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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际上在帝国庞大的版图上,占领并不意味着英国式统治会被部分或完全引入领土。无论是被条约所限制,还是出于避免当地激烈抵抗的愿望,总之英国人接受了保持该地原有管理和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尽管他们通常会历尽千辛万苦先登上当地政治舞台,但经历种种冲突和重重疑虑之后,他们往往知难而退。例如在斯里兰卡,英国人首先是尝试把马德拉斯的那套管理体制照搬过来,接着全盘推翻;随后又移交给内地康提王国进行实质上的自治,再将它与荷兰人势力强大的沿海诸省联合为一体。1840年,在斯里兰卡被征服(1796年)近50年后,一名英国官员颇为悲伤地感叹:“很难说清这里的法律基础到底是什么、源头到底在哪里——这里有罗马–荷兰法系、古老的传统、当地法律、分别适用于印度教及伊斯兰教教徒的法规,在内地还有康提法律。这么多种法律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完全无从了解的。”类似的抱怨在后来的“王家殖民地”帝国里普遍存在。此时说已成功占领为时过早,至多能说是占领尚处于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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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占领究竟能带来什么这个问题,或许没有哪里比爱尔兰和印度的情况更为变幻莫测。英格兰国王早在公元1200年前就已经取得了对爱尔兰的支配地位,但是除了在主要港口和靠近都柏林的内地,几乎看不到执行英格兰法律和推行英格兰习俗的希望。仅是劝阻这里的英格兰人与爱尔兰人通婚以及“被同化”就已经够困难的了。16世纪伊丽莎白女王征服爱尔兰是为了一劳永逸地确立英国君主的至高地位,意图让爱尔兰的权贵或首领无法再拒绝向英格兰效忠。但是征服过程中阻力重重,而且在接下来的那个世纪里,内战和叛乱让英格兰自顾不暇,导致爱尔兰趁机爆发了两次反抗新教统治的大起义。1690年7月1日,威廉三世在博因河畔的胜利似乎解决了问题,起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说。天主教徒被剥夺了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至于曾为詹姆斯二世效力的那些人,他们中很多人的土地被充公。但仍有个问题悬而未决,那就是爱尔兰是应该算作与英国共享同一个国王的独立王国,还是算作附属国,需要服从英格兰议会(后来成了英国议会)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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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年议会通过《公告法》立下法律:“爱尔兰王国一直,而且理应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大不列颠联合,隶属于大不列颠皇室……国王陛下经议会上下议院的同意和支持,拥有全面的权力和权威制定法律法规……以管制爱尔兰王国。”据英国官方发言人称,爱尔兰的人口只有两类:不是“土生土长的爱尔兰人”(也就是被征服的民族),就是来自英国的殖民者。无论是这两类中的哪类人都受命于英国议会。爱尔兰的新教卫戍部队不敢抱怨,尽管它的领导们竭力将伦敦政府的干涉最小化。但是60年后,当英帝国陷入美洲起义危机时,他们逼迫威斯敏斯特议会放弃它的至高权力,并承认爱尔兰的独立国家地位,将其作为皇室统治下的姊妹王国对待。在经历了内乱纷争(天主教)和法国入侵以及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之后,由爱尔兰的新教地主们组成的议会终于在1800年被劝诱而自动瓦解,接受了与英国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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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到了1757年东印度公司已经有权在孟买和马德拉斯建立堡垒[公司用1 200金币一年的租金(折合约400英镑)租下了马德拉斯] 而无须得到印度统治者的许可,但是直到公司在孟加拉普拉西战役中取得胜利才得以开始控制这些地区。1765年,公司执掌了孟加拉的行政管理权(印度语中称“diwani”)——拥有征收税款的权力,作为回报,东印度公司每年向莫卧儿皇帝进贡固定的金额。实际上,公司掌控了印度东部的大部分地区。在军事实力的支持下,公司采取强势外交政策,将控制范围扩展到了恒河河谷,一系列恶战之后,东印度公司打压了实力不断壮大的迈索尔,并将势力范围从马德拉斯向腹地推进。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次大陆上的角色转换引发了疑问:应该如何界定它的法律地位?伦敦政府(同时也是东印度公司最大的靠山)担心东印度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跟不上它的过度扩张,要求对东印度公司在当地的员工严加管控。然而正如当下的银行,东印度公司已经规模庞大到不能倒闭:一旦它破产,就会给英国金融业带来巨大的灾难。因此一系列举措导致了1784年《印度法案》的出台,根据该法案,公司在印度孟买、马德拉斯和孟加拉三大管区的财政预算、对外政策与军事政策、对总督的任免等事宜均由管理委员会和一名内阁官员监管。这个体制一直持续到1858年东印度公司被正式撤销,在此之后,伦敦的总公司和管理委员会被并入印度事务部,纳入大臣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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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印度究竟是什么时候变为“英属”的?占领又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并没有简单的答案。早在1757年,东印度公司征服的领土就自动成了国王自治领的一部分。但是公司掌握的绝大部分领土还是来自于莫卧儿皇帝的封赏,公司仍然需要上缴贡品。1772年开始,公司不再进贡,可是直到1800年,东印度公司才正式要求拥有它所掌握的领土上的最高统治权。即使如此,公司在印度次大陆上的权力仍然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与之签订了条约的印度统治者们。那么公司与他们之间应该算是盟友关系还是主仆关系呢?在这方面保持模糊的界定显然更为有利。接着又出现了法律纠纷。1774年在一桩声名狼藉的案件中,南达·库马尔(Nanda Kumar)被加以造假币的罪名并处以极刑。英格兰法律严明,按法律应该用严酷的死刑处决他,而当地的法律对此类罪行的处罚则轻得多。但是,在此案中,是应该按照英格兰法律还是当地法律来判决他呢?相当一部分东印度公司的官员认为这种将当地社会无法理解的律法和惩罚制度强加于殖民地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而且还可能引起危险的后果。编纂法典确实有其必要,但是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也要区别对待伊斯兰教教徒和印度教教徒。在税收、财产观和宗教方面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英国人强烈反对封建土地占有制,因为所有的土地都掌握在统治者手中,只有付出相应的劳役或者金钱才能换得土地的使用权。英国人极力推崇的是与之恰恰相反的财产私有化,在他们看来这才是“进步”的秘诀。但是如此激进的变革完全不切实际,甚至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所以英国人仅在孟加拉进行了小规模改革,而印度大部分地区仍然沿用已有的土地所有制。公司很早就决定避免公开支持基督教或促使当地人皈依,1813年,公司续签了特许状,其中仅仅提到了必须允许基督教传教士进入公司领土,连这个要求都掀起了轩然大波。毋庸置疑,福音派在部分英国官员中很有影响力(或许这是公司勉强禁止了寡妇殉葬习俗的原因之一),但是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地区内最有权势和影响力的那些员工面前公开谴责英国政府干涉印度政治实践以及拒绝承认印度主权的行为。“我们政府最大的恶习,”1824年托马斯·芒诺(Thomas Munro)爵士评价道,“就是喜欢搞些新花样。”“我担心某些死脑筋的英国人……会坚持将印度人变成英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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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地域辽阔,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次大陆不同地区需要采取不同的政策,当地习俗的多样性意味着英国人没有统一的统治模式,而且施行的政策有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857年的印度民族大起义。结果是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内的许多人都无所适从。1830年孟加拉首席法官抱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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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英国君主的统治性质、法律对议会的从属关系、东印度公司的政治权力和财产,还是统治亿万民众的各方势力之间的关系,对这些问题没有统一和确定的观点……有特别针对印度地区的英国议会法案,也有其他的令人怀疑是否能全部或部分应用于印度或者干脆不适用于印度的法律。这里有英国习惯法和宪法,但是其运用……仍然非常模糊,让人困惑;同时这里也有伊斯兰教教徒的法律和习惯,印度教的法律、习惯和教义,英国君主的特许状、政府的规章制度……英国君主签订的条约、印度政府签订的条约,除此之外,还有欧洲各国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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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印度是个自成一体的独特世界。那么拥有这么混乱的殖民地意义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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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国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占领,一旦占领了某块土地就能将其他势力排除在外,也能切断印度统治者与除英国以外的一切外界联系。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看到英国人逐渐意识到占领能带来的实际权力有限。印度人的赋税能供养一支庞大的军队,这对英国有利;印度纺织品制造商也不再能依靠关税保护来限制英国向印度出口商品。但是统治印度人时要小心谨慎,避免与地方势力的意见相冲突——这是从1857年的大起义中得到的经验教训。为了保证这点,不得不构建兼容并包的混合政治体制。在塑造殖民地方面,英国的意愿以及现实环境之间永远存在着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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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为王:帝国构建最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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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和“占领”都是抽象概念,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尽管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让律师们手忙脚乱(或许在现实生活中这也正是正常状态),但这并不妨碍英国能进行占领、征服、征税、发动战争或是展开和谈。某个殖民地可能是征服所得或者是由移民占有,甚至是割让所得,不同的获得方式的确影响个人权利——所以这个问题闹到了法庭(继而进入了我们的历史)。但是对更多的人来说,更要紧的是占领会对他们的生计、个人财产、最重要的是地权有何影响。在印度、缅甸和其他属地,这可不是个小问题,因为英国统治带来了新的法律,在英式法治下,土地可以被买卖,而且土地拥有者可能因债务而被剥夺土地所有权:由此所造成的结果让人是令人感到担忧的。不过除了相对较少的几个特例外(例如欧洲各国在印度、斯里兰卡的茶叶和靛蓝类植物种植园以及后来在马来亚的橡胶植物园),在英属亚洲各国和西非地区,土地并没有大规模地从当地人民手中转移至移民手中。然而在帝国的其他地区——北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属南非、中非、东非,保留地制度却很常见,当地人的土地所有权被大规模地剥夺,然后被赶到保留地去。在这些地区,英国的占领行为显得存在感十足,它的影响也显而易见。究竟这种情况是如何产生的?主权(律师们称为“统治权”)和土地的获得(所谓的“土地所有权”)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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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洲所获得的最重要的财产”,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于1655年评价说,“即那些已经建立了殖民地或者移民定居点的地方,这些地方要么原本无人居住,要么有人居住但是已经同意了殖民者的行为,或者至少也是那些当地人因为人手不够而无法耕种的荒地。上帝创造出土地本来就是为了让人类使用,人类有义务将土地全面开发……”事实上,让人惊讶的是,伦敦政府在殖民北美的第一个世纪里对自己签发的特许状对于当地民族及其土地所有权而言的意义根本不关心。正如克伦威尔所言,尽管早期的特许状明确地赋予了殖民者处理土地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有权用暴力从原住民手中夺取土地。这里的假定似乎是印第安人应该被当作彼此相隔离的社群来对待,尽管到底相隔多远才能被算作不处于同一“主权”之下,尚没有定论。至于本土居民的财产权问题,并没有权威看法。克伦威尔的话里巧妙地包含了三种矛盾的观点:第一,最好是能占据无人居住之地;第二,如果该地有人居住,则应先取得居民的“同意”(暗示购买土地);第三,如果当地居民没有意愿和能力开垦或改善土地质量,那么占有该片土地是在秉承神的旨意。的确,有些相当有影响力的评论者坚持认为占领没被积极开垦的土地聊胜于无,哲学家约翰·洛克著名的论述就表达了这种观点,他认为只有当人的劳动与土地相结合,土地才能被划为私有,但这个论述并不适用于迁徙的游牧民族或靠狩猎和采集为生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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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20世纪开始,英格兰人采取了5种不同的方式从原住民手中获取土地。美洲殖民的直接先例是都铎王朝对爱尔兰的殖民。都铎王朝的殖民动机完全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是为了在爱尔兰各大家族和反叛的权贵中重新确立皇家(以及英格兰的)权威。具体的方法是在难以管理的区域“安插”英格兰移民以及设立英格兰式郡县。以谋反罪被控的爱尔兰人所拥有的土地被没收,如果选择服从英格兰,他们能拿回土地的1/3(作为补偿),但是其余2/3则被赐封给所谓的“承办者”,“承办者”获得土地的条件是从英格兰(安置在北爱尔兰地区的移民来自苏格兰)带来移民,以改善土地质量、充当卫戍部队士兵,同时,这些移民被严格禁止与爱尔兰人通婚。沃尔特·拉雷爵士就是这样获得封地的,他拿到了沃特福德、科克郡和蒂珀雷里三个郡共计4万英亩的土地,封地面积之大,堪比王侯。当然,殖民爱尔兰的过程并不是一切都按计划进行的。英格兰人的进犯激起了爱尔兰人的猛烈反击和滔天的愤恨,往往要用暴力威胁才能逼迫爱尔兰人大规模迁移。而一些来自英格兰移民的行为也令人失望,当时的人感叹道:“从英格兰出去的移民有……叛国者、杀人犯、盗贼、诈骗犯、骗子……带着别人的妻子私奔的人……离婚的人、生活散漫的人、破产的人……天主教教徒、清教教徒……”。夺取土地只是这场以征服为目的血腥(且代价高昂的)战争的一部分,其真正目的是阻止爱尔兰成为其他势力入侵新教徒统治下的英格兰的基地。这个理由足以让英格兰政府愿意为自己所需的武力埋单。而在美洲殖民地,情况大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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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印第安人稀少的人口(尤其是在欧洲人带去的病毒导致印第安人大规模死亡之后)意味着后来成为“13个殖民地”中的很多地区可以被殖民者无声无息、兵不血刃地据为己有,但是在大多数移民定居区,印第安部落显然充当着耕作者(据早期游记记载,印第安人栽种玉米和豆子)和猎人的角色。纵然部分移民及他们在国内的支持者坚称自己有“权利”占有那些被印第安人忽视的土地,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足够的武力来“实现”这个权利;殖民者反而觉得购买土地比抢夺土地更为容易和安全。最近的一份学术研究表明:“从缅因州到佐治亚州,最常见的获取印第安人土地的方法就是购买。”幸运的是,印第安人通常很乐意出售自己的土地。他们渴望用出售土地的收益购买各种商品,其中包括火器和酒。有的时候,印第安人也用土地换取移民的支持以对抗敌对部落。一旦移民迁入,他们的活动就会破坏附近印第安人的狩猎场地,对印第安人而言,这些土地的价值也随之消失。而且随着移民人数逐渐超过人口因疾病而骤降的印第安人社群,出售土地的压力也变得越来越大。当然,武力和诡计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在北美大陆上的力量平衡取决于英国与法国之间势力平衡的时期,签订条约和购买土地仍然是殖民者扩张地盘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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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英国人承认印第安人在那段时期里是“本土土地所有者”。个体移民可以,也的确直接购买了土地,可是要确定他们的所有权(以防其他有意购买者夺走土地)就必须到殖民地政府注册登记。绝大多数殖民地都有专门的法律禁止未经政府授权的直接购地行为,有的时候当局要求在进行土地买卖时必须有官方检查员和出售土地的印第安人同时到场。在这种制度下,截至1750年,阿巴拉契亚山脉以东的大片土地被转手交易,那些有政治影响力的土地投机者甚至迫切要求或者暗中游说政府签发许可证,以购买西边的土地。但是正在此时,危机爆发了。在七年战争时期,印第安人对英国人的敌意以及他们对法国人的支持反映了印第安人对英国移民者进一步侵犯他们土地的深深恐惧。由于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印第安人被迫背井离乡迁徙至毗邻部落的地盘。七年战争结束后,英国占领了密西西比河以东的辽阔领土。北方的庞蒂亚克部落暴动以及在南方与切罗基部落之间战争的爆发让英国疲于奔命,英国政府决定不再参与新的边境战争。《1763年皇家宣言》(以下简称“皇家宣言”)就是为了快刀斩乱麻。“在购买印第安人土地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欺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它声明这些行为“既有损我们的利益,也引起了印第安人的极度不满”。出台的解决方案相当极端:对阿巴拉契亚山脉以西的土地不签发购地许可证,所有进行私人交易的,无论是移民还是印第安人,都被明令禁止。自此以后,唯一购买土地的途径就是由政府出面,通过收购或与印第安部落签订条约获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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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突如其来的禁令激怒了移民——那些投机土地买卖的人中就包括华盛顿和杰斐逊。这标志着外来者与本土居民之间土地交易方式的重大转变。1783年之后,英国政府再也控制不了美洲移民购买土地的行为,这些地区后来发展成了美国的一部分。联邦政府虽然名义上支持私人不得购买土地的原则,但实际却成了移民(和投机者)实现坐拥更多土地欲望的工具。而在大英帝国,“皇家宣言”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给法律蒙上了一层阴影,它成了移民购买土地的正统原则。但是英国人也注意到了美国一个重要的法律判决。1823年的“约翰逊诉密托施案”否定了私下购买土地的合法性。美国最高法院重申了“皇家宣言”中规定的原则,但是在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著名的司法认定中,这条原则被附加了三个重要条件。第一,他称美国人继承了英国的“发现”权——英国人就是如此占领美洲大陆的。拥有发现权并不意味着印第安人的土地就是美国人的,但他同时否定了印第安人有出售土地的权利。第二,马歇尔更正了印第安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论断,裁决印第安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第三,否定了印第安人随意将土地转让的权利(移民则有此项权利),因为印第安人尚未开化。印第安人“靠狩猎为生,居无定所”,“印第安人随着猎物迁往更为浓密、保护得更完好的森林”。在这里,马歇尔对印第安社会显然抱有一种陈旧且极具争议的观点。然而,正如一位英国官员尖锐地评价:“他毕竟是个美国人(要替美国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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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宣言”和马歇尔发表的声明为新西兰的白人殖民做好了准备。19世纪30年代,以悉尼为基地的商人和传教士已经开始从毛利部落和首领手中购买土地。30年代末,新西兰公司开展的大型移民计划迫使伦敦政府启动新模式。私人土地购买行为不被法律承认,英国移民只能购买英国政府从毛利人社群——而非毛利人个体手中买到的土地。但是英国人认为马歇尔论断中的发现理论并不适用于此地,他们不把新西兰算作发现所得:因为毛利人不是游猎民族,而是开化了的农耕民族。毛利人是“土地的所有者和统治者”,这其中有深刻的暗示。新西兰之所以成为英国属地并不是因为它是被英国发现或征服,而是因为1840年签订的《怀唐伊条约》将它割让了。条约保证毛利人能作为土地所有者(而不是占有者)“完全地使用以及完整地拥有”他们的土地、森林和渔场,尽管如果他们出售土地就必须出售给英国女王。然而这个理想状态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些不尽如人意。毛利人渴望出售土地、英国人渴望购买土地,再加上些欺诈、投机和种族对立,战争随之而来,到了那个世纪末,眼看就要灭绝的本土民族手中掌握的土地与签订条约前相比,只剩下了极少的部分。但是正如新西兰近代史所表明的,1840年确立的占领规则结果(出人意料地)意义重大。根据条约规定,毛利人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依照条约获得的巨额补偿为毛利人自我意识的复兴奠定了基础。对《怀唐伊条约》中的条款的援引重塑了现代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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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两个例子讲述的是不同的故事。白人移民在非洲可没有惺惺作态地尊重原住民族的财产权。最早的白人移民定居点从开普(当时还在荷兰人的统治下)往北延伸,占据了人口稀少且在不断减少的科伊科伊人的土地,移民们与靠狩猎采集为生的桑人(又称布须曼人)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恶战。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每当英国人在东部边境上遭遇人口较多的科萨部落骚扰,解决争端的方式通常是征求部落首领的同意分配白人和黑人的领地以减少进一步的武装摩擦。所以尽管英国移民在非洲也会签订条约,但是与《怀唐伊条约》情况不同的是,这些条约并不承认非洲人为土地所有者。相反,英国当局通过征服或割让有效地控制了土地,再将土地作为“原住民居住地”和“政府赠予地”分别分配给黑人和白人。从开普殖民地向北迁徙的阿非利卡人[2]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他们的陆军突击队用武力占领土地,再将土地分配给自己人,并把原住民变为被奴役的劳动力。塞西尔·罗兹的特许公司沿袭了这个传统做法,于1890年占领了今天的津巴布韦,将大片土地分给了“先锋者纵队”队员和公司股东。1893年后恩德贝勒人的抵抗终于被攻破时,被征服土地上的一切权利被宣布转交给英国王室,这一做法消除了对罗兹之前“征服行动”合法性的法律疑问(因为征服行动必须以英国王室的名义进行)。英国君主的土地专员对罗兹的土地分配进行了认证,尽管东印度公司后来被迫给非洲人留出更多土地。同时,在新东非保护国(今肯尼亚),游牧狩猎民族马赛人被驱逐出后来成为“白色高地”的地区,因为按照计划,该地被留给了不断迁入的白种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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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让人惊异的还是在澳大利亚。在非洲,殖民者暴力抢夺的土地成了白种移民的财产,但是至少原住民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居住权还是没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于原住民应该拥有什么样的土地(到1913年,南非地区实行“最低限度”政策)以及非洲土地应该为部落或氏族集体所有还是为个人所有。可是在澳大利亚,库克的影响具有决定性。我们之前讲到,库克武断地宣称在澳大利亚没有看到任何有权拥有土地的人,他的说法被信以为真。所以澳大利亚是片无人居住的荒芜之地,即无主之地。这意味着1788年英国开始占有这片无主之地的时候,英国官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分配土地。在他们试图圈定内陆移民定居点的范围时,他们不仅没有花钱买地反而是让原本居住在这块地方的原住民掏钱以换取继续在此放牧耕作的权利,于是他们与当地人发生了争执。原住民的反抗(在有些地方相当激烈)给英国人出了道法律难题。有些有影响力的人认为原住民应服从英国法律,所以也应受英国法律关于暴力和盗窃罪的惩罚,但是反对的呼声非常强烈。将英国法律推行到白人移民定居点之外的广大原住民居住地域根本不可能。而且,如果原住民可以在英国法庭受审,这是不是意味着他们也可以在英国法庭提出诉讼?他们会不会提出诉讼争取财产权?他们会不会控告偷了他们土地的人?这样一来白人移民定居点的法律基础就会被摧毁。1841年西澳大利亚总督就指出了这一点,他提出这种提议“站在了皇室在澳大利亚所有土地上拥有的统治权的对立面”。当一群塔斯马尼亚岛的白种人移民从当地原住民部落手中购买今墨尔本周围的土地时,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这笔土地交易被迅速否决,理由是私人购买行为是被严令禁止的。在这个理由之下还有更深一层的考虑:如果原住民可以出售土地,也就承认了土地是属于他们的。倘若承认了这一点,那么更多的人会冒出头来,令本来就脆弱的殖民地统治全面崩塌。和大多数法律原则一样,“无主之地”的真正好处就在于它符合当时在澳大利亚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群体——白人侵略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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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地与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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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帝国都要求“绝对”意义上的占领。历史上大多数帝国在其版图内都既有正式统治的区域,也有影响带或非正式统治区,还有与之“联盟”(客气的说法)的附庸国。19世纪,英国人在全球许多地方实践了这种帝国形式:例如拉丁美洲、中东、西非(在一段短暂的时间内)、东南亚和中国。但在各地采取的方法大为不同。在埃及,卫戍部队和皇家海军对通往尼罗河三角洲和开罗的海上门户东地中海及红海的掌控权保证了英国的影响力。在中国沿海地区,用武力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让英国商人(以及大多数其他西方人)得以在特别的据点,即所谓的“通商口岸”免受中国当局控制,而海岸和航道入口也随处可见英国炮艇在游弋巡逻。严格地说英国在中国只有一个领地,即分别于1842年和1861年[3]获得的中国永久割让的香港维多利亚港和九龙(今天香港的其他部分当时只是租借给英国政府)。但是在拉丁美洲,情况很不一样。在这里,英国产业众多,但是大多数都是以商业机构(例如银行)、商业财产(包括农场和牧场)、公共事业(例如电车轨道、供水系统)的形式存在。最重要的是,到了1900年,英国人已经在拉丁美洲建好了铁路系统——从阿根廷的大欧斯特或利润颇丰的圣保罗,到委内瑞拉稍微逊色的玻利瓦尔。这些英国产业都由伦敦的金融家而不是由白厅管理。时至1913年,这些产业带来的利润已经占英国海外收入的近1/4,这也是大英帝国能挺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秘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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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不将这些宝贵的产业变成“真正”的占领呢?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只要产业有利可图,那么似乎没有什么必要非得完全占领,毕竟——至少是在拉丁美洲,英国人带来的贸易增长是当地政府喜闻乐见的。除此之外,占领也很劳民伤财。如果当地人民不怎么抵抗,同时在该地区也没有强大的竞争对手,兼并领土确实很容易;相反,如果当地人民奋力抵抗,或者有强大的竞争对手在一旁虎视眈眈,那么要兼并领土,就不得不进行昂贵的持久战:英国抢夺美洲新法兰西殖民地的过程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只有在战争中取胜才能成功占领。但是一直到19世纪中期,只要情况允许,英国人更倾向于“通过条约兼并”——这是在热带非洲地区的常用模式。由于当时海军和陆军实力有限,想要征服拉丁美洲根本不可能:征服拉美的想法在当时看来是如此让人无法忍受的荒诞不经,至少在伦敦金融界看来如此。而中国(和日本)当地人民的顽强反抗使得英国的征服行为不仅徒劳无功,还伤亡惨重。埃及显然是个例外,英国人1882年占领了这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埃及是个地理战略位置极为重要的国家,英国人并没有兼并它。埃及人民对他们的统治恨之入骨,多年来,这令英国人忧心忡忡。所以英国人在公开场合一直勉力维持那个尴尬的谎言,号称埃及只是被“临时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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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得的结论便是,尽管在当时的世界地图上英国的领地看起来浩瀚无际,但这只会给大家对帝国的“本质”造成错误的理解。当时权威的墨卡托地图上标注为英国属地的许多地方其实不过是沙漠或荒野:真正有价值的地区集中在河边、航道边以及(后来的)铁道边的狭长地带。而有些最有价值的地方——正如我们谈到的,并没有被染成英国红,正式成为英国领地。俗话称,“现实占有败一胜九”(意指占住了的才算数),但是直到19世纪末,帝国实际占领的地区远远不及地图上所见的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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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民族起义,英国人则称之为印度叛变或土兵叛变,而独立后的印度则称它为印度第一次独立战争,一般指1857~1858年发生在印度北部和中部,英属东印度公司服役的印度士兵发动的反对英国统治的民族大起义。这次起义以失败告终,莫卧儿帝国自此完结,而东印度公司管理印度的体制亦从此告终,印度开始置于英国的直接统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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