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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陕西师大学报》198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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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0~21页,第104~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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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8~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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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宁全集》第19卷,第27页;第18卷,第277页;第6卷,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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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恰亚诺夫选集》第3卷,海牙1967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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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列宁全集》第28卷,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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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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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19世纪俄国的“离土不离乡”:身份性农民的非农化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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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农民工业”有了惊人的发展,由此出现了种种浪漫的解释。然而在浪漫之余,我们不应忽略某些简单的事实,为此看一下世界史上的同类事例似乎是必要的。19世纪俄国或许就是这样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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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世界”的危机与身份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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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希克斯(J. Hicks)认为“前市场”的传统经济是“习俗—指令经济”。这些前近代社会的特点实具有普世性,而农奴制改革前的俄国正是这样一个典型的社会。通过14~16世纪俄国的公社化、农奴化、专制集权化三位一体的进程,古典罗斯的农户地产演化成了“公社份地”,自由农民演化成了农奴,准私有的世袭领地演化为国家分授的封地,古典色彩的“地主”演化为官府权贵型的“公社主”,松散型的“黑乡”演化为紧密型的农村公社(МИР,音译“米尔”),而松散型的诸侯联盟与霸主政治也演化为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古俄国的传统体制至此遂告成立。在这一体制中,农民隶属于公社,公社隶属国家,而国家将其赐予贵族并形成公社社员与农奴的身份合一,从而实现专制国家对包括贵族与农民在内的全部臣民的严格控制。于是,俄国成为一个“公社世界”[7]。具有基层政权与经济组织双重职能(即“政社合一”)的米尔公社,除了具有土地公有、份地平均、定期重分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劳动组合、共耕地、强制轮作、强制聚居、连环保、赋税统征(即征赋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的“大锅饭”式税制)、份地—身份合一乃至公仓、公匠、公牧等传统。[8]而米尔原则不仅支配着乡村,也存在于城市(俄国式行会就是米尔的城市版)。因此正如当时官方宣布的:“米尔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米尔就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公社自古存在,它是凝结俄国人民生活的水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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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公社世界”里,个人依附于共同体,而共同体的一般成员则依附于共同体的人格化身(从“公社主”贵族到“公社之父”沙皇)。前者既受其严厉的束缚,又处于其“保护”之下。它既能保证传统权贵从统治—服从关系中得到各种等级的待遇,并形成森严的等级—身份壁垒,又可以在农民中“抑强扶弱”,防止竞争与分化。共同体给每个人都安排了不容竞争也不可改变的位置,即载诸户籍、世代相传的身份等级。那时的“农民”等级分为“国有农民”、“宫廷农民”与“领地农民”三个亚等级,前两者有村社与国家(皇室)两个“主子”,而人数最多的“领地农民”还有第三个主子即领主(“公社主”)。农民要离村外出,须首先经村社批准,征得领主同意并交纳额外代役租(外出“挣钱”须给主人好处作为批准费),然后可到官厅领取短期外出护照。在这一过程中,村社、领主与官厅哪一关过不去都不行,否则便是盲流——逃亡农奴,会受到追捕。在传统状态下,农民事实上是很难离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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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公社世界”中虽然缺少公民个人权利,却不缺少物欲。17世纪后期市场之潮渐兴。蓄之既久,其发必速,被禁锢在公社中的俄国人在市场经济初临时,就爆发了一场西方人都深感吃惊的“全民经商”之潮,“俄国各阶层普遍参加买卖活动,造成过分激烈的竞争”。小本经营的零售小店铺、小货摊随处可见,多是农民或手工业工人在出售自制产品或是趸购来的商品。中等商人经营食盐、毛皮与谷物生意,有时也开办面粉厂、酿酒厂和盐场。像斯特罗甘诺夫家族那样财力雄厚的企业家为数极少。这个家族的商业活动范围北起阿尔汉格尔斯克,西至莫斯科,中贯伏尔加河流域,东贯西伯利亚全境。就连沙皇本人也大肆参加交易活动,以至于当时的奥地利驻俄大使从一个贵族普遍轻商的国家初入莫斯科时,不免在送交国内的报告中对俄国的世风咋舌称奇:“一切有身份的人,甚至连奉派出使外国君王的大使都在公开经商。他们买进卖出或进行交换而毫无愧色,使他们令人肃然起敬的显赫声威拜倒在贪欲的脚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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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父”则“子不子”,在上既如此德行,在下亦难以自安。到了18~19世纪之交,危机开始显露。首先是农民改业离农者日众,导致与农村公社并行的身份等级制度发生了变化。当时俄国人中的诸等级,乃至亚等级仍然不可改变,各等级的法律地位与社会职能有明确规定:“在这个国家里,每一个等级都有它的作用:僧侣祈祷、贵族负责战争与和平,农民耕地养活人民,商人提供人们所需要的东西。”[11]跨等级谋职是不许可的,而作为农奴的农民等级更是连离开村子都要向当局领取护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初兴,社会流动增大,身份等级遂与职业逐渐分离。如18世纪晚期的“商人”等级中,“有50%只是在法律上属于商人阶层,实际上他们居住乡村,从事农业和做佣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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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农民等级(即农奴—村社社员身份或有“农民”户籍者)中却逐渐有越来越多的人放弃农业,他们或者“离土不离乡”,或者成了非正式城市居民。但无论在城在乡,他们都是“离土不离农”,即虽已不从事农业,但却仍持有“农民”户籍,在村社中拥有(或者说被分摊有)份地,在法律地位与人身权利上受到种种歧视。然而他们却以其在市场经济下激发出来的个性、进取心和“置于逆境而后顺”的精神,同时也以摆脱传统道德与共同体行为规范的那种“不择手段”的方式迅速创业,势头猛劲。他们在充满了因等级壁垒和垄断性而造成的怠惰风气的俄国经济生活中形成了异军突起之势。与这些迅速崛起的农民企业家并行的,还有日益增多的“农民工人”——是在“农民企业”、市民企业或国有企业中做工却仍具有“农民”户籍与村社份地的特殊工人。当时有两个现象可以看出这种趋势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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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领取离村护照的农民日益增多。当时规定,外出农民经村社批准并向领主交纳额外代役租后。可在省财务厅取得有权“离村三年”的护照与谋生证明书。18世纪末,这些护照在一些地区(主要是中央非黑土诸省)的散发量相当大:雅罗斯拉夫尔省的护照散发量相当于成年男子的19%,科斯特罗马省相当于5%~20%,莫斯科省有10%。19世纪时,农民护照的有效期缩短,但颁发数量则大为增加。1848-1850年间给农民发放的一年或半年期护照平均每年达100.2万张,此外还有200万张短期凭证。[13]当时农村劳动力总共约3000多万,可见农村劳力外出年/人次数在农奴制改革前已颇为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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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旧式户籍与聚落管理日益困难。作为“公社世界”的俄国传统社会,在市场型或契约型组织功能极不发达的同时,超经济的或行政型的组织能力却很高,当时不仅农村有公社,城里也有行会与小市民米尔。专制国家把户籍与城乡聚落管理都纳入行政官僚体制。居民点由官方定为村落或城市,居民户籍也相应定为农民或市民。然而市场经济萌芽后,便出现了许多“村”庄全不务农的现象。反之官方把“村”改定为“城市”时,无论这是否符合“农民”自己的意愿,他们都一律被强制变为“市民”;如不愿意,他们就必须申请“调”到其他村社。如1772年沃尔斯克、赫瓦雷斯克、阿特卡尔斯克、谢尔多波尔等一批村庄改定为“城市”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奥廖尔省德米特罗夫斯克在1792年由“村”改“城”时,全村377人中有350人加入市民等级(其中36人加入“商人”亚等级,314人加入“小市民”亚等级),其余27人仍愿为农民,于是便提出申请,请求允许他们离开德米特罗夫斯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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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等级中的“边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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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变迁,农民等级中的“边缘人”群体不断扩大,他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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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人”。这个群体自彼得一世时就开始形成。在彼得的“工业化”计划中,带有军工性质的国营大型企业,尤其是乌拉尔地区发展起来的冶金业占有首要地位。地广人稀的乌拉尔本地几乎没有劳力来源,所以乌拉尔的大企业(其他地方的国有企业也类似)大都使用“编入农”劳动。“编入农”即从国有农民中征调而“编入”工人的人。这种“编入”属劳役征调而不属雇佣关系,“编入农”的等级身份、隶属关系不变,村社中保留有份地,但他们被“编入”的时间越来越长。在1807年,大约6%的“编入农”被定为“永久工人”,其余的则按规定不允许厂方强制留用。但实际上,各工厂仍然大量羁留非“永久工人”的“编入农”,于是形成了所谓的“工厂农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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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营大厂外,“领有企业”(按农奴制劳役原则组织的贵族企业)、国有而租给贵族经营的企业也大量使用“工厂农民”,甚至平民私人企业亦“普遍地采用编入农的强制劳动作辅助工作”。[15]19世纪初,“编入农”和“买进的工人”占2419个登记企业劳力总数的31.7%,临时征调的领主农民占20.6%,雇佣工人只占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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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入农”进工厂,对公社体制的冲击还不太大(因为他们无论在村社还是在工厂,都不过是“命令经济”中的强制性劳动者或者说是劳役)。但19世纪后日益增多的持护照进城打工的农民就不同了,他们在城谋职已属雇佣性质。但农民的户籍等级、农奴—公社社员的身份和耕种份地的义务都仍然如故,这势必产生许多问题。到19世纪中叶,这种农民在“农民工人”中已占了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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