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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地条约中的第一条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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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西莫,经过与我国议会协商,确定献出、转让……拉各斯港及拉各斯岛的所有权、利益、领土和附属权利,将其永久赠予大英帝国女皇及其子嗣和继承人……作为大英帝国直接、完全、绝对的自治领和臣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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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西莫本人仍然保有国王头衔并享有俸禄。但是显而易见,他在条约上的宣言并非本意,第二天他抱怨道:“(普罗米修斯号的)指挥官逼着我签字,如果我不签,他就会向拉各斯岛开火,只需眨眼工夫就能将拉各斯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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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90年前,澳大利亚东北部的约克角附近一个小岛上发生了截然不同的一幕。“小艇和双桅帆船来到这里,船长领着绅士们登陆。我们从山顶上俯瞰国土、检视海岸,”库克船长在1770年8月22日的航海日志中记录道,“到了6点钟,我们以国王的名义占据了这片土地,挂上了英国国旗,找了些小火器鸣了几响并三声欢呼权作庆贺,船上的船员们与我们热情回应。”除了库克和他的随行人员,没有其他人见证这历史性的一刻(除了几个没见到人影的“印度人”——库克这么称呼原住民,但库克等人声称那天早些时候看见了“印度人”生的“烟”);也没人对库克将“整个东海岸……包括海岸上的所有海湾、海港和河流命名为新南威尔士”的行为提出异议。他们坚信没有其他欧洲势力发现过澳大利亚东岸,也坚信这里没有任何首领或者国王,没有需要他们去觐见以表敬意的统治者(这个错误的判断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库克兴高采烈地率领船队离开了,澳大利亚东部成了英国的属地,而在这里生活的人还全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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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年,英国人吞并英属香港殖民地对面的九龙半岛时的仪式更为独特。英领事巴夏礼(Harry Parkes)用纸包了一块九龙的泥土递给中国官员,再令中国官员将泥土递回给英方,以此象征领土的移交。英国人当场大声宣读割让声明,英国皇室旗帜冉冉升起,礼炮隆隆作响。在场者为“古老的英格兰”欢呼三声,再为“女王”三呼万岁,英军对空排枪齐射,交接就算完成了:英国成了九龙的主人(除了一块有防御工事的围城——“九龙寨城”,匆忙中,谈判者们莫名其妙地将它遗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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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简单粗糙的仪式却象征了帝国扩张的决定性行为,那就是吞并领土。吞并行为将统治和利益的模糊地带变为了英国君主的正式财产。从此以后,无论这些地区有多么麻烦、棘手或无利可图也不能被轻易放弃。伦敦也必须指导(有时需要大费周章地详细指导)新吞并的领土该如何治理,需要决定授予新加入的“被统治民族”以及他们原有的统治者何种地位,还必须决定这里应该遵从什么样的法律,是否应该尊重本土民族对于财产、刑罚和宗教的观念。伦敦政府不久后被迫规定了移民者在属地从当地人手中购买土地的条件,接着又要为移民者是否应该和当地人一样被同一个政权统治而大伤脑筋。关于上述种种问题,没有标准的规则、公式可套用。尽管殖民统治有某些大的框架可循,但是几乎每块新吞并的土地上都有自己的历史,故而需要量身定制具体的统治方案。时间和地点都很重要。有的时候似乎没有当地统治者驱赶殖民者或者打断他们莫名其妙的声明;有的时候,原住民首领,例如国王多西莫可以被轻易地用俸禄打发走;而有的时候,像祖鲁国王塞奇瓦约(Cetswayo),英殖民者只能将他监禁流放。在每次吞并的背后通常隐藏着国内某些特殊的利益,或公或私,总有人大力游说政府吞并某个新行省:任何英方在属地设立的新政府都必须让这些背后的驱动者满意。吞并的条件跟吞并行为本身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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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罗斯基领事和库克船长经历的事件揭示了吞并活动的意义。伦敦将拉各斯收入囊中是有明确目的的:通过进一步控制西非港口来压制奴隶贸易——英国人是这样认为的,尽管统治者承诺驱逐奴隶贩卖商,但他们仍然逍遥法外。原本割让的领土只限于拉各斯岛,内陆并不是伦敦政府的目标。麦克罗斯基收到的指示是和平地与多西莫签订条约,让他自愿献出拉各斯,而无须双方动用武力。多西莫的王位以及他对当地百姓的统治将(至少在表面上)被保留。库克的行动则完全不同,他接收到的指令是含糊不清的。他肩负着占领其他欧洲势力没有涉足过的土地的重任,因为这些地方可能会有助于大英帝国日后在南太平洋的海上利益。库克应该在吞并别人的地盘之前先征得当地人的同意。而事实上,当库克登陆澳大利亚的“占领岛”时,他深信当地原住民人口如此稀少、没有长期定居的聚居地,以至于没有统治者能跟他签协议,他也就无法建议当地人并入英国。当然,像这样随意在某个大陆的海滩上登陆就能做出这么大范围的判断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库克当时很可能对这块他为乔治国王占领的土地一无所知,他所进行的吞并仪式有点好笑。我们可以想象类似的情景:一群西非渔民在风暴中被吹得七零八落,最终漂到了冰岛,一看四周无人便欢欣鼓舞地宣布将欧洲并入达荷美。但是库克对当地无定居人口的信念对后来影响很大——因为它成了定论。1819年英国法律界把新南威尔士(库克对此地的命名)定义为“既不是来自征服也不是来自割让,而是被占领的……人迹罕至的土地,随后被我国殖民统治”。澳大利亚依照英国法律是一片杳无人烟的空地,澳大利亚的原住民从法律上来说根本不存在。我们稍后将会看到它所造成的后果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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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事例凸显了一个重要区别。自15世纪以来,除王朝继承外,欧洲各国还承认两种不同的拥有本国之外领土的合法方式。第一种方式被称为“发现”:不曾被“基督君主”宣布所有,或者没有被欧洲人正式涉足并留下标识的(欧洲和亚洲以外的)海外国家可以被合法获得。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需要与其他基督君主达成共识、避免冲突,而对当地居民和统治者的处置方法则没被考虑在内。第二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截然不同,适用于欧洲、亚洲的大部分地区和非洲那些欧洲人发现的被可承认其为国家的地方。在已有国家存在的地方,只能通过下列两种方式获得土地:割让或征服。割让通常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与多西莫国王签订的割地条约,条约中具体说明了将哪些权利让渡给新政权。所谓的双方一致意见经常是通过可疑的手段获得的,但这不会在条约中被提及,也不会影响条约的“合法性”,即得到欧洲其他国家的认可。征服则更为艰难,通常也更昂贵。一般说来,英国和欧洲其他帝国一样,更希望用强迫的手段得到割让土地而不是贸然出兵去千里之外求胜利。然而理论上来说能征服是最好的。征服能完全抹杀当地人的权利,征服者手握生杀予夺大权,被征服的民族只能仰其鼻息。尽管发现、割让和征服看起来似乎不能作为影响所有民族的基础,但它们绝不仅仅是法律假定。我们将会看到,它们决定了占领的方式并影响了占领之后的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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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归根结底是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它折射出这些人或团体的偏见、企盼和抱负。那些希望通过吞并来合法获得领土的人必然有着自己的动机,而政府之所以任他们放手去干也自然有它自己的理由,这些动机和理由对我们理解大英帝国的构建过程至关重要。无论对急于奔向领地财富的占领者而言,还是对领地被统治的人民而言(如我们所见,有的时候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别人占领了,更谈不上同意被统治),占领的实际意义并不总是清晰可辨。占领通常导致当地秩序极度混乱,留下一大堆隐患、矛盾和未完成的项目。帝国的构建总在不断继续,就像我们在图纸、建筑工人、甚至建材全都未定的情况下扩建房子,一切都是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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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为什么需要吞并和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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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要解决的谜题是为什么英国扩张需要通过吞并领土来正式拓展其统治。人们经常忘了,在很大程度上,大英帝国的构建过程是由私营企业家而不是国家或“国王”(就英国而言指行政当局)完成的。1585年最早尝试在北美大陆罗阿诺克建立英国殖民地的那次行动是沃尔特·拉雷爵士及其合伙人的私人冒险。罗阿诺克是个悲剧性的尝试:粮食供给不足后,留守定居点的那群人消失得无影无踪,大概是被痛恨他们的印第安人给杀了。第二次冒险是在詹姆斯敦,尽管成功了但是意外频出。建立詹姆斯敦的弗吉尼亚公司背后的支持者包括索尔兹伯里爵士、伦敦金融城声名显赫的托马斯·斯迈思爵士以及其他商人和贵族。弗吉尼亚公司于1624年被解散,但是那个世纪后来的日子里,其他公司或个体“领主”们仍然在继续殖民事业。普利茅斯公司(1620年)和新英格兰公司(1630年更名为马萨诸塞公司)推进了“北部殖民地”的建立。位于切萨皮克湾畔的马里兰殖民地是由巴尔的摩勋爵乔治·卡尔弗特爵士于1634年领导建立的,他是一位信奉天主教的贵族。海军将领之子、皈依了贵格会的威廉·佩恩开拓了宾夕法尼亚。1670年,8个合伙人合力组织了对南北卡罗来纳的殖民活动,其中包括约翰·洛克的赞助人沙夫茨伯里勋爵和查理二世最亲近的顾问克拉伦登勋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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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既不是美洲大陆特有的,也不单属于17世纪。卡莱尔伯爵和另一位对近东及印度有兴趣的伦敦金融城商人科廷爵士分别引领一些互相竞争的英国公司,将目标定为“加勒比群岛”(即小安的列斯群岛)——包括巴巴多斯、圣基茨岛、尼维斯岛和蒙塞拉特岛,这一地区后来发展成为英属西印度群岛。1588年成立的几内亚公司专门负责西非贸易,它最终于1672年发展为皇家非洲公司,主营奴隶贸易。皇家非洲公司在冈比亚河上和海岸角(位于现加纳)的堡垒是英国西非帝国的雏形。两个世纪后,皇家尼日尔公司、英国皇家东非公司(又名“不列颠东非公司”)和塞西尔·罗兹的英国南非公司(又名“不列颠南非公司”)就像是私人帝国主义马车,拉着多少有些勉强的伦敦政府奋力前行。早在1840年,伦敦政府不情不愿地开始推行吞并政策前,新西兰就已经被新西兰公司变为了英国殖民地。后来成为英国最大殖民地的英属印度最开始由在东印度群岛开展贸易的商人公司起步。1757年后,孟加拉普拉西发生了一次激烈的小规模冲突,公司突然变成了殖民政府。直到又过了一个世纪,北印度发生印度民族起义,亦称“印军叛变”,结果东印度公司管理印度的体制于1858年终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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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构建帝国少不了英国有钱人的支持(至少在最初是这样)。这必然是种投机行为,其中既有一系列可预计的风险,也有不可预计的不确定性。投资者打算将某些高价商品囤积居奇,或者低价(甚至可能不损分毫地)买入土地再将其转手卖给他们征召的移民,以期能挺过风险、抑制不确定因素和获取巨额利润。此外还有其他的动机。正如马里兰是天主教徒的庇护地,普利茅斯和马萨诸塞本来是饱受国内宗教压迫的清教徒们的避难之所。后来的殖民地佐治亚是给那些贫困潦倒到在国内看不到任何希望的穷人们准备的。在19世纪的东非,英国东非公司不仅计划开展商贸,而且意图让那里的原住民皈依基督教:因为公司的苏格兰赞助人大受戴维·利文斯通的“基督教,通商和文明”主张的鼓舞。罗兹的公司原本的目的是包围南方的布尔共和国,将他们纳入完全由英国人掌控的南部非洲。上述各种情况中某种形式的占领是必不可少的。就算是单纯的贸易公司,如印度或西非的那些贸易公司,也需要有安全的驻地以保证货物和工作人员不受当地人或欧洲竞争者的攻击。东印度公司借由莫卧儿皇帝的敕令得以在马德拉斯和加尔各答建造加设防御工事的商栈,在此之前,他们在苏拉特也获得了同样的权利——商人们共同居住在一座房子里,吃喝拉撒全在一处(就像那些老派牛津学院的做法,室友如需夜不归宿必须先申请)。如果目的是为了建立移民定居点,公司和领主必须购买或夺取领地,驱逐当地人,给前来的移民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从政治的角度说,只要当地统治者没兴趣或没有足够的能力将外来者驱逐出去,对某块土地拥有的清晰的所有权就足以有效地对抗他们。所有权标志着外来者打算永久居留,而不是短暂停留,这对当地劳工和手艺人更有吸引力,例如大批印度商人和工匠蜂拥而至东印度公司的地盘——马德拉斯的“黑镇”和加尔各答。有了所有权,甚至可以组建小型军队。此外,它还能让英国人在彼此交往中遵从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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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这些个体帝国主义者要向伦敦政府要求“特许状”呢?毕竟他们没有理由欢迎任何来自外部的控制并且也痛恨白厅的干涉。他们自认为对当地政局了如指掌:他们的人就在当地,能够应对那里的一切困境。在特许状中,他们则不得不承认国内政府对他们在当地的行为拥有最终掌控权。他们或许是个体帝国主义者,但在法律上他们同时也是帝国的代理人:大不列颠的统治始终笼罩在他们占领的所有土地上。因此在1623年,当詹姆斯一世颁发特许状给乔治·卡尔弗特爵士准许其在纽芬兰建立殖民地时(这最终被证明不是一次有前途的冒险),卡尔弗特如同自己身在国内一般认可了英国皇家对这片领土的统治权,并承诺备好白马恭候国王亲临殖民地——国王显然不太可能真的到那里去。1606年的弗吉尼亚特许状约定,国王有权决定殖民地政府形式以及在伦敦任命理事会监管殖民地,此外,任何移居弗吉尼亚的英国人其身份仍然是国王的子民。就连最有独立意识的马萨诸塞公司都承认自己服从英国政府、有义务遵从英国现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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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从属关系而不是自立门户建立独立的“共和国”是因为4个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对他们的影响一直持续到19世纪晚期:第一,他们需要外交(或许还要军事)援助。欧洲各国只承认政府发表的领土声明,而帝国缔造者个体需要各国的认可才能合法地将国外竞争者排除在外。当罗兹的“先锋者纵队”行至今天的津巴布韦,是索尔兹伯里勋爵下了最后通牒——以断绝关系(可能还动用了海军施加压力)相要挟,才阻止了葡萄牙对手与其争夺领土所有权。亚洲(尤其在印度和中国)的英国商人在应付不怎么尊重商人的统治者时也愿意有皇家使者撑腰。第二个因素同样重要,个体帝国主义者必须阻止国内的无特许状商人染指利益。获得特许状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在某块土地上或者某个贸易链中的垄断专营权。詹姆斯一世在给弗吉尼亚公司的特许状中说:“我其他的臣民不得在这些地区或其后方种植或居住……”垄断专营是这种投机行为赢利的关键所在:所有精明的投资者都希望利益最大化。领主们及合伙人们的大多数时间都在打击竞争对手,因此他们不得不寻求官方支持,如有必要甚至诉诸法律,尽一切努力击退任何敢于挑战他们专营权的人——他们必须密切关注法律界和政界的权力平衡。政局的变动可能导致他们的特许状化为泡影,他们的权势将随之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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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商人们需要保护自己在国内的地位,这意味着贸易和殖民成功与否取决于国内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动机。第三,殖民推动者,例如在印度的大商人们,需要有能管理他们从英国召集的移民和雇工的权力。如果国内不授予他们委任统治权,他们将束手无策,因为需要合法权限才能实施他们签订的协议;需要权力约束他们带来的人以防这些人瓜分他们的领土或干脆撒手不干;需要权力在当地制定规则以及惩处违反了规则的人。在英国,义务、责任或契约将人们联结在一起,可是一旦出了英国踏上无主之地,如果没有某种权力约束,这种联结必然会烟消云散。当然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强行要求移民们遵守在国内的那一套。但这种手段太拙劣,且不说成本高昂,往往还不起作用。这种行为还可能会使殖民推动者们迫切想吸引的那些权贵因此却步。因此第四个原因便是,如果不能保障移民们能继续享有他们在国内的民权——尤其是财产和人身自由,那么想要召集移民或雇工将难上加难。“所有以及每一个……居住于……任何上述殖民地的人,”弗吉尼亚特许状称,“连同他们的子女,享有自由居民和自然主体的一切自由权、公民权和豁免权……与他们在英国本土享受的待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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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也应该反过来看这个问题:为什么英国君主以及后来的英国政府愿意承担责任和风险,将英国统治延伸到遥远的未知国度呢?毕竟这可能给英国带来麻烦,威胁到他们在海外的威望以及国内的安全。从伊丽莎白一世开始一直到帝国末期,这种担忧和焦虑若隐若现,始终持续。更糟糕的是,如果在海外的人员惹了麻烦,无论他们闯了多大的祸,英国政府都无法宣布事不关己,就算他们多么罪有应得都不能任由他们被当地人惩处。至少从理论上来说,对海外领土拥有统治权能更方便地控制那些刚愎自用的冒险者,防止他们变成真正的大麻烦。17~20世纪,伦敦政府一直打算用这种态度对待大多数移民者的后裔。对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帝国,英国政府直到1858年才正式拥有统治权——在1857年东印度公司从起义中侥幸脱困之后。但是正如我们将会谈到的,统治和控制并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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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动机出于对意外之财的期待。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们谨慎地在特许状中标明如果发现了任何贵重金属,其中的1/5需上交皇室。西班牙从西属美洲帝国获得的大量白银使得这个期待显得如此触手可及。不久之后,除了这个发财的目的,政府期待的更多。伊丽莎白女王签发特许状给在东印度的商人(显然他们在煽风点火)是因为害怕与“东印度群岛”(现在的印度尼西亚)之间的高利润贸易会被荷兰人垄断。为什么女王和她的大臣们会关心贸易呢?这是因为那时大家都意识到了贸易能巩固王国的统治,给国家带来可观的收入。贸易要经过海关,贸易税最方便征收。而且大家也都认为从广义上来说贸易对国家的权力至关重要。当时的思想家们坚称出口顺差是商业的主要目标,因为顺差才能保证白银或黄金流入国内,即政府能收获黄金白银或其他财富(除非能像西班牙那样找到自己的银矿,否则只能靠此充实国库)。大量的金银存储能保证国家的繁荣稳定。足够的金银储备能保证货币的稳定性,而货币是绝大多数日常交易的基础:没有货币,贸易就会停滞。此外,金银还是战争基金,有了它才能迅速地从完全没有“战时经济”概念的工业化之前的世界里购买武器、征召雇佣兵。但是如何才能实现出口顺差呢?大多数观察者认为最有希望的策略是发掘能以高额利润在欧洲转售的舶来品,例如香料、印度的纺织品、中国的瓷器和丝绸以及来自西方种植园的毛皮、烟草和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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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之所以愿意接受海外探险者的请求,将自身的统治扩展到他们建立的海外帝国中,一方面是因为可以带来不菲的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这样可以控制贸易,而贸易关乎国家的战略利益。海外殖民冒险者不得随意运送他们的产品。自17世纪50年代开始,一系列法律出台,《航海条例》强令殖民者将任何有价值的(“被列入名单的”)产品先运往英国港口(在此缴纳赋税),然后才可以再出口。货物还必须用由英国船员驾驶的英国船只运输,因为在战时,船只和船员都是国家资产,一支大型商船队是海上胜利的关键因素。这些举措是为了保证贸易利润主要流往英国,以及殖民地生产者只能从英国供应商手中购买需要的产品。到了18世纪中期,政府、贸易和代表政府在海外行使统治权的人相互交织成一个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对于伦敦政府来说,它指望借着垄断专营贸易大发横财的东印度公司能给它提供贷款。18世纪70年代,对东印度公司垮台及伦敦金融城随之崩溃的恐惧是政府对印度政策的主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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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利润和权力方程式之外,还有两个更为悠久的近乎本能的考虑。首先,伦敦的政府,无论是皇室还是议会,都极不愿意放弃国民对他们的忠诚。这或许反映了一个古老的假定,那就是统治者的实力和权威来自对人的控制:人力,而不是土地,才是权力的真正来源。国民的劳动力和生产潜力都属于统治者,否定这种从属关系即为背叛,甚至可以被认定为叛国行为。将统治扩展至海外是为了确保国家对最重要的资产——国民的劳动力和技能的所有权。其次,尤其在前现代时代,统治者对富裕国民在国外建立基地的一切努力有着深深的疑虑,担心这些基地会成为反叛分子的避难所,或者成为敌对势力发动入侵的集结点。英格兰与爱尔兰的联结最早始于强大的边境贵族——人称“强弓手”的彭布鲁克伯爵被邀请领导爱尔兰派系战争中的一方势力。英格兰国王绝不会允许这样一个风云人物在爱尔兰和威尔士站稳脚跟并建立统治,于是1171年,亨利二世发动进攻入侵爱尔兰,并于次年在教皇的支持下获取了对爱尔兰的统治权。由此衍生的“强弓手法则”一直为英国政府奉行——英国国民就算到了海外也不能摆脱对英国效忠的义务。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那些出国的移民和殖民者仍然是国王的子民。此后,1801年的“印度大法官案”中明确规定:居住在印度的英国人(及其他欧洲人)即使居住地属于莫卧儿王朝,他们的国籍仍属于英国。“在东方的任何地区,只要建立了任何据点——哪怕仅仅建立了一个商栈,”判决书上写着,“一旦欧洲人在这些据点所在地区生活及开展贸易,即受到这些据点庇护,并被视为建立据点的国家的国民。”当19世纪30年代心怀不满的布尔人有组织地迁徙出开普殖民地时,英国人仍然坚称一切如常:不管布尔人是否愿意,他们都是英国子民。1836年制定的《好望角处罚法》将英国地方行政官的权力范围扩展到了南纬25°,差不多在今比勒陀利亚(南非东北部城市)北部50英里处。正如一位史学家戏谑道:“这个法令要起作用,得出动一个团的兵力才行。”英国国内政府最讨厌私人个体在新发现的大陆上直接从本土居民手中获得土地。几乎从美洲殖民伊始,国内政府就极力强调只有被授权的、具有被合法赋予“头衔”的权力组织才能进行殖民行为,根据他们的逻辑,不这么做注定会造成麻烦。对于一个将财产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秩序基石的政体而言,如果不这么严格倒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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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当然政府也并不总让个体帝国主义者在扩张活动中唱主角,事实上帝国版图上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国家直接获得的,其中包括牙买加(1655年)、纽约(1664年)、加拿大的大部分地区(1763年)、澳大利亚东部(1770~1788年)、特立尼达岛(1797年)、开普殖民地、斯里兰卡和毛里求斯(1815年)、中国香港(1842年)及肯尼亚(1895年)。多种力量导致了上述这些领土扩张活动。有的领土可以看作是因不同理由进行战争的战利品。鉴于英国具有强大的海上力量,英国政府很想夺取敌人的殖民地并扰乱其贸易以惩戒对手。根据我们之前提到的重商主义逻辑,这样可以增加国家财富。就算是后来“自由贸易”取代重商主义成了主流的商业意识形态,一个地理位置理想的港口(例如香港)也有助于迫使“讨厌的外国人”及其顽抗的统治者们不得不接受开放经济。但最大的担忧往往是关于战略方面的。伦敦政府决定占领加拿大(而不是盛产糖的瓜德罗普岛),因为法国对魁北克及其河边腹地的控制对英属美洲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样的理论也适用于好望角,因为它守护着通往印度和东方其他国家的海上航道。出于对荷兰人将好望角转手赠予兵强马壮的拿破仑(或者同样危险的继承者)的恐惧,1815年战争平息后,英国决定不交还好望角给荷兰人。此外,英国还死守住了毛里求斯和斯里兰卡,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将印度洋变成了“英国湖”。这些殖民地是通过割让或征服而非移民所得。如何治理这些领地,将占领转化为统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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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如何在当地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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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初给美洲和西印度群岛种植园主颁发的特许状中,英国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组建问题兴趣寥寥。但不久之后就确定了移民应该拥有代议政府。早在1619年,也就是在首次登陆詹姆斯敦12年之后,弗吉尼亚议会举行了投票:16岁以上的男性移民有投票权。1641年,英国君主给总督的指令中明确要求召集由“自治市民”组成的议会。1668年居住在巴巴多斯的移民利用领主间的矛盾争取到了议会自治政府的权力。1691年(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修改后的马萨诸塞特许令规定了移民殖民地的标准范式:殖民地政府由被选举出来的议会、委任的“理事会”、英国政府派来的对国王和大臣负责的总督共同组成。事实上到了1700年,由于移民们的顽强抵抗,皇室在经历连续的挫折后不得不逐渐放弃直接对殖民地进行统治的尝试。1722年,英国枢密院作为殖民地事务的监管机构总结了殖民地法律需要遵循的原则:“鉴于每个英国国民生来就有享受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英国国民发现了新的、无人居住的土地,无论身处何地,他们都应服从英国法律,故而新发现的国土也应该在英国法律的管制之下。”此处出人意料的结局是“相悖理论”——该理论规定殖民地法律必须与英国法律一致。而在实际操作中,要想了解英国现行的习惯法是很不现实的,因为在殖民地看不到官方“法律报告”;此外,到底哪些议会法令适用于殖民地也很不清晰。枢密院采取了一种实际的观点:“在海外定居的英国人是如此之多,且情况各异,因此除了对于单独规定的海外种植园,议会的法案对这部分英国人不具约束力。”从那以后一直到大危机最终在美国独立战争中爆发,除了贸易事项之外,伦敦政府的确几乎对殖民地治理情况不加干涉。正是这点让议会各方利益团体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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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海外领土并不是持有特许状的个体帝国主义者及其追随者占领所得,而是通过征服或割让所得,这时情况更为复杂。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征服和割让是不同的,但是这两者通常都以某种形式的协约加以确定:“投降条件”后来被加入到条约之中。这是为了限制(有时相当严厉地限制)征服者将新统治体系强加给被征服民族的权力。拿魁北克来说,英国人于1759~1760年夺取了魁北克,随后在1763年《巴黎条约》中,法国正式将其割让给英国,在这里,统治权的权限问题在危险时期造成了相当大的疑虑和混乱。按照条约,英国人必须尊重法裔加拿大人的宗教信仰权,让他们继续保留天主教。但是此地的首任总督接到的命令却要求他引入“英国法律”、按照英属美洲模式组建议会。然而在英国,天主教徒既无权充当陪审员,也不能进入议会,而且英国法律(尤其在财产权方面)与在魁北克通用的法国法律大相径庭。如果按照这些命令来,那么在魁北克的人数少得可怜的新教英国移民(约200人)将掌握惊人的权力,而被统治的加拿大人(多达约6万人)可能会被迫造反。当伦敦政府彻底了解到这个问题时,南方13个殖民地局势已经岌岌可危,而魁北克发生叛乱的可能性比南方殖民地还要大,迫切需要新的解决方案来平息动荡。1774年,《魁北克法》应运而生。它否决了在魁北克人口中占少数的英国移民要求坚守英国法律制度的主张,允许总督不用考虑宗教背景地挑选殖民地立法机构(即立法会)的成员,而且允许当地延续之前的财产法。就法律方面而言,这是一次革命性的变化,为后来获得的那些没有几个(甚至完全没有)英国移民的领地设定了治理模式。在同年一宗案件的审理中(1774年“坎贝尔诉霍尔案”),这种至关重要的模式在类似“英国人……只是居留在此地,不享有有别于当地人的特权”的判决结果中被确定下来。1795年英国人从荷兰人手中抢到了开普殖民地,英方任命的总督收到的指示仅仅是维持“上述移民定居点在原政府统治期间的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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