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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醇亲王园寝(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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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下层宗室、觉罗各族支中保留一块公有的祭田,并将其收益用于维护祖坟和祭祀,也是习见的现象。如镶蓝旗宗室明善泰一族,其祖上自乾隆十七年分家时,将土地分为6份,另外留出祭田地3顷70亩,这两项地每年共收租钱100吊,收存以备修理坟茔。每年3次祭祀,除取自祭田收入外,6个家支还要各拿出7吊200文。[194]又如正蓝旗宗室福伦等之六世祖镇国公托克托慧,在朝阳门外十里堡采立坟茔时,在己身名下圈地一块,坐落在滦州李福庄地方,每年应交租银96两,以作后辈公中祭田;后至其子镇国公阳复时,又在西山崇各庄采立坟茔一座,并将祭田96两租银作为两处祭祀之用。[195]再如镶蓝旗近支宗室载钦等人,原有祖遗老圈地一项,每年取租银80两,除各祭祀上坟等项应用外,余剩钱按10房公分。[196]上引数例说明,在宗室、觉罗中,祭祀祖先,修理坟茔是一件很受重视的事,他们把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这项公共开支。但是到了晚清,许多中下层宗室生计凋零,祭田或典或卖。祭祀祖先的活动随之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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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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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宗人府则例》载有一系列专门适用于宗室、觉罗的职制、律例,可以说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出现的皇族族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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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限制宗人行动自由。清朝统治者总结历史教训,对宗室实行“不锡土,而其封号但予嘉名,不加郡国”的政策[197]。以防出现诸藩割据一方,尾大不掉的局面。诸皇子分府后,当然无郡国可就,只是在京师建邸而居。清廷并不以此为满足,还制定了一系列“毋许”的条例限制王公贵族的行动自由。如“王公毋许游观禁地”,“王公家中毋许容留匪人”,“王公毋许与外人交接请托”,“王公宗室训课子弟应延请正人”,“王公毋许与内廷太监往来”,“王公毋许滥收太监”,“王公毋许遣太监出口”,“王公毋许僭用越分之物”,“藩封府第不应有外旗谙达”,“诸王毋许与朝臣交往”,“王等毋许接收嘱托名条”等,难以毕举。这许多个“毋许”,将王公置于动辄获咎的尴尬境地。嘉庆十三年(1808)庆郡王永璘前往东陵致祭,途经桃花寺,因一时口渴,进至庙内寻茶,并在佛前叩头,随由角门进至行宫,欲瞻仰乾隆帝“御笔”。不想殿门紧闭,随即退回仍由殿门走出。就是这样一件小事,却惹得嘉庆帝大动肝火,并严辞训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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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璘素耽游玩,举朝皆知,既至桃花寺,朕料其必私进行宫游玩,今日询之果然。试思伊学问浅薄,平日于作诗写字并不留心,又岂真欲瞻仰御笔,实属遁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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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以前,果郡王永就因为私至昆明湖游玩获咎,嘉庆帝认为永璘所为与其如出一辙,遂下令交仪亲王、成亲王议处具奏,并下令通谕王公等,此后凡遇派往祭陵均不准擅入行宫,致干咎戾。[198]清朝入关初,宗室王公等使令管事、护卫、官员、太监与外官说事者习以为常,雍正帝胤禛在位,严厉申禁,此风渐息。清帝担心王公交结外官,营私舞弊,并形成盘根错节的政治势力,故防范最严。乾隆四十一年(1776),贝子弘旿为庄头事,遣护军校成泰前往通永道衙门嘱托官员。乾隆帝闻知,下令革去贝子、都统,仍听军机大臣会同宗人府议罪。在这以前,绵德与礼部郎中秦雄褒因彼此授受书字等物,已被革去王爵。[199]乾隆帝试图用这两起案件警告宗室王公:若与大臣官员等授受书信、嘱托公事,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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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与内监私下往来,刺探宫中消息也在严禁之列。乾隆四年,太监李蟠放假四五日,往旧主弘皙处,将宫中之事信口传说。事发后,李蟠被严刑夹讯。嘉庆十六年谕,王公各家之太监,已交入宫内当差,不准仍回本王公家探望。若有明知故犯者,除太监锁拿惩办外,王公一并加重治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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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王公溺于逸乐,耽于丝竹、演戏、观鱼诸游戏,或在城外关厢放鹞致扰居民,也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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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室贵族行动加以限制,除了基于政治考虑外,也有防止其滋意不法、骚扰官员或民间百姓的目的,不能说没有一点积极意义。但其对宗室贵族本身产生的消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他们完全被束缚在一个狭小的天地里,只满足于锦衣玉食,筵舞笙歌,不能过问政治,也不敢过问政治,即使有少数跻身显位的,也是“欲言而囁嚅,欲进而趑趄”,暮气日深,很难有所作为。甚至专注于诗书墨翰者,也由于视野难以扩大,影响到艺术潜能的充分发挥。宗室文昭曾在《古瓻集自序》中大发牢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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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益肆力为诗,而诗往往不工。然以余闻古之能诗而工者,盖未有不出游,李杜韩苏诸公其大较矣!余才不逮古人而志窃响往;重以典令宗室非奉命不得出京邑,故间有所游不过郊垌……夫所谓高山大谷浦云江树之属,举足助夫流连咏叹者,而顾未尝一寓于目,诗之不工,抑又何尤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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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昭阐述生活与创作的关系,对统治者的限制极为不满,面对盛唐诗文的璀璨光辉,只有抱怨生不逢时了。问题是这种人为的限制涉及贵族生活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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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有些禁令是专门针对宗室王公的,还有些则是以普通宗室、觉罗为主要对象。如规定宗室妇女无论指称何事俱不准告假出京;如宗室告假出京,责令该族长据实呈报,出具图片报府,方准出京,并令取具该宗室不敢在该州县控告甘结一并呈报存案。[201]宗室出京,或为收取地租,或查看地亩,或为采立坟茔,每一次都要履行繁琐的申报候批手续,颇多不便。更有甚者,宗室告假出关均须由族长出具图结报宗人府,由府具奏请旨“赏假”,奉旨后由府行文兵部发给路引,并行知该将军后才准行。[202]宗室一人出关,要经过皇帝亲自批准,自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何况假期还有限制。按规定,宗室回京后必须立即到宗人府注册销假;至少10年以后方准再行告假。道光十九、二十年间,正白旗宗室佛英额,正蓝旗宗室折桂、镶红旗宗室纯诚先后告假3个月,前往盛京、辽阳等处祭扫坟茔。假期满后,3人均未回京。二三年中,宗人府屡次咨行盛京将军,严饬3人速返京城,仍没有结果。后来查实,3人逗留不返都有原因:佛英额送母亲灵柩归葬盛京长岭子后,因病展限,痊愈后正欲起身,不意庄头等拖欠差银,全家躲避,具控未完,因无路费以致误限;折桂赴辽阳界祭扫坟茔途中得了痰症,久病未愈;纯诚前往盛京南万柳塘地方祭扫坟茔后,赴牛庄界查办家人地亩,因病展限。这当然只是3人的一面之辞,当他们从喧嚣的都市回归祖宗“衍祥”的故地后,亲自领略大自然慷慨的赐予,体察当地的民风旧俗,难免会有一种鸟雀出笼之感,以致流连忘返,本不足为奇。所以,尽管他们振振有辞为自己辩解,宗人府仍奏准皇帝,由盛京将军派员将佛英额、折桂解送宗人府查收,交族长领回严加管束。纯诚情愿只身移居盛京,才免去了这番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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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与那些私自出京的宗室、觉罗比起来,对逾限者的处罚还是比较宽大的。私自出京及出关或远赴外省,属明目张胆的“蔑法”行为,自然要严惩不贷。除本人押解回京,照违制律杖一百折责发落外,未能自行呈出的族长,学长、佐领,均交部议处。[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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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保证宗人血统纯正。有清一代,禁止旗民通婚,宗室、觉罗为旗人中之骄子,对其婚姻的选择,统治者更不会听之任之。《宗人府则例》规定,宗室、觉罗不得与民人结亲,违者照违制律治罪。[204]乾隆五十七年(1792),正白旗觉罗清兴保继娶民女高氏为妻,经刑部与宗人府讯明,清兴保与高氏业已成婚三载,且怀身孕,两人均不愿离异。遂议定:宗室、觉罗虽向不准与民人结亲,在未婚者自不应听其配合,若已成婚者,则女子有从一而终之意。清兴保婚娶违律,应照违制律仗一百,系觉罗折罚养赡银一年;高氏应免其离异,但未便与照例结亲之妇一律入册,应将高氏不准作为清兴保继妻,所生子亦应作为庶出,以示区别。[205]高氏未被判离异,只是统治者要维护“从一而终”的传统伦理,但是她被剥夺了妻子名分,不准载入宗谱,成了名副其实的“黑人”,所生子也被打入另册。此案的处理,集中反映出爱新觉罗皇族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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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统治者对突破身份限制的婚姻也严加防范。宗室、觉罗血统高贵,法律严禁与包衣奴仆结亲。然而清朝中叶以后,包衣人的社会地位有了提高,两者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于是有宗室、觉罗贸然迈出了没有先例的一步。咸丰元年(1851),宗室乾元续娶包衣之女为妻,内务府曾行文下五旗,严禁在案。此后却仍有置若罔闻者。同治七年(1868),镶蓝旗觉罗瑞贵不但将正红旗包衣玉山佐领下李忠义之女明媒正娶,还依例向宗人府请领红事恩赏。宗人府除将请领恩赏原文驳回外,规定日后李忠义之女生有子女,入档时作为庶出。宗人府还奏准,此后如有宗室、觉罗之女嫁与包衣为妻,将该宗室、觉罗照违制律治罪;包衣之女嫁与宗室、觉罗为妻,将该包衣照违制律治罪。[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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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觉罗的私生子女,虽未被黜夺族籍,照例也要载入另册。律例规定:凡宗室、觉罗私生子女,由族查出呈报到宗人府,或因案发觉,除将该宗室、觉罗照例科罪外,其所生子女,宗人府另档存记;宗室之子给以红带,觉罗之子给以紫带,交旗编入佐领安置。[207]统治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尊本系而重天潢”。而私生子女不仅比他们的生父身份各降一等,且被交旗安置,也就是像普通旗人一样生活,不再享受宗室觉罗应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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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维护尊长对卑幼的权威。“以孝治天下”是历代统治者实施的传统政策,清朝也不例外。雍正帝的话言简意赅:讲孝道,是为“移孝作忠”。[208]要达到这个目的,自然实行鼓励孝道的政策,同时对所谓“忤逆”的不孝子孙加以惩治。法律赋予宗室、觉罗将不孝子孙呈送宗人府惩办的权力。嘉庆十七年(1812)谕:嗣后宗室、觉罗,经父母、祖父母呈送子孙违犯者,核其情节之轻重、次数之多寡,以分别其圈禁之年限,或3年,或6年,或永远圈禁;至于原判永远圈禁,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再犯者,改发盛京永远监禁。[209]以后,因在京圈禁不足示惩,又改为发遣盛京交将军严加管束。不过,对某些初犯者,也给予了解脱的机会:若仅一时语言偶犯情节较轻者,仍由府酌量惩责,交该族长领回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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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惩治不法。部分宗室、觉罗不知自律,在社会上横行不法,或甘于堕落,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引起百姓不满,且有玷皇族颜面,故统治者对于这类不争气的族人,也是要分别情节轻重,加以惩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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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一年(1756),宗室子弟长智戮伤民人宋天祥身死,将军清保上奏朝廷,乾隆帝认为长智的卑污行径“有玷宗室之人”,应较常人加倍治罪。[210]嘉庆十三年(1808),正蓝旗宗室敏学,带领家人,不戴顶带,到大街剃头,醉酒后与卖白薯民人殴斗,殴伤街上士兵。嘉庆帝命交宗人府会同刑部“秉公审讯,毋得稍有瞻徇”,并将总族长、族长、学长一概查明,严加议处。[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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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优待天潢子孙,定例殴伤宗室、觉罗较殴伤平人加倍治罪。但有些宗室、觉罗子弟,为了寻衅闹事时不引起官方注意,每不系黄带、红带上街。对于这类被殴伤的子弟,宗人府则定有“不知自爱者应以凡论”的专条。觉罗寅住未系带上街斗殴受伤,乾隆帝命将他照例治罪,而殴伤他的家奴德清则照殴平人例治罪。乾隆帝这样处理,当然不是对这个家奴有什么怜悯,而是为了使宗室、觉罗“亦知警惕,不为卑鄙”[212]。乾隆四十三年(1778),对殴伤宗室、觉罗较殴伤平人加倍治罪旧律附加了更严格的条件,即不但不系腰带被殴伤的宗室、觉罗“以凡论”,对于那些轻入茶坊酒肆,滋事招侮,与人殴斗先行动手的宗室、觉罗,不论曾否腰系黄、红带子,均照寻常斗殴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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