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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殖民地议会除了制订其它措施外,还利用它们的权力来征税,预扣薪水,因而逐步处于统治地位。伦敦派来的总督虽然直言不满,但却变得越来越无能为力。同时,在这十三个殖民地里都有一批人取得政治经验,可以遂心顺意地在自己的议会里开会。在新英格兰和由新英格兰人推行他们制度的任何地方,市镇会议又进一步扩大了自治的机会。就这样,从殖民地的经历中产生了美国的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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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到了一七六○年,就逐步形成了一个混合的帝国;(用安德鲁·麦克劳克林的话说)这是“一个从实地经验中形成的帝国,一个应运而生的帝国……一个为英国人所不能理解的帝国。”这个帝国初具规模,界线不明确,比例不对称,并且看起来模糊不清,但是在一七八七年制宪会议召开前几十年,它就在实际上实行了一种权力分配,以后逐步演变成美国联邦制。这个混合帝国从总的方面来说是相当简单的。由一个中央权威当局(“英王”)控制对外事务,管理陆军和海军,宣战和媾和,管理当时所谓的邮局,掌管印第安人事务,并管理殖民地内部和内陆地区的某些土地。伦敦的议会不为纯属殖民地的内部事务制定法律,而主要是控制他们的贸易和航海,或管理入籍和货币等——这一类显然对整个帝国有影响的事务。那种旨在建立自给自足的帝国的重商主义观念(跟贸易和财富有关),有时也会渗进殖民地内部的经济之中,然而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少的。殖民地的大部分法律都由自己制定。弗吉尼亚或马萨诸塞的居民会发现他们的日常生活主要(实际上几乎是完全)受到他们自己的殖民地议会法律的约束,虽然在背后仍隐约存在着皇室拒绝承认或向枢密院上诉的极大可能性。当然在这一切的下面还有英国的习惯法,但是,甚至对习惯法,殖民地的人民也明目张胆地进行了修改。那些越来越不受伦敦支配的法官在本地引用习惯法时,不断地使习惯法适应当地的需要和当地的观点。到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美利坚联邦所作安排大体上仍然如此,更动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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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在不列颠帝国逐步形成这些实际安排之前,西欧就积累了现代国家的理论基础——至少从十五世纪就开始了。但是帝国的这种安排很少考虑到现代理论(从很多方面来说,和现代理论是格格不入的)。例如关于“主权”的新理论认为,对于国家这个概念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唯一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只有它才有权立法。封建主义依据权力划分、权力分配、权力对等诸如此类的理论而发展起来,但现代国家(例如英国或法国)则只有在其人民接受了关于每个国家都拥有单一的、不可分割的“主权”(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个概念之后才有可能发展。一五七六年法国让,博丁赋予主权的概念以经典的形式。他说,每个国家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权力”,它是无限的,不可能加以限制。十六世纪时英国霍布斯在《利维坦》(一六五一年)一书中再次坚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洛克的《政府论》(一六九○年)仍然贯穿着不可分割的“主权”论,认为这一主权应掌握在创建政府的人民自己手里。当现代国家在欧洲发展起来时,主张政府权力不可分割的信念也越来越广为流传了。从十六世纪初期开始,美国的经验却产生了一种有效的联邦安排,而欧洲的思想家则认为这样的安排简直不可思议,它同现代国家的存在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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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两岸很难相互谅解,这是不足为奇的。那些论证和阐释欧洲政府最新发展的思想,看来恰恰否定了美国的经验。殖民地生活产生了有效的联邦制,而欧洲的生活和思想却产生了一种称为“主权”的教条式的绝对观念。英国这个国家本身(正如梅特兰以后指出的那样)是一种“奇特的单细胞”。塞缨尔·约翰逊博士在《税收并非暴政》(一七七四年)一书中认为“主权无层次之分”。如果从定义来说,主权是不可分割的,那么根据理论和演绎,殖民地的议会(不管它们实际上做了些什么)就不可能拥有丝毫主权。从这种新近占主导地位的欧洲政治思想方法来看,美国不只是不合时代;它简直是一种不可能出现的事物。欧洲思想业已证明不适用于美国实际,这样的事不是第一次,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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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英国人不切合实际是出名的,但却从来没有比现在更死板的了。很多英国人认为对于远方的人民来说,在“绝对依赖”和“绝对独立”之间不存在什么合理的可供选择的办法。这种理论上的僵化早已使他们在爱尔兰招致了麻烦,现在他们在美国也陷入了困境。他们说,既然议会能够为殖民地立法,那么议会的权力必然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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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验早已远远超越英国(或欧洲)的理论。殖民地议会控制着当地的内部事务,而遥远的伦敦对此是根本无能为力的,但当地议会却乐意让伦敦来处理需要借助英国海军力量的帝国政策、贸易和航海这类内容广泛的问题。美国人制定了一个能适应帝国不断变化的需要的权宜之计,它本来很可能这样持续而无限期地应付下去;然而,到了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英国政府却拭图加紧对美国殖民地的控制,当然,伦敦是无视生活现实的。当矛盾趋于尖锐化时,英国的文人骚士们希望驱除美国这种神秘的反叛精神,因而越发顽固地称颂他们那个完美的绝对观念。英国的合唱变成了一种礼拜仪式。一位英国人在一七六九年写道,殖民地“必须完全承认英国的立法权,要不然,就把自己建立为独立的国家,我之所以提出‘完全’两个字,是因为如果他们在服从时有所保留,而他们又可以合法提出保留,那么他们内部必定有一种超越他们母国的力量;因为英国对议会的服从是没有极限的”。马萨诸塞州总督哈钦森一七六三年说,“在同一个国家里不可能存在两个独立的议会。”在这些忠心耿耿的话中,英国人断定那些早已存在的现实都是无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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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临近美国宣告独立的那一年,英国人还在提出种种理论,和美国人业已形成的事实唱对台戏。英国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坚持“主权”理论,认为这种理论是完美的、绝对破坏不了的,是不可分割、不可分散的,并且受到最高权威灵活的、令人信服的支持。他们的美国对手不是用理论而是用事实,不是用逻辑而是用经验来回答。英国人由于陶醉于自己的逻辑而忘记了他们所谈论的是一个日益发展的、当前包容一个巨大的新世界在内的社会。英国宪法已经证明它是能够适应这些日益发展的需要的,但是英国的政客和政治理论家当时却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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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杰明·富兰克林这位担任北美副邮政大臣的忠诚的英国人和富于机智的殖民地居民,于一七六六年二月三日至十三日在伦敦下院作证时,上述对照就戏剧性地呈现出来了。前一年通过的《印花税法》引起了一场风波,这时议会正在辩论撤销该法例的问题。人们对不久前刚从宾夕法尼亚回来的富兰克林进行了长时间的询问,想弄清楚美国人对此事的看法。他对法律理论和帝国原则这类问题是不摸底的,甚至混淆不清;对于纯法律条文这个领域,他颇为笨拙,而且手足无措。但在有关事实的问题上,他却是坚强有力的。他说明殖民地如何忠诚地为英帝国的战争承担着沉重的负担。单单宾夕法尼亚在对法国人和印第安人的战争中就花费了五十万英镑(英王只准扣回其中的十分之一)。他汇报了货币缺乏的情况,并且说明了不可能强制殖民地居民支付印花税。在理论方面孱弱而在事实方面却坚强有力,富兰克林正是这个新国家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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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在下院陈述《印花税法》所产生的代价高昂的后果并解释它为什么难于实施以后,不到三个星期,他们就于三月四日投票撤销了《印花税法》。在这一行动成为法律的同一天(三月十八日),议会为了竭力维护自己,把它的绝对主权论制定成为一个新的《公告令》,《公告令》宣称英国议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对各殖民地立法。富兰克林说他对于象“我们的主权”这样的话“十分厌恶”,这是很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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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新世界里涌现出一连串理论(全都不十分有说服力),以捍卫这个运转中的混合帝国。美国的论据是以其激情和独创性,而不是以其逻辑性见长的。例如约翰·迪金森在他的《一位宾夕法尼亚农民的来信》(一七六八年)中,用他所想象的英国宪法的理论来检验英国的要求,坚决认为,应把议会的贸易管理权(这是他承认的)和议会的征税权(这是他拒绝的)区分开来。约翰·亚当斯的《新英格兰人》论文集(一七七五年)反映了他的博学和善辩。他说,英国论点的核心在于,“对所有殖民地来说,英国议会是唯一拥有至高、完全、绝对和不受约束的立法权力的机构。”亚当斯反驳说,议会对殖民地的唯一正当权限是“管理他们的贸易,这一权限并非来自习惯法的任何原则,只是根据殖民地的同意,而这种同意是以明显的必要性为基础的。”他求助于上帝的法律、自然法、国际法和英国的习惯法。虽然他的学识渊博,思想敏锐,但亚当斯的论据并未提出适合美国国家大业的政治理论。他最有效的主张就是劝告人们要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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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警告英国人说“砖块和炮弹的法律……只能用砖块和炮弹来回答。”他在结束语中道出了他论点的精神,他提醒英国的“贵族和不体面的人们……美国人和他们一样懂得政治的法则,他们那里有着六十万十六岁至六十岁的人……,因此不论以什么为根据,想通过‘虚构的法律’来哄骗他们放弃自由是难而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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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使用一切可能的形式,通过讲演、小册子、杂志、书籍和宣言等,在各种立法、各种司法、各种税收、各种国家、岛屿和领土之间作出区别。但是美国人的见解的巨大力量并不在于理论。美国最强有力的论据归根结蒂都是历史性的(如杰斐逊一七七四年所写的《英属美洲权利综论》)或是严格地跟宪法有关的(如《独立宣言》中列出的那些具体的愤懑)。两年前刚刚到达美国的托马斯·佩因所写的小册子《常识》(一七七六年一月)虽然粗略,却有效地为独立作了辩解。但它还不是深刻的、能长期站得住脚的政权理论。佩因因急于宣传革命事业,把托利党中搞形而上学的人关于“主权”的绝对观念颠倒过来,并宣市了他自己那套和当时情况没有多大关系的绝对观念。对美国事业了解较深的约翰·亚当斯在《关于政体的设想》(一七七六年)中对佩因提出的简单见解和绝对观念作了纠正,他主张建立“混合”政府,特别是建立一个两院制的议会,以避免“一时由于高兴、气愤或感情冲动……而作出仓卒的结论和荒谬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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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居高位的英国人中,敢于面对这些不受欢迎的事实的全部复杂性的人实在太少。能和埃德蒙·伯克一样看到历史的力量,看到不可能用“主权”的逻辑来抹杀对自由的感受的人实在太少。伯克警告说“如果主权和他们的自由不能调和,那么他们会作何取舍呢?他们会把你们的主权扔到你们的脸上,没有人会同意恢复奴隶制。”伯克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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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和英国人的论调是背道而驰的:英国人是空谈理论的人,求助于一些脱离现实的抽象概念,而这些概念对于“革命者”来说早已臭了;美国人则求助于历史和经验。一个美国人在一七七五年回答约翰逊博士充满教条气息的《税收并非暴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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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争论并不单单涉及那当然只有一个议会的英伦三岛,而是关系到整个大英帝国,在这帝国里有很多议会,或很多自称为议会的殖民地会议。这就是阁下立场的谬误所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立法领域的新情况,因此必须更多地根据当地的形势、根据我们特有的宪法精神来处理,而不应以一般政府的抽象概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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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虽然在政治理论方面略输一筹,但他们在把各个社会或社团联成新的形形式式的组合体方面却办法很多。地方教会自治主义本身就是一种跟邦联有关的计划。从新英格兰联盟(一六四三年组成)、富兰克林的《奥尔巴尼联盟计划》(一七五四年)、第一届大陆会议(一七七四年)、邦联条例(一七八一年)直到联邦宪法本身,美国人都在筹划用新的方式把各地政府联合起来(目的是分割和分散“主权”),在这方面他们不断表现了独创性。美国的居民分散各地,美洲大陆广阔无垠、变化多端,并且远离“本土”——这一切都孕育着一种对联邦制度进行实验的思想。这种随着殖民地而产生的实验精神,将随着这个国家的发展而兴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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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四十四 联邦内部的模糊性:诞生于分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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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是次序颠倒的。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件充满矛盾的事。西欧一些现代国家,如法国或英国,都是在中央势力能成功地统治各地方单位时才得以建立起来。而美国则是在十三个各自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伦敦中央当局,坚持自身权力的情况下诞生的。这个国家乃是各个殖民地维护自治权的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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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国家相对来说没有什么沙文主义,因为不存在广泛的、强烈的或善于为自己打算的民族精神。可能在很久以前某个时候,欧洲国家的民族精神最初也是不自觉地自发产生的,但至少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欧洲的民族主义大部分都是自觉的、经过精心宣扬的并且是激烈的。美国不是任何民族主义激情的产物,这事实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整个政治前景。这个新国家还有另一个长处,它对自己的多样化、流动性和文化领域的混乱状况泰然自若。美国人说话向来是不受约束、轻率、急燥,又是滔滔不绝的。他们很幸运,没有什么皇家学会和国立学院之类的东西,把文化浇铸成应予尊重的模式。但是也有不利之处:削弱了争论和区别不同思想的能力,文化资源分散,政治势力不稳定,以及持续的分离主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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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人们心目中,美国没有犯沙文主义的罪过。这种美德的代价是:在独立革命和南北战争之间这个阶段,全国政治由于联邦内部的模糊性而蒙上了一层阴影。但是美国人不可能永远摆脱沙文主义的代价,也就是说,以仇恨和流血为代价换取国家的建立。美国人犯了典型的时代错误,他们首先建立国家,然后再付出代价。其全部代价直到它宣布独立以后将近一个世纪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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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以前,美国人既是英国的臣民,又是马萨诸塞、纽约、弗吉尼亚或另外某个殖民地的公民。独立以后,他们就不是英国人了,但是还没有成为美国人。还不存在一个美利坚国家要他们效忠。然而他们仍然是弗或尼亚人或其它殖民地的居民,他们基本的、持续的忠诚还是倾注于他们自己的殖民地,即现在的某一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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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美国人没有经历过曾使欧洲国家的开国者在统一国家中饱受折磨的封建主义,但是美国人也有其相应的问题,空间在这里起着时间的作用。如果美国的历史是短暂的话,那么美国的地理多少弥补了这一差距。在美国巨大的空间里,不同的地方政府、经济和传统,被茫茫荒野、河流和山川相互分隔,迅速形成了在其它地方需要几个世纪才能形成的差别。在美国也发生过相当于野蛮人入侵的事情:在欧洲这种入侵是在很多个世纪内间歇地发生的,而在美国,印第安人的威胁则是经常的,随着不同的地理环境而蔓延。无数新的州、议会、行政机构、法院和市政府以空前的速度建立起来,从而大大加速美国政治体制发展的时间表。欧洲各地的巨大差异大部分是不同时代的制度遗留下来的。而美国各地的差异大部分是由地形、气候和天然距离造成的。欧洲政治主要是历史的副产品,美国政治则主要是地理的副产品。这个新国家的政治任务是迅速建立一个能够把各个分散的殖民地结合在一起的强大的政府。语言、亲属关系、神话、历史和传统方面的联系需要很多个世纪才能形成,但是促成美国独立的地理距离和差异已经帮助建立了很多独立的、珍惜自己的权利的单位。美国的事业建立在这样一种信念的基础上,即认为这些殖民地政府不可能由遥远的地方来建立、控制或解散,这十三个独立的政府持有管理自己的权力,这是出于美国本身情况的需要。在没有国王和帝国的情况下,他们将指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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