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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鲁德祖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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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人民委员会、劳动与国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加德卜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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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人民委员会秘书米罗什尼科夫[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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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转交给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手中的所有囚犯都是失去自由3年或者更长时间者,而在共和国的内务人民委员部系统的关押地关押的只剩下被判处3年以下,或者因为没有生活费被判处在卫兵的看管下强制工作的人”。[43]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在施工周期长、条件艰苦、远离中心城市的偏远地区对囚犯的劳动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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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议批准前的组织阶段,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已经有了几个隶属于自己的劳动改造合成营,其在押人员有23000人左右。实施计划任务要求集中大量的资源,首先是劳动力资源来建设大型工业和交通设施。他们应当成为新区移民的支点。拟打算待在押人员刑满或提前释放之后,流放人员在恢复公民权利之后,以‘自由’的身份留在新区。于是便采取了(对在押人员进行)强制移民的方针。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强制劳动机构的形成和劳动资源动员分配制度的确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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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时期,最高领导集体也在不断地批准希望使用囚犯劳动的新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国家北部地区的决议。虽然有一部分决议内容没有得到实施,但是从中却反映出苏联领导人的思想倾向。例如,1929年11月29日,通过了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关于在萨哈林岛使用囚犯劳动的决议;1930年5月5日,通过了关于为建设奥涅加—白海运河进行地质勘探的决议;1931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使用囚犯开采镭的决议;1932年2月23日,通过了关于在远东地区修建铁路的决议;1932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开发诺里尔斯克(在这个地区发现白金和稀有金属产地)的决议”[4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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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29年起,由于粮食短缺,于是开始对消费品实行凭票供应。渐渐地票(券、证、购货本)扩大到了粮食、面包、油、肉、糖、米等方面。由于对私人经济成分的打击,关闭私有商店和小铺,非粮食品的公开销售也开始减少。国家明显保证不了对居民的供给。另外,工资收入的巨大差别也常常意味着在黑市上购买商品时要花高价。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服工作人员去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于排队过长,对企业劳动纪律产生了负面影响,旷工和迟到现象不断增加。酗酒、躲避工作、毁坏车床和设备、生产受伤事故,这些本来就对工人们来说是很常见的事情,如今变得频繁发生。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开展了加强纪律的斗争。劳动法典的修改为企业提供了不是旷工6天,而是旷工3天就可以开除工人的权利。然后又赋予行政部门有权不经过冲突评议委员会批准,独立地对违反考勤处罚规定者实行各种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行政部门对纪律状况和生产制度状况的责任得到了加强”。[46]“1930年10月20日,中央委员会关于保障生产所需劳动力的决议,提出了一系列同劳动力流动作斗争的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劳动交易所和只根据居住地来进行劳动登记的措施。在企业,因没有发挥专家特长而耽搁了对专家的使用,因不正确使用稀缺职业的工人,因挖别的企业的工人和技术人员到自己企业来工作,因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标准和有多余的劳动力,领导应承担行政责任;1931年6月23日,斯大林在对经济领导人讲话中谈到了更有组织地招募劳动者、劳动机制、消除人员流动性、平均主义、无人负责、改善日常生活条件、干部的正确分布、生产中引入经济核算原则、改变工资报酬政策的必要性等问题。以斯大林的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六个条件’而著称的这次讲话的主旨,深入国民的意识中,在许多立法和行政法规中得到反映,到处悬挂,甚至在古拉格的工地上也是如此”[47];“1932年12月27日,通过了实行公民证制度法,该法律规定按居住地登记和确认城市居民的财产,使市民享有食品购买证权和住房权。莫斯科、列宁格勒和其他一些工业中心成为有优先供应权、有限户口登记的城市。在1933年间国内发放了2700万本护照。数十万人因违反户口登记制度而被捕并派去强制劳动”。[48]“1933年,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月的全体代表联席大会上,斯大林提出了关于在建设无阶级社会的过程中阶级斗争尖锐化和加强国家政权的论题,他指出,阶级的消灭不是通过阶级斗争熄灭的方式,而是通过加强阶级斗争的方式得以实现的。斯大林提出了消灭即将灭亡阶级的最后剩余的任务,并且列出了未来要惩治的对象:私有企业主及其奴仆、私有商人及其走狗,原先的贵族和牧师、原来的白匪军官和士兵、原来的警察和宪兵、一切资产阶级沙文主义派别的知识分子和一切反苏分子”。[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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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9月,内务人民委员部的新人民委员叶若夫成了亚戈达的接班人。1937年7月,内务人民委员部下达了《关于惩治原富农、刑事犯及反苏分子行动》的第00447号命令。随着这一命令的发出,许多私有企业主及其奴仆、私有商人及其走狗,原先的贵族和牧师、原来的白匪军官和士兵、原来的警察和宪兵、一切资产阶级沙文主义派别的知识分子和一切反苏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刑事犯被判处到劳动改造营服刑。新一轮大惩治运动,导致了劳动改造营规模的扩大和既有国民经济意义,又有国防意义的新工程开工(例如,索里卡姆工程和古比雪夫工程;贝加尔—阿穆尔铁路干线工程;卢日斯克海湾第200号海军工程;第201号阿穆尔河底加深工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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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叶若夫任内务人民委员部委员时期,古拉格的囚犯们首先被看作是敌人,然后才被看作是经济个体,这显然会对劳动效率的提高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从而不利于各种计划任务的完成。1938年11月,按照斯大林的指示,停止大惩治行动。完成了自己使命的内务人民委员叶若夫被撤职,后来被枪毙。1938年11月25日,任命贝利亚接替叶若夫的职位。贝利亚是个实用主义者,他首先从经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强制劳动的制度问题,从而成功地使古拉格变成一个重要的经济总委员会。[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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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劳动机构作为苏维埃国家经济组织加以使用,尤其是在大型经济项目建设上加以使用的趋势愈益明显,并逐渐成为苏联最大、具有无限动员能力的经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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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国的崛起与崩溃:苏联历史专题研究(1917~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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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国的崛起与崩溃:苏联历史专题研究(1917~1991) 古拉格强制劳动经济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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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在苏联作为一个主要以使用各种强制劳动,首先是囚犯劳动为基础的特殊经济部门,并不是一下子就形成的。组建劳动改造机构的实践始于十月革命初期。当时,布尔什维克的学说并没有规定建立同反革命作斗争的专门机构。但是,国内阶级斗争条件和政治力量的分布,导致隶属于人民委员会同反革命以及暗中破坏作斗争,最初被称为全俄特别委员会的这类机构的产生。1917年12月7日,在列宁领导下的人民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决议,“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一个由捷尓任斯基领导的新机构——‘同反革命分子和暗中对抗分子作斗争的全俄特别委员会’,取代已被废除的、原先同苏维埃政权的抵抗力量作斗争的革命军事委员会”。[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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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17年12月7日的人民委员会决议,“组建这个新机构的任务是:‘1)制止和消除整个俄罗斯境内任何人的所有反革命和暗中破坏企图与活动;2)将所有暗中破坏者和反革命分子交给革命法庭并制定同其作斗争的措施’,提出可能采取的斗争措施包括:‘没收财产、迫迁、剥夺各种票证、公布人民的敌人名单等等’。全俄特别委员会的权力范围模糊不清,对其越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只字未提”。[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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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对待全俄特别委员会同国家其他机关之间关系的立场是由列宁规定的。列宁坚决不同意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内务人民委员部具有干涉“捷尔任斯基委员会”事务的权力,捷尔任斯基的委员会只负责奉命向这些人民委员部通报“有着极高政治意义的逮捕事件”。[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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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3月开始组建隶属省、州和县的苏维埃地方特别委员会,它们拥有逮捕、搜查、征用和没收充公的权力。1918年上半年,国内已有40个省和365个县的特别委员会在运转。它们相应隶属于全俄特别委员会和省特别委员会,它们的活动绝对独立;由于它们是地方苏维埃的最高行政机关,所以它们只向地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省、前线、军队和州特别委员会有权采取最高处罚措施。1918年12月1日,为地方特别委员会制定的秘密工作细则规定:“特别委员会作为革命危急时刻的斗争机关,担负着在必要时刻取缔或终止行政管理程序中非司法程序的罚款、流放、枪毙等非法处罚行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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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特别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的不断扩大,决定了在其机构中出现许多和同反革命势力及职务犯罪作斗争处于平级的新建处:1918年8月,为了同铁路和水路运输领域的敌对分子作斗争,成立了交通处;1918年12月,为了进行搜查、逮捕和外部跟踪,成立了军事行动处;1919年1月,成立了特别处,1919年2月21日,全俄特别委员会决议赋予它的使命是同陆军和海军中的反革命势力及间谍活动作斗争;地方的省特别委员会成立了由全俄特别委员会特别处直接领导的特别处(前线和军队处)。它们的任务是,不仅同前线,而且还同后方的反革命势力进行积极的斗争。该处的工作由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委员斯大林监督指导,全俄特别委员会特别处处长凯得洛夫向他作每周工作汇报。[56]1919年4月以前,地方集中营直接由省特别委员会领导。除此之外,一部分囚犯被送到1918年4月27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军事人民委员部下设的中央战俘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系统的集中营关押。[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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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4月3日,由捷尔任斯基提出的“关于集中营问题”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案,被内务人民委员部常务委员会定为当日会议的基础。在对方案进行修改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名称——“强制工作营”。[58]1919年4月1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批准了“关于强制工作营”的决议案。1919年4月1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关于组建强制工作营的决议。决议规定,强制工作营(当时各种集中营的统称)的组建工作由省特别委员会负责,而其管理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负责。5月12日,通过了《强制工作营条例》。5月1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强制劳动营》的决议对4月15日的决议进行了扩展,并就以下几方面问题作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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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工作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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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工作营的组织工作由省特别委员会负责,地方执行委员会房管处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办公处所。(注:根据当地条件,强制工作营可以安排在市内、城市附近的田庄、修道院、庄园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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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给相应执行委员会管理处管辖的强制工作营的组织工作须经内部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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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省级城市,在特别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应组建起每个都能容纳不少于300人所需数量的强制工作营。没完成条例规定的责任由省特别委员会承担。(注:在县城设立强制工作营,须经强制工作处特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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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工作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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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负责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强制工作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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