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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的《共和六书》在法国广为流传,在英国也影响广泛,并多次再版;这说明公众已经受了其他思想的影响作为铺垫,才会对它如此欣赏。一个全新的思想是得不到回应的。这本书成功的一个因素是里面的倡议都是从历史实践中推断而来。博丹以前就提倡从历史出发进行思考,曾著有《简易了解历史之方法》一书。书中他首先提出了孟德斯鸠的主张,即气候和土壤以及它们联合产生的结果决定着政府的形式,在制定法律时应考虑到这些条件——先经验后理论。正确理解历史可以古为今用这个信念是现代的特征(482>);其实历史上有许多时期,许多民族没有这样做照样过得很好(<234)。现在医生看病首先要了解病人的病史,董事长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认为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不仅有知识而且有历史感被认为是在实际生活中的一个优势。历史感可以使人发现事物表面下和名称后的异同。举个粗略的例子,一个人在关于古希腊的书中读到外衣、帽子和鞋这些字眼,又在关于美洲殖民地的书中读到同样的字眼时,如果脑海里浮现的是同样的东西的话,他就没有历史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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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感不会自动获得,所以才需要博丹的《方法》,这本书总结了文艺复兴时期的学者首倡的思想。当时,瓦拉、比代和其他人对比了各种书籍以后,悟出一位作者表达的意思部分地取决于他写作的时代。反之亦然:只看一位作者的遣词造句即可推断出他生活的时代。文字分析产生了“一个年代”和“时代风格”的概念,也表明它们后来可以转化为全然不同的东西。永恒律法下的固定和永久性是宗教生命观的特点,它逐渐让位于把生命看作不断演变过程的世俗生命观。比较历史学促进了现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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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博丹稍早一点儿的另一位律师弗朗索瓦·博杜安提出法学应结合历史来教授,这样法律规则就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实际的手段。他认为准备担任公职的人应当学习历史和法律推理相结合的课程。历史的有力事实终于使那些有影响力的罗马法博士看到,罗马初期的国王和它衰落时的皇帝完全不同。(他们主张)现代的统治者应当是罗马时代早期的国王和后期的皇帝的结合,像前者那样接近人民,像后者那样被当作神祇一样崇敬。这些理论家宣扬的主张其实早已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大多数人——律师、策士、资产阶级还有国王——都希望中央权力既强有力又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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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一种少数意见。人如其名的弗朗索瓦·奥特芒[1]写了一本题为《法兰克-高卢》的书来阐述地方的保守传统,这本书也成了畅销书。论辩大师奥特芒猛烈抨击所有援引罗马法来支持君主制思想的论点。他力主国王权力应予限制。法国的“各项自由”决不能一笔勾销,市镇自治权、地方和国民大会、从王公和国王那里赢得或买到的特权——这些是不能放弃的遗产:是它们,而不是君主,在保障着人民的安全,而且君主必将变得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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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芒此书的标题提到法兰克人,一个自由的日耳曼部落,还提到在可恨的罗马人到来之前本来是自由人的高卢人。这种追溯一个国家及其各个阶级的种族来源的方法一直沿用下来。在路易十四时代,在1789年的法国革命中,在19世纪的自由政治中(295>),它都起了作用。最后,在其他因素的补充下,它成为20世纪凶残致命的种族理论的核心(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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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王变为君主,王国变为国家这些质的变化,宗教在文化中的地位也随之改变。我们已经看到,没有神职的俗家人在政府中取代了僧侣,同时人们对教派间争斗深感厌倦,渴望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权力。宗教信仰本身并未减弱,但许多人认为宗教的意识形态干扰了国事治理。如果宗教要在治国中发挥作用的话,作用应有多大?一个突出的事例对此做出了回答。1593年,身为新教徒的纳瓦尔国王亨利在为争夺法国王位而战;他需要争取虔信天主教的巴黎人的支持。于是他放弃了对胡格诺教的信仰,说:“为了巴黎值得去望弥撒。”同样,大约同一时期,英国未来的国王詹姆士一世当时还是苏格兰的国王,他信奉新教,但他向天主教的领导人保证如果他们能帮他登上英国国王的宝座,他就转信天主教。在“三十年战争”期间,(我们已经知道)黎塞留大主教相信新教与国家利益一致,于是同信奉路德教的瑞典结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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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君主也不能完全脱离教会。那时政教分离还在很遥远的将来,而且时至今日也尚未完全实现。在17世纪,君主不能没有新教或天主教教会的支持。教会有钱有人,神职人员永远是公众舆论的领袖。虔诚的和一般的信徒都是坚定的基督徒;基督教最明白地显示了道德和实际的现实。所以治下人民的顺从也就是对上帝和国王的双重忠诚。詹姆士一世得登宝座时深信不疑地说:“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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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国家教会感到支持合法政府既是它的责任也符合它的自身利益。我们现已忘记教会是如何为人民和国家服务的。卑微的堂区教士、神父或牧师是最好的通讯工具。在没有报刊,也没有多少人识字的时候,每天的布道就等于带有社论的新闻报道。作为主要的宣传手法,布道的反复宣讲约束着人们,使他们不仅谨守道德,而且在政治上也不致越轨。此外,教会还提供我们所谓的社会服务,如教导,照顾穷人、病人和其他遭到不幸的人。通过定期召集聚会,它还维持着人们的社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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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一位代表上帝的威严,为天命所简选而治理万世,受圣恩的膏沐而顶戴王冠,已经秉持多年国政的赫赫君王,却可以由他的臣下们任意判断他的是非,而不让他自己有当场辩白的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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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理查二世》(15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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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了他,乔特鲁德,不要担心他会伤害我的身体,一个君王是有神灵呵护的,叛逆只能在一边蓄意窥伺,做不出什么事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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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哈姆雷特》(16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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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还在另一方面利用了宗教:他们重新提出了国王的神权。后来几世纪中由于受到误解而备受嘲笑的这个信条是当时制度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一大支柱。在1614年的三级会议上,资产阶级阶层把它作为请愿的第一条;他们想把国王反对教皇干涉,压制诸侯的权力明确规定下来。在此10年前,又是詹姆士一世这位学者国王发表了关于这个题目的两部重要的著述:《自由君主之真正法律》和《神权》。这两部著作触怒了一些人,但其阐述的教理顶住了他们的批评。请注意自由君主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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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人民,他们从前保护自己不受暴政统治的种种手段——地方大会、约定俗成的权利等——在君主制下遭到抵消或铲除,只有用神权来取代,他们才会感到放心。君主的绝对权力是上帝所赐,君主行使职权的一举一动均在上帝眼中,此等有《圣经》经文为证之说现在被重新提起,使人们由此而感到心安。圣保罗就是这样说的:上帝对被选择的统治者给予认可。自古以来,国王就自称有神赐的权威以使治下更加驯服。罗马的皇帝也如法炮制,中世纪的人都知道这个或那个统治者做的事是上帝允许或促成的。君主革命把一项传统的假设制度化、公开化。有了上帝的准许,君主就有理可依,不是以势压人,他的权力就完全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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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您不知道,陛下,但他对您充满了热爱,视您为上帝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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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奈隆在《致路易十四的信》中自称(17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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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们啊,你们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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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舒哀在卢浮宫的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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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理论也设置了条件:国王面对他的职责必须诚惶诚恐,治理不善就要遭殃。另一方面,如果他真的治国无方而使百姓受苦,那是因为百姓自己犯了罪因而受到惩罚。如果他们感到悔恨,祈求上帝给予救赎,那么若他们应该得到救赎的话上帝就会准许。国王不是凡人,是“子民之父”;他不是人民的代表,而是他们的体现,所以国王在敕令中自称朕(我们),而非我。这套体制之所以可信是因为基督教也是绝对君主制。《圣经》中的每个故事和规诫都表明作为王中之王的上帝是以他的意志来统治宇宙的。祈祷向主发出,请愿则是向国王陛下发出。君主制和一神教相契相合,天堂里没有像多神教神祇间那样的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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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神论者认为这都是幻想,但他自己也不应幻想“有理智的人”不会真心相信这种神权的保证。当思想家和大众都同意一种对世界的理解时,认为他们都失去了理智是愚蠢的想法。只要看看马克思主义者或伊斯兰教的信徒对他们教义的态度即可明白。和他们一样,17世纪的神权论者也找出了实际例子来证明自己理论的正确性。想想马克·吐温,他宣称:“君主制是彻头彻尾的海盗行径。”在他出国旅行的日记中,他不断地这样痛骂。他这种教条式的主张有助我们了解17世纪时多数人对他们的国王及其神权的看法:他们像马克·吐温一样执着于自己的信念,他们坚信现行的制度及其理由是唯一合理的,其他的都是荒谬和邪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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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会想,为什么需要政府理论呢?政府的形式和手段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大不相同,随着需要的演变、利益的竞争和战事的起伏而不断变化。为每一种变化都找到逻辑或理论基础似乎是白费力气,更何况没有哪个实际的政府是和它的理论完全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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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西方人总是想与自己的经历拉开距离,客观地看待它们,把它们分门别类,归纳为可以传播的格式。我们的所历所为除了机缘和权宜之外一定有其道理。申明原则后,争论才能进行,这种争论在有历史传统,又有一定程度自我意识的人之间是不可避免的。从对过去和现在的经历作合理的解释,到以同样的方法促进改变,向世界提出新的原理或哲学,两者之间只有一步之差。假设是对可能发生的情况的预测,在所有领域中莫不如此,无论是艺术、礼仪,还是科学;正如神权理论一样,新制度包含着旧制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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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价神权理论时,不应忘记后来出现的人民主权这一教条不过是把君主专制从一人转到了多人身上。像国王因神的庇佑永远正确一样,人民的声音成了上帝的声音。这条共和主义者的座右铭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世界上没有关于最高统治权威应由谁掌握的定论。英国议会和最糟的暴君一样专制,国王固然可能沦为暴君,同样也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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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比较也应使我们看到,专制并不意味着独断。像人民所希望的,17世纪以后的君主治国比过去少了许多掣肘,但远非随心所欲。至少有一位历史学家得出结论说,从1500年到1789年法国的政体是有限君主制。除了通常的压力,如经济利益和有影响力的人物——大臣、宠信、情妇、告解神父——之外,君主要遵守的不只是民法和刑法,还有好几套习惯法和众多的特殊权利。有些权利是他们的前任赋予的,其他的是他们自己为增加收入而售出的特权、许可或豁免。光是这个事实就足以阻止书本意义上的绝对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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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中关于国王永远正确的原则如何解释呢?那条原则是君权的逻辑引申:最高的律法来源不可能制定错误的法律或发布错误的命令。现代民主国家给予立法者在履行职责时所有言论或行动的豁免,遵循的是同样的逻辑,因为他们是最高统治权力的一部分。宪法固然对立法作了限制,但作为统治者的人民可以修改宪法。最高权力的行为不容置疑,除非得到它的允许,比如规定公民可以对国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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