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30455e+09
1706304550
1706304551 (1869年2月26日提出,1870年2月3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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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53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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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55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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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57 第十六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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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59 (1909年7月12日提出,1913年2月3日批准)
1706304560
1706304561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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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63 第十七条修正案
1706304564
1706304565 (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
1706304566
1706304567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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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69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得授权本州行政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
1706304570
1706304571 本条修正案不得作如此解释,以致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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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73 第十八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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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75 (1917年12月18日提出,1919年1月16日批准)
1706304576
1706304577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1706304578
1706304579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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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581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1706304582
1706304583 第十九条修正案
1706304584
1706304585 (1919年6月4日提出,1920年8月18日批准)
1706304586
1706304587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1706304588
1706304589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1706304590
1706304591 第二十条修正案
1706304592
1706304593 (1932年3月2日提出,1933年1月23日批准)
1706304594
1706304595 第一款 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20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3日正午结束,他们继任人的任期在同时开始。
1706304596
1706304597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1月3日正午开始。
1706304598
1706304599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已经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则当选副总统应代理总统直到一名总统已合乎资格时为止。在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代理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此人应代理总统直到一名总统或副总统合乎资格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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