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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贝子硕讬(代善子)和郡王阿达礼(代善孙)图谋推翻成议,拥立多尔衮,对代善说:“今立稚儿,国事可知,不可不速为处置。”受到代善的斥责。但他们还不死心,继续私下活动。于是代善举发了他们。质询俱实,因扰乱国政,以叛逆罪论死。阿达礼母、硕讬妻结党助逆,及同谋吴丹,一并处死。籍阿达礼家,财产军兵归代善名下;硕讬的财产军兵则没入多尔衮家。并削除宗籍。[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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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夺帝位的过程中,以多尔衮、豪格为嗣君的意见均被否定,但是从这些意见却可以看出,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或弟终兄及)两种可能性,充分反映出清初皇室继嗣制度的不规范性。最后,当然是父死子继的形式占了上风。到雍正一朝,又独出心裁地发明了“秘密立储”制度,即由皇帝生前亲自书写皇位继承人,密封匣内,放在乾清宫正中匾额之后,皇帝死后再取视继立。这种有别于汉人皇帝“立嫡以长”的制度,既保持了皇帝在选立嗣君时拥有较大的自由度,又可以消弭皇子间的帝位之争,成为清朝制度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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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多尔衮、豪格未能入承帝位,主要是双方各具实力,互不相让的结果。多尔衮战时外出将兵,立下汗马功劳,平日参与议政,主持吏部,积累了处理国政的经验,是宗室贵族中文武双全的难得人才。但是,他对帝位的觊觎终未能实现,还违心地将拥立他的硕讬、阿达礼处死。[100]这不是他主动退让,情愿让贤,主要是在子继父位的大趋势下,多尔衮再想兄终弟及已困难重重,再加上拥立豪格势力的反对,他只好改变初衷。尽管如此,他并不是这场争斗的失败者,由于拥立6岁的福临,一切实权掌握在他手中,他成为清朝实际的最高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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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格作为皇帝长子,皇太极死时已35岁,而排行在他下面的兄弟还未满16岁。另外,他比叔父多尔衮大3岁,又有两黄一蓝旗为实力后盾,本来很有希望继承父亲的帝位。他没有当上皇帝的根本原因是清朝实力比较分散,皇权还未压抑住强大的旗主之权。领旗的诸王各拥重兵,他们要保持特权,不愿牺牲自己独立的意志。[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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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格未能继立,不能不是拥立他的一派人的挫折。但是皇九子福临为嗣君,毕竟给他们保留了面子。福临的即位,虽然避免了两大势力的激烈冲突,但双方积怨已深,又为私利所驱动,矛盾仍在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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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格为了与多尔衮势力相抗,开始多方拉拢多尔衮的胞弟多铎。多铎与多尔衮的感情出现缝隙,多铎派人讹诈多尔衮属下,法司质审,认定多铎“藐视亲王(多尔衮)”,应加倍坐以应得之罪。[102]崇德八年十月,多铎谋夺大学士范文程妻,事情败露后,罚银1000两,夺15牛录。豪格有意从轻发落,改为罚银3000两。[103]第二年(顺治元年)三月,豪格与多铎同出放鹰行猎,日久始归,部议两人应得之罪。多铎与豪格过从日密。多铎告诉豪格:“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初议立尔为君,因王性柔,力不能胜众。议遂寝。其时我亦曾劝令勿立,由今思之,殆失计矣。今愿出力效死于前。”[104]表示转而支持豪格。与此同时,原属豪格麾下的两黄旗大臣如固山额真谭泰、护军统领图赖、启心郎索尼等人,看到摄政王多尔衮权势日隆,转而率两旗附和多尔衮。传统的政治营垒出现了新的分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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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1644)四月,原来支持豪格的正蓝旗固山额真何洛会讦告豪格“图谋不轨”,说他百般诋毁多尔衮,内有“和硕睿亲王素善病,岂能终摄政之事?能者彼既收用,则无能者我当收之”,“和硕睿亲王非有福人,乃有疾人也,其寿几何而能终其事乎?”等语;又扬言要“手裂若辈之颈而杀之”,以解心头之恨。[105]诸王大臣会议,请杀豪格,只是由于福临帝啼泣不食,才得以免死。豪格被夺所属7牛录人员,罚银5000两,废为庶人。其心腹固山额真俄莫克图、议政大臣杨善、伊成格、罗硕等人,均以“附王为乱”罪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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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太宗实录》卷25,第11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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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太宗实录》卷1,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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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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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葳:《旧满洲档译注》(一),(台湾)故宫博物院1977年版,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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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太宗实录》卷2,第23页上;张葳:《旧满洲档译注》(二),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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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清太宗实录》卷9,第28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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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葳:《旧满洲档译注》(二),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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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清太宗实录》卷8,第28页下至29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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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清太宗实录》卷1,第11页下12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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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清太宗实录》卷5,第3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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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满文老档》(太宗)卷30,天聪四年六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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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丙编,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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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第41页;卷中,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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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清太宗实录》卷5,第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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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清太宗实录》卷7,第30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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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清太宗实录》卷9,第28页上下;卷10,第8页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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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清太宗实录》卷30,第25页下26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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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清太宗实录》卷10,第37页上下;卷11,第2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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