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304420
1706304421
第三条
1706304422
1706304423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1706304424
1706304425
第二款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法律的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1706304426
1706304427
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1706304428
1706304429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1706304430
1706304431
第三款 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1706304432
1706304433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因叛国罪而剥夺公民权,不得造成血统玷污,除非在被剥夺者在世期间,也不得没收其财产。
1706304434
1706304435
第四条
1706304436
1706304437
第一款 每个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文件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文件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1706304438
1706304439
第二款 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1706304440
1706304441
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
1706304442
1706304443
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
1706304444
1706304445
第三款 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几个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
1706304446
1706304447
国会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1706304448
1706304449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1706304450
1706304451
第五条
1706304452
1706304453
国会在两院2/3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1808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和第4项;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1706304454
1706304455
第六条
1706304456
1706304457
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1706304458
1706304459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的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1706304460
1706304461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1706304462
1706304463
第七条
1706304464
1706304465
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1706304466
1706304467
本宪法于耶稣纪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各州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签名略)
1706304468
1706304469
按照原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增添和修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
上一页 ]
[ :1.7063044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