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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4月3日,由捷尔任斯基提出的“关于集中营问题”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案,被内务人民委员部常务委员会定为当日会议的基础。在对方案进行修改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名称——“强制工作营”。[58]1919年4月1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批准了“关于强制工作营”的决议案。1919年4月1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关于组建强制工作营的决议。决议规定,强制工作营(当时各种集中营的统称)的组建工作由省特别委员会负责,而其管理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负责。5月12日,通过了《强制工作营条例》。5月1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强制劳动营》的决议对4月15日的决议进行了扩展,并就以下几方面问题作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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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工作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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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工作营的组织工作由省特别委员会负责,地方执行委员会房管处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办公处所。(注:根据当地条件,强制工作营可以安排在市内、城市附近的田庄、修道院、庄园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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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给相应执行委员会管理处管辖的强制工作营的组织工作须经内部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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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省级城市,在特别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应组建起每个都能容纳不少于300人所需数量的强制工作营。没完成条例规定的责任由省特别委员会承担。(注:在县城设立强制工作营,须经强制工作处特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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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工作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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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负责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强制工作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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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工作处的职责是:①制定强制工作营组织与管理的条例、工作细则和规则;②定期提交强制工作营的工作报告;③制定和提交强制工作营的生活费用预算,确定强制工作营行政人员的编制等;④从地方执行委员会提供的候选人中选拔强制工作营主任;⑤对强制工作营的经济、财政进行全面管理;⑥负责强制工作营的发展问题;⑦解决与强制工作营的组织和管理相关的所有问题;⑧负责在县城设立强制工作营的工作;⑨负责强制工作营之间囚犯的调转;⑩负责强制工作营开设手工工厂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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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工作处处长由内务人民委员部常委会委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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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工作处下设3个科:①行政科,负责各个强制工作营及其全体人员、收集统计数据和其他科管辖范围外各种问题的管理;②组织指导科,负责强制工作营的组织,并对营行政机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③总务科,负责强制工作营的总务、强制工作、营内维修与施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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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执行委员会管理局的管理处负责对强制工作营整体活动的直接监督。(注:对强制工作营卫生设施、犯人住所及劳动条件的监督,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另一个相关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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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挥长是每个强制工作营的最高领导,指挥长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选出,并由内务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批准任命。指挥长是维护强制工作营秩序并严格执行中央政府下发的所有决议、指示和命令的责任人。强制工作营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囚犯必须服从营指挥长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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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接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管理局和临时特别委员会管理处领导的同时,营指挥长还必须每两个星期向强制工作处提交强制工作营工作、囚犯人数与变动,以及营中发生的所有特殊事件的简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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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营指挥长有权根据特别条例规定对囚犯进行处罚。指挥长有权任用和开除营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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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营总务主任和强制工作主任是指挥长的直接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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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务主任的职责是,负责营的食品、采暖、照明、囚犯和公职人员的服装供应,监督营房维修以及强制工作营的所有总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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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制工作主任的职责包括:①组织囚犯在营内外工作;②经强制工作处允许,为小工厂安装设备;③为囚犯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工具、原材料等;④监督囚犯及时认真地完成工作;⑤寻找和承接使用囚犯工作的订单(注:只能接受苏维埃机关的订单);⑥根据苏维埃机关的要求,派囚犯到强制工作营之外去工作;⑦核算每一名囚犯的工作时间、工资和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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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营的文件处理由文书、出纳员、抄写员(每100名囚犯需要一名抄写员),以及打字员(每300名囚犯需要一名打字员)等办事员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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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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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秩序的警卫任务由卫队长、副卫队长、两个班和一个卫队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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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卫队队员的数量取决于囚犯人数,营中囚犯不超过300人时,每15名囚犯需要两名警卫;囚犯超过300人时,每10名囚犯需要一名警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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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卫队一半被安排在营内承担警卫任务,另一半负责囚犯在营外期间的警戒和押送。(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从卫队增加押解人员数量或进行相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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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队长的职责:①监督卫队全体人员正确履行警卫任务;②监督囚犯遵守秩序;③防止囚犯违犯纪律;④监督进入营中的一切外来人员;⑤指派警卫人员监督会面的在场人员;⑥接收待交物品,统计交给总务主任的接收物品清单;⑦搜查重新收留和收工回来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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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医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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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执行委员会卫生处负责对营卫生状况进行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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