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476495e+09
1706476495 [28]Там же, Яковцевский, С.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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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497 [29]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крестьянской промышленности XVIII и первой половины XIX В.(《十八和十九世纪前半期农民工业史料》),М-Л,1935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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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02 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1706474764]
1706476503 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从奇吉林到鲁多尔瓦伊:公社传统与俄国近代史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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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05 有则寓言说:某富人从不知“饿”是什么滋味,光听说“饿”就是肚里难受。一次他饱食后撑得难受,便以为是“饿”了,于是又复进食。愈食愈饱,愈饱愈以为“饿”,于是愈食,终于活活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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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07 这在生活中自然只是寓言而已,然而在历史上类似的悲剧却并不少见。人们往往在某种思维习惯的支配下,把某种灾难的根源当做消除这些灾难的良药而不断追求着,结果是:这种追求的每一个“成就”都造成了更大的灾难,而更大的灾难又反过来使这种追求更加强烈。正是这样一种“怪圈”,把人们一步步引向悲剧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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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09 如今的人们对被称为“斯大林模式”的旧体制的来源有各种说法:有人说它是“农民式的”,有人却说它是极端“反农民”的;有人说它是传统主义的,有人却说它是彻底“反传统”的;有人说它是非理性的,有人却说它是过分理性化的结果;有人说它是亚细亚式的或鞑靼式的,有人却说它是“西方幽灵”的东传;有人说它是政教合一与异端审判的现代版,有人却说它由极端世俗化功利化所致……但是人们对它的主要特征的看法则趋于一致:它是个以共同体为本位的依附性体制,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契约性体制。共同体对个人施以束缚同时又赐予“保护”,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延伸为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身的依附。于是当共同体的人格化身对人们施以不公正的时候,便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这种不公正是源于共同体(通过其人格化身)对人的自由个性与个体权利的压抑呢,还是源于该人格化身的“个人主义”邪念对共同体精神的亵渎?实行这种不公正的权力基础来自人们对共同体的过分依附呢,还是来自这种依附的过分松弛,以致“个人主义”之恶仍有隙可泄?为了消除这种不公正,应该瓦解共同体以解放人的自由个性呢,还是应该加固或再造更强固的共同体以束缚“个人主义”的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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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11 尤其当传统共同体在现代化潮流中面临危机时,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当共同体的人格化身以权谋私,在共同体解体过程中造成“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局面时,人们应当奋起消除“掌勺”的权力机制,求得解体过程的公正化,还是奋起捍卫“大锅饭”以阻止解体过程?当一个见利忘义的大家长要把家中子弟踢出大家庭以独吞家产时,子弟们应当废除家长制以实现公正的分家,还是更换家长以重建更完美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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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13 无疑,合乎历史理性的选择应当是前者。然而在共同体以不公正方式解体,从而使人们成为解体的受害者的情况下,他们却多倾向于后一种选择。于是一个“怪圈”便在我们面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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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15 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1706474765]
1706476516 奇吉林事件:向束缚者企求保护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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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18 19世纪是俄国传统在“西方瘟疫”影响下陷入危机的时代。这一传统在经济上表现为对农民的两位一体的制度——农奴制与村社制,前者是对农民的束缚——不让农民有个人权利与自由;后者是对农民的保护:保护农民免受两极分化之苦并免除竞争的风险。这种束缚—保护机制连同筑基于其上的专制主义政治机器一起,构成了俄罗斯传统制度的主体。历史学的研究表明:俄国那种“土地公有”定期重分的制度并不是像早先人们认为的那样,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农奴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它的衰落而衰落的。[30]事实上,1861年以前的农奴制俄国是个“公社世界”或“公社社会”[31],农奴们即耕作村社份地的村社社员,他们的主人与其说是土地所有者,毋宁说是公社的统治者。当时的米尔——农村公社——虽然没有“大锅饭”(亦即仍属农户个体经营),但却种的是“大锅地”,纳的是“大锅税”(以村社而不是以户为纳税单位的连环保制度),加上劳动组合、集中居住等传统特征,使个人高度依附于米尔。个人对于米尔的人身依附,正是一般米尔成员——农民对共同体的人格化体现者——领主、贵族与沙皇——的人身依附的基础;由于个人是米尔的奴隶,由于米尔剥夺了个人的权利,米尔的普通成员因而也就成了米尔的天然首长的奴隶,并使后者得以剥夺前者的权利。[32]而沙皇也正是以米尔保护者的姿态,打着“抑强扶弱”的旗号,来对广大农民施以极权主义的束缚。沙皇统治集团中充满着许多鼓吹“公社精神”的“俄国人民历史古董的鉴赏家们”。他们认为:“从行政警察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更轻松。”他们大叫大嚷:“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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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20 而另一方面,俄国的革命者虽然对农奴制与沙皇专制主义都十分仇恨,然而对公社却十分欣赏。他们身处资本主义的“西方瘟疫”渗入俄国、“西欧主义”与“斯拉夫主义”激烈冲突、近代化潮流与俄罗斯传统互相抵触的时代。当时统治者变得更贪婪了,他们不愿放弃束缚人民的权利,却不那么愿意尽“保护者”之责了。他们顽固地维护着“俄罗斯宗法大家庭”的父家长特权,却不那么珍惜“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了。他们利用共同体人格化代表的权力横征暴敛,而“抑强扶弱”的调子却越来越低了。于是在革命者看来,俄国的罪恶仿佛不在于共同体(通过它的人格化代表)压迫了个人(人的独立个性与权利),而在于“个人主义”腐蚀了神圣的共同体,“私有者”玷污了俄罗斯传统的“公社精神”。他们要求打倒沙皇、地主与专制政府,但不是把它们作为宗法共同体的人格化代表,而是把它当做破坏共同体的元凶来打倒。而人民呢?他们在市场经济的曙光中已经开始觉醒,开始不满意自己所受到的束缚,然而却又不愿意失去自己享有的保护。他们希望有一个慈祥的保护者能为他们解除那令人不快的束缚,同时也向那强有力的束缚者请求给予他们那已失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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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22 这样的人民与这样的革命者相结合,就产生了19世纪俄国的农民运动与民粹主义。这两股力量共同导致了一系列反抗斗争,其中最著名的一次就是1877年发生在乌克兰的“奇吉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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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24 当时在乌克兰,尤其是第聂伯河以西地区,农村公社已经解体,但在沙皇与地方专制当局的横征暴敛下,广大独立农户难以生存,分化加剧。少数与地方权贵有“关系”的恶霸富了,而多数人却出现了破产趋势,因而农村出现了怀念农村公社的倾向。基辅省12个乡的农民提出了不要按“户”而要按“人口”重新分配土地的要求,而波尔塔瓦省有个村“甚至实行了农民集体耕种和集体分配谷物的做法”。当时“到民间去”而在这一带活动的民粹派分子斯捷法诺维奇、捷依奇、波汉诺夫斯基以及杰巴戈利—莫科利耶维奇认为,这反映了“农民渴望从小块土地所有制过渡到村社土地所有制”,[34]并决定利用这一机会发动农民起义。斯捷法诺维奇自称“沙皇的全权代表”来到奇吉林县,向农民宣布了一份伪造的“沙皇密诏”,许诺给这些原先的国有农民恢复农村公社,取消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重分,并号召农民起来反对阻碍实施沙皇旨意的贵族和官吏。这些前“国有农民”果然被煽动起来,在这些民粹派分子的组织下成立了似乎是在亚历山大二世庇护下的“秘密近卫军”,人数达几百人,准备进行武装暴动。但当局不久便发现了这一“阴谋”,起义来不及发动便被镇压,斯捷法诺维奇等人均被逮捕。[35]这个轰动一时的“奇吉林事件”是民粹派发动农民起义的尝试中最大的一次,被认为是“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36]并证明了“农民想实行土地村社占有制的愿望”。[37]然而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像这样的农民“革命”如果成功了,它会有怎样的“进步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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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26 在奇吉林事件中,农民与民粹派革命家都仇视农奴制、地主制,也仇视资本主义农场主与自由私有制这些“西方瘟疫”,所不同者,农民迷信皇权,仍然视沙皇为米尔的保护人、宗法共同体的好家长,而革命者则视沙皇为米尔与共同体的破坏者,他们不要沙皇,也不要“只能使资产阶级上台”的政治自由与立宪制度,而企图以特卡乔夫式的“革命的少数”建立的“革命国家”和“人民专制”来充当米尔与共同体的保护人。然而这两者在本质上有什么不同呢?我们知道,“奇吉林阴谋”之所以失败,是由于当时的农民仍相信沙皇,因而民粹派伪造沙皇旨意的把戏一旦被揭穿,“阴谋”也就失去了号召力。然而当时农民之所以仍然对沙皇抱有幻想,却也不仅仅出于愚昧。直到斯托雷平改革之前,沙皇政府确实一直没有放下“抑强扶弱”的旗帜(虽然这面旗帜是越举越低了),一直企图维护村社、抵制自由私有制。其中最保守最反动的斯拉夫主义警察们,如波别多诺斯采夫、戈列梅金与Д. A. 托尔斯泰伯爵,不仅维护“土地公有”,甚至还大力提倡“集体劳动”!19世纪正是在他们的倡导乃至强迫下,许多村社推行了共耕地制度,并对反抗这一制度的、缺乏“集体主义精神”的农民实行镇压与流放。[38]但是,在这些反动的保皇党人看来,那种“个人主义”的农民终究是少数。而就总体来看,与激进的工人和市民、想入非非的知识分子、财大气粗的资产阶级甚至多少已沾染了自由主义的西方习气的贵族相比,“老成的庄稼人”要可爱多了。因而在抵制“西方瘟疫”的斗争中他们“唯一可以依靠的是农民,农民是国家保守力量的支柱。因此,选举法主要应当以农民为基础,即杜马主要就是农民的杜马,表达农民的观点”。[39]当然,这里所讲的农民主要是村社中那些安分守己的“弱者”,而不是那吵吵嚷嚷要分离出去“单干”的“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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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28 于是我们便看到了一幅不可思议的图景:如俄国史学家所说,“在坚持俄国的公社制度方面,极左与极右离奇地结合起来”。[40]最“革命”的民粹派与最反动的“警察”都在大力鼓吹集体主义、米尔精神、公社制与“共耕制”,极力抵制“个人主义”与自由财产,都力图维护俄罗斯“国粹”而反对“西方瘟疫”,并且为实现这一切又都寄希望于农民,而且都特指农民中的“弱者”(革命民粹派对富农即“年轻的农村资产阶级”之仇恨,犹如斯拉夫主义反动派对好强的“村社分离者”的仇视一般)。无怪乎当时的自由派人士曾指出:这两种势力“无论在使用的手法上,还是从他们的口号看,都毫无两样”。区别仅仅在于道德上,前者大多是“正直的、真正的英雄”,甘愿为理想而牺牲自己的一切,而后者则是“一批最卑鄙无耻的流氓”,“追求的是自私的目的,为了满足吃喝玩乐的卑劣欲望”。[41]前者是真正希望共同体能够保护人民,而后者只想维护自己作为共同体人格化体现者的特权,以便束缚人民并从中得利。但是显然,这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无视个人权利的共同体意味着极权,而极权会导致腐败,“革命的圣徒”转化为贪婪的小人只是时间问题。事实上,早在革命前,就有一些最“激进”的民粹派极“左”分子变成了最反动的黑帮极右分子,如著名的“警察民粹主义者”Г. П. 萨宗诺夫和Л. А. 吉霍米罗夫等人。[42]对“资本主义的”自由与个人权利的仇视是这种演变的基础。因此,革命后从理想主义的红军政治到贝利亚式的黑帮政治的演变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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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30 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1706474766]
1706476531 鲁多尔瓦伊事件:更强大的“保护”与更严酷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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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33 如果说奇吉林事件意味着“人民的斗士”利用农民的皇权主义情绪搞民粹主义事业而以失败告终的话,那么反动的“警察”们利用农民的民粹主义情绪(所谓“公社精神”)来搞皇权主义的企图不久也破灭了。随着俄国的进一步资本主义化,革命危机进一步发展,农民与沙皇政府的矛盾日益激化,农民对沙皇政府越来越无法“抑强扶弱”而日益不满,逐渐抛弃了皇权主义;而沙皇政府对农民越来越不像“国家保守力量的支柱”日益不满,逐渐抛弃“警察民粹主义”。1906年开始的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标志着沙皇政府治国方针的巨大转折:从强制维护村社到强行破坏村社,从“抑强扶弱”到公开宣布“国家是为强者而存在的”。这样,沙皇政府便从共同体的人格化体现者变成了共同体的敌人、私有制的人格化体现者。而当年把沙皇当做“公社之神”来拥戴的农民也很快转而把沙皇当做公社破坏者来反对,从“宁可一切土地归沙皇,只要不归地主”[43]变成了“为一切土地归公社而打倒沙皇、地主、村社分离者和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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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35 于是,当年斯捷法诺维奇等人办不到的事现在由列宁办到了:农民(以及穿军装的农民——士兵和农民的儿孙——工人)在新的“公社之神”布尔什维克领导下完成了革命,在打倒沙皇、地主、资本家与民主派的同时,也把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成果一扫而尽,独立农庄与单独农田几乎被消灭,在摧毁民粹派——社会革命党——的同时却实行了他们制定的《土地法》。农村公社不仅“复活”了,而且发展到空前的程度,甚至包括了那些历史上本来早已没有村社的地区。与革命前相比,这时的村社不仅拥有更多的土地与人口,而且土地重分更频繁、每户农民份地块数更多,每块面积更小,交错、分散更严重,平均距离更远,村社的平均职能、抑制分化与排斥资本主义的职能更强,对农户的束缚能力——从政治上的村会权威到经济上的强迫种植制——也大为加强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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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37 随着共同体对个人的束缚——“保护”力和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性的加强,米尔首长对米尔普通成员的束缚——“保护”以及米尔成员对首长的依附也加强了。过去人们在抨击集体化时,往往把集体化前的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农村设想为乐园。其实那时农村中的罪恶并不少,可恶的кулак[45]也不是没有——然而,这些罪恶当然不是因为私有制、资本主义与商品经济太多,而是因为压制着这些因素的中世纪权力——米尔的权力太大。真正的кулак们与其说是什么“农村资产阶级”,不如说主要是村社中的恶霸。而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奇吉林式的革命”造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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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39 于是,农村中又展开了新的一轮斗争。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经济政策时期独立农庄与单独农田又趋活跃,它显示了农民个性的新觉醒和他们摆脱共同体的努力。但另一方面,当时主要发生的却是相反的另一种斗争:村社成员反抗村社首长,不是因为后者代表了共同体,而是因为它的“自私”行为损害了共同体,或者说是因为共同体尚未强化到使“自私者”无缝可钻的地步!20年代发生了大批这类事件,如尤西吉事件、鲁古事件和鲁多尔瓦伊事件等,其中尤以后者最著名。[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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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41 1928年秋,鞑靼地区的鲁多尔瓦伊村苏维埃与米尔首领操纵村社会议,根据“集体决定”,一次就当众鞭笞了多达300个违背了“社会意志”的贫农,被毒打者还要“自愿”在村社大会作出的对他们用刑的“判决书”上签字。“判决”所公布的理由是被害者纵其牲畜践踏了他人的田地。但是据说真正的理由另有其因。该村社已有50年未重分土地了,这些贫农要求村社加强其职能,加快土地重分频率,因而得罪了村社中自私的掌权者。在苏联司法机关审判此案时,村社社长(也是村苏维埃成员)仍坚持认为村社集体有权管教个人。公诉人问道:“那么,如果村社决议要杀一个人,你会这样做吗?”该村长毫不含糊地答曰:“我会杀的!”多么残酷的共同体权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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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543 然而,与它作斗争的那些贫农是些什么人呢?是企图摆脱村社束缚的“分离主义者”吗?是反对集体权威的“个人主义者”吗?恰恰相反,这些人正是因村社的“集体主义”还不够而不满,他们要求巩固那个有权拷打他们的宗法共同体,以便得到它的“保护”。为了提供平均主义的保护,村社必须有权支配全社的一切,因而也就有权支配全体社员的人身,直到对他们使用肉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这些被拷打者的斗争取得了胜利,一个按照他们的要求更加巩固了的村社将完全有权给予侵犯它(以及它的人格化体现者)的任何个人以更加严厉的拷打,所不同的只是上述的被拷打者这时可能正主持拷打别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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