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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国人不同,苏格兰哲学家没有受到来自旧制度(ancien régime)的政治压迫。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主要人物同时是当地政治建制的成员,他们几乎都是支持汉诺威王室的辉格党人,认为詹姆斯党运动对新教徒的自由构成了致命威胁。在1715年詹姆斯党叛乱之后,位于苏格兰东北部圣公会派势力范围内的两所阿伯丁的学院(国王学院和马歇尔学院)曾遭到迫害,但它们在1745年叛乱中效忠汉诺威王朝,圣安德鲁斯大学甚至把拥有“屠夫”之名、在卡洛登战役中取得胜利的政府军主帅坎伯兰公爵选为校长。由艾莱伯爵(后来的阿盖尔公爵)建立,并由比特伯爵继承的一套高效的政治赞助体系保证了大学教职的就任者一定服从于现行的政治制度。有记录显示,1764年爱丁堡大学19个教职中有至少7个、格拉斯哥大学13个教职中有至少5个由得到比特伯爵支持的人选担任。如前所述,大卫·休谟的极端怀疑论与宗教观让他未能在爱丁堡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取得教职,但他还是在1752年得到了另一个体制内的职位,成为大律师图书馆的管理员。温和党人还致力于维护现有的社会与政治秩序。他们强烈支持法治、风纪与等级秩序,认为这些约束对于阻止苏格兰再度陷入宗教与政治动荡至关重要。如威廉·罗伯逊所言:“社会无服从则不立。”对他们而言,1688—1689年新教徒革命与1707年的苏英合并完美地调和了自由与秩序两种价值。他们的政治立场是保守的,认为层级间的不平等是社会体系的基本特征,而统治国家的权力只应由一个拥有财产的精英阶层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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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和党人的保守主义立场背后有着1730年代以来苏格兰新崛起的中产阶级的因素。18世纪初,苏格兰的物质基础似乎并不足以支持一场活跃的文化复兴。1690年代的危机令全国陷入贫困,而与英格兰的合并也未能在短期有效提振苏格兰经济。苏格兰仍位列欧洲最贫穷的国家之一,在1603年失去了独立的宫廷,又在1707年失去了本国的议会。这样的窘境似乎不可能为18世纪中叶惊人的文化成就提供基础,但即便在1700年以前最为困难的时期,苏格兰的农业产量仍有所增加,其外贸活动的中心也在稳步从欧洲市场向英格兰及其殖民地转移。早在1729年,当时的一个评论者博鲁姆的威廉·麦金托什(William Mackintosh of Borlum)就已注意到苏格兰土地主阶层的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变革,他们的“服装、桌椅和家具都更为精美了”。[12]土地主的妻子们开始穿着法国和意大利丝绸制成的服装,菜肴中多了用于提味的腌菜、印度芒果和凤尾鱼酱。著名建筑师威廉·亚当的职业生涯也为这种繁荣提供了写照。到1720年代,他已开始大量受理乡间宅邸装修工程的咨询与承包业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例子便是他从1721年开始对霍普顿大宅(Hopetoun House)进行的野心勃勃的改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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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精英阶层生活品质的提高为启蒙运动提供了更为丰裕的社会背景。苏格兰上流社会有更多人有能力为启蒙学者提供赞助;农业改良意味着对法学技能的需求增加,这提高了律师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声望,而律师恰恰是启蒙运动的重要参与者;还有越来越多的土地主愿意为精美的艺术品、画作与建筑投入金钱。因此,经济增长固然没有直接引发启蒙运动,却促进了启蒙运动的发展。此外,启蒙哲学家的大量社会分析都以经济问题为基础。威廉·罗伯逊认为,对社会的深入理解必须以对社会生计问题的理解为基础。他说:“在对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类之行为的每一种探究过程中,首先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都是他们谋生的模式。”[13]亚当·斯密和约翰·米勒都视努力改善物质生活条件为人之本性。他们和其他启蒙学者一道,对社会从原始状态向开化状态的演进过程深感兴趣,而经济因素总是在他们的分析中占据根本地位。事实上,亚当·斯密正是世界上第一位,也是最受重视的经济史学家。启蒙时代的苏格兰能够孕育出对历史演进之物质层面如此透彻的理解,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一时期的苏格兰社会本身就经历着一场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空前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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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oted in Andrew L. Drummond and James Bulloch,The Scottish Church,1688-1843(Edinburgh,1973),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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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uoted in Andrew L. Drummond and James Bulloch,The Scottish Church,1688-1843(Edinburgh,1973),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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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 C. Mossner and I. S. Ross,eds,The Correspondence of Adam Smith(Oxford,2nd edn,1987),p.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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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uoted in Richard B. Sher,‘Commerce,Religion and the Enlightenment in Eighteenth Century Glasgow’,in T. M. Devine and G. Jackson,eds,Glasgow Volume Ⅰ:Beginnings to 1830(Manchester,1995),p.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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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ohn Hill Burton,ed.,The Autobiography of Dr Alexander Carlyle of Inveresk 1722-1805(London,1910),pp. 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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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uoted in J. K. Cameron,‘Theological Controversy:A Factor in the Origins of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in R. H. Campbell and A. S. Skinner,eds,Origins and Nature of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Edinburgh,1982),p.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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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尔文宗基督教神学的基本概念之一,认为人的灵魂是否因上帝的恩典得到救赎全然是由上帝预先决定的,与个人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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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uoted in John Butt,John Anderson’s Legacy(East London,1996),pp.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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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uoted in John Butt,John Anderson’s Legacy(East London,1996),pp.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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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苏格兰主要城市(爱丁堡、格拉斯哥、阿伯丁、邓迪)的最高行政长官,由市议会选举产生,相当于英格兰制度下的市长,但同时担任君主在当地的代表,相当于英格兰制度下的地方治安长官(Lord-lieuten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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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uoted in T. C. Smout,A History of the Scottish People 1560-1830(London,1969),p.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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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uoted in Anand Chitnis,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London,1976),p.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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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William Robertson,The History of America,vol. 1(London,1777),p.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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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民族:一部近代史 第五章 堂区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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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苏格兰国教会在宗教职责之外,还承担重要的民事与司法职能。与远在伦敦或爱丁堡的政府相比,地方居民对长老制国教会的影响力更有实感。到17世纪中叶,长老会的牧师几已遍布苏格兰全境的900个堂区,只有高地西部的一些地方尚在其掌控之外。长老会牧师在堂区内通常会得到本地小会,亦即由在俗长者组成的常设委员会的支持,其成员经选举产生,终生任职,通常是在当地社会具有突出才能、虔诚度或社会地位的个人。小会的职责范围广泛,负责组织征收、分发当地济贫款,并通过漫长而详细的审查程序处理济贫款的申请。小会也监管本地的堂区学校,学校教师一般由小会的书记(clerk)担任。鉴于堂区学校的课程以《圣经》文本与教理问答为主,宗教伦理构成了这一时期苏格兰基础教育的核心。但在此之外,小会在堂区内还拥有重要的司法职能:它密切监督堂区居民的道德品行,也是可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审理的最低一级民事权力机关。事实上,在整个18世纪,民事犯罪和宗教犯罪之间的界限有时仍是模糊的。除了审理非婚行淫、通奸、醉酒和不守安息日等案件,堂区小会也会处理人身伤害、盗窃和殴打妻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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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格兰长老派基督教的历史中,没有什么能比对堂区小会动辄公开羞辱、窥探他人私生活并以卫道士的名义施加暴行的记载更令现代人感到抵触。但在加尔文主义神学思想中,对社区道德风气的管控有其底层逻辑,这一社会功能应被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理解,不能用当代社会迥然不同的标准进行衡量。加尔文主义神学认为人类已在罪恶之中全然败坏,但全能的上帝已将全人类拣择为两种:一为终将得救的被选中者,一为永远受诅咒的被遗弃者,前者将追随真正的教会。早期的苏格兰改革派神学者在1560年的信仰信条中已经明言,以上帝的训诫来规训信众是真正的教会应承担的一项重要公共职能,这一内容在1690年的《威斯敏斯特信仰信条》中得到了重申。这种规训不只是一种道德约束,也能以一种最具说服力的方式来昭示教会会众作为被选中者的身份。如果一个社区未能对信众施加规训,这在神学意义上无异于证明了它的居民没有资格成为被选中的宗教精英的一员。此外,在苏格兰加尔文宗基督徒以外,整个基督教世界也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造物主如果被人类的罪行激怒,上帝的权能可能会对人类世界施以惩罚性的干预。苏格兰社会在饥荒和疫病等灾难后严守斋日、断食祈祷的风俗一直延续到19世纪,正体现了这种天罚思想的影响力。基于上帝训诫的规训向上帝证明了基督徒社群对罪的全力拒斥,以及对一切罪恶行为加以根除并施以惩罚的决心,因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苏格兰国教会总会在1694年曾声明各地小会应“忠实地执行教会的规训,对抗一切……不轨之人”,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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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因人的不虔诚与罪恶而蒙羞……他们沉湎于不敬且愚蠢的侮辱、咒骂、破坏安息日、无视并践踏福音书的教诲、嘲笑虔信行为与宗教活动、非婚行淫、通奸、醉酒、渎神等令人作呕的丑恶罪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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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老会宗教规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所谓“认证书”(testificat)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男性与女性居民只有得到当地牧师签发的良好行为认证书之后才能在堂区间移动。18世纪早期的地方小会记录显示,这种认证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牧师也会尽职地通过自己在其他堂区的人脉来仔细确认申请者的详细情况,以求无误。当然,一个人如果逃往大城市或高地部分地区,乃至离开苏格兰,就能逃离这种堂区管制网络,但在1740年代以前,这种认证书制度以及长老会内部的高度协调性意味着犯事者在苏格兰低地逾矩比在英格兰更加困难。由于英格兰的异见教派分布更为广泛,那里的官方教会很难像苏格兰国教会一样贯彻权威。不过,从18世纪早期开始,地方小会施加的宗教规训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性质上都有了转变。从1690年开始,苏格兰政府不再愿意通过民事惩罚措施来辅助教会的绝罚处分,而在1712年以后,小绝罚(维持受罚者信徒身份但禁止其领圣餐)的决定也不能提请治安官以司法手段强制执行。从此刻开始,苏格兰长老会的宗教规训便在实质上独立于政府权力,不再依赖后者的支持。同样是从1712年开始,《宗教宽容法》允许主教制圣公会在苏格兰行圣事,长老会如无圣公会神职人员的许可,就不能在追随圣公会的堂区行使规训权力。此外,1707年《长老会行为规范》(Presbyterian Form of Process)施行之后,堂区小会的审理范围变得更为狭窄。这份文件规定只能审理公开表露的罪恶行为,不能追究虚荣和贪欲等不易察觉的内心倾向。虽然在17世纪,堂区小会始终对性相关的罪恶颇为关切,但《长老会行为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非婚行淫和通奸、“丑闻行为”(不当行为)、私生子女与“违规婚姻”(未经教会正式程序的婚姻)等违规行为的关注。这些都是通过当地长老谨慎且深入的监管而可被检举,并在小会中受到审判的公开行为。因此,到1750年代,对性相关案件的审理成了堂区小会的主要司法任务。在非性相关事件中,只有不守安息日和偶发性醉酒还在当时小会的受理起诉记录中多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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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时期的苏格兰还存在一些处在教会直接控制之外的社会团体。首先是苏格兰的有地阶级,这一群体包括贵族和有地士绅。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一精英阶层在违反教会规条之后可以得到豁免,也可以向贫乏的堂区教会提供一笔资助以逃脱指控。例如,在1719年和1720年,韦伯斯特斯特拉洛赫的亚历山大·罗伯逊(Alexander Robertson of Webster Straloch)曾被控与三名女性生下三名私生子女,但他拒绝在当地小会出庭。与此类似,凯斯内斯伯爵(Earl of Caithness)、阿博因伯爵(Earl of Aboyne)和威姆斯伯爵(Earl of Wemyss)都曾在这一时期生下非婚子女,但没有受到任何公开惩戒。就连有地阶级的荫客、代理人和仆从有时也能免受堂区小会约束。另一个免受规训的群体是军队的士兵,他们不在堂区的管辖权限之内,因此不会接受堂区小会的审判。但如果一名当地女性与士兵之间诞下非法子女,她仍应自愿接受责罚。不属于任何堂区的流浪者也更难控制。一些当时的记载宣称,这一时期的苏格兰有大量无根游民不受教会与政府控制。1698年,索尔顿的安德鲁·弗莱彻(Andrew Fletcher of Saltoun)描述了一个令人胆寒的图景,设想了一支生活在蛮荒中的流浪者大军正对文明社会构成威胁:“在丰年里,成千上万的流浪者啸聚山中,宴饮骚乱多日不休……无论在乡间婚礼、葬礼还是其他公开场合,他们总是一副烂醉模样,无论男女。”[1]他也指责这些流浪者藐视基督教信仰,肆意乱伦、谋杀。索尔顿的弗莱彻可能严重夸大了流浪者的人数,但在任何时刻,尤其是在收成不好的年份里,苏格兰的道路上总会有很多不受任何特定堂区长期约束,因此也不受地方小会管控的游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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