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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年9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大陆会议”,不仅是北美独立革命的指挥部,也是合众国赖以孕育的直接母体。因为它是由各殖民地民选议会选派的代表组成的,它的召开意味着以往互不相属的殖民地,第一次找到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历史舞台。随着《权利宣言》的发表,以华盛顿为总司令的大陆军的创建,“大陆会议”日益成为实现民族团结的象征,成为美利坚民族赖以形成的标志。虽然这一举动并不意味着改变原殖民地的地位和性质,但它的召开意味着原先互不相属的殖民地已变成“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对于形成中的“合众国”来说,“大陆会议”具有双重意义:(1)作为民意代表机构,它是未来国家立法机构的雏形;(2)作为“联合殖民地”的载体,又为未来的“合众国”提供了组织的形式。所以,当美利坚人宣布“大陆会议”召开时,他们在创建合众国的道路上实际上已迈出了第一步,尽管是十分艰难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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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联合殖民地初建之时并不意味着各殖民地地位和性质的改变,但它一旦建立起来就不可能不在其运作中发挥影响和作用,以至改变历史的进程。决定性的步骤发生于1776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由理查德·亨利·李提出的决议,建议各殖民地着手组织保护“它们的选民的幸福和安全”的新政府。本来在此之前,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和南卡罗来纳,已经先走了一步。该决议通过后,其他殖民地先后都制定了新的“宪法”,并依法建立了“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新政府,于是原殖民地便变成为“state”(邦),其地位发生了质的转变。正因为如此,出席“大陆会议”的各邦代表,才得以在《独立宣言》中庄严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解除它和英王的一切政治联系,及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各殖民地当时还不能单独赢得真正独立,这些自称享有“主权”的邦,至多只具有“半国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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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会议”是自行召开的,本身并无立法基础。为了加强对革命的领导,建立某种合法的中央政权机关,取代由“大陆会议”行使的临时权力,显然是必要的。于是在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由约翰·迪金森起草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该条例第一次将这个国家正式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建立了中央的行政机构即由各州代表组成“诸州委员会”,并把“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赋予国家宣战、外交等权力,成为合众国“头一部不成熟的宪法”,是合众国形成中最重要的步骤,表明一个新的国家已经诞生。该条例虽然把“主权”保留给了各州,使这个国家宛若邦与邦之间的友好联盟,但“永久联合”的规定已为国家的组成和稳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该条例在1779年已为绝大多数州批准,唯有马里兰州观望拖延了两年之久,直到1781年3月1日方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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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所设国家机构,尚有许多不甚完善之处。邦联国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其组成方式和权力与“大陆会议”相同,各州可选派代表2—7名,但在国会每个州只有一票表决权。更重要的是,有关宣战、缔约、举债、召集军队和任命总司令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须得13州中至少9个州的同意。它虽设立了一个国务会议,但没有设立正式的国家元首,“诸州委员会”中虽有一个国务主席,但一般由委员中的长者担任,因而仅具象征性意义。国家行政机构由国会任命,最初只有外交、财政、陆军、海军和邮政等5个部、局,其中海军部迟至1789年才建立。首任外交、财政和陆军部长,分别由罗伯特·利文斯顿、罗伯特·莫里斯、本杰明·林肯担任,他们都是独立战争时期的有功之臣。总之,无论从政府组成还是从权力分配来看,邦联还只是一个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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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最大的一项永久性成就,就是制定了一项新的领地政策,它是有关西部土地的。这项政策的成功制定,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各州的分歧。因为,乔治亚、南北卡罗来纳和弗吉尼亚,都根据原英王特许状中含糊笼统的词句,自认为它们的疆界一直延伸至密西西比河,其中弗吉尼亚、康涅狄格、马萨诸塞和纽约对“西北部”的争夺尤为激烈,只有马里兰、宾夕法尼亚、特拉华、新罕布什尔、罗得岛在西部没有土地权,但对那些幸运州在西部的扩张感到担忧而要求把西部土地移交邦联政府处理。〔1〕为此,联邦国会在1780年10月决定,凡可能割让或转让予合众国的土地,“其日后的处理应符合于合众国的公共利益”,从而奠定了西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此后,纽约、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等州,先后放弃其西部土地权,使之成为国家的“公共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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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为前提,国会还成立了一个以杰斐逊为主席的专门委员会来研究西部土地的处理问题,这个委员会先后于1784年、1785年、1787年提出3个土地法令,决定向移民开放西部公地,土地处理采取公开标卖方式,在当地人口未足额之前实行“领地制”,但满额时可以平等身份加入联邦并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殖民制度,因为它并不把西部的“领地”看做美国的永远的附属部分,而让它最终成为合众国平等之一员。因此,它确定了西部领地逐渐美国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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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十五讲 制宪会议与国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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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为国家的发展做了许多工作,其中最重大的举措是制定了1787年《西北条例》。但因当时各州拥有“主权”,各自为政的情况十分突出,州与州之间边界问题、河道使用、商业往来纠纷不断,有的州甚至开始对别的州征收关税;由于大陆券贬值,〔2〕国会要求以硬币支付所有债务,革命留下的债务负担便落到人民身上,并在马萨诸塞发生了年由丹尼尔·谢司领导的起义,〔3〕反映了农民和债务人对硬币计划的敌对情绪。形势的发展呼唤有一个更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制止社会的混乱,协调州际之间的关系,巩固独立革命的成果,防止可能出现的不测事件。但由于各州保留了“主权”,致使“国会缺乏影响政府的3个基本手段:征收个人税、调节州际关系和对外贸易,强迫服从其决策与要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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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5年3月25日,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在维尔农山庄开会,解决了两州之间的不少问题,如有关进口、统一币制、统一规章等问题。之后,又在詹姆斯·麦迪逊倡议下,于1780年9月11日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共有5个州的代表出席,虽然会议没有取得什么成果,但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起草的报告中已指出邦联正处于危机时期,建议举行13个州代表的会议,以讨论“全国政府体制”问题,并由5个州代表会议通过。根据这个报告,1787年2月21日,国会作出相应决议,召开修宪会议以“建立一坚强之全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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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5月14日修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正式代表应为74名,但实到代表只有55名,最先到达的有5个州的代表,5月25日代表数才达到法定人数,正式会期实际上推迟了11天,罗得岛始终拒绝参加会议。在55位代表中,有14人从事土地投机,24人从事高利贷活动,11人从事制造商业和造船业,40人为债券持有者,15人为奴隶主。会议开始当天,华盛顿就被选举为会议主席,威廉·杰克逊被指定为会议秘书,并制定了会议的规则。费城会议原本是要修改邦联条例,但实际上当时大多数代表认为,仅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并不能达到“建立一坚强之全国政府”之目的,正如麦迪逊是年初在致华盛顿的信中所说:“我们有两种选择:13个州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前者将使13个州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独立国家(除自己的法律外);而在后者,13个州将成为一个完整的共和国的郡县,受到一部共同法律的约束。”他又认为,“州的独立与自尊自大,是这个国家的祸根”,“除非把各州统统消灭,并将它们全部联合到一个巨大的社会里,就不能铲除这一祸根”,“修补邦联制不可能符合这一目的”。5月29日,由埃德蒙·伦道夫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规定:建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而席位均根据财产或人口来分配,并赋予中央政府以否决权,显然是要用联邦制来取代邦联制。此方案明显有利于大州。它表明,会议的性质已悄悄发生了变化。为了捍卫小州的利益,6月15日威廉·佩特森代表新泽西州提出的方案,主张建立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各州在其中有同等的代表名额。在讨论过程中,双方争论十分激烈,逐渐形成了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而乔治·梅森、帕特里克·亨利、约翰·梅塞尔等人则成了反联邦派。但最后还是以“康涅狄格妥协案”为基础达成协议,于9月17日通过了被称为联邦宪法的《合众国宪法》。“康涅狄格妥协案”实际上是由每州派一名代表组成的11人委员会起草的,它之所以被称为“康涅狄格妥协案”,是因为它的正式提出人罗杰·谢尔曼是康涅狄格的代表。这个方案之所以成为妥协的基础,是因为联邦主义者同意在上院实行州权平等原则,但条件是财政法案必须首先由众议院提出,选举时奴隶按3/5的比例计算。路德·马丁、罗伯特·叶慈、约翰·兰辛等人感到大势已去于中途离会,并成为各州的反联邦派首领。此外,乔治·梅森、埃尔布里奇·格里等人,由于他们的一些重要提议在讨论中被否决,而拒绝在宪法上签字。尽管如此,新宪法并不等于完全是联邦派的胜利,因为它也吸纳了反联邦派的一些建议,如州权平等原则。(图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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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合众国宪法》(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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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通过,得益于两个重要人物,即华盛顿和富兰克林的支持。首先是华盛顿,在国民心中有很高的威望。他本不情愿出席此次会议,只是在得知会议很难圆满完成时,才同意出席,这给人们以信心。富兰克林当时已81岁,是制宪会议中最年长的代表,他本来是主张建立一院制政府的,但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而保留了个人意见。他在最后的发言中劝说对宪法持反对意见的人,自行保留自己的反对意见,因为人们不能只相信自己的判断,而忽视别人判断的正确性。他说:“我愈年老就愈易于怀疑我自己判断。”但最后仍只有39人在新宪法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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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通过的宪法的最后定稿,系由古维纳尔·莫里斯起草的。不过,由于这部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即联邦制,是出自詹姆斯·麦迪逊起草的“弗吉尼亚方案”。詹姆斯·麦迪逊在整个制宪会议期间为协助华盛顿开好会议中起了重要作用,他后来还成为联邦宪法的主要解释者。在历史上,麦迪逊被尊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图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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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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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通过时,出席会议的39名代表签了字,但宪法明文规定13州中须有9个州批准方可以生效,实际上承认各州在当时是享有主权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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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十五讲 各州在批准宪法过程中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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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9月28日,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邦联国会决定将宪法交由各州去批准,并否决了指责邦联国会越权的动议。就像在制宪会议上一样,在各州批准宪法的过程中也充满了斗争,这在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和纽约尤为激烈,无论在选举出席批准宪法会议的代表过程中,还是在批准宪法的会议进行中,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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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乔治·梅森就在费城出版的《邮报》上发表文章,将其不同意见公之于众。10月10日,埃德蒙·伦道夫在弗吉尼亚众议院陈述其拒签之原因,并坚决要求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10月18日,埃尔布里奇·格里在马萨诸塞陈述其缘由。他们的目的,在于先发制人,争取公众的支持,延缓通过宪法的时间。尽管如此,在当年之内,仍有特拉华、宾夕法尼亚和新泽西3个州,较为顺利地通过了新宪法。特拉华、新泽西都是一致通过,宾夕法尼亚也以2∶1票数通过。到1788年6月,先后批准宪法的州实际上已达到法定的9个州,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斗争已经结束,因为还有关键性的两个州未能批准,一个是弗吉尼亚,一个是纽约。弗吉尼亚是北美殖民地的发源地,在整个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无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均势力强大。纽约处于南北交界之处,如果它被排斥在联邦之外,将严重影响合众国的完整。而当时的州长乔治·克林顿恰恰是该州反联邦派领导人,他的追随者大多是当地大地主,害怕失去征收关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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