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3046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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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01 第四款 国会得以法律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在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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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03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以后的10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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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05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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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07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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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09 (1933年2月20日提出,1933年12月5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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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11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18条现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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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13 第二款 在合众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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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15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各州制宪会议依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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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17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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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19 (1947年3月24日提出,1951年2月27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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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21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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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23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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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25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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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27 (1960年6月16日提出,1961年3月29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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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29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人数如同特区是一个州一样,等于它在国会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履行第12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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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31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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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33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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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35 (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5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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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37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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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39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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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1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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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3 (1965年7月6日提出,1967年2月10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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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5 第一款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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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7 第二款 凡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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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04649 第三款 凡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直至他向他们提交一份相反的声明为止,其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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