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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oted in Andrew L. Drummond and James Bulloch,The Scottish Church,1688-1843(Edinburgh,1973),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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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uoted in Andrew L. Drummond and James Bulloch,The Scottish Church,1688-1843(Edinburgh,1973),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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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 C. Mossner and I. S. Ross,eds,The Correspondence of Adam Smith(Oxford,2nd edn,1987),p.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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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uoted in Richard B. Sher,‘Commerce,Religion and the Enlightenment in Eighteenth Century Glasgow’,in T. M. Devine and G. Jackson,eds,Glasgow Volume Ⅰ:Beginnings to 1830(Manchester,1995),p.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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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ohn Hill Burton,ed.,The Autobiography of Dr Alexander Carlyle of Inveresk 1722-1805(London,1910),pp. 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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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uoted in J. K. Cameron,‘Theological Controversy:A Factor in the Origins of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in R. H. Campbell and A. S. Skinner,eds,Origins and Nature of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Edinburgh,1982),p.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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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尔文宗基督教神学的基本概念之一,认为人的灵魂是否因上帝的恩典得到救赎全然是由上帝预先决定的,与个人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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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uoted in John Butt,John Anderson’s Legacy(East London,1996),pp.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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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uoted in John Butt,John Anderson’s Legacy(East London,1996),pp.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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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苏格兰主要城市(爱丁堡、格拉斯哥、阿伯丁、邓迪)的最高行政长官,由市议会选举产生,相当于英格兰制度下的市长,但同时担任君主在当地的代表,相当于英格兰制度下的地方治安长官(Lord-lieuten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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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uoted in T. C. Smout,A History of the Scottish People 1560-1830(London,1969),p.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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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uoted in Anand Chitnis,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London,1976),p.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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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William Robertson,The History of America,vol. 1(London,1777),p.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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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民族:一部近代史 第五章 堂区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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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苏格兰国教会在宗教职责之外,还承担重要的民事与司法职能。与远在伦敦或爱丁堡的政府相比,地方居民对长老制国教会的影响力更有实感。到17世纪中叶,长老会的牧师几已遍布苏格兰全境的900个堂区,只有高地西部的一些地方尚在其掌控之外。长老会牧师在堂区内通常会得到本地小会,亦即由在俗长者组成的常设委员会的支持,其成员经选举产生,终生任职,通常是在当地社会具有突出才能、虔诚度或社会地位的个人。小会的职责范围广泛,负责组织征收、分发当地济贫款,并通过漫长而详细的审查程序处理济贫款的申请。小会也监管本地的堂区学校,学校教师一般由小会的书记(clerk)担任。鉴于堂区学校的课程以《圣经》文本与教理问答为主,宗教伦理构成了这一时期苏格兰基础教育的核心。但在此之外,小会在堂区内还拥有重要的司法职能:它密切监督堂区居民的道德品行,也是可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审理的最低一级民事权力机关。事实上,在整个18世纪,民事犯罪和宗教犯罪之间的界限有时仍是模糊的。除了审理非婚行淫、通奸、醉酒和不守安息日等案件,堂区小会也会处理人身伤害、盗窃和殴打妻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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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格兰长老派基督教的历史中,没有什么能比对堂区小会动辄公开羞辱、窥探他人私生活并以卫道士的名义施加暴行的记载更令现代人感到抵触。但在加尔文主义神学思想中,对社区道德风气的管控有其底层逻辑,这一社会功能应被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理解,不能用当代社会迥然不同的标准进行衡量。加尔文主义神学认为人类已在罪恶之中全然败坏,但全能的上帝已将全人类拣择为两种:一为终将得救的被选中者,一为永远受诅咒的被遗弃者,前者将追随真正的教会。早期的苏格兰改革派神学者在1560年的信仰信条中已经明言,以上帝的训诫来规训信众是真正的教会应承担的一项重要公共职能,这一内容在1690年的《威斯敏斯特信仰信条》中得到了重申。这种规训不只是一种道德约束,也能以一种最具说服力的方式来昭示教会会众作为被选中者的身份。如果一个社区未能对信众施加规训,这在神学意义上无异于证明了它的居民没有资格成为被选中的宗教精英的一员。此外,在苏格兰加尔文宗基督徒以外,整个基督教世界也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造物主如果被人类的罪行激怒,上帝的权能可能会对人类世界施以惩罚性的干预。苏格兰社会在饥荒和疫病等灾难后严守斋日、断食祈祷的风俗一直延续到19世纪,正体现了这种天罚思想的影响力。基于上帝训诫的规训向上帝证明了基督徒社群对罪的全力拒斥,以及对一切罪恶行为加以根除并施以惩罚的决心,因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苏格兰国教会总会在1694年曾声明各地小会应“忠实地执行教会的规训,对抗一切……不轨之人”,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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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因人的不虔诚与罪恶而蒙羞……他们沉湎于不敬且愚蠢的侮辱、咒骂、破坏安息日、无视并践踏福音书的教诲、嘲笑虔信行为与宗教活动、非婚行淫、通奸、醉酒、渎神等令人作呕的丑恶罪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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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老会宗教规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所谓“认证书”(testificat)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男性与女性居民只有得到当地牧师签发的良好行为认证书之后才能在堂区间移动。18世纪早期的地方小会记录显示,这种认证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牧师也会尽职地通过自己在其他堂区的人脉来仔细确认申请者的详细情况,以求无误。当然,一个人如果逃往大城市或高地部分地区,乃至离开苏格兰,就能逃离这种堂区管制网络,但在1740年代以前,这种认证书制度以及长老会内部的高度协调性意味着犯事者在苏格兰低地逾矩比在英格兰更加困难。由于英格兰的异见教派分布更为广泛,那里的官方教会很难像苏格兰国教会一样贯彻权威。不过,从18世纪早期开始,地方小会施加的宗教规训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性质上都有了转变。从1690年开始,苏格兰政府不再愿意通过民事惩罚措施来辅助教会的绝罚处分,而在1712年以后,小绝罚(维持受罚者信徒身份但禁止其领圣餐)的决定也不能提请治安官以司法手段强制执行。从此刻开始,苏格兰长老会的宗教规训便在实质上独立于政府权力,不再依赖后者的支持。同样是从1712年开始,《宗教宽容法》允许主教制圣公会在苏格兰行圣事,长老会如无圣公会神职人员的许可,就不能在追随圣公会的堂区行使规训权力。此外,1707年《长老会行为规范》(Presbyterian Form of Process)施行之后,堂区小会的审理范围变得更为狭窄。这份文件规定只能审理公开表露的罪恶行为,不能追究虚荣和贪欲等不易察觉的内心倾向。虽然在17世纪,堂区小会始终对性相关的罪恶颇为关切,但《长老会行为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非婚行淫和通奸、“丑闻行为”(不当行为)、私生子女与“违规婚姻”(未经教会正式程序的婚姻)等违规行为的关注。这些都是通过当地长老谨慎且深入的监管而可被检举,并在小会中受到审判的公开行为。因此,到1750年代,对性相关案件的审理成了堂区小会的主要司法任务。在非性相关事件中,只有不守安息日和偶发性醉酒还在当时小会的受理起诉记录中多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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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时期的苏格兰还存在一些处在教会直接控制之外的社会团体。首先是苏格兰的有地阶级,这一群体包括贵族和有地士绅。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一精英阶层在违反教会规条之后可以得到豁免,也可以向贫乏的堂区教会提供一笔资助以逃脱指控。例如,在1719年和1720年,韦伯斯特斯特拉洛赫的亚历山大·罗伯逊(Alexander Robertson of Webster Straloch)曾被控与三名女性生下三名私生子女,但他拒绝在当地小会出庭。与此类似,凯斯内斯伯爵(Earl of Caithness)、阿博因伯爵(Earl of Aboyne)和威姆斯伯爵(Earl of Wemyss)都曾在这一时期生下非婚子女,但没有受到任何公开惩戒。就连有地阶级的荫客、代理人和仆从有时也能免受堂区小会约束。另一个免受规训的群体是军队的士兵,他们不在堂区的管辖权限之内,因此不会接受堂区小会的审判。但如果一名当地女性与士兵之间诞下非法子女,她仍应自愿接受责罚。不属于任何堂区的流浪者也更难控制。一些当时的记载宣称,这一时期的苏格兰有大量无根游民不受教会与政府控制。1698年,索尔顿的安德鲁·弗莱彻(Andrew Fletcher of Saltoun)描述了一个令人胆寒的图景,设想了一支生活在蛮荒中的流浪者大军正对文明社会构成威胁:“在丰年里,成千上万的流浪者啸聚山中,宴饮骚乱多日不休……无论在乡间婚礼、葬礼还是其他公开场合,他们总是一副烂醉模样,无论男女。”[1]他也指责这些流浪者藐视基督教信仰,肆意乱伦、谋杀。索尔顿的弗莱彻可能严重夸大了流浪者的人数,但在任何时刻,尤其是在收成不好的年份里,苏格兰的道路上总会有很多不受任何特定堂区长期约束,因此也不受地方小会管控的游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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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当时的苏格兰,这些人只是少数例外。在苏格兰低地大部分地区,直到18世纪晚期以前,大多数居民都接受了来自教会的规训。近年来罗莎琳德·米奇森和利娅·林曼(Leah Leneman)对这一时期大量苏格兰小会记录的研究显示,苏格兰教会的规训以及对违反性规范的惩罚措施得到了广泛的接受,但小会能用来制裁违反者的手段相对有限。例如,虽然私生子女的父亲在庭审早期通常否认罪行或自己的生父身份,但大多数被告最终都愿意公开悔罪。米奇森和林曼的研究估计,在苏格兰有三分之二被控非婚生子的男性都在一个月之内承认了自己的生父身份。这种承认行为意味着被告同意在数年时间内资助私生子女的抚养工作,并在堂区会众面前公开接受羞辱与指责,直到堂区会议认定罪人已经悔改,可以得到宽恕。按规定,“单纯非婚行淫者”应在堂区集会上出场三次,“再犯者”(relapse)被要求出场六次,通奸者需要出场二十六次,乱伦者需要出场整整一年[2],这些人每次接受公开羞辱时都要穿粗麻布服装。他们还应缴纳十苏格兰镑的罚款,但穷人可以豁免。不是所有人都接受这些惩罚。在苏格兰西南部,男性被告承认自己为私生子女生父的比例低于其他地区,这里的女性逃脱而非服从堂区会议裁决的情况也更多。此外,即便堂区会议和与会长老遵守清教徒伦理,传统风俗中的情色成分仍在苏格兰广为流传,不但见于上流社会,也构成了流行文化的重要部分,在苏格兰佃农、雇工、家仆等底层民众中流传,这在罗伯特·伯恩斯的一些歌谣中生动地体现出来。在新年和四旬期开始前的忏悔星期二(Shrove Tuesday)等节日场合,常有人大量饮酒或非婚行淫,即便教会大加斥责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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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外,虽然教会的正式组织结构直到19世纪中叶才走向崩溃,但早在1800年以前,已经有一系列迹象表明苏格兰长老会内部的一些传统规训正在瓦解。这一变化的根源在于越来越多的堂区会议倾向于要求违反规训者缴纳罚款,而不是让他们在会众面前公开蒙羞。鉴于这些罚款通常会直接被用于济贫,这种重视罚款、轻视公开羞辱的变化可能受到了18世纪后期济贫款需求上升的影响(这一问题将在本章最后部分讲述)。在更早的年代,罚款主要由那些有财力但不想公开受辱的土地主与专业人员缴纳,但到这一时期,缴纳罚款的行为变得更为普遍。例如,在1760年代,邓迪、埃利斯(Alyth)与一些位于阿伯丁郡的堂区已经发生了这种变化,艾尔郡的一些堂区也是如此。但当时公开羞辱的手段仍广泛存在,罚款的负担也非很多受审者所能承受,女性尤其如此,因为她们收入偏低,往往无力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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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老会规训体制更为根本的变化源自认证书制度的衰退和长老会内部统一性的消减,而在变化发生前,正是这两个因素保证了长老会能够在整个苏格兰实行宗教规训,而有罪者往往无处可逃,但从1750年前后开始,这两个因素都开始面临压力。良好行为认证制度只有在苏格兰人的跨堂区移动比较罕见,且范围局限在本地附近时才能运行。进入18世纪下半叶,由于快速城镇化进程加速了人口流动,认证书制度变得越来越难以落实。而在农村地带,随着租佃制度巩固、雇工群体消失,以及村庄、定居点和产业中心纷纷建立,人口流动也更为活跃。这一时期前往英属北美的移民活动也变得更为普遍,到1770年代,苏格兰人所占英属北美移民中的比例已经超过联合王国的任何一个地区。标志着这一时期迁徙自由大大增强的一个有趣证据是“违规”婚姻案例的激增,这表明从1750年前后开始,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开始在不经过本地教会正式程序的情况下与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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