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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人入关前,无所谓妇女的“贞节观”。而汉人社会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已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在汉人历史上,尽管早在秦代已有提倡妇女贞节、褒奖守节寡妇之例,但整个社会对妇女的再婚尚持宽容态度。自宋儒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守贞持节的枷锁日愈深重。明成祖时仁孝文皇后作《内训》,有言“纵观往古,国家废兴,未有不由于妇之贤否”。将妇女是否贤德,提到关系国家兴亡的高度,所谓“贤德”的内涵,则是“女德有常,不逾贞信”。从此,能否保持贞操,便成为衡量妇女好坏的基本尺度。同时,不仅夫死寡妇改嫁会受到舆论谴责,就是未婚少女,只要已许聘予人,而未婚夫亡殁,也要为他守节,许多寡妇惟恐因受人逼迫“失节”,或因贫困难耐丧失生活下去的勇气,于是在丈夫死时自尽,美其名曰“殉节”。这种行为竟受到汉统治者的表彰,不仅予死者旌表,还给她的家属免去赋税的优待,有的家长惟利是图,竟至强迫女儿殉节。殉节之俗与缠足一样,均属汉人社会传统礼教中最凶残无人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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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人入关以后,在接受汉文化过程中,逐渐摒弃了本族的一些陋俗,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汉族陋俗的“污染”,接受“贞节”观是突出的一例。顺治十年(1653),清廷首次旌表了30名八旗烈女和节妇,即夫亡从死和夫亡守节20年以上者。[97]在此以前,清廷命诸王宗室内有孝友义顺及守节贞烈者,宗人府核实具奏,礼部照例旌表。[98]接着,制定了旌表宗室节孝贞烈例,除赐给羊酒纸张并撰文遣官致祭外,还按等级赐给银两缎匹。同时,公布了宗室烈妇4人。[99]旌表的4名烈妇是:和硕巽亲王满达海福金(夫人)博尔济锦氏,侧福金贵齐特氏;辅国公世布石伦夫人博尔济锦氏;正黄旗厄尔济根妻觉罗氏。满达海福金年12岁选为王妃,从殉时年仅16岁;侧福金15岁选入王府,20岁时从殉。为了表彰她们,福临命给纸3000张,羊2只,酒3瓶,内院撰给祭文,遣官致祭。[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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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国公世布石伦妻巴苏太14岁出嫁,22岁从殉。顺治十三年奉旨论祭。祭文一看便知出自汉族文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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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王化之本原,闺门称首;肃人伦之纲纪,节烈居先。用昭风励之权,可靳表章之实,尔巴苏太,乃辅国公世布石伦之妻。婉燮季女,阀阅名媛。归我宗臣,聿彰懿德。属所天之就殒,遂视死以如归。毕命黄泉,觉徽音之未远,垂名彤史,尚生气之凛如。芝兰之气常存,初无愁于风雨;松柏之姿不改,复奚憾于冰霜。特沛有赫之王纶,征励守贞之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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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受到旌表的,还有从殉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的5名“侧室”和和硕敬谨亲王的2名“侧室”。其中,敬谨亲王的侧室舒穆禄氏,17岁选入王府,同年即殉死。[101]遭遇尤为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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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宗室妇女乃至整个满洲妇女中,从殉现象相当普遍。但这些所谓“烈妇”与其说是在汉人传统礼教熏陶下自愿殉节,倒不如说是蹈袭满洲奴仆殉主旧俗更确切些。早在入关前,满洲人中即流行人殉,如努尔哈赤妻叶赫纳喇氏孟古姐姐死时,有4婢从殉;努尔哈赤死时,诸王逼迫大妃乌拉纳喇氏殉死,同时殉死的还有2小妃。皇太极殁,章京敦达里、安达里2人从殉。入关后,顺治帝的董鄂妃死,据汤若望的回忆录称:30名太监与宫中女官悉行赐死,免得皇妃在其他世界中缺乏服侍者。上述现象说明,妻妾殉夫,奴婢殉死,实际是满洲蓄奴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到顺治末年仍保持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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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帝亲政后,曾谕止满洲奴仆殉主的陋俗,同时大力提倡理学,阐扬伦理纲常,但他对汉人传统礼教中的妇女“殉节”并不赞同。他认为人命是至关重大的,轻生从死属于反常之事,如果再加以宣扬、旌表,死亡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为了制止这种行为,他下令对殉节妇女旌表一事,永行禁止。[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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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帝的继任者雍正帝,不仅对妇女殉节表示反对,就是对妇女“从一而终”的守节行为,也只主张在汉人范围内提倡,而不要盲目扩大到满人。他对不加区别地一律给予八旗寡妇补助的做法表示了异议,说这样会使那些年轻又想嫁人的寡妇处于两难处境,甚至使她们贻误终身。于是规定,以后只有那些生有子女,并且年过四十的寡妇,国家才能予以生活补助。这样一来,年轻的寡妇往往要选择改嫁。雍正帝对寡妇殉夫更不以为然,他指出,夫死之后,妇人对于老人子女,本该承担更重的责任,如此轻生,就是放弃责任,就是不孝,怎么还能表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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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康熙帝、雍正帝代表的上述看法比起那些汉人理学大师和道学先生们的识见来确实高出一筹。但事态的发展却证明,汉人的影响,包括贞节观在内的传统礼教,都是满洲人所无力抵御的。雍正帝曾为怡亲王允祥第三子弘暾指配富察氏,尚未婚配,弘暾病故,富察氏闻信即痛哭截发,至王府恳求为未婚夫守制。允祥不允,富察氏于门外跪哭,夜以继日。允祥考虑儿子已故,不忍再误富察氏终身。不想这位未过门的儿媳矢志不移,回到母亲家后仍坚持为未婚夫持服守节。二年后允祥病逝,富察氏又至王府门前悲痛欲绝,恳请服孝。此举最终感动了雍正帝,降旨准她服孝,令进王府,谕王妃收以为媳。又命从弘暾亲侄内择一人为弘暾之嗣,立即袭封贝勒,让富察氏抚养,“以彰节女之厚报焉”。[103]富察氏因坚持守节而得到“厚报”,这种情况即便在宗室贵族内部也不会很多,但她的所作所为以及最高统治者的解决方式,却反映了流行于社会的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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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以后,满洲人对妇女贞节的强调,与汉人相比,甚至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势头。从《八旗通志》所载八旗节妇烈女人数来看,乾隆朝已经超过了前三朝的总和,有9500名之多,而前三朝总计不过2000余人。[104]其中包括夫死殉节的“烈妇”,守寡多年的“节妇”,未婚守节的“贞女”,以及尚未成婚即为夫殉死或因守贞而死的“烈女”。在这些被作为全社会楷模而加以旌表的旗人妇女中,宗室觉罗约占3%,有400人之多。明朝是传统礼教统治严酷的朝代,近300年中,全国旌表的节妇烈女,总共不过3500余人,相形之下,礼教对八旗妇女的戕害,确实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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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宗室妇女来说,同样是节孝贞烈,在旌表时却按身份高低划分为11个等级。最高一级如固伦公主、和硕福金,给银100两,缎16匹,最低一级奉恩将军女及闲散宗室妻女,只给银35两、缎2匹;为了体现妻妾之别,同一男性贵族的妾要比妻降一等旌表并发给银缎。[105]一些地位卑下的小妾,名氏未列入宗谱,即便从殉也难以换取死后的荣光。见清季档案记载:宗室和润生前契买使妾章氏收房10年有余,和润病故棺殓时,章氏在花园凉亭用带子自尽,显系殉节,照例应予旌表。但宗人府在查阅宗谱时,发现和润名下并无章氏之妾,于是置之不管,并行文刑部按“该氏自缢身死”自行办理。[106]清制,旗民不准通婚。宗室贵族契买使妾,以供役使淫乐,这些使妾多来自民间,自然没有载入宗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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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均是承平时期的情况。至清末近百年间,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因夫死战场而守节殉节,或因不愿落入敌手而从夫自尽的宗室妇女又不知凡几。[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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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氏的葬俗也因汉人的影响发生了显著变化。满洲人在关外一向行用火葬,不似汉人的“入土为安”。死于家者,第二日“举之于野而焚之”。[108]如果死在战场上,则要将尸体焚烧后将骨灰携回。清太祖努尔哈赤和皇太极,都是先火化,然后再修陵寝,将火化后的骨殖埋葬其内的。这种葬俗,被一直带到了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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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关的满洲统治者,并不以火葬旧俗为羞,顺治朝清廷发布的丧葬条例,公开表示允许官民火葬,这当然是指满人而言。据考证,顺治帝福临和他的后妃们死后也都行火葬,所以记载上说安放到地宫的,不是他们的遗体,而是“宝宫”。所谓“宝宫”,其实就是一个骨灰罐,在帝王家则称之为“宝宫”而已。[109]火化地点,在景山的寿皇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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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对普通满洲旗人来说,当时要想效法汉俗实行土葬也是不可能的。由于战争频仍,许多八旗兵丁战死疆场。后来清朝在各省设立八旗驻防,又规定驻防旗人死后不能在当地安葬,不得在当地修建坟茔。在这种情况下,让八旗寡妇跋山涉水、千里迢迢扶柩回京,显然是无法想象的。康熙五十五年(1716)十月初六日,内务府奏报:荣格格于本月初六日去世,拟于初六日入殓,初七日出殡,十一日捡骨殖。玄烨朱批道:“应火化者已火化了,整体送陵者亦有之。内务府总管不谙此例。著复议具奏。”[110]复议结果不得而知。但至少表明,在宫廷内部,火化传统仍为人们所习见,与此同时,也开了“整体送陵”即土葬的先例。由于史料的欠缺,我们还不能就皇族乃至整个满人变火葬为土葬的过程作较为详细的说明,不过可以初步推测:乾隆初年,这一过程已经完结。弘历一即位,即颁布禁止旗人火葬令,诏令说,本朝原来实行火葬,实在是出于不得已,因为迁徙无常,遇到父母之丧,弃之不忍,携之不能,故用火化,以便随身捧持。定鼎以来,八旗满洲和蒙古,各有宁居,祖宗墟墓,悉隶乡土,丧葬可依古以尽礼。此后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回里,暂准携骨归葬外,其余一概不许火化。倘有犯者,按律治罪。[111]弘历所谓“依古以尽礼”,实际指的是汉人土葬习俗。随着驻防从临时向固定的变化,八旗人丁普遍有了实行土葬的条件。对于居处京师,深受汉人儒家文化熏陶的皇族成员来说,他们在整个满洲人中较早完成这种风俗的演变,是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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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仰之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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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人早期信仰萨满教,是一种原始多神教信仰。他们认为万物有灵,因此不但对天、地顶礼膜拜,而且把与自己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一些动物、植物也奉若神明,同时还供奉祖先为神。“萨满”则是有关宗教活动的主持人,是沟通人与神的信使,其实也就是民间习称的“巫”,或叫“跳大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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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就爱新觉罗家族而言,有关神鹊、七星的崇拜,是其信仰中最古老的成分。爱新觉罗氏的始祖传说,说的是天女佛古伦吞食神鹊衔来的朱果,而诞育始祖布库里雍顺的故事。清代官书《满洲实录》卷一又记,布库里雍顺身后数世,有名樊察者,幸得神鹊搭救,始得逃生。于是从此以后,“满洲后世子孙,俱以鹊为神(满文体写为‘祖’),故不加害”云云。而昔年广泛传布于满族民间的“乌鸦救驾”(驾,系指清太祖努尔哈赤)一类脍炙人口的传说,当是樊察传说的翻版。只不过,由乌鸦取代喜鹊,充当救命恩主的角色。爱新觉罗先世对神鹊的情感自然非同寻常,突出表现在祭神竿仪式中。祭神祭天均有享鹊的肉,“故祭神时必饲之,每一置食,乌及鹊必即来共食,鹰鹯从未敢下,是一奇也”。[112]过去的沈阳八景中,就有“宫殿群鸦”一景,直到清季,每到二八月,要在盛京宫殿西偏的空地上撒粮以饲鸦。乌鸦群集,年久成习,每晚集聚,竟成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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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星也是信仰的重要内容。这里所说的星,不是满天数不清的繁星,而是专指北斗七星,满语称之为“那丹(七)乌斯哈(星)”。祭星,多于月落以后夕祭时举行,即所谓“背灯祭”。其时将灯烛熄灭,万籁俱寂,繁星当空,颇有一种神秘色彩。祭星是满洲人萨满教信仰中古老观念之一,早在15世纪,朝鲜人就记载过建州女真的祭星习俗。[113]当时尚无经常、固定的祭星仪式,只在消灾祛病时采用。到清太宗皇太极时,有关祭星的记载,仍主要是与占卜、除祟等巫术活动联系在一起。崇德七年(1642),多罗安平贝勒杜度病笃时,其福晋因病由气郁,招巫人(萨满)荆古达至家祈祷。荆古达“剪纸作九人,同太监捧至北斗下,半焚半埋之”。[114]剪纸人是萨满医病时所行巫术,参照《清文鉴》卷一三的释义,可知祭星禳灾的过程大致是:先由萨满剪成纸人若干张挂起来,然后对七星祈祷,旨在嫁祸于纸人。剪纸人可能是明末才由辽东传入的汉地巫术,而对七星的祭祀却古已有之。七星在夜幕下永不陨落的自然景观,在原始初民心目中产生了强烈印象。爱新觉罗氏萨满教中的祭星,后来发展为一套完整固定的程式。古朴的七星神也向人格化转化。清入关后宫廷祭祀诸神中,有所谓“那丹岱珲”,或称“那丹岱瑚里”,通译作“七仙女”,也就是七星神的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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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太祖努尔哈赤时代,立神竿(源于对神树的崇拜)祭天,举凡用兵及国中大事必祭,是信仰萨满教的一种表现。平日在家供“祖宗(神)板”,院中竖“索罗竿”(神竿),祭祀时请萨满跳神。不过,由于受到汉文化和蒙古文化的熏陶,信仰体系也相当驳杂。天命元年(1616),努尔哈赤称汗立国初,就在赫图阿拉城东山顶上建造了佛寺、玉皇庙和十王殿等,号称七大庙。爱新觉罗氏在祭祀天、地、山、禽、兽的同时,还崇拜关帝、观音、佛祖。据说,努尔哈赤平时家居常常“手持念珠而数”,[115]言语间常称“我佛”如何如何。[116]又说明他们对蒙、汉等民族广为笃信的佛教、道教不仅不陌生,反而被逐步涵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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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满教原始多神教的性质,决定了它无力排拒外来一神教的冲击。特别是当努尔哈赤挥师西进,先后攻占了明朝在辽东的重镇沈阳和辽阳以后,固有的与渔猎经济及氏族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萨满教信仰,益发难以满足急剧变革的社会需要了。何况它根本征服不了有着悠久文化的汉民族以及早已皈依喇嘛教(黄教)的蒙古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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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的第四子皇太极,即清太宗,是位比其父更有政治头脑更有眼光的人物。努尔哈赤虽然已接受了佛教的影响,毕竟还没有减损对旧神的信仰,他家中供有“渥辙库”(家内神),每于其前设誓祝祷,态度是虔诚的。[117]皇太极即位后,却说:“所谓萨满书牍者,早有考究,而今荒疏矣。”[118]说明他对萨满神本的内容原是精熟的,大概也信奉过,但是后来却逐渐与它疏远了。这种对萨满教所持的实用态度,与他在政治上除旧布新、仿行汉制,外交上联络蒙古、鼎力攻明的建树是并行不悖的。皇太极在接触汉人文化后,深感自身宗教和习俗的某些落后和不文明。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他试图将民间萨满教中保留的某些落后成分作为陋习,竭力革除;同时,还把萨满教中诸多仪式加以修改,力图使它能够以国家的“大礼”而登上大雅之堂。清入关后宫廷的堂子祭祀,就是把原有的萨满教神祇、礼仪,用儒教传统仪制加以改造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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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入关,爱新觉罗氏一跃成为全中国的最高统治者,随着等级制度的确立,它与本族下层人民的隔阂扩大了。萨满教仪礼在满洲社会中从此分衍为两支,即以皇室宫殿堂子祭祀为代表的贵族仪礼和普通旗人的民间仪礼。“清室由东北入主中原,所定通礼亦多缘汉制,惟祭天于堂子,祭神于坤宁宫,犹能保存故俗。”[119]清室宫廷萨满教祭祀的中心,首先是堂子祭天。这种往往被认为是“纯满洲”的仪式,其实本身就是满洲萨满教融汇汉文化成分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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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子祭祀滥觞于入关以前,“堂子”就是观音堂的简称,原是辽东一带司空见惯的一种寺庙形式。满洲人将它作为各类宗教场所的泛称。爱新觉罗先世俗重祭天,但最初的祭天并无一定规制,只是因地制宜,于所至之地随意举行。[120]努尔哈赤时期,尚有在行军途中随时随地设案拜天的记载。后来受汉人于寺庙中拜谒神祇的影响,逐渐发展成了祭祀诸神(特别是祖先神)于室内,立竿祭天于室外的习惯。不过,在清朝入关以前,这一习俗在皇族的祭祀中虽已轮廓初具,似乎还没有专门的堂子祭祀之礼。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时拜谒的是玉帝庙(玉皇庙),皇太极在盛京时则拜谒城隍庙(或称城隍祠、城隍堂)。金毓黻曾考证说:“沈阳都城隍庙在城内,建于元代,而清初未尝另建新庙,则所谓的城隍庙者即堂子也。”[121]郑天挺也认为:“在天聪修太祖实录时,堂子一字尚无确当的汉译。”[122]他们的说法应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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