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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苏格兰教育制度的成就是否促进了机会的平等分配,并让更多贫民出身的“寒微之士”得以实现阶级跃升,则是一个更难定论的问题。在苏格兰,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比英格兰和一些欧洲国家更开放,成本也更低廉。例如,格拉斯哥大学的学费为5英镑一年,只相当于牛津大学或剑桥大学学费的十分之一。苏格兰大学也强调法学、医学和神学领域的职业教育,并在实用科学领域不断扩张。这些科目自然吸引了那些希望凭个人才能与专业训练(而非世袭的社会地位)在世间闯荡的人。除拉丁文知识以外,苏格兰大学不设入学门槛(这令堂区学校毕业的学生也有机会就读于大学),而从14—16岁的青少年中招收学生的传统也促使更多学生有机会在大学受教。18世纪,大学生数量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苏格兰人口的增速,前者的数字在1720年代为1450人,到1820年代则达到约4250人,几乎增长到之前的三倍。苏格兰大学(以格拉斯哥大学为最)学生的社会背景也远比牛津、剑桥大学广泛,就读于后两所英格兰学府的学生往往出身缙绅、神职与专业人员之家。以1740—1839年为例,这一时期入学格拉斯哥大学的学生中近一半来自“工商业阶层”,但他们大多出身商人、工业企业主、店主和职业零售商家庭,不是工人或贫民子弟。因此,苏格兰大学在这一时期主要帮助了下层中产阶级的职业发展,并没有为大多数苏格兰人带来阶级跃升的机会。罗伯特·安德森(Robert Anderson)曾评论说,在1860年代的苏格兰,牧师的儿子上大学的机会百倍于一个矿工的儿子,这一论断用来描述之前数十年间的情况自然也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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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关于“知识民主化”和“寒微之士”的想象并不总能经得住仔细的考察。不过,以任何标准来看,苏格兰长老会从16世纪和17世纪开始发起的教育事业所取得的成就都十分可观。这一时期大量苏格兰人掌握了阅读能力,廉价的教育机会也存在于苏格兰的大部分地区。堂区学校制度也与城镇学院和大学紧密衔接起来。不同性别、社会阶层和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固然存在,但凭这些因素无法否定苏格兰在18世纪发展出一套教育体系的事实。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这一体系还将因私立学校教育的快速发展而进一步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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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对苏格兰社会的总体影响无疑是深刻的。首先,长老会堂区与异见教派的学校教育以《圣经》为基础,其内容既反映也进一步加强了各地社区既有的宗教伦理。一些观点甚至认为,长老会在教育事业中施加的强大控制与影响为促进苏格兰社会保证苏格兰人接受并遵从既有社会阶层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低地苏格兰也因此得以平稳渡过了农业革命带来的剧变与动荡。但这种认为苏格兰教育制度灌输消极被动思想的观点也受到了质疑,其中一个原因在于18世纪苏格兰挑战权威的暴乱与骚动远比这种观点所描述的更为常见。事实上,苏格兰地方社会最为长久的一种矛盾便来自苏格兰教会内部,堂区信众时常对赞助人制度安插在堂区之中的不受欢迎的牧师发起强有力的抗议。此外,18世纪长老会在教育体系内的霸权地位已因私立学校的快速增长和城镇的扩张(教会在城镇的作用一向相对有限,即便城镇的堂区学校里也会在课纲中纳入更多的世俗内容)而走向瓦解。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鉴于农业生产方式的革新有赖于佃农阶层改良生产的积极性,“较高的识字水平有可能为苏格兰带来了一项重要的优势:受过教育的农民阶层更有可能放弃记忆中的传统习俗,因为他们能在出版物的书页上找到另一种形式的知识权威,而很多新的农业技术是通过书籍和文章传播的”。[10]城镇学院、职业学院和大学为中产阶级提供的教育同样关键,它们向苏格兰商人、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提供了必要的技能,让他们能够抓住工业革命时代的经济新机遇。18世纪下半叶苏格兰中产阶级之所以能够快速渗透不列颠殖民帝国的贸易、行政与专业服务领域,一方面是因为苏格兰本土的就业机会相对有限,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他们在基本算术、识字和职业技能(其范围常常颇为广泛)领域受到的一系列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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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教育制度一样,苏格兰社会的济贫体系也可追溯到宗教改革之前。早在12世纪便有法令就如何公平对待穷人做出了规定,而15世纪和16世纪早期的立法也在能够自力谋生者和需要依赖慈善救助者之间做出了重要的区分(尽管不是所有法令都得以生效)。只有后一种人群被允许乞讨,其中包括肢体伤残、失明、患病或身体虚弱的人。被判定为懒惰的人则必须被安排工作,否则应被监禁或放逐。1535年,苏格兰议会通过了一部重要法律,将乞讨权限制于堂区内生于乞讨者家庭的人,从而把照料本地穷人的责任交给了各地堂区。1574年的《惩罚身体强健或个性懒惰的乞丐,及济贫扶弱之措施法》(Anent [concerning] the Punishment of Strong and Idle Beggars and Provision for Sustenation of the Poor and the Impotent)通常被视为苏格兰济贫制度的基础,这部法律不但继承了上述既有条款,还宣布堂区居民应纳税以提供济贫款项。正因如此,这项1574年的立法不仅延续了此前的政策实践,还申明了向穷人提供更慷慨救济的必要性,其开支则由法律的强制规定和一笔稳定的收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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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幸的是,1574年的济贫法直到17世纪中叶为止都徒有其名。这一时期的长老会过于关注在苏格兰全境推行自己的堂区组织制度,没有将时间、精力或资源倾注于系统性的济贫政策。和教育一样,济贫制度有待长期的发展。1574年,城镇的济贫工作由长官和参议(baillie)[11]负责,但从1597年开始,乡村地带的济贫工作只由地方堂区小会负责,直到另一项立法在1672年将济贫法的执行工作交由小会与当地地主(法律规定后者有权征收济贫款项)共同落实。此时,很多低地堂区开始积极为贫民提供救济,在1690年代的灾难性歉收期间出手救助。此外,从18世纪早期开始,认真承担济贫责任的堂区小会数量也以可观的速度增长。大多数堂区都发展了一些基本的救济措施,尽管在高地西部,正式的济贫手段面临着更大的局限。罗莎琳德·米奇森曾以赞赏的口吻归纳了苏格兰济贫制度在这一时期的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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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区定期在年金表上登记老弱居民,将孤儿弃儿寄养在年金领取者处,为这些儿童(以及家中无力负担学费的儿童)支付学费,安排对智力障碍人员的照料,出资补贴外科治疗与乳母的开支,和其他堂区一道支持贫困学生去大学就读,通过为埋葬者提供适量的啤酒和烟草来安排他们安葬赤贫者,并将死者身上的剩余财物收归堂区所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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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列举的济贫措施令人印象深刻,也清晰地折射了社会政策背后的基督教伦理价值。此外,和19世纪初苏格兰更为严格的政策执行不同,这一时期的堂区记录甚至显示,济贫政策有时会帮助遭遇灾厄或暂时身体伤残的健全居民渡过眼前的难关。堂区小会在这个问题上似乎采取了一种务实的考量。虽然1661年的立法明确了有经济能力者不得接受济贫补助,但帮助那些暂时陷入困境的人最终可以防止他们彻底沦为贫民,成为堂区的长期负担,在结果上反而节省了开支。堂区小会可以将教会积蓄中的非贫民法定应得部分(相当于总额的一半)用来帮助那些陷入困境的人。1772—1773年、1782—1783年、1795—1796年和1799—1800年等歉收时期,谷物粗粉价格大幅上涨,这种做法因而广为采用。事实上,正是在上述的最后一次歉收期间,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在波洛克诉达林案(Pollock v. Darling)中裁定健全人也有权接受济贫法所规定之援助。同样在这一时期,一些堂区(尤其是在洛锡安地区、边境和斯特灵郡)为应对1790年代谷物粗粉价格的快速上涨,开始实行一种粮食补贴制度。随着乡村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展开,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以雇用工资而非自家种植的粮食为生计来源,一些堂区因此愿意在这一变革过程中提供帮助。这种制度最著名的例子来自东洛锡安的普雷斯顿柯克(Prestonkirk),当地堂区会收购本地出产的燕麦和大麦,并根据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将这些粮食分配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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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更为宽泛的济贫标准带来了高昂的成本。传统上,堂区经费里的相当一部分济贫款项源自慈善捐赠,这反映出基督教伦理中帮扶穷人的观念。因此,来自教堂门前纳捐、死者遗赠和其他捐赠,以及罚金、盖棺布费用(mortcloth dues)[13]和婚礼费用等收入的一半要被用于接济穷人。然而,18世纪更为宽泛的济贫法对济贫款提出了更高的需求,这导致堂区不得不采用征收手段向会众征款,其中包括对当地土地所有者的课税,因此增加的税负又有一半被土地主转嫁到佃农身上。不过,征款行为并不普遍,主要存在于经济较为发达、土地主和佃农能承受更高额开支的低地地区。到18世纪晚期,一些土地主至少已不再抗拒为更慷慨的济贫事业与更有效的流浪管控政策贡献资源。而在扩大征款范围之外,个别土地主也在诸如1740年这样的歉收年份里向本堂区乃至周边地区的穷人直接捐赠谷物粗粉、金钱和煤炭。在整个18世纪,苏格兰地主阶层也曾以郡为单位联合采取措施,压制无业流浪现象,保证每个堂区承担起本地的济贫责任。在1770年代早期,一场大规模的联合行动曾遍及苏格兰的11个郡,范围西起阿盖尔,东迄法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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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观点认为,这种联合济贫的现象源自当时流行于统治阶级当中的“人文人道主义”(civic humanism)思潮,这一思想主张社会精英有责任建立一个更为良善且文明的社会。但这种现象也有更为现实的一面,它在一个经济变革日益威胁到等级秩序与传统社会规则的时代帮助贫民维持生计,并遏制了流浪问题的蔓延。例如,对流浪问题的恐惧可能折射了精英阶层对这一时期前所未有的大规模人口流动的焦虑,有越来越多的苏格兰人开始脱离由教会、学校和济贫法支撑的旧社会结构,不再安于本地生活。1760—1815年,苏格兰低地的乡村地带经历了一场经典的农业革命,却没有受到严重社会动荡的困扰,这一点值得瞩目。有观点认为,这一时期更为灵活的济贫政策与相关扶助措施更有力地为失去财产、濒临赤贫的居民提供了基本社会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严重社会矛盾爆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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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oted in Rosalind Mitchison and Leah Leneman,Sexuality and Social Control(London,1989),pp.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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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即五十二次,每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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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ir John Sinclair,Analysis of the Statistical Account of Scotland(London,1826),p.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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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uoted in R. A. Houston,Scottish Literacy and Scottish Identity,1600-1800(Cambridge,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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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由牧师团(college of cannons)管理的教堂,内部制度与主教座堂类似,但不设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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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707年《联合条约》规定苏格兰统一采用英格兰币制,旧货币也统一折价兑换成英制货币。此处的先令与便士对应旧英制货币,即1英镑(£)=20先令(s)=240便士(d,源自古罗马时代货币“第纳尔”[Denarius]),原文中写作1/6d(先令单位符号省略)。但在1971年2月15日,英国和爱尔兰政府改用十进制计算货币,即1英镑(£)=100新便士(p),故此处1先令相当于5新便士,旧英制6便士相当于2.5新便士(1旧便士相当于五分之十二新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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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位于苏格兰边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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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 M. Cullen and T. C. Smout,eds,Comparative Aspects of Scottish and Irish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1600-1900(Edinburgh,n. d.),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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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位于苏格兰西南部沿海的加洛韦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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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L. M. Cullen and T. C. Smout,eds,Comparative Aspects of Scottish and Irish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1600-1900(Edinburgh,n. d.),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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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苏格兰城镇行政制度中的官职名,相当于英格兰制度中的市镇议员(ald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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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Rosalind Mitchison,‘The Poor Law’,in T. M. Devine and Rosalind Mitchison,eds,People and Society in Scotland,Vol. Ⅰ,1760-1830(Edinburgh,1988),pp. 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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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堂区教会承办葬礼时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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