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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多尔瓦伊之后:极端的“保护”与极端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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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多尔瓦伊事件中被拷打的那些农民为之奋斗的愿望很快便实现了。布尔什维克借这次事件以及其他类似事件大肆宣传“富农控制村社”的黑暗图景,并把这归咎于“资本主义”,发动贫农起来斗争,继20世纪20年代后期以村社打败了新经济政策中一度有所抬头的“独立农庄化”倾向之后,又以集体农庄取代了村社。它在政治上取消了村社的自治形式以及村社与村苏维埃两个权威并存的局面,用一个中央集权的“全俄大公社”取代了分散的无数小公社,在经济上把村社的“公有私耕”变成了公有公耕,强迫种植制变成了指令计划制,“集体主义”终于彻底战胜了“个人主义”!过去,人们谈到集体化时总强调它是斯大林暴力强制的产物,的确,集体化中的暴力手段是骇人听闻的,但暴力不能解释一切。我们都记得亚·索尔仁尼琴的名言:“如果斯大林时代的这一切不是自发产生的,如果这全是他亲自为我们一条一条地设计出来的——他可就真称得上是天才了!”[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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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化之后的苏联农村,宗法首长把持村社的现象连同村社本身一起都消除了,但随后建立起来的集体农庄体制的民主精神却更加衰落。集体农庄比村社更能“保护”社员不受竞争、分化和风险的打扰,也更能束缚社员并迫使其忍受布哈林所谓的“军事—封建剥削”,它消灭了有产者与无产者“两极分化”的最后一点尾巴,却把有权者与无权者的两极分化大大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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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一个集体农庄主席“使全村都处于恐怖之中”,农庄中一切重要职务“全被他的许多姐夫、妹夫、小舅子、亲家以及其他亲友所窃据”。他“挥霍了农庄13.2万卢布,以满足私人的需要”;他有一辆轿车、两辆摩托、三个妻子。“她们各有一套单独的住宅”。[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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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斯克州一农庄主席把农庄视为自己的“领地”,并勾结会计、出纳、保管、农艺师、商店主任等互相包庇,“盘剥农庄庄员”几年内捞了十几万卢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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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一农庄主席“俨然以一个有封邑的小公爵自居”,“什么事都独断专行”。他根本不住在农庄,而住在城里自己的“华丽的别墅里”。而在关系网的庇护下,他还成了经常受表扬的“模范领导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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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60年代在“反修”高潮中搜罗的这些材料,与20年代苏联搜集的鲁多尔瓦伊之类的材料一样,都真实地反映了苏联社会的黑暗面。然而有趣的是:比苏联更典型的农民国家的中国对这些材料的看法也如苏联当年对鲁多尔瓦伊事件的看法一样:不是把它看成是中世纪的罪恶——社会封建主义的罪恶,反而把它看做是“资本主义复辟”!于是《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一文断言:上述这些坏人“都是属于农村资产阶级,他们的反社会主义活动,正是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和劳动农民进攻的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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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一个充满着“领地”、“封邑”、“小公爵”、“独断专行”和“家族统治”的社会里发动一场反对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在一个无论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都处于第四等级地位的中世纪式社会里发动反对近代文明的“革命”,会造成什么结果?“文化大革命”那场“反修防修”的浩劫说明了这一切。从逻辑上说,这场“浩劫”可以看做是“怪圈”划出的又一道螺旋,它虽然不是划在俄罗斯的土地上,却仍然是划在农民共同体的文化氛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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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奇吉林—鲁多尔瓦伊“怪圈”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苏联一国。今天无论前苏联还是中国又面临着历史性的转型期,但愿“怪圈”不再重现。然而这除了需要防范民粹情绪以外,还对改革模式提出了要求,这是另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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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С. Г. Пушкарев,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поземельно-передельная община в России. ORP,Newtonville(U.S)1976.P.18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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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俄语中“мир”一词既可作“公社”解,又作“世界”解,“общество”一词既作“公社”解,又作“社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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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金雁:《村社制度、俄国传统与十月革命》,载《陕西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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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谢·尤·维特《回忆录》上册,莫斯科1960年版,第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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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Я. В. 斯捷法诺维奇:《我们在农村中的任务》,载于《公社》杂志1878年第8~9期,第30~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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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B. 杰巴戈利—莫科利耶维奇:《从暴动到恐怖》,莫斯科1930年版,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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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革命史文集》第3卷,莫斯科—列宁格勒1926年版,第213~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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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民粹派经济文献》,莫斯科1958年版,第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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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O. 菲吉斯:《农民俄罗斯:内战,1917—1921年革命中的伏尔加河流域农村》,牛津,见《苏联研究》第38卷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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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谢·尤·维特《回忆录》上册,莫斯科1960年版,第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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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А. А. Искендеров, Российская монархия, реформы и революция. Вопросы Истории, № 1, 1994г. С.9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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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谢·尤·维特《回忆录》上册,莫斯科1960年版,第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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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金雁:《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见《苏联历史问题》1990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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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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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金雁:《农村公社与十月革命》,见《苏联历史问题》198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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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国文献中该词通译为“富农”,然而俄文中这个词本来既无“富”,也无“农”的含义。它的原意为“拳头”,引申为“强人”、“恶棍”之义。本来只是一般的骂人的话。19世纪的民粹派首先赋予它以“农村资产阶级”的定义,布尔什维克承袭了这一用法。参见金雁:《新经济政策时期“富农经济”的若干问题》,载《史学集刊》198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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