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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1 在美国独立革命时期,布莱克斯通写的《英国法律论集》(一七六五至六九年)一书,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美国人跨进英国法律的门径提供了方便,这是介绍母国法律制度的第一本普及性著作,也是在美国流传极广的早期自学书籍之一。但是布莱克斯通阐述的体制毕竟是英国的而不是美国的;殖民地的人用它来仿效宗主国完全可以,但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兴国家要用它来满足自己建立新体制的需要就非常不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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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3 第一个成功地满足了这种需要的是内森·戴恩,他是马萨诸塞的一位律师,一七七八年毕业于哈佛学院:他曾两度在修改本州法律的委员会中供职。他的《美国法律摘编》(八卷,一八二三年)是对这个新兴国家的法律的第一次全面考察。它完全遵循了英国在习惯法摘编方面的伟大传统,而正是这种传统在十八世纪有助于把无数判例汇成一个能起作用的日常体制。可是,美国的布莱克斯通并没有出现在马萨诸塞,而出现在纽约——美国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制订中心,此人即《美国法律论集》(四卷,一八二六至三○年)的作者、纽约平衡法院首席法官詹姆斯·肯特(耶鲁学院,一七八一级)。肯特的书成了美国法律领域的一本经典著作,他在世时已印了六版,死后至少又印了八版。然而真正给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教育留下决定性影响,从而使美国律师和法律有其本身特点的还是内森·戴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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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5 新英格兰是美国法律学院的发源地。美国第一所法律学院是由塔平·里夫于一七八四年在康涅狄格州里奇菲尔德创立的。五年后,伊弗雷姆·柯尔比也是在这里出版第一卷美国判案汇报。里奇菲尔德法律学院蜚声全国,并且为美国开创了对公务人员进行法律训练的牢固传统。该校早期毕业生来自全国各州,其中包括纽约州的艾伦·伯尔、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卡尔洪、马萨诸塞州的霍勒斯·曼恩、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和新罕布什尔州的利瓦伊·伍德伯里。十九世纪初,里奇菲尔德法律学院每年的毕业生为十到五十五人。在一八三三年停办之前,该学院造就的毕业生超过一千人;其中一些人在马萨诸塞州北安普敦和德达姆、俄亥俄州辛辛那提、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和纽约州奥尔巴尼等地分别创建了新的法律学院。里奇菲尔德法律学院证明了在美国建立法律学院是可行的,但它却没有为美国的法律教育定下模式(它为外州学生开设的课程一般只以一年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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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7 早在一八二九年以前,哈佛的法科学生人数就超过了里奇菲尔德。但是对创立美国法律传统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却是一八二九年:内森·戴恩向哈佛新任院长乔赛亚·昆西承诺,从所著《美国法律摘编》挣来的收入中拿出一万美元(以后增加到一万五千美元)在哈佛设立一个法学教授职位。戴恩赠款的条件之一是由当时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约瑟夫·斯托里担任这一职位的首任教授。另一个条件则是该教授必须讲授“在我们联邦共和国所有地方均属有效的各门法律和衡平法”。该教授必须把重点放在“最重要和最具有全国性的各门法律上,即……能在联邦其它各州也象在本州一样通行的各门法律;换句话说,也就是讲授一种对许多州都有用的州法律。”这笔赠款有助于形成一个超越各州法律之上的美国法律体制。如果没有一个用专业术语加以界定、并有书面根据的通行全国的美国法律体制,美国各州之间的自由贸易和整个国家的工业一体化便很可能根本无法实现。戴恩对国家比对专业更为关心。他最关心的不是训练美国律师,而是创立一套极为重要的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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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9 当时在马萨诸塞,仅仅两百年前,新英格兰清教徒曾力图按照上帝的成文法在荒野中建立一个锡安圣城,而这时他们的后代则以更大的精力来阐释和运用新英格兰法律,用以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在此之前十二年,即一八一六年,哈佛协会(刚从教士手中转到律师的控制之下)便于哈佛大学设立了第一个法学教授职位。到约瑟夫·斯托里成为哈佛的精神领袖之后,美国法学教育的变革和美国法律体制的形成更是大大加速。在短短的十五年内,新生的美国法律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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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1 约瑟夫·斯托里身兼两职,一边在华盛顿最高法院任职,一边在哈佛法律学院授课,事实证明他确是一个了不起的奇才。他以大约每年一卷的速度就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专题写出评论,内容包括寄托、合伙、代理、汇票、期票、对宪法条文的衡平应用、各种法律问的冲突和衡平法权限等等。他的著作尽管博学和专业性强,却并没有学究味,而是大胆灵活,内容广泛,解释生动且富于建设性。詹姆斯·肯特那本通俗易懂的基础读物证明,确实存在一种美国法;而斯托里则发展了这套法律使之运作自如。他的论著虽然没能涉及所有的题目,却确实包括了变化最为迅速的商业和工业专题,也包括诸如各种法律间的冲突、宪法条文和衡平法这样一些题目,对于正在发展中的合众国,这些内容都是格外重要的。斯托里的著作是教学的副产品,是他对自己在哈佛讲义的修订。直到二十世纪,它们也仍然是整个国家法律教学的基础。斯托里具有从大量英国判例中发现有用的原则,从而将其应用于新环境的天才,使古老的习惯法得以适用于美国的种种问题。他所取得的最有创造性的成就之一是把复杂和独立的英国“衡平法”理论融汇到美国习惯法中。并且,通过揭示这些理论之如何体现罗马法的精神,他肯定美国能够按照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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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3 英国法律与美国法律之间最棘手的差别是:英国只有一种单一审判权,一个单一的、全国性的法律和法院体系。而在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但是,这时斯托里等人的论著却在各州的判例中发现了一种可行的统一性。法律学院(新英格兰的一大创举)更为一套真正的全国法律体系提供了讲坛。在哈佛,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都努力寻找能够适应所有各州情况的共同原则。这种对全国性法律的探索,实际上导致了一套国家法律的形成。因此,从长远的观点来讲,美国法律学院起到了一种全国统一化的影响,恰如伊顿和哈罗两家公学以及牛津和剑桥两家大学长期以来对英国统治阶级的影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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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5 斯托里的先驱论著大大确保了习惯法在美国的主导地位。但是习惯法基本上仍然是一种由法官说了算的法律。它是以先例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当就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印出一整套判例汇编之后,才谈得上建立起美国的习惯法。而这也是新英格兰地区,尤其是马萨诸塞州的贡献。在半个世纪中,该州最高法院的历任精明强于的法官,用自己的观点建立起具有独立性、适应性和传统性的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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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7 这些法官中第一位是西奥菲勒斯·帕森斯。他于一八○六年成为该州首席法官,在当时被誉为“法律界一代巨人”。在他上任时,马萨诸塞州只有一卷判案汇报。而他在任七年中所发表的判决意见汇编成册却足有九卷之多,从而成为美国习惯法中第一个司法里程碑。他根据英国的判例、英国的法学理论和殖民时期马萨诸塞的不成文实践,编篡了第一套内容广泛、旁征博引的美国司法判例。他是一个标准的新英格兰人,对当地习俗既怀有感情,又愿意以商人的实践为依据,尤其是在商业法、航运法和保险法方面。接替他担任首席法官的艾赛克·帕克(一八一六年哈佛大学罗亚尔法学教授,一八一七年首先提议在该校设立法学院)把帕森斯没有完成的工作继续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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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9 再下一任马萨诸塞州首席法官勒缨尔·肖则堪称那个时代伟大的立法法官,从许多方面说,他作为美国法律体系的奠基人是当之无愧的。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他的工作都可称是无与伦比的。用他传记作者伦纳德·利维的话说,他完成了“对英国习惯法的日复一日的引进”。在他担任首席法官的三十年间(一八三○至一八六○年),他写出的判决意见达两千两百条之多,实属前所未有;这些判决意见几乎涉及法律上所有的题目,共编成了二十卷。迄今但凡习惯法适用的地方,肖氏的判决意见仍然受到广泛引用。很少有哪一位法官曾象他这样,对一个伟大的法律体系产生过如此决定性和如此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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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81 一八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就在肖被任命为首席法官的那一天,一辆美国自制蒸气机车首次行驶成功。肖把习惯法大胆地加以改造,以适应铁路事业的需要,这只是他乐于对新的需要作出反应的一个例证。最初的铁路引起了许多问题,这类问题今天人们业已忘却,但当时却都远远超出了中世纪所形成的习惯法的范畴。例如,铁路出现之前的所有“道路”,无论是公共资金还是私人资金修筑的,任何人只要交一笔钱就能使自己的车辆在上面通行。最初的铁路法假定铁路的情况也是如此,而铁路本身(正如肖日后忆述的那样)不过是一条“铁的公路,任何个人与运输公司只需向铁路公司交付一笔使用道路的费用,就可在上面行驶自己的车辆。”铁路出现之前的运输业(如载货大篷车)可以来到你的门口承接货物,也可以把货物一直发送到你门口。因此老的习惯法就规定,这些“共同承运人”从承接货运时起到把货物交到收货人的手中时止,须承担货物损坏或遗失的责任。这些人实际上成了保险人,因为顾客花钱支付的是货物从发货点门口直到取货点门口之间的安全处理。此外,这些人的雇员不多,遭到损失的危险不大,而且这些危险基本上能因雇员适当小心处理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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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83 这一切观念同铁路的实际情况完全格格不入。显然,任凭所有人在铁道上行驶自己的车辆会造成危险和混乱。铁路同其它种类的道路不同,不需要蜿蜒曲折地通过乡间地带;它只有采用最直接的路线和最平缓的道路才能最有效地达成它的运输任务。它具有与生俱来的某些垄断特点,这既体现在它的用途上,也体现在它所需要的路线条件上。为了满足某些新的需要,肖创造了“土地征用权”这种提法和重要的概念。这个美国法律上的首创概念,使国家得以因公共用途而收购私有财产,而所谓“公共用途”也包括铁路的用途。由此,肖确认,尽管铁道上行驶的只是铁路公司的车辆,它实际上是一种新型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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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85 肖通过这种想法,为工业时代“公用事业”的新概念奠定了基础,他还在法律上确认:本来是为载货大篷车和其他“共同承运人”制订的旧的赔偿规则,无法适用于“运输路线与终点均为固定不变的”铁路。铁路公司必须为方便顾客而设立车站和货栈。它们虽然仍须适当地小心照顾货物,但却不再是货物的保险者了。肖又阐述了一种“合伙一雇佣”规则,当一个雇员在工作中受到另一个雇员损害时,雇主可以不必担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现在雇员本身已享有比雇主更加有利的条件,足以避免其他雇员的疏忽。所有这些裁决都大有助于铁路的兴建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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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87 一八三○年,肖刚刚就任时,正值波士顿的贸易因伊利运河的通航而面临危机,这条运河新打开一条从纽约到西部的水上通道。当时,铁路还是一种新式的运输方式,前途未卜;当有人建议修筑一条从波士顿到哈得逊河的铁路时,一八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波士顿《信使报》便声称,这样一条铁路“如同修筑一条波士顿与月亮之间的铁路一样,毫无用处。”根据肖的忆述,在那些日子里,马萨诸塞州的私人投资者刚刚经历到修筑公路和运河的“打击”,因此“很难重新唤起投资者对改进交通事业的信心”。但肖充分意识到铁路对当地社会的重要意义,他决心要克服过时法律的障碍。凭着自己对铁路业迫切需要法律这一点的领会,肖使习惯法成为工业发展的一个强大支柱,就这样,肖首席法官和他的马萨诸塞州同事们便给美国带来了铁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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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89 马萨诸塞的法官和律师的伟大成就是形成一种针对社会问题的思想方式,强调直接的、不断变化的和难以预测的需要,但又不背弃原则。他们并不追求绝对性,也不在教条性的争论上花费精力。但是新英格兰法律的活力乃是在技术的传统上发展起来的。人们用印刷品和白纸黑字来一丝不苟地阐述、确定和限制每一项变更。当变更受到这种严峻的监察和高度技术性的控制时,它就难以对人形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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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91 新英格兰人善于逐个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肖在法院中的一位同事后来忆述:“机车在铁路上的第一声吼叫,宣布了寄托法和共同承运法的革命。”事情要一件一件地做!——这原来是古老的英国习惯法的格言,这时也就成为新的美国习惯法的格言。习惯法的特点是一个案例接着一个案例地稳步积累,既小心谨慎,又不死守教条,因此其长处是在各个具体案例上深思熟虑,但不足之处则在于理论性的原则十分贫乏;用它来解决问题可以得心应手,但用它来对问题作哲理分析就不行了。在所有这一切的下面,乃是一些无所不在、渗透一切却又无法明确界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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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93 一八五四年,肖首席法官曾对这种思想方式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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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95 用铁路承运货物的赔偿责任问题,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具体范围和限度,正在成为社会极其关注和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这是一种新兴的交通运输方式,在某些方面类似水上船只、驳船和运河小船运输,在另一些方面也类似陆上大篷车运输,但是与两者又都大有差别。尽管这是一种新式的业务,但规定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的法律却是古老和确立己久的。习惯怯的显著优点和有利之处之一在于:它并不是一系列详尽具体的,通过明确的规定体现出来的,适用于特定案件之特定情况的规则,当它们所适用的企业业务和过程不再存在或发生变化时,它就会成为过时和失效的规则。习惯法也包含少量广泛而具有综合性的原则,以理性、自然公理和开明的公众政策为基础,并可根据其范围内的所有特定案例而作出修改和适应。这些衡平法与政策的一般原则通过实际应用(正由于应用才证明了这些原则的通用性和方便性),更多地还通过司法解释,而变得明确、具体、实用……(挪威普莱恩斯公司诉波士顿和缅因铁路,L 灰色卷宗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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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97 仅仅几年之后,到了南北战争时期,这种以习惯法积累经验的观点就成为一套完整的哲理,或者毋宁说形成了一种美国的哲理替身;它叫做“实用主义”。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二十世纪初期“肖法官”式的人物,他是波士顿一个小型讨论组中具有影响力的成员,这个讨论组包括昌西·赖特、C.S. 皮尔斯和威廉·詹姆斯等人;也就是这些人提出了令人震惊的实用主义哲学的新口号。人们有理由揣测,实用主义哲学本身始于对这种习惯法观点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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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99 新英格兰是一个把各种知识掺杂在一起的园地。“共同体”一同同“土地征用权”和“公用事业”一样,表达了对公私利益结合所抱的信念。这个词本来是清教徒为马萨诸塞地区起的称谓,后来又体现在一七八○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中,而把它用来表示首席法官肖所说的“社会”也是恰当的。社会的财富,无论是公共拥有的还是私人拥有的,总可说是共有的。马萨诸塞最初是个特许贸易公司,它的居民既是公民又是股东。在此要指出,切勿忘记这种混杂性。在马萨诸塞州宪法的绪言中,“公共利益”是一个比“主权”、“权利”、或政治理论家的其它术语要含糊得多的概念,因此,“共同体”一词的含义主要是通过实际经验而不是由逻辑推论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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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104 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1706291908]
1706295105 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七 不断改进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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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109 新英格兰地方不大,却有五花八门、多不胜数的组织、派系,乃至生活方式。而新英格兰人,则越来越象大杂拌儿了:有乡下人,有城里人;有农民,有工人;有商家,有厂主;有筑铁路工人,有开运河工人和造船工人;有老移民,有新来客(黑人、爱尔兰人、德国人);有公理会、天主教、浸礼会、圣公会、卫理公会、唯一神教派、普救教派、长老会、犹太教等各教各派的信徒。海外的人如潮涌至,到十九世纪中叶,波士顿的人差不多有三成是国外出生的。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新英格兰都越来越复杂了。其实,在南北战争前新英格兰也曾是一个外向拓殖的地区。那阵子,新英格兰人到西部淘金求富的人数多到惊人;而拓殖西部的公司也纷纷成立。有些人(例如俄勒冈的热心分子霍尔·杰克逊。凯利)到太平岸大西北去拓荒定居;有些人在爱德华·埃弗雷特·黑尔的鼓动下去开发得克萨斯,要“征服得克萨斯,免得它征服我们”;也有些人受伊莱·塞耶的怂恿前往堪萨斯去为废奴派助阵;还有些人一直跑到夏威夷群岛去建立布道团或贸易站。即使是留在新英格兰的,也无不与远方的许许多多事业和问题息息相关,至少或苦汇款之失期,或等信息之不至。一八三○年以后,新英格兰人更感到他们的社会已成为变革的中心。兴趣和事业的多样化,乃是保守的南方所不愿见的,也是那个静寂社会要竭其所能去设法避免的,但那却是新英格兰的一心之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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