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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一体制形成以前,工作条件总是由工作性质决定的。例如,农活就难以定时;学徒必与师傅同工同住;手艺人常与家人或亲密的助手合作共事,其工时也不能按钟点计算。自从生产单位扩大了,生产环节之间连系紧密了,加以出现了人工的动力资源和机器,遂使形势为之大变。操纵机器是相当复杂的事;机器价值昂贵,一旦空置不用则每小时都会造成浪费;一厂之内工序又环环紧扣;凡此种种无不造成工时偏长工作集中而繁剧不堪。自古以来“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传统户外工作规律,已失去了根据。这时的日常工作规律则每每因地而异:马萨诸塞州有些工厂的童工每天工作十三小时,星期日除外;成年工人则有一日工作长达十五小时十分钟者,至少康涅狄格州便有一家工厂有此情况。但新英格兰首先要求缩短工时的呼声不是发自工厂工人,而是发自一些工匠。即如家具木工便为此先后于。一八二五、一八三○、一八三一这几年进行过罢工。这时有些工人已逐渐组织起来:费城在一八二八年率先成立工人政党,纽约则于一八二九年、马萨诸塞州则于一八三四年继之。新英格兰的第一个工会差不多同时也在波士顿诞生。无足怪异的是,雇主们对此不禁大起恐慌。他们愤愤然说,缩短工时“对我们的学徒工有极端不良的影响,我们一心要锻炼他们勤快和抓紧时间,这一来将使他们误入歧途”。“这将会使他们学坏的。”英国古老的习惯法在这里仍有威势,阻挠着工人起来反对新的不合理的事。至少从一三四九年英国的劳工法颁布以来,英国法律对聚众要求增加工资或改善工作条件是一概要处罚的)甚至到了一八○○年,英国国会还订立了一项新法禁止工人结社。而在这名目繁多的法令之上,则是所谓英国的处理阴谋不轨罪行的习惯法,此法只因界限极端含混,实为各路“鼓吹者”的绝妙陷阱。它在十九世纪初年对劳工所起的禁制作用,大致相当于十九世纪中叶以后所颁布的禁令。这个习惯法振振有词地说:工人结社,尽管他们的目的合法,而他们的手段也并不越轨,但终难免有阴谋犯罪之嫌。因为单单就结社这个行动推论下去,便带有非法和反社会的性质(“包含危害公众,损及个人”)。任何诸如此类的结社,据说都势必与市场之“自然”运作相左,从而使雇主与其他工人感到威胁云云。在一八○六到一八四二年之间,各州至少有十多宗工人因犯“结社罪”而被判罚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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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四○年间发生了一件“马萨诸塞州诉亨特”的公诉案,涉及一位名叫杰里迈亚·霍恩的波士顿鞋匠工会会员,此人因干了额外的活未取报酬而受该工会罚款的处分。这项罚款后因雇主补发工资才算了事;但随后霍恩又犯工会会规受罚款处分,尽管雇主复允代偿,但霍恩却坚决拒付罚款。这时工会决定开除霍恩,井要求工厂辞退霍恩;而工会又有规定,如工会要求某厂辞退某工人而厂方不顾,则所有工会会员均不得再受雇于此厂。当下厂主怕工人罢工,便决定辞退了霍恩;而霍恩则向地区检察官投诉。地区检察官因此便控告波士顿鞋匠工会犯阴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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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波士顿市法院的法官指示陪审团说,就法律而言,这种结社确属阴谋性质;但陪审团的职责在于具体分析实际情况究竟如何。陪审团只用了短短二十分钟,迅即认定工会有罪。工会的辩护律师是小罗伯特·兰托尔,一位多才多艺的改革派,曾为该州第一任教育委员会的得力成员,又主张禁酒和废除死刑。他把此案入禀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勒缪尔·肖亲自审理。兰托尔出庭重申英国处理阴谋不轨罪行的习惯法在马萨诸塞州早已不适用。他说,别的且不谈,这种法律,“岂不正是我们当初避之唯恐不及的英国暴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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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首席法官为人比兰托尔律师还要圆通,他很想既维护英国的法律传统,又照顾工业界的最新情况。他在不废止原有习惯法之下,对它加以重新解释。一八四二年,肖首席法官作了一次划时代的发言,他强调:问题的症结在于所指的结社一举是否“图谋某种罪行或非法目的,抑或本身并无犯罪意图或非法目的,也没有采取类似性质的手段。”既然工会的目的只在于“号召同业入会”,他说,这就谈不上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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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首席法官补充指出:或谓这种合法行动有可能“损害”他人,但单凭这一事实也是不能使这种行动成为非法。因为从某一个观点上说,市场上的一切交易卖买莫不带有“损害”他人的性质。肖首席法官通过这一番说话表明了他是拥护竞争性经济的,并且乐于承认社会上确实存在利益冲突而应该使之合法化。他还说,至于工会会员“当然应该有选择喜欢为谁工作或不欲为谁工作的自由。在这个事态上,我们不能认为,人们不得共同议定通过最能促进他们本身利益的方式,来行使他们被公认的权利。”他说,譬如有一批商人削价倾销货物而使竞争对手破产,这当然不是什么阴谋;同样,工人结合起来提出他们的劳动报酬或劳动条件,当然也不是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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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某种竞争纵然对一些人不利,但却可能是“高度有价值的和忠诚为公的”。“通过竞争恰恰可以促进劳资双方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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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肖首席法官便使工会合法化了。同时,他也赋予传统的习惯法以新的生命力。当然,他的这番见解只有在一个响往改革和急盼改革的社会里才得以发表,得以实施。工会的律师兰托尔(后为伊利诺伊中央铁路创办人之一)本人则一若肖首席法官,也是热心发展铁路事业的人。他们主张:一个复杂多端、矛盾重重的社会,必须使货物和劳务自由流通;只有这个办法才能维持国家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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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第二章 移民: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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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在一个新的国家里自由流动,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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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逊·胡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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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见到什么,就一拥而上。‘无论如何,也要向前闯’,这就是他们的座右铭。因此,美国文明的特点必然是……包罗万象的……美国人民……在整个大陆上开枝发时,发挥他们的精力,扩充他们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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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斯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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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大陆的心脏,出现了一种“新的美洲人”。这些人更容易从他们的流动性、而不是从他们的栖息地识别出来。从美国独立革命到南北战争这段岁月,他们开始控制局面;而到了这时,他们则从事于把一个新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新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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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享有新的自由天地的人们,可以分成两类:“移民”(又称“参加者”)和“新贵”(又称“创业者”)。移民社会通过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进以及把前进中的问题一个个解决,培育出了“参加者”。而新贵社会则用它们一蹴而就的飞跃速度,培育出了“创业者”。移民社会沿途定居下来后,就形成新贵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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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国家的许多新特点正是在这些美国人从海洋向内陆的流动当中诞生的。大陆就象海洋一样,任凭人们自由邀游,过去从来没有人对它进行过勘探,而只有集体的力量才能够进行这种勘探,在大陆上旅行就象在海洋上旅行一样,种种危险使人们团结一致,结伴而行,而所到之处也就建立起自己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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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移民是天下出现的新事物,的确,自有人类以来,就有流动的人群——游牧民族、征服者、东征西讨者、探险家、野蛮的侵略音。但是,在此之前,哪里见过这么多人在一个大陆的范围内持续地流动呢?哪里见过这种比土著居民备有先进得多工具的移民呢?哪里见过这么多的人自愿走一条路而又不回头的呢?又哪里见过这么多的人奔向遥远的陌生地方——不是为了征服,不是为了改变信仰,不是为了设防,甚至也不是为了做生意,而是为他们自己和子孙后代寻求和建立新的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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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们在行进的过程中,不断建立新的组织。为了旅行,他们结成新的群体。他们迅速制订法律,迅速付诸实施,不靠法典,也不靠律师。他们被迫把亲人和财物抛在后面。而最重要的是,他们必须不管一切地向前闯,组织起新的社会,而不是等待上帝或政府为他们铺平道路,安排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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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八 在茫茫大地上,人们结队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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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当第一批欧洲移民跨越海洋,建立起詹姆斯敦、普利茅斯或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时,他们是成群结队而来的。他们结成一体,相互依靠。约翰·史密斯率领了三艘船驶向弗吉尼亚,一六○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和他一起在詹姆斯敦登陆的共有一百零五个人;满载的“五月花”号除船员和水手外,还有一百零一位乘客,约翰·温斯罗普率领的“阿尔培拉”号发现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时,他的船是四艘船中的一艘(一个月之后又来了七艘);整个船队总共有六、七百人。那些横越大海的人没有一个是单独行动的。但是,在所有关于美国的传说中,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恐怕是独身一人横越大陆向西部移民的传说了。我们想当然地以为,殖民旅行者一旦登陆之后,就不再需要依靠集体了,这根本是没有去多想一想为什么。经常有人告诉我们说,开拓精神就是“发挥个人作用”的同义词。奔向新的地方、尝试新的事物的勇气,通常就被认为是单干独行的勇气,亦即完全依靠自己、单枪匹马、全心全力,勇敢进取。据说,只有这样,受威胁的开拓者才能幸存下来。而且据说,这样就产生了美国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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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个别英雄人物曾经在历史上发挥过作用。无数个别的男男女女也曾名留青史,历史叙述了他们个人的希望和失望,记载了他们的英勇行径和事业。而集体——特别是那些旅行者在行进期间组成的松散的、非正式的、随时形成而又随时解体的团体,都是没有记日记的,也没有什么信函,更没有编写什么传记。我们都熟悉丹尼尔·布恩、刘易斯与克拉克远征队、泽布伦·派克以及约翰·查尔斯·弗雷蒙特的名字,但又有几个人知道“俄亥俄同人公司”、“格林和泽西县同人公司”和“巴特尔逊商队”呢?美国移民团体的内情至今仍然是个谜,比起历史上任何其它秘密有过之而无不及。成群结队的人们,为了一个单纯的目标。诸如横越大陆)而结合在一起,要是他们没有形成长期性的政治或财经组织,他们就永远默默无闻不为人知了。如果有人写书的话,定会有上千个地方需要撰写这类团体的事迹,但迄今未见这一类的著作。这类团体走到哪里,哪里就是它们的总部,它们是不断流动的。这类团体没有正式的档案,没有受过训练的档案员,没有法庭的记录,也没有土地管理局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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