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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工作处的职责是:①制定强制工作营组织与管理的条例、工作细则和规则;②定期提交强制工作营的工作报告;③制定和提交强制工作营的生活费用预算,确定强制工作营行政人员的编制等;④从地方执行委员会提供的候选人中选拔强制工作营主任;⑤对强制工作营的经济、财政进行全面管理;⑥负责强制工作营的发展问题;⑦解决与强制工作营的组织和管理相关的所有问题;⑧负责在县城设立强制工作营的工作;⑨负责强制工作营之间囚犯的调转;⑩负责强制工作营开设手工工厂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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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工作处处长由内务人民委员部常委会委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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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工作处下设3个科:①行政科,负责各个强制工作营及其全体人员、收集统计数据和其他科管辖范围外各种问题的管理;②组织指导科,负责强制工作营的组织,并对营行政机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③总务科,负责强制工作营的总务、强制工作、营内维修与施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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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执行委员会管理局的管理处负责对强制工作营整体活动的直接监督。(注:对强制工作营卫生设施、犯人住所及劳动条件的监督,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另一个相关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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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挥长是每个强制工作营的最高领导,指挥长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选出,并由内务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批准任命。指挥长是维护强制工作营秩序并严格执行中央政府下发的所有决议、指示和命令的责任人。强制工作营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囚犯必须服从营指挥长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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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接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管理局和临时特别委员会管理处领导的同时,营指挥长还必须每两个星期向强制工作处提交强制工作营工作、囚犯人数与变动,以及营中发生的所有特殊事件的简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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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营指挥长有权根据特别条例规定对囚犯进行处罚。指挥长有权任用和开除营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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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营总务主任和强制工作主任是指挥长的直接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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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务主任的职责是,负责营的食品、采暖、照明、囚犯和公职人员的服装供应,监督营房维修以及强制工作营的所有总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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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制工作主任的职责包括:①组织囚犯在营内外工作;②经强制工作处允许,为小工厂安装设备;③为囚犯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工具、原材料等;④监督囚犯及时认真地完成工作;⑤寻找和承接使用囚犯工作的订单(注:只能接受苏维埃机关的订单);⑥根据苏维埃机关的要求,派囚犯到强制工作营之外去工作;⑦核算每一名囚犯的工作时间、工资和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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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营的文件处理由文书、出纳员、抄写员(每100名囚犯需要一名抄写员),以及打字员(每300名囚犯需要一名打字员)等办事员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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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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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秩序的警卫任务由卫队长、副卫队长、两个班和一个卫队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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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卫队队员的数量取决于囚犯人数,营中囚犯不超过300人时,每15名囚犯需要两名警卫;囚犯超过300人时,每10名囚犯需要一名警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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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卫队一半被安排在营内承担警卫任务,另一半负责囚犯在营外期间的警戒和押送。(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从卫队增加押解人员数量或进行相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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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队长的职责:①监督卫队全体人员正确履行警卫任务;②监督囚犯遵守秩序;③防止囚犯违犯纪律;④监督进入营中的一切外来人员;⑤指派警卫人员监督会面的在场人员;⑥接收待交物品,统计交给总务主任的接收物品清单;⑦搜查重新收留和收工回来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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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医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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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执行委员会卫生处负责对营卫生状况进行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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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执行委员会卫生处指派的医生和医士负责对囚犯提供直接医疗观察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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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生的职责是:每星期至少到营中去两次,给病人进行检查和治疗,调查囚犯的健康状况,监督营房的卫生状况,特别是厨房、住所、公共厕所等地的卫生状况。(注:在囚犯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叫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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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士要常住在营中,负责急诊室和药房工作,给囚犯提供医疗服务,为重新患病的囚犯做检查和监控制作食物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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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中设立一个急诊室,每300名囚犯安排15张床和一个急救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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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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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工作营总则第二条所列人员应关押到强制工作营(法令汇编1919年第12号第124条),以下两类人员除外:①根据全俄特别委员会规定,在整个国内战争期间被关押在特别改造营的人员;②患有慢性疾病和因身体残疾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注:由地方营管理局根据医生诊断确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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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性及未成年人应分别关押在各类特别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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