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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62 设在海牙的“联省议会”(States General)似乎是共和国最高的权力机构,它掌握外交事务,在内政事务上也有很大的发言权。自1579年乌特勒支联盟建立以后,反叛的各省达成一致,在外交事务上应当一致对外。“联省议会”仅仅是由七个自治的省的代表参加会议,它要接受来自七个不同省份各自的训令,最后达成的结果要符合荷兰联省共和国的整体利益,为了产生结果的有效性,他们的投票是无记名地进行的。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或者在不符合各自省份的训令产生争辩的时候,代表团不得不回到各自的省份继续开会讨论进一步达成新的意见。这种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没有任何一个省认为必须要服从联省议会的命令,除非这个代表团被授权这样做。每一个代表团只有一张选票,或者说,只能够发一个声音。这种政治运作的模式,往往要耗费许多时间才能够使得联省议会的决策顺利地达成。当共和国发生需要联省共同协议的重大事务的时候,如商讨国家主权、宣战、媾和等重大外交政策以及财政预算、有关“公地”等问题的时候,就必须召开联省议会。如上所述,“公地”是指北佛兰德斯、北布拉班特省以及林堡省。这些地方是在后来的“八十年战争”结束以后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针对尼德兰签订的《明斯特条约》订立之后才加入荷兰共和国的省份,在当时并不包含在七省之内。这些地区在联省议会中并没有自己的代表,其人口也多半是天主教徒,是直属联省议会管理的,所以称为“公地”。联省议会虽然在宣战、媾和、外交等方面具有决策权,但是没有征税的权力。征税必须要经过七省全体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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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64 除了一个不太重要的“国务会议”以外,“联省议会”是荷兰共和国唯一的国家管理机构。当各省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它们就很难发挥作用。有时,它们自己也会陷入难以达成一致的困境。在遇到僵局或是危机的时候,有些强有力的人物或是集团会通过融合权威以及劝诱的方法促进人们做出决定。荷兰省以及奥伦治家族是两个决定性的势力。前者在理论上要负担荷兰共和国58%的财政运作,有时甚至更多。阿姆斯特丹1585年以后在荷兰经济的重要性方面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使得这个城市在荷兰经济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使得它所在荷兰省在联省议会中具有较大的发言权。另一件事情是一样的,那就是荷兰省由于阿姆斯特丹的地位而成为这7个省的领袖。它通过最高级的官员与联省议会中选举产生的一个小型的委员会合作来实现其领导工作。荷兰省在经济上的优势是后来许多该省的杰出政治家掌握权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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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66 共和国的七个省份当中,荷兰省以及泽兰省的权力和影响最大,贡献也最多,其中又以荷兰省最具有领导地位与影响力。荷兰省独自提供了共和国近60%的费用,该地区的人口也占共和国全国人口的40%。其他联省的各个省份,则视其经济状况和地理因素,适度分担国家的财务。荷兰共和国内最繁荣和最重要的大城市都在荷兰省境内。所以,荷兰省因其在各个方面的实力成为其他省份的领导者。虽然在理论和形式上,各个省份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在联省议会中也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但是荷兰省不希望自身的地位被其他省份的投票权影响决策,所以设置了否决权的办法。荷兰省可以否决其不愿意支持的政策与经费,而荷兰省常常能够说服其他的省份重视其领导地位。荷兰省的经济成长不仅在尼德兰地区是非常迅速的,而且还迅速扩张成为全球性的航海贸易实体,由于它与世界各大洲的国家和地区拥有与众不同的联系,这也决定了它与其他各省在外交政策上不会持有相同的考量,它历来重视高度的自主以及世界性的贸易发展。在联省议会中,除非荷兰省同意其决策,否则其他省份提出的政策不会被联省议会接受。即使是拥有高高在上的权力威望的执政官,也必须依赖荷兰省的支持。于是,共和国的领导权,也经常在奥伦治-拿骚家族与荷兰省之间此消彼长,互相较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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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68 如前所述,荷兰共和国各省份都设有两个重要的政治领袖职位,即执政官和法议长。执政官在早期是由勃艮第公爵委任的省的领导者,他握有地方上的统治权。哈布斯堡时期的查理五世也沿用了这个制度,所以执政官原本就是荷兰反叛之前各省总督的职位。在荷兰共和国成立之后,也沿用了这个官职的名称。执政官的职务,在共和国时期,除了具有与先前的朝代相同的性质,其地位和职权随着奥伦治家族成员担任此职务以后而日渐增长。在荷兰省,执政官的产生来自贵族代表团的成员,这是一个大贵族的精英团体,起源于勃艮第和哈布斯堡时代。在共和国时期,很少有新的贵族的产生。在许多方面,执政官的权力比议会更加直接和广泛,当执政官是一位铁腕人物的时候,他有时可以置议会的权力于不顾。所以,在很多时候,执政官就成为议会不希望设立的职务。有时,各省的议会不任命执政官而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有时,也会出现几个省设立一个执政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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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70 法议长原本为城市中领薪的法律顾问。这个职务在14世纪的时候已经有了。在荷兰反叛的过程中,这个职位逐渐演变为举足轻重的法律政务官。在荷兰省,在该省的法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于1619年遇害(下详)以后,易名为“大法议长(Grand Pensionary)”,并在后来的共和国中,渐渐地演变为与执政官旗鼓相当以及最有权力的官员。尤其是在荷兰省,“大法议长”一职更是具有很大的政治权力。特别在荷兰与西班牙战事激烈的时候,执政官经常离开政府前往前线指挥作战,“大法议长”就显得十分重要。他既参加荷兰省的议会,也参加共和国的联省议会。在荷兰省的议会中,他不仅是议会的主席,而且负责公布贵族的选票。在独立的初期,当联省共和国组织外交机构的时候,“大法议长”成为该机构的主管,实际上成为共和国的外交事务大臣。执政官和大法议长两种职务,都需要具有政治才能和出身良好的门第的人物才能担任。由于荷兰省的富裕以及领袖群雄的地位,其政治的领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全国最有势力的统治者。在荷兰反叛的初期,出身奥伦治家族的荷兰省的执政官与法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权力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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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72 执政官与军队有着密切的联系。“乌特勒支联盟”盟约的第八条宣布对从18岁至60岁的人进行一次人口普查,以便征集军队保卫国家,但是实际上从来也没有这样做过。除了一个省份以外,其他省也没有进行过人口的普查。大家都觉得使用雇佣军比较好,因为普通的荷兰人更愿意从事赚钱的商业活动,既不熟悉也不愿意去打仗。由荷兰军官指挥的外国雇佣军直接归执政官调遣,许多荷兰的军官来自各省的贵族,他们喜欢军人生涯而非商业活动。执政官有权任命军官,每天都与军队接触——他当然比议会的议员或是“大法议长”更加受军队的欢迎。虽然议会支付军队的费用,但是军队在许多情况之下嫌议会太吝啬,觉得议会总是在削减军费。当没有执政官的时候,议会会直接指挥军队,这时议会和军队经常会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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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74 在荷兰共和国的寡头统治中,奥伦治家族的地位非常独特。该家族成员经常担任一个或者多个省份的执政官以及武装力量的实际上的指挥官。历代的奥伦治亲王既是荷兰联省共和国的也是联省议会的官吏,但是他在指派政府机构官员上具有很强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奥伦治家族的亲王们由于其出身、拥有的财富和声望以及军事实力(不管是实际上的或是潜在的),不可避免地在上层阶级中形成一种看法——那就是该家族实际上拥有君主的身份;而在下层阶级中,他们更加尊重的是亲王的贵族血统而不是他们的商人地位。在工人阶级中,许多人不喜欢荷兰共和国的寡头统治,这些人的思想也比较倾向支持奥伦治家族出来统治国家。荷兰共和国是由各个独立的省份联合而成,各省的大贵族通常为独立的大地主,所以贵族们之间也缺少一种相互联系的中心。拥有庞大领地与财富的奥伦治家族除了作为联省共和国的联合的象征,也是贵族们联系的中心。另一方面,就奥伦治家族而言,尽管他们在1644年以后经常与外国的王室成员通婚,但是在外表以及思想上与荷兰的寡头统治阶级(议员们)还是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受到后者的影响,正是由于后者的支持,他们的地位才得以巩固。由于奥伦治家族成员经常成为执政官,所以军队高度支持奥伦治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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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76 奥伦治家族的亲王们与荷兰联省共和国的高级官员密切和谐地合作,处理国家的事务。在“沉默者”威廉、莫里斯亲王、奥登巴恩维尔特、威廉三世以及后来的大法议长安东尼·赫西乌斯(Anthony Heinsius,1641—1720)时期,情况都是如此。联省议会以及各省当局倾向于执行一种既定的政策;但是当两大势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或者其中一个不能发挥其压倒性的优势的时候,荷兰与泽兰两个航海的大省之间的矛盾,或者这两个大省与其他五个省份之间的矛盾就会凸显出来,于是联省共和国就会倾向于分裂。不过,在任何情况之下,历代执政官都要发挥其不可挑战的政治权威以控制不利局势的发展,在此情形之下,他们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于摄政团阶层(议员们)的支持与合作,运用财政的和经济的手段执行他们的政策。他们可以通过自己拥有土地的贵族私人朋友渗透到市民寡头集团以及“联省议会”中去,散布自己的看法影响他人,但是他们不能破坏上层集团的经济实力,因为正是这些上层集团不仅仅成为执政官,而且成为荷兰共和国最终命运的决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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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81 荷兰海洋帝国史:1581-1800 [:1706342521]
1706343382 荷兰海洋帝国史:1581-1800 二、宗教与政治的内争(161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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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84 就在《十二年停战协定》签订的前后,荷兰共和国的内部出现了分裂,形成了两个对立的派别。它们之间的分歧,既表现在宗教信仰上,也表现在政治立场上。荷兰共和国政坛以及教会的团结由于他们之间出现的分歧出现了严重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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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86 这两个对立派别其中一派的著名领袖人物是雅各布斯·阿明尼乌(Jacobus Arminius,1560—1609),他所倡导的思想被人们称为“阿明尼乌主义”(Arminianism)。阿明尼乌出生于乌特勒支省的奥德瓦特(Oudewater),父亲是当地的一位刀锯匠,很早就去世了。阿明尼乌早年在乌特勒支和马尔堡学习神学。当他听说家中大部分亲戚都因为宗教信仰而被西班牙人杀害以后,便来到荷兰省的鹿特丹避难。此时,他在神学上表现出一定的造诣和才华,赢得了一些有影响的神学家们的青睐和支持。1576年至1582年,他又到莱顿学习神学,受到著名的新教神学家以及博学的学者西奥多尔·贝扎(Theodore Beza,1519—1605)的指导。贝扎曾经是加尔文的朋友,编撰过一部具有批判性的希腊文的《圣经》注释本,他曾经反对由加尔文派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政教合一的日内瓦当局将信奉异教的西班牙医生塞维图斯烧死。在当时新教和天主教信仰激烈对峙的时代,贝扎主张宗教间的对话与和平。贝扎的这些思想可能对当时还很年轻的阿明尼乌产生过一定的影响。阿明尼乌后来又去巴塞尔学习神学,还去过意大利的帕杜瓦以及教宗国首府罗马访问学习。1587年,他回到阿姆斯特丹,几年以后成为一名牧师。阿明尼乌在莱顿、巴塞尔、帕杜瓦以及罗马等地的广泛的游学经历,开拓了自己的视野以及对基督教各派不同思想的理解,从而对加尔文的教义产生了怀疑。加尔文派的教会察觉到了这一点,指责他具有异端思想和对加尔文教会不忠诚。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与加尔文派在思想上的距离越来越大。阿明尼乌还与莱顿大学的教授弗朗西斯·尤尼乌斯(Francis Junius)保持着密切的通信联系,他们之间的信件以及他所撰写的关于驳斥“预定论”的论文一直到他去世以后也没有发表,但是这些争论使得他自己在神学思想上变得更加系统和明晰了。阿明尼乌后来也介入了当时荷兰共和国的政治斗争,他支持奥登巴恩维尔特的政治主张,后者对西班牙人以及天主教会采取了某种调和与妥协的政策,这与阿明尼乌的比较倾向天主教的神学观点相吻合。1603年,阿明尼乌被聘任为莱顿大学的教授,不久以后就与热忱的加尔文主义的支持者弗朗西斯·戈玛尔(Francis Gomar,1563—1641)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戈玛尔早年在斯特拉斯堡、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和海德堡大学读书,是坚定的加尔文主义的支持者,自1594年起就已经是莱顿大学教授了,他毕生都反对与天主教会妥协以及和所谓的“异端”思想调和,坚定地反对阿明尼乌的思想。1603年5月6日,阿明尼乌和戈玛尔在海牙举行了一次面对面的辩论,奥登巴恩维尔特出席了此次辩论并同情阿明尼乌的观点。在此次辩论中,阿明尼乌成功地撇清了与“异端”的关系,保住了他在莱顿大学的教授职位。但是法官们毕竟不是神学家,他们对于两位教授陈述的具体的学术观点无法再作进一步的评论,只是要求他们消除他们的歧见并且停止兴风作浪。法院要求他们以书面的形式阐述他们各自的立场,而且书面的意见不可以公开。由于健康等原因,阿明尼乌一直没有写完这份申辩书。在莱顿大学期间,他还与当时最著名和博学的学者斯卡利杰(其生平后详)交往,有机会拓宽自己的知识和加深自己的信仰。当别人指责他或与他争论的时候,当时的莱顿大学的校长总是支持他。在晚年的时候,阿明尼乌一直为争论和病痛所困扰,由于他在政治上表现出来的所谓“亲西班牙观点”,执政官莫里斯亲王也不喜欢他。1609年10月,他因健康衰竭而逝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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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91 阿明尼乌派与加尔文派的争论,由Abraham Van Der Eyk作于1721年,右边加尔文派经书上的宝剑表示他们得到共和国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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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93 阿明尼乌的神学见解被称为“阿明尼乌主义”,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反对加尔文神学思想中的“预定论”。他认为:(一)上帝不会预先授予某一个人以仁慈和恩宠,上帝是为所有的人牺牲的而不是仅仅为了某些特定的选民,预定论的观点在《圣经》里找不到根据,无论是“堕落前预定论”或是“堕落后预定论”都不符合上帝的全能的爱的教义,上帝对于人类的爱是无始无终的,无所谓预定或前后。(二)虔诚的信徒可以按照上帝的要求来生活,也可以拒绝接受这种要求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生活,自由的意志可以导向拯救,也可能远离救恩,将人们引向地狱;人类具有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的后果则要自己承担。他认为上帝的本意是让每一个人都认罪悔改,如此才能说明上帝已经在永恒中预见哪些人将会悔改行善,哪些人是永远执迷不悟。(三)人类认识真理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故认识自身的谬误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如果人类能够参考不同的意见,就会有更多地启发自己的机会。反对阿明尼乌神学见解的加尔文派人士认为这种解释实际上贬低了上帝的全知与全能,而且这种说法与天主教的观点是相当接近的。“阿明尼乌主义”与加尔文派的神学争论还涉及当时非常敏感的关于教会权力与世俗政权的关系问题,前者基本上认为教会应当被置于世俗当局的管理之下,后者则一直保持着强烈的干预政治甚至凌驾于世俗当局之上的立场,并试图在荷兰共和国排除其他新教派别的存在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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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95 1610年,阿明尼乌派向荷兰省的议会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召开全省的宗教会议,以便为他们自己的立场辩护,这就是《抗辩书》(Remonstrance )。他们向省议会发出这个呼吁,就是表明他们是将省议会的权力置于教会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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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97 他们主张担任政府官员的人士,不一定要限制在同一个教派当中,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国内最大限度的各宗教派别的和平共存。他们希望阿明尼乌主义的学说能够得到国家的保护,并对那些反对者提出抗议和谏言,从那时起,他们又被人们称为“抗辩派”(Remonstrants)。荷兰省议会一直将此事搁置到7月,最后还是没有召开宗教会议,而是让各方在另一个场合表明他们的意见。在1611年3月11日进行的辩论中,戈玛尔则发表了《反抗辩书》(Counter-Remonstrance )。荷兰省的行政当局裁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微不足道,希望他们达成和解并且不要影响政局的稳定,由此形成了以加尔文教派成员为主的“反抗辩派”(Counter-Remonstrants)。开始的时候,两派的争论仅仅限于荷兰省和乌特勒支省,后来逐渐扩大到其他省份和各个大学,“反抗辩派”运用政治的手段拉拢各省民事当局的领导人,这些人不像荷兰省以及乌特勒支省的领导人那样支持奥登巴恩维尔特,于是争论迅速扩大到联省共和国的各个地方以及社会的各个阶层。争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宗教的范畴,带有很大的政治色彩——其政治层面的问题主要涉及荷兰共和国与西班牙人和天主教会的关系,还涉及加尔文教派在国家政治和宗教生活中的地位。“反抗辩派”认为完整的教会信仰(在他们看来就是加尔文主义)受到了威胁,他们拒绝参加由“抗辩派”牧师主持的宗教仪式,有些在本城没有本教派牧师的“反抗辩派”成员甚至步行到邻近的城市去做礼拜。在“反抗辩派”的成员中有许多原先都是为了持守自己的宗教信仰而离开自己的家乡来到北方的。戈玛尔就是他们中间的一员。他们憎恨西班牙人,决心与西班牙人作战到底,视奥登巴恩维尔特主持签订《十二年停战协定》的举动为叛国的行为。在该协定签订以后,北方的商人们向尼德兰南部信仰天主教的地区输出谷物引发物价的上涨更加证实了他们的担心和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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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399 从1615年开始,在联省议会中也形成了“反抗辩派”,包括来自泽兰、弗里斯兰和格罗宁根的代表。由于全国各地的“反抗辩派”在每一个礼拜天都要在泥浆中跋涉去他们远处的教会做礼拜,就赢得了“泥乞丐”的称号。1616年的冬天,由于天气寒冷,海牙的“反抗辩派”在阿姆斯特丹的同伴的鼓励之下,要求在海牙拥有他们自己举行礼拜的地方。市政厅将教会医院拨给他们,但是不给他们教堂。1617年1月,执政官莫里斯拒绝派出军队维持秩序。“反抗辩派”的活动更加得寸进尺,他们选举了属于自己的教会,政府也没有阻止他们。荷兰省议会决定召集一支400人的特别的维持秩序的部队,他们效忠的对象是雇用他们的城市而不是共和国的执政官。泽兰、弗里斯兰以及格罗宁根的“反抗辩派”都占了上风。海牙的“反抗辩派”占领了空置多年的一座教堂,它就坐落在奥登巴恩维尔特家宅邸的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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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401 荷兰省的上层也严重地分裂了。执政官莫里斯是支持“反抗辩派”的,奥登巴恩维尔特则支持“抗辩派”,很可能他更多地出于政治原因的考量,除了权衡考虑必须与西班牙缔结和平条约以外,他对于加尔文教会企图干预甚至控制政治的意图十分不满。“反抗辩派”则视奥登巴恩维尔特为利用政治干预教会事务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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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403 如上所述,莫里斯与奥登巴恩维尔特之间本来很早就相识,后者是莫里斯的父亲“沉默者”威廉的崇拜者与追随者,也是莫里斯的长辈,在莫里斯刚刚担任执政官的时候,奥登巴恩维尔特对他的支持是不遗余力的,他还将英国的莱斯特赶走,巩固了莫里斯的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两人分工合作,莫里斯指挥军队,奥登巴恩维尔特负责内政与外交,可谓相得益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莫里斯与奥登巴恩维尔特之间主要在政治以及宗教观点的不同,对共和国外交、军事以及政治上采取的措施发生了很大的歧异,导致彼此之间无法互信,进而造成两者以及他们的追随者之间的权力斗争。最重要的是,莫里斯反对奥登巴恩维尔特与西班牙人议和并主持签订《十二年停战协定》,他认为这个协定对西班牙人表现出太多的妥协,完全没有体现出荷兰人多年以来为争取独立和自由所获得的成果。除此以外,他们之间还有许多其他的分歧。奥登巴恩维尔特主张加强各省的自治权,并让各省适当拥有自己的军队,还认为军队最终应该置于共和国政府的管制之下;莫里斯身为执政官,拥有统率共和国海陆军队的权力,当然不愿意分权,他认为奥登巴恩维尔特的见解对于他是一种威胁。在宗教信仰上,奥登巴恩维尔特本人具有加尔文派教徒的那种工作伦理,即遵守严谨的秩序以及勤奋地工作,克己奉公,但是他在思想上受到伊拉斯谟的启发,也非常同情阿明尼乌主义。他认为个人不可能完全掌握知识与真理,主张政府应当实施宗教信仰宽容的政策,让市民在信仰上充分自由,彼此尊重。他不主张宗教派别之间过度的对立,在与西班牙人的关系中也表现出他的这种认知——他没有将荷兰共和国与西班牙人的战争视为水火不容的宗教信仰之战,希望在合适的条件之下以外交手段赢得和平取代与西班牙人的长期战争。莫里斯等人在加尔文派的极力支持下则倾向于将与西班牙人的战争继续进行下去。奥登巴恩维尔特所担任的荷兰省的大法议长职务,虽然重要,但是尚不足以与执政官抗衡。基本上,其大法议长的权限只在荷兰省之内,不能够代表其他的省份行使权力。大法议长的职务也不能像执政官那样由家族世袭。大法议长更不能如同执政官那样拥有调动军队的权力。所以,当大法议长与执政官发生冲突的时候,执政官往往可以动用军队的权力使对方臣服。在他们之间权力斗争的最后阶段,莫里斯及其追随者甚至怀疑奥登巴恩维尔特已经通敌,所以才不惜牺牲荷兰的国家利益与西班牙人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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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405 莫里斯运用他作为执政官的权威,极力地扩大其政治、军事影响,在与“抗辩派”的斗争中,他经常亲自率领大队人马,访问了许多的城市如阿尔克马尔、莱顿、阿姆斯特丹以及豪达等地,在民众的簇拥之下在市政厅的议员以及民众面前宣示支持“反抗辩派”的观点,让一般民众知道执政官本人的态度;他还撤换了一些同情“抗辩派”的市政厅议员的职务,替换成另一些持有相反观点的人。比如,他在鹿特丹的逗留的4天时间里,就撤换了15名议员,另外替换了17名新人。他还在荷兰省任命了一些对他卑躬屈膝的人出任某些重要的职位,以巩固自己的权威,削弱奥登巴恩维尔特的影响。在一些另外的省份,他还利用贵族阶级反对那些有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的比较开明的议员。可以说,“抗辩派”的观点虽然在学术上具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在政治上已经处于弱势。也可以说,莫里斯与“反抗辩派”在酝酿一场悄悄的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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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343407 1618年8月29日为施洗约翰的圣日,奥登巴恩维尔特在去参加联省议会的路上,被共和国执政官召见。这位已经70岁高龄的政治家拄着他的那根片刻不离的手杖走上执政官官邸的二楼时被士兵逮捕。不久,他的两位拥护者雨果·格劳修斯(Hugo Grotius,1583—1645)以及龙布·霍格比茨(Rombout Hogerbeets,1561—1625)也分别在鹿特丹以及莱顿被逮捕。奥登巴恩维尔特等人是在没有得到联省议会的同意下在荷兰省被捕的。这次逮捕是公然的违法行为。联省议会对执政官发出强烈抗议,但是无效。此次逮捕以及审判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但是在法理上有许多地方站不住脚,与荷兰共和国以往的法律程序有很大的不同。奥登巴恩维尔特被关在一幢房子的顶楼内,4名地方法官(其中2名是他的政敌)对他进行了严厉的审问。他们不许他请律师,也不许他接触相关的文件。他甚至得不到纸和笔。在外面,在荷兰省的各大城市都掀起了反对“抗辩派”的浪潮,许多城市的市政厅的“抗辩派”议员都被替换。从11月15日开始,奥登巴恩维尔特受到地方法官长时间的讯问,他们主要关注他是否有通敌的嫌疑以及他是否故意破坏有关政治的和宗教的命令。他没有改变他惯常的高傲,庄严地为自己辩护,他告诉法官自己在各个方面都是无罪的。他的敌人都明白只有彻底消灭他,才能够粉碎“抗辩派”的力量。1619年2月和3月,奥登巴恩维尔特受到最后一次审讯,这次是由联省议会出面组织的,荷兰省在其中发挥了主导的作用,共有24名法官出席,其中12名来自荷兰省,12名来自其他各省,审讯持续了一个月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奥登巴恩维尔特一直保持着自己的尊严,甚至有时是高傲的态度。他的其他的同事则比较顺服。法官们完全否定了他的每一个省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教会问题的主张,也否定了他关于每一个省可以征集自己的军队的看法。4月14日审讯突然终止。最后罗列的罪名共215点,判定奥登巴恩维尔特、格劳修斯以及霍格比茨等人是有罪的。法官们用了三个星期的时间来阐述他们的判决,大家都知道判决是早就预定的。5月9日,法庭宣布对奥登巴恩维尔特执行死刑,格劳修斯以及霍格比茨终身监禁,但是直到12日才将死刑的判决告诉奥登巴恩维尔特本人。据说他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似乎有一点吃惊。不过在生命最后的几个小时里他完全能够保持自己的尊严,他让乌特勒支的牧师维勒斯(Rev. Walaeus)请求执政官莫里斯取消没收他财产的命令,此时莫里斯也再一次清楚地问到他是否要求赦免,他没有提出这个要求。第二天早上,阳光明媚,这位71岁的为创建共和国呕心沥血的年迈的政治家拄着拐杖走向了断头台。执行死刑的地方在海牙市政厅前的大广场上,无数民众聚集观看。据说他在步上断头台以前嘟囔着说:“这就是对我40年忠心服务国家的回报。”一个从乌特勒支赶来的刽子手执行了对他的死刑。有流言说在执行对奥登巴恩维尔特的死刑的时候,莫里斯亲王化装成平民在人群中观看,还有流言说他在刑场一边的执政官官邸的塔楼里观看行刑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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