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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督教主要分为基督新教、天主教和东正教三大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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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七大艺术: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绘画、建筑、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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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第二卷 中世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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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从公元476年到公元1640年,主要奉行的是罗马天主教文化,主张人生而有罪,活着就是为了赎罪。如此一来,欧洲社会人民受到了极大的思想束缚,甚至连人性也一并受到摧残,文化上的进步更是进入到了前所未有的缓慢时期。为此,后世欧洲人将这一时期称之为黑暗年代,诸多社会现象都被后世引以为诫,并且以最终推翻了这一时期为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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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物有:但丁、巴赫和贝多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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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第一章 欧洲封建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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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渊源,学界普遍认为可以追溯到古典时期。但是中世纪时期作为古典时期的传承阶段,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还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近代西方社会的政体建设,也从中世纪时期获得诸多裨益,如果对中世纪时期的社会文化不够了解,那么对于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社会文化也将难以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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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1.罗马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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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赫 1685~17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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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476年9月4日,西罗马帝国皇帝罗慕路斯·奥古斯都被奥多亚塞[1]强迫退位,这标志着西罗马帝国[2]正式灭亡,同时也标志着欧洲古典时期的结束和中世纪时期的开始。然而,罗马帝国的统治虽然结束了,但罗马帝国创造的诸多文明却没有随之灭亡,这就必然要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在此,我们就必须提到罗马人创造的庇护关系和大庄园制度,以及整个欧洲社会法制建设的基础法——《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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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庇护关系。罗马帝国末期,土地兼并现象日益加剧,虽然中央政府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且严格限制了大地主阶层的土地面积,但是这些大地主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抗中央政策,土地兼并根本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这种情况下,大批罗马公民沦为雇农,成为农奴或农隶。为了谋求生路,这些雇农不得不依附有势力的大地主,名义上是大地主庇护了他们的利益,这就是罗马帝国创造的庇护关系。此外,那些到边远地区开垦荒田的罗马人,为了免受蛮族掠夺,也会请求大地主的保护,条件是给出一定的赋税,这也是庇护关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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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大地主阶层的势力便越来越壮大,以至于他们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并最终发展成为不可一世的地方势力。久而久之,中央政府的权力被地方势力严重削弱,而中央政府意识到这一点的时候,局面已然形成,罗马帝国的分崩离析成为时间问题。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的统治已经危机四伏,社会矛盾日渐尖锐,为了让自己的统治苟延残喘,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不得不饮鸩止渴,将更大的权力下放到大地主阶层,希望依靠他们继续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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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大庄园制度。这实际上就是庇护关系的升格与变种,即大地主阶级开始拥有自己的行政和军事权力,并且在领地四周筑起高高的城墙,用来武装保卫自己的经济利益。这样一来,罗马帝国的土地上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城邦,中央政府的权力被进一步剥夺,实际上已经是名存实亡。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罗马帝国虽然几经文明进步,但基本上又回到了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时代,只不过此时分布在罗马帝国领土上的各个城邦,还有一个名义上的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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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罗马帝国的官员仍然在为一己私利而蝇营狗苟,统治阶层已经腐朽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很快,那些仍旧依附于罗马帝国的城邦终于不堪重负,纷纷转头去依附地方势力,或者干脆自立门户,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面对这种情况,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也曾尝试过武装改变不利局面,可惜地方取代中央的历史潮流已经形成,他们的尝试行为犹如螳臂当车,丝毫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接下来,以地方势力为主的封建社会制度,终于可以宣告瓜熟蒂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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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罗马法》。《罗马法》的建设于公元6世纪完成,由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修,这是一部臻于成熟的法律典籍,后世称之为《罗马法大全》。众所周知,罗马帝国在形成初期实行了数百年的共和制,公元前27年由屋大维(即奥古斯都)完成军人独裁之后,才称为罗马帝国。《罗马法》也充分显示出了这一社会变革,因而具有共和制与君主制双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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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查士丁尼一再强调《罗马法》继承了共和制度,但是共和仅仅是一个外衣,建立君主专制法律体系才是他的最终目标。在《罗马法》中,他主张王权神授,大肆鼓吹王权至上,妄图形成个人崇拜。庆幸民主共和思想已经在欧洲人民心中扎根,因而出现了诸多限制统治者权力的因素,最终并没有让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罗马法》中既可以找到人民共和思想,也可以找到君主专制思想,实际上是一部两种思想共存的法律典籍,这也为后世的学习和使用者提供了很大空间和张力,使得《罗马法》的生命力越发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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