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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提到的组织团体的好处显然是多不胜数的。只有这样,牲口才可以由团体的人轮流放牧和看守,从而保证大家都有充分睡眠和休息的机会。此外,这更是抗御印第安人劫掠的唯一办法,也是防止印第安人冲散和赶走牲口的唯一办法。此外,还能在许多方面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跨越溪流、修筑道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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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离开某个团体,而加入第二个或第三个团体,或发现该团体不再合乎他们的目标时就离群而去,这都是常有的事情。通常一个人只有在团体能够执行他加入时所期望的那些社会职能和特定任务时,才会留在团体里,转投团体的机会很多,这也是固定的移民小道的好处之一。一个旅行者在到达他的目的地之前,可能参加过好几个团体,这是很平常的事情。例如,詹姆斯·普里查德——一个三十二岁的年青人,于一八四九年四月十日和七个伙伴一起带着骡子和大篷车从肯塔基的彼得斯堡出发,他们乘“坎市里亚”号汽船溯密西西比河而上,四月十三日到达圣路易斯。这时候,他们一行又增加了几个人,并于四月二十二日抵达独立城。五月三日他们完成了远征前的最后准备工作,“一切就绪,准备向家庭、朋友和可爱的家园告别。”到五月九日,他们已经“进入印第安人的地区,那里到处流传着关于印第安人劫掠移民团体的谣言,”恰好这个时候,他们碰到了来自印第安纳、由法什队长率领、拥有十七辆大篷车的六十个人的队伍,“在我们能够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之前,我们暂时加入了他们的队伍。”但不到两天,普里查德一行就对新团体感到不满。法什队长一行因大篷车多,行进速度缓慢;第二天晚上,普里查德八个人中就有七人被派去站岗放哨。不到一个星期,昔里查德一行就从法什队伍中分裂出来,自行前进,甚至还吸收了法什队里的四辆大篷车。但正如普里查德在日记中所写的那样,就在第二天夜里,由于他们没有组织好,终于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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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日,星期四:昨天晚上,我们宿营时,既不讲究固定的形式,也没考虑周围条件方便与否,更没有指定任何人负责把集体安排妥当。因此,我们甚至没有卸下骡子,以便于保护它们。到了晚上十点左右,宿营地刚刚安静下来,就有一只大灰狼侵入,它的嚎叫声真是骇人,足以惊醒每一个熟睡的人——以为是一个魔鬼站在他的身边。栓马索的钉子脱开了,绳子松了,约有四十头骡子松了套。整个营地的人都起来了,在很短的时间里就找回了五头骡子和一匹马,一切又重新归于安静。我们向几个方向都派出了警戒;并向外搜索了一两英里,但都是空手而回。今天早上,又派出几个小组骑着马去找,大约在上午十一点钟的时候,他们终于找到了所有的骡于和马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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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都很明白,无论如何必须有一个队长——或商队的指挥员——而且必须按照适当的规章制度组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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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大家提出了三个队长候选人,各自分别站开,以便支持者能够站在他的后面。普里查德在四十票中获得了三十八票(另一位候选人也投了他的票)。随后,他讲了几句“得体的话”,讲到了他们过去经历的苦处和前面仍然存在的困难,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承担的责任。他讲话完毕时,全体“一致喝采”。“接着,队长提议,每辆大篷车推选一人,从速开会,起草章程和细则,以进一步加强团体的组织管理。这个提议获得通过。”五月二十四日,队里的章程和细则正式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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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团体的政治问题不是轻易能够得到解决的。五月二十九日,有一辆大篷车拒绝停在规定的地方,于是这辆车的人便被认为是违反了章程,并且不服从命令。接着这辆大篷车的成员全都被召唤了去,由于这些人坚持己见,结果被驱逐出了团体;而这仅是更严重麻烦的开始,只不过是一个星期之后,原来从肯塔基来的八个人之间也发生了分歧。在决定分手之后,他们通过一次认真的仲裁安排而瓜分了财产。即使在那以后,内部仍不断出现分裂和重新组合的现象。最后,在到达加利福尼亚的时候,普里查德一行剩下的人也分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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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团体完全是过渡性质的。不仅团体的每个成员进进退退;而且,如果团体过于庞大,行进不便(正象当初普里查德碰到由萨市莱特队长率领的拥有五十辆大篷车的那个商队),亦可能造成分裂。相反,如果团体太小(正象普里查德一行脱离法什队长的队伍后组织的团体),它就乐于接纳新的成员,以增加大篷车的数量。一旦到达了目的地,为旅行目的而组成的那些团体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几乎绝无仅有,由于这类团体都是为特定的目的——安全地跨越大陆——而组成的小社会,一旦目的达到,这个社会也就散伙。例如,一八四九年从马萨诸塞通过陆路和海路抵达加利福尼亚的一百二十四个团体中,没有一个在到达西海岸之后还继续结合在一起的。即使在淘金热的年代,也不例外。这和早年的清教徒们不一样,他们具有强烈的团体观念和坚强的信仰,也就是这种信念使他们紧密团结在一起。但是,从独立革命到南北战争这段岁月里的所有移民团体(除了极少数显著的例外,如摩门教徒),几乎全是出于个人的需要而结合在一起的。甚至象“巴特尔逊商队”这样一些在六个月里共患难同生死的人,在他们抵达加利福尼亚之后,也很快就散伙了。跨越大陆和海洋的征途,既富于多样性和流动性,又充满了冒险性,因而从中培育出长期影响美国社会的一系列因素,而这正是移民时代留下来的不可磨灭的宝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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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决定原则。在历史上,这么多人参加团体诚属罕见,这些团体不仅是他们亲自选择的,而且实际上还是他们自己帮助组织起来的。这一切发生在西部的移民社会。在这些团体里,多数决足原则就是法律;这样做并不是出于明确的理论上的理由,而纯粹是为了简便。素不相识的一些人汇合在一起,必须分配职权,必须批准和修改规章制度,以及作出重大决定;由于没有其它办法来做决定,就采用了清点人头的办法,这些移民社会完全是崭新的,没有传统可言;而且流动性极大,难以形成社会的各个阶级。在这些团体里,财产太少,产生不了权力,而富人也不可能拥有影响力。累世显赫、荣誉或权势在这里也不起什么作用,理由很简单,因为这一切除了他本人知道以外,其他人谁也不理会。父母、祖父母早就被远远地丢到一边去了;甚至连他们本人来自什么地方,旅行伙伴们都不知道,更不要说是他们的财富、权力或职业了。多数决定原则是对当时活着的和在场的人实施治理的一种最明白易懂、最简便可行以及不那么激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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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作用的社会。在那种环境之下,沙文主义是无法滋长的。一个发挥不了作用的社会不可能赢得人们对它的忠诚。这些为了具体目的而刚刚建立起来的“政府”,本身很难说它是好的还是坏的;只能通过它们的实际表现来衡量它们的价值。人们对一个团体的规章制度并不存在什么神圣的感觉和有多少感情上的依附,神圣和有感情的东西是那些大篷车、骡子或牲畜。这些东西由于它们的使用价值而受到重视。所以,在移民社会里,人们对于“政府”的态度,大大不同于那些因古代战争的光荣或神权帝王的尊严而无条件赢得人们忠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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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界线模糊。移民经历所造成的最重要的后果也许是公私界线模糊。公私界线在欧洲人的生活中是很重要的,它构成了十九世纪初叶欧洲政治争论的基础:即个人领域和官方组织领域的分野——用斯宾塞后期的话说,即“个人对国家”;用政治争论的术语来说,叫做“个人主义对集体主义”、“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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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种种理由,这种界线在美国却是出奇地变得毫无意义了。其中一个理由是,在美国社会萌芽的初期,个人和公众的界线本来就很不清楚。组成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个人利益则唯有通过建立有效的社会组织才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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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民社会探讨法律的过程中,所有这些重要的因素都惹人注目地呈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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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十一 移民社会的自然法则:产权俱乐部和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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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在淘金热之前,就出现了土地热。关于这一点,我们听说得比较少,那只是因为它在美国大部分历史中是以另一种名义出现的。而一个空荡荡的荒无人烟的大陆则为此提供了环境。在旧世界,一个农民要经过多少代的努力才有希望挣得十英亩或二十英亩的土地;而转到新世界里,则几个星期或几个月内就能获得一百六十英亩或三百二十英亩的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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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怎样来保护这些土地呢?这些土地都位于没有政府有效控制的社会里;而人们之所以能够这么快就获得那么多的土地,正是因为这些土地处于政府的权力管辖之外。如果坐待遥远的业已安定下来的东部送来法律保护,这将意味着丧失捷足先登的全部好处。先行占有这些土地的人,必须按自己的方式来制订和执行自己的法律。就象采矿者为了对付犯罪行为而自订法律——自警团的法律一样,西部的农民和居民土地投机者也就自行制订他们的财产法律:而产权俱乐部法律就是这样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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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们遇到的种种问题大都起因于西部新定居点的公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公地都归新成立的合众国的联邦政府所控制,而这个政府的总部却设在遥远的东海岸。联邦法律所规定的那些具体步骤,虽然不断地在变化,但至少从长远看来,还是具备有条不紊这种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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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东部人的想法,土地测量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的。他们说,如果你不了解你进行交易的土地的确切界限,你又如何能买卖在远方的土地呢?早在一七八五年,联邦法律就规定要对土地进行测量,把土地划分成长方形的“镇区”单位(每块土地六英里见方,包括三十六个“分区”)和“分区”单位(每块土地一英里见方,或六百四十英亩)。这仍然是西部的一大特点。最简单和最有次序的办法,也即能最快得到报酬的办法,就是把这大批土地卖给东部拥有雄厚财力的人;而那些没有适当契约文书就到西部定居的人是靠不住的。联邦政府从一八○三年把俄亥俄——第一个公地州纳入联邦开始,便一直执行着一种政策,即坚持一切未被赠与的土地一概都归它所有(除每个镇区保留一块教育用地之外);这就使那部分土地处于联邦政府的土地法律管理之下,从而极大地影响着新定居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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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们对这类大方案并不感兴趣。他们或是因为在商队小道上发生了事故,或是因为听信蛊惑人心的谣传,或是因为被土地的外貌所吸引,而沿途在这里或那里停留了下来。他们不等测量土地,也不等政府为他们开路;而他们在出发之前也是不可能为他们的土地获得法律文书的,因为通常的情况是,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要到哪里去。甚至他们停下来的地点也不是固定的。他们出发时都抱着最美好的愿望,这种愿望驱使他们从一个地方走向另一个地方。不管联邦政府的计划和法律多么有条不紊,移民们定居的方式却根本与有条不紊风马牛不相及;因为美国在十九世纪向西部开拓的运动归根结底乃是土地热的一种表现。淘金热引起的混乱只局限于几个特定的地区,而土地热引起的混乱则遍及整个大陆。定居者对土地质量,比对法律的技术细节感兴趣得多。他们根本不待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就纷纷盖起了房屋,种上了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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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定居西部的早期关键时刻,多数(即使不是绝大多数)首先到达那里的人都是“僭据者”。他们究竟是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呢?答案就要看对迅速变化中的法律技术细节作何解释了,而最初的定居者对这些法律技术细节根本不懂,也毫不理会。定居西部就象美国历史上许多重大事件一样,是在法律上充满模棱两可现象的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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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测量一般部落在定居的后面;因此也必然落在新的社会后面。移民们对官僚机构已经彻底失去了耐心,这种官僚机构根本不可能分给他们土地,如同采矿者对不能惩办罪犯的政府不满一样。举例而言,在一八二八年底以前,伊利诺伊三分之二的居民都是“僭据者”——定居音所占的土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属于合众国政府所有。“僭据者”一词在英国和人口众多的美国东部沿海各州,含有欺诈的坏名声。在那些地方,“僭据者”是指在业已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上定居的人,以图通过占有而获得产权,或者利用原土地所有人产权中某些法律技术性问题而从中渔利。可是在西部,“僭据者”则往往是真正首先定居的人,亦即首先占有无人先占的土地的人,也就是第一个到达那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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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律后来才开始考虑到生活中的既成事实和移民们的需要,并且行动十分缓慢,托马斯·哈特·本顿在担任新成立的密苏里州选出的国会参议员三十年期间(一八二一年至一八五一年),便一贯维护定居者的利益,他领导来自西部的同事们,成功地批驳了对西部所有土地厘订固定的最低价格的主张,并力主土地的价格应按土地的实际质量分为几个等级。尤其重要的是,他促成了法律的修改,使那些事先没有办任何手续就在公地上定居和种植农作物的定居者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法律是慢慢地改变的,但它确实保障了那些先行占有土地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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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定居者的观点来看,这些变化来得实在太缓慢了,而且还包含其它许多规定和条件,使得情况更形复杂化。一八三○年制订的一项临时措施(一八四一年修订成为永久性的条例),才首次向定居者提供了某些重要的法律保障,这是他们为对付非定居的购买土地者所迫切需要的。至此,一个定居者一次就可以用最低价格购进一百六十英亩的土地,但超过这个数量通常就要付出拍卖价格。联邦法律从来也没有和当地定居者的要求完全一致,即使是一八六二年的《宅地法案》也是如此,该法案使定居者(在连续定居五年和支付象征性的登记费之后)不需要再付什么其它费用,就可以获得一百六十英亩联邦土地的产权。但在那个时候,大部分好地已被瓜分完毕,而西部生活方式也已经确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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