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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变化持续不断地改善着苏格兰贸易活动的运作效率,构成了格拉斯哥商业成功的基础。1769年,一名从美洲写信给伦敦一家商行的观察者描述,苏格兰商人相对伦敦的贸易商有着“巨大的优势”,他们的“行船成本甚至远低于”伦敦商人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因此能够以更为低廉的成本把烟草销往欧洲。[4]格拉斯哥的商行不遗余力地压低商船在弗吉尼亚的平均装卸时间,从1750年的53天减少至1765年的40天,再到1775年的33天。苏格兰商人将船舶“港内待命”的时间减少了近一半,幅度远大于切萨皮克湾地区船只在港总时长减少的平均水平。这一改良也令苏格兰烟草贸易的效率达到了惊人的高度。格拉斯哥烟草商船有时可以在一年之内进行两轮跨大西洋航行,如此之高的频率即便在整个不列颠贸易圈中都属罕见。例如,约翰·格拉斯福德公司的“简妮”号(Jeanie)曾在11年里完成18轮航行,而亚历山大·斯佩尔斯公司(Alexander Speirs and Co.)的“鲍曼”号(Bowman)曾在1757年至1765年短短8年间完成了整整16轮航行。除了烟草本身带来的主要成本之外,航运环节构成了烟草贸易成本的第二大来源。格拉斯哥各商行能够将这一阶段的成本压到远低于其他跨大西洋贸易口岸的水平,从而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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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于烟草贸易活动的案例研究部分揭示了18世纪苏格兰商界所具备的企业家精神与商业驱动力,而烟草贸易业的表现很具有典型性。行业规模最能证明这一产业在苏格兰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性:在1750年代早期,烟草贸易占据了苏格兰总出口额的一半以上。如前所述,这一时期的苏格兰商人也在积极开拓对加勒比诸岛和英国在印贸易据点的业务。一些人将苏格兰商人狂热的商业精神归因于加尔文宗的意识形态,认为后者鼓励了勤俭致富的商业伦理,并用天选之民的自我认识增强了信徒的自信心。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苏格兰人之所以能如此有效地利用不列颠殖民帝国给予的新商机,也与苏格兰商人在15世纪至17世纪闯荡欧陆的漫长传统有密切关系,这些经验帮助苏格兰人拓宽了视野,磨炼了商业技能,并减少了他们对异域文化的恐惧。不过,无论他们的成功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那些遍历全球各地、从美洲到印度不断开拓新市场的苏格兰商人都将成为工业革命时代苏格兰经济最为宝贵的一笔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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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格兰、爱尔兰较落后地区传统的农作方法,指用马拉犁在大致呈矩形的土地上来回翻掘,在犁沟中播种耕作,并以由翻开的土壤堆积而成的田垄(ridge,也写作rig)为界划定每户佃农的耕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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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苏格兰农业改良运动时期建成或大规模改造的新型农业定居点,与传统自然村的不同之处在于事先经过了开发地主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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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07年,第三代利文伯爵大卫·梅尔维尔继承死去的第一代梅尔维尔伯爵乔治·梅尔维尔的爵位,两个爵位从此为同一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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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uoted in T. M. Devine,The Tobacco Lords(Edinburgh,1975),p.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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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民族:一部近代史 第七章 低地乡村:新旧交织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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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近些年来,历史学家才开始对全面奠定了近代苏格兰农业体系基础的那场“农业改良”之前的低地苏格兰传统社会与经济格局有了较为完善的了解。事实上,18世纪下半叶的农业改良派作者恰好构成了后世理解低地乡村旧生活方式的最大障碍。他们的代表性著作将低地乡村的惯习贬斥为一堆老旧、迂腐、浪费而原始的做法。约翰·辛克莱爵士的观点在改良派人士的种种嘲笑与责难中颇具代表性,他曾主编了《苏格兰统计通鉴》,在当时鼓吹新式农作方法的诸多作者中堪称元老。在广泛研究了乡村旧农作方式中的诸多不当之处后,他攻击农地共同占有制“这一操作……把土地均分给每一个人,绝不可能取得成功”,批评犁“此前一直采用最为恶劣的设计”,而根据田垄分配土地的做法则“令所有改良农作方法的努力归于徒劳”。[1]在辛克莱爵士和其他一些评论者的笔下,农业改良带来的黄金前景与传统农作方式消亡之前的黑暗时代构成了鲜明对比,这些改良派评论著作以其数量、清晰程度和学术权威性影响了之后数代人对于苏格兰农业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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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在阅读改良派作者的文字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他们在本质上只是一些鼓吹手,有意识地试图揭露传统乡村生产方式的薄弱之处。作为农业改良运动的知识界尖兵,他们的任务并不是设身处地地理解苏格兰的传统乡村社会,而是从理论层面为消灭旧秩序进行合理化论证。事实上,改良派出版物的广泛流传的确为当时最为激进的进步思想的传播提供了更大的推动力。在18世纪下半叶影响低地苏格兰乡村的剧烈变革背后,这些作者构成了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塑造了这场运动的形态。然而,他们也在这一过程中过分偏颇地敌视传统的生产方式,指责其荒谬、颟顸、食古不化。更为不妙的是,他们也倾向于站在一个市场导向型社会的角度看待问题,尽管这种社会环境直到1780年以后才开始形成。在更早以前的苏格兰乡村社会,集市的影响力还相对薄弱,很多土地的产出主要服务于居民家庭与当地社会的基本需求,在他们的视角下这样的运作方式当然会遭到轻视。为了重新发现改良运动之前苏格兰乡村社会的历史面貌,现代史学家试图站在旧社会秩序自身的立场上对其进行审视,而不是根据一个更为晚近也颇为不同的新社会的标准看待问题。他们也试图对地契文书、税收、教会与法律文件等范围更加广泛的原始资料进行研究,以整理并还原苏格兰民众在农业资本主义彻底改变乡村社会之前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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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农业构成了18世纪苏格兰社会的基础。1750年,只有八分之一的苏格兰人居住在城镇(以人口达到4000人及以上为标准),苏格兰只有四座城镇的居民人口超过10000人。绝大多数苏格兰人都以耕作土地或从事乡村副业,尤其是纺纱、编织、渔业和采矿为生。每年八九月份燕麦、大麦和小麦的收成仍是关乎生死的大事。18世纪苏格兰人的预算资料显示,劳工阶级至少将收入的三分之二用于购买食物;在1750年以前,这意味着购买日常消费的燕麦粉、牛奶以及偶尔食用的肉类,在海滨的聚落还包括鱼。土豆直到后来才成为重要的食材。小说家托拜厄斯·斯摩莱特(Tobias Smollett)对低地普通居民伙食情况的描述如下:“他们的早餐主要是一种草草搅成糊状的燕麦粗粉或豌豆粗粉,和着牛奶吞下。他们的晚餐通常是用羽衣甘蓝、油菜、韭葱、不同种类的大麦炖成的浓汤配面包和用脱脂牛奶制成的奶酪。在夜里他们还会啜饮顶上漂着燕麦粗粉的燕麦糠糊。”[2]用加入麦芽的大麦酿成的淡啤酒是当时苏格兰最普遍的饮料,这也解释了为什么1725年政府对麦芽征税的企图遭到了如此激烈的反抗。苏格兰的土地也为当时社会的运转提供了一系列至关重要的原材料,其种类不胜枚举:衣物需要亚麻纤维与羊毛;建筑需要木材;多种制造业都需要木炭;肥皂和蜡烛的制造需要动物脂肪;鞣皮工、鞋靴匠和鞍匠都需要动物毛皮;刀剪匠需要动物的角;城镇交通需要马匹;包装货物需要麦秸;酸牛奶则可作为漂白剂(直到18世纪晚期稀硫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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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地苏格兰的土地经营主要依赖佃农,他们从土地所有者那里租赁自己的份地,后者一般不直接参与日常农作。当时的确存在一些实际经营自家土地的地主,也称“无檐帽地主”(bonnet lairds),他们一般持有面积在数百英亩以内的小块土地,分布在东到法夫郡、西到艾尔郡的地带。但在18世纪,这种地主的数量正在减少,而在苏格兰的其他地方,地主与佃农间的租佃关系都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社会结构当时也存在于英格兰大部,却鲜见于欧洲大陆的很多地区,其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到1700年左右,低地的租佃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只以向所有者以金钱、实物或劳役形式缴纳地租等经济义务为交换。当然,一种潜在的家长制权力关系也不是完全不存在。在这一时期的一些地产上,地主总是倾向于让既有的佃农家庭经营他们的土地。以苏格兰边境地区中部广大的巴克卢领地为例,佃农本人的后继者往往会自动被地主承认为份地权益的继承者。地产所有者有时也会允许佃农在收成不好的年份积欠地租,而不是直接将违约的佃农赶走。但在低地苏格兰,没有迹象表明地主背负着像高地氏族领袖那样的道德期待,后者所处的氏族社会的伦理要求这些传统精英恪守并践行保护属民的义务,这种传统在盖尔语中被称为“主从之义”(duathchas)。低地和高地文化的这一关键区别有助于解释这两个地域社会为什么在1760年之后的全面商业化进程中做出了不同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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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18世纪早期,法律文本将佃农对土地的权利定义为一种限期租借权(在苏格兰语言中被称为“tack”)。租佃合同通常为期九年到十九年,相对长期的租佃在整个18世纪有越发普遍的趋势。佃农制度的盛行是苏格兰农业史上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意味着地主理论上可以相对简单直接地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以提升农作效率。地主只需拒绝延长租佃约期,就能逐渐将多块佃农份地整合成一整片土地。和欧洲的很多地方不同,凭恃传统特权抵制农业改良之“启蒙”实践的小自耕农很少见于苏格兰乡村。第三,由于佃农租约一经签订便受法律保护,违反或无视其条款的佃农将面临罚款或驱逐的处置,这种合同赋予苏格兰地主以强大的潜在权力。地方治安官法庭的记录清楚无疑地显示,不止一名地主愿意在情势需要时动用这根大棒慑服佃农。在更晚些时候的农业改良时代,“改良租约”也成为苏格兰地主强势推行新式农作方法时十分得力的武器。事实上,苏格兰佃农阶级长久以来便安于生活在地主强有力的权威支配之下。现存佃租契约中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便是种类繁多的劳役规定,这些负担到当时依然存在,并在后来的时代里因其残留的“封建奴役”气息彻底激怒了改良派作者。不过,这些劳役本质上只是以义务劳动的形式支付的额外佃租而已。这些“纽带”(bonnage)劳役要求佃农在地主的家中或直属地上劳作,尤其是在至关重要的收获时节(此时佃农自己的庄稼也有可能因天气骤变而受损)参与收粮,除此之外还有为地主提供运输粮食的车马,并为地主挖掘、晾干、储藏过冬用的泥煤。所谓“碾谷义务”(thirlage)则意味着佃农必须到地主家的磨坊里碾谷,这一传统迟至1790年代依然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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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劳役昭示了佃农对于地主的服从。但在乡村社区内部,佃农也具有自己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佃农居住在所谓的村社(ferm-touns)里,村社通常由二十多户人家组成,散布于乡间的一些小规模定居点,在这些村社周围,构成现代苏格兰农村风貌的树篱、沟渠、排水沟和道路等人造设施几乎不存在。不同地区的村社规模各异:在更为发达的洛锡安东南部和贝里克郡,村社的规模通常有村庄那么大;在其他地方,村社有时只由几户家庭组成,它们毫无规律地散落在土地的各个角落。村社的旧地名有的存留至今,有的在今天成为以“顿”(-ton)结尾的地名,常见于现代的官方测绘地图。村社居民内部也存在社会阶级,在居于顶点的佃农之下,还存在茅屋小农、农地仆役与手工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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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早期,需要通过(也只需通过)支付地租来换取土地使用权的佃农在苏格兰乡村人口中并不占多数。例如,1690年代伦弗鲁郡有30%的应缴人头税者为佃农,中洛锡安郡的比例则是12%,不过在艾尔郡和拉纳克郡一些邻近边境高地(upland)的堂区里,小佃农的比例要高很多。在阿伯丁郡,富饶肥沃的沿海地区与西部的丘陵地带之间存在鲜明的差异:前者容纳的居民当中佃农人数相对较少也更富裕,而丘陵地带1690年代的人头税缴纳者中有近一半都是挣扎在基本生存线附近的小佃农。在大多数地方,只拥有数英亩土地的小佃农耕作了大部分租佃土地。在低地的阿伯丁郡与伦弗鲁郡,约一半的份地面积都在30英亩以下,即便在更为“发达”的中洛锡安郡,30英亩以下份地的占比也超过了全部份地的三分之一。耕作这种小块份地的大多数农民都将绝大多数精力用于最基本的农牧业生产,以支付地租、养活家人,将农产品拿到市场上销售几乎永远是次要事项。在17世纪晚期,整个苏格兰农村如此之多挣扎在生存线上的贫穷农民的存在,正表明了这一时期商业活动在苏格兰的影响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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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苏格兰乡村社会的秩序并非一成不变。佃农阶级的规模一直在缩小,一些经营较为成功的佃农不顾其他人的利益,开始在当地吞并更多土地。这一时期由一人持有的份地面积的增加和由多名农夫共同持有的农场的减少便为这一趋势提供了最为显著的证明。那些为单个佃农持有并扩张的份地的耕作方式不再如传统租佃农地那样严格受制于佃农间的协同合作,而是更多地以市场需求为基准——这种一人持有的耕地正是18世纪晚些时候农业改良派眼中的理想状态。当代研究者对选自低地五个郡的多处地产进行的研究表明,样本中超过一半的农场在《联合条约》签署时仍处在“多人租佃”状态,但在之后的数十年里,这种租佃形式开始快速衰退。事实上,在这项研究关注的大多数地产中,单人租佃在1740年代已占据绝对多数,只有五分之一的地产仍由两个或更多佃农持有。由此可见,即便在苏格兰社会的旧秩序下,一个新生的乡村中产阶级也开始在部分地区萌芽。这一时期一些佃户住处建筑风格的变化为这个现象提供了惊人的佐证。佃农的传统住处——长屋在这一时期仍然普遍,这种建筑将人的居住区域与畜棚和谷仓置于同一屋檐下。但与此同时,盛行于1780年以后的院落农舍在这一时期开始成形。这种新式农舍将附属设施集中置于一侧或两翼,与供人居住的主屋相邻,中间环抱着一处院落。这种新结构标志着苏格兰乡村社会进入了新的时代:拥有更大土地的农民需要更多的贮藏、圈养与存放工具的空间,而一种更为持久、设计更为用心的建筑风格的传播也表明随着租佃更为稳定,农民对未来财富的增加更有信心。居住在阿伯丁郡克里蒙德(Crimond)堂区的威廉·尼斯比特(William Nisbet)堪称这一人群的典范。在18世纪初期,尼斯比特持有整个克里蒙德堂区周边地区的租佃权,还有六名仆人(和他们的牧群)、两名转佃客、一户茅屋小农,以及几名织工、裁缝和鞋匠为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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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佃农的崛起在苏格兰边境地区造成了最为显著的影响。边境地区东部早在17世纪晚期就形成了大规模绵羊牧场覆盖丘陵地带、有限的耕作用地退入山谷的格局。这种用地扩张的结果之一便是对当地乡村人口的挤出效应。在整个特威德河谷与埃斯克河谷(Eskdale)地区,很多直到18世纪早期都有人居住的村社遭到废弃。同样地,1790年代《苏格兰统计通鉴》对这一地区一些堂区的记录显示,一些曾经有人居住的地方在当时已沦为衰颓的废墟。早在高地清洗运动(Highland Clearances)开始的一百多年前,苏格兰南部腹地商业化牧羊农场的发展已经造成了广泛的人口流失。在边境地区西部,大卫·邓巴爵士(Sir David Dunbar)在威格敦(Wigtown)附近的巴尔东(Baldoon)建立了一座长2.5英里以上、宽1.5英里的巨大放牛场,可供1000头以上的牛过冬。在当时,邓巴爵士并非唯一一个将自己的地产租借给有商业头脑的佃户以进行专业化畜牧经营的土地所有者。在1720年代,有多个大土地主着手清理小佃户,扩张由较富有的佃户持有的畜牧场,将这一进程推向高潮。为了在苏英合并后从英格兰市场更为优厚的价格中获利,当地的可耕作土地被改成草场,无人居住的村社被堤坝包围。这一策略在民众中间引发了公开的叛乱。1724年夏天,数百名武装人员起兵摧毁堤坝,杀伤牲畜,并与政府仓皇派来的六支龙骑兵部队交战。针对牧场的夜袭持续了六个多月之后,这场动乱才平息下来。这场被称为“均平党之乱”(Levellers Revolt)的骚动是18世纪苏格兰最为严重的农村动乱。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在1720年代的苏格兰西南部,传统生活方式和市场压力、贫苦农民和追求商业机会的农民间的冲突便已成为现实,而1760年之后更为深远的社会变革此时尚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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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农业定居点,茅屋小农群体的人数远多于佃农。事实上,他们可能在苏格兰大部分地区构成了乡村人口的多数。例如,在1690年代阿伯丁、伦弗鲁、中洛锡安和贝里克的人头税清单上,40%—60%登记在册的男性户主或单身男性是茅屋小农或乡间工匠。茅屋小农每年为佃农提供一定日数的劳役服务(偶尔也会负担部分地租),以在后者名下换取寥寥几英亩(通常不到五英亩)土地的耕作权。佃农会为茅屋小农犁地,并允许他们养一头牛。诸如织工、木工、铁匠之类的工匠也被算在茅屋小农之列,他们一般只有极小的一片土地和一座位于村社中的房屋。整个低地有如此之多的茅屋小农,背后存在几个因素。在苏格兰乡村的旧式农业体系之下,劳动力需求的高峰只会在犁地、收获与采集泥煤等少数几个特定时间段内集中涌现,大量的茅屋小农因此构成了一支农业劳动力的后备力量:他们在农忙时节可以充当帮手,在较为清闲时则会被轻易打发走。这一时期苏格兰乡村的技术水平也比较有限,所有工作都非常耗费劳力。圈地农场在当时相当罕见,土地基本仍保持敞开,畜牧业同样需要投入大量人手。在夏季,挖掘泥煤也要求地方社群付出相当大的精力。用“旧式苏格兰犁”翻土需要几头牛、马和多人同时操作。因此,佃农当然乐见本地社群有很多人为他们充当帮手,尤其是考虑到佃农持有的土地面积在这一时期有所扩大。茅屋小农也可以替佃农分担地主摊派下来的沉重劳役,而在苏格兰某些货币经济尚不发达的地区,佃农用土地而非现金犒劳茅屋小农的做法也对后者很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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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茅屋小农与佃农一起置于苏格兰低地乡村的社会结构之中看待,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地区的居民(和高地人一样)此时仍严重依赖自己的土地。这两个群体构成了这一时期苏格兰低地乡村人口的绝大多数,而完全无地的群体在当时寥寥无几。诚然,这一时期还存在“无地”的仆役阶层,其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在苏格兰东南部和其他几个地区还存在已婚仆役,他们的报酬通常以实物形式支付,拥有一处住房和一些土地,雇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在1750年以前占“无地”劳工大多数的单身仆役则大多是20岁左右的年轻男性或女性,他们的酬劳大多以金钱和实物混合支付,寄住在雇用他们的农民家里,通常与雇主缔结为期六个月的契约。很多单身仆役在全职从事这份工作之前出身茅屋小农家庭,一些人在结婚后也会获得自己的耕地,回归小农生活。因此茅屋小农和农村仆役的生活中都具备持有土地的阶段,无论他们名下的土地面积多么小。这一社会现象令苏格兰低地乡村与英格兰拉开了鲜明的差距:在英格兰大多数地区,由地主、农民和无地仆役或佣工组成的传统的三层式社会结构早在1700年左右便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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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乡村旧社会的土地耕作方式在改良派作者笔下受到了尖酸的诟病,他们对内外敞田制(infield-outfield system)和垄沟耕作法(rig and furrow)的批评尤为猛烈。内外敞田制是改良运动之前苏格兰农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内田”(infield)通常距离定居点最近,土质也最为肥沃,农民在这里的耕作强度最高,还会如培植园圃一般悉心照料这里的作物。内田必须年复一年不间断地产出谷物,为了维持这种没有休耕的耕作强度,农民必须经常且系统性地对这片土地投入大量动物粪便、腐烂草皮、贝壳沙、海藻和城镇产出的垃圾等肥料。与精耕细作的内田相对,“外田”(outfield)在这种农作体系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因而在待遇上较为逊色。外田的土质往往较为贫瘠,但只要有计划地将牲畜在这片土地上牧养并让它们留下粪便肥田,这里仍能种植以燕麦为主的作物。土质较差的外田只能每隔几年种植一次作物,每次收获之后都要回归牧地状态,直到农民下一次按规律将其犁成耕地。外田也是多功能区域,可以为宝贵的内田提供肥田用的腐烂草皮,为牲口充当牧地,地里的石头也可用于修建墙壁和堤坝。不过,内外敞田制只是这一时期苏格兰农业组织的基本准则。在实际的耕作活动中,农民还要将土地犁成“垄”(rig,或ridge)与“沟”(furrow),田垄用来播种作物,田沟则充当沟渠排干地表水。这种古老农作方式的痕迹大多存在于比当代的农田地势更高的丘陵缓坡低矮处,至今仍可用肉眼辨识。田垄的宽度取决于农民用手播种、用镰刀收割的要求。这一时期的地产地图显示当时的田垄规模通常颇为可观,宽度在4米到10米之间,高度则在1米以上。随着犁田活动不断进行,被翻开的土地逐渐累积到两条田沟中间,令田垄的高度逐渐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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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改良派批评上述手段效率低下、浪费土地,也没有改善的空间。诚然,与18世纪晚期相比,传统农业的单位作物产量相对较低。以针对18世纪早期拉纳克郡和法夫郡内田产量的调查为例,当时这些地方内田的播种与收获比在2∶1到4∶1之间。在1760年代以后,传统农业可能也无法满足工业化、城镇化与人口增长所带来的对粮食和原材料的庞大需求。但在前工业时代,传统农业基本满足了当时苏格兰社会的需要。如果对1652—1740年的苏格兰加以审视,我们会发现苏格兰农业不但异常有效地满足了苏格兰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制造了日益增长的可供出口的盈余,其中以牛、羊和谷物最为显著。1660—1700年,苏格兰只有在1674年和1693—1697年经历了严重的歉收与粮食短缺。1690年代史所罕见的“灾年”危机并不只袭击了苏格兰,那一时期西欧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因遍布整个大陆的异常天气而蒙受灾祸。在1700年之后,苏格兰农业在1709年、1724—1725年以及1740—1741年遭遇了困难,但都没有酿成食不果腹的生存危机。事实上,18世纪早期苏格兰农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谷物价格的长期低迷和萧条的市场需求。这在1670年代和1680年代也曾困扰当时的苏格兰乡村,也解释了为什么当时的苏格兰议会改变了在农作物市场上保护消费者的传统政策,转而为农民和地主提供支持,以出口更多谷物,为国家换来额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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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旧式农业的技术局限考虑在内,我们不难发现被后世的评论家诟病的耕作方式与方法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底层逻辑。在一个气候潮湿的地方,垄沟耕作法的排水功能对农业生产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田沟的这一作用直到19世纪地下暗沟普及之前都无可替代。将土地分成条状或小块并将这些狭小的土地分给多名转佃客与茅屋小农耕作的做法在后世看来也许很不合理,在当时却是让这些人的家庭能够满足基本食物需求的必要手段。村社内部从修建房屋到切分泥煤都需要所有人共同劳动,这种做法在一个几乎所有农活都要动手完成,所谓“技术”仅限于锹、镰刀和连枷等农具的社会里,可以有效地把男性、女性和儿童的劳动力集中起来加以利用。协同劳作的方式也有利于村社居民管理他们的外田。每一年都有一部分农民将属于他们的外田休耕,其他农民把自己持有的外田用犁翻开。这一过程只有在所有人都根据某种计划或管理机制行动,不同的佃农基于一个共同承认的耕作-休耕还牧体制处置外田时才能有效运转。类似的策略也可用于防范过度放牧:每个佃农只能通过所谓“牧地限量制”(stenting或souming)分得数量有效的牲畜。像这样的规范与合作必须在旧式农业中占据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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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苏格兰的旧式农业绝不是停滞或笨拙的。在一些地区,体系内不同部分之间的均衡关系会发生变动,随着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试图用更多土地蓄养牲畜以迎合英格兰与苏格兰城镇地带繁荣的牲畜赶运贸易,外田的面积有所扩大,内田的面积则有所缩小。此外,在低地主要的可耕作地带,尤其是在洛锡安和贝里克郡,内田制发展到了非常精细复杂的程度,农民会在内田上轮流种植小麦、贝雷大麦(bere,一种更耐寒的大麦)、燕麦和豆类。石灰施肥法在17世纪为越来越多的佃农所使用,这种新做法可以降低土壤的酸度,在将外田翻开并改为常态化耕地时非常有用。系统性地将石灰作为肥料使用的记录最早可追溯到1620年代,到18世纪早期,石灰施肥法已成为苏格兰低地农业的常用手段。通过有规律地使用这一方法,居住在特别适宜耕作的土壤之上的佃农得以扩张他们的内田并缩小外田面积,以从事更为专业的种植农业。在罗克斯堡和贝里克,18世纪早期的外田耕作强度已大大增加,在一些农场里三分之二的外田都已进行耕作。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算作内外田传统区别逐渐弱化、旧式农业向集约化耕作模式转变的迹象,而后者正是农业改良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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