色勒阿哥前在佛阿拉时,以“妖精附体”为由,毙家中仆妇和牛录下女子各一,被告发后,定议:革职,赔还被打死之二妇。所谓赔还二妇,意指色勒将自己所有的二个妇人交给汗,是金国特有的刑罚。色勒阿哥,系努尔哈赤伯父礼敦巴图鲁孙,是汗的侄辈。因此,虽犯有故意杀人和隐匿罪行两重大罪,只受到赔人与革职的惩罚。即便这种惩罚,也不过徒具象征意义,事隔不久又可重新授职。何况户下仆妇赔出两人,犹如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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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95 金国刑罚野蛮,仍带有部落时代血族复仇的特点,但除了诛除政治异己的个别场合,各种野蛮的刑罚绝不用于汗家族成员。惩罚族人的习见方式为“囚禁高墙”。早在建国前时代,努尔哈赤就说过:“凡有恶罪之人等,不得由我等亲杀之,当囚于木栅高墙之内”,[61]是有关“囚禁高墙”的最早报道。这里的所谓“恶罪之人”,当指那些犯有死罪而又不便或不愿杀死的贵族。万历四十一年(1613),努尔哈赤因不满长子褚英乱政,将他“幽于木栅高墙内以居”。天命五年,阿敏弟斋桑古与代善子硕讬因不满兄、父的苛待,合谋叛逃明朝,谋泄后也被“囚禁在高墙的屋中,使其居住”。这些受刑者无一不是汗的族人,可知“囚禁高墙”实即软禁,它的对象仅限于汗(帝)亲族。清朝宗室犯法,有高墙拘禁之条,当源于此,乾隆年间始废弛。但清季宗室尚有“囚禁空房”之刑,是“囚禁高墙”的变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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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97 除长时期监禁,还有临时性的囚系。天命六年十一月,济尔哈朗、斋桑古、硕讬三贝勒因向达尔罕虾(侍卫)行贿,努尔哈赤令披妇女短袍,系女人裙,划地为牢,监禁三夜,以达到惩戒和羞辱的目的。这类惩罚,是女真社会男权昌盛与女性地位衰微的一种法律表现。但对于被惩罚的贵族来说,法律对他们的宽容与对普通国民的严厉,不啻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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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99 努尔哈赤作为一族之长,在家庭和家族内拥有支配财产的绝对权力。万历四十一年(1613),他回顾说,先前曾分予年长两子属民各5000户,牧群各800,银各万两,敕书各80道。[62]属民(诸申)与奴仆(阿哈)不同,他们是承担兵役、徭役、赋役的主体,因此当国家建立后,便构成贵族实力地位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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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801 旗(固山)和牛录是贵族集团分配和占有属民的两个基本单位。和硕贝勒为一旗之主,以旗为单位的旗人名义上都是他的私属。然而就旗内部而言,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隶属关系。对和硕贝勒说来,真正属于他名下的,是努尔哈赤作为遗产分给他的那部分牛录。据皇太极后来追述,父亲“分拨牛录与诸子时”,给阿济格、多尔衮、多铎各15个牛录,自留15个牛录。待父亲去世,皇太极将余剩15个牛录给予多铎。[63]说明和硕贝勒至少拥有15个私属牛录。清朝入关以后,领旗的和硕亲王由皇帝各拨给15个牛录(佐领),恐怕不仅是历史的巧合。在每个和硕贝勒周围,还集合了血缘关系比较疏远的若干贵族,他们也从努尔哈赤处分得数量不等的牛录。如努尔哈赤的庶子阿巴泰,就分到6个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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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803 努尔哈赤将旗、牛录的予取予夺作为有效控制族中子弟的重要手段。他曾将长子褚英的财产,包括属民在内,全部剥夺。他还以种种罪名,先后褫夺了赐予莽古尔泰、汪善、穆哈廉等族人的牛录和属民。[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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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805 族长之权实即家庭内部家长特权的延伸,其中也包括对家族成员的主婚权。努尔哈赤先做主将胞妹嫁给了嘉木河寨主噶哈善,待其被害,又以妹改妻沾河寨主杨书。妇女的择婚与寡妇的再嫁,均操于作为一家之长的努尔哈赤手中。有清一代,皇室近支子女婚嫁,须由皇帝指婚,其渊源盖缘于此。《满文老档》八年九月十二日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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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807 汗之妹夫曾为哲陈路大臣,初附汗同行,故以妹妻之,有三子。中年以后,汗妹因恶其夫,而欲离之。汗念其原为好友,未准。夫妻死前,已分居十五年。夫至死未得与妻相见,故汗怨其妹,仍眷爱其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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