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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唯一”时,我犯了个错误。还有另一个事实、另一个思想观念同样存活了下来:帝国的思想观念、皇帝的名称、帝王之尊的思想观念、依附于皇帝之名的绝对及神圣权力的思想观念。这些是罗马遗留给欧洲文明的要素:一方面,是自治城市制度,它的习俗、规则、先例、自由原则;另一方面,是普遍和统一的民法、绝对权力的思想观念、神圣至尊的思想观念、皇帝的思想观念、秩序和臣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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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在此时,在罗马社会的中心,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成了。它由完全不同的原则创建,由不同的情感激活,它即将把性质完全不同的要素融入至现代欧洲社会。我说的是基督教教会。我用了“基督教教会”一词而非“基督教”。在4.5世纪之交,基督教不再仅仅是一种个人信仰,而是一个机构。它有组织,有政府,有教士群体,有针对不同教士职责而设计的层级结构。它有收入,有独立行动的手段,有适合大规模群体的集会场所,有省级、国家级和全教会级别的理事会,还有共同协商社会事务的习俗。总之,在当时基督教不仅仅是一个宗教,还是一个教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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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它当时不是一个教会组织,在罗马覆灭之际我无法说出它会遭受什么。我仅仅从人的简单本性来考虑,把那些与客观事实的客观结果无关的所有因素抛开:如果基督教还跟它早期一样,仅仅是一种信仰、一种情感、一种个人信念,我们可以相信它会随着帝国的解体和蛮族的入侵而沉没。在后来,在亚洲和北非,在性质相同的入侵下,即穆斯林蛮族的入侵下,它沉没了。虽然它当时已经表现为一个机构,即已成型的教会,它依然沉没了。在罗马帝国覆灭的时候,更有理由相信同样的事情会发生。那个时候不像现在这样,精神势力拥有各种手段,无需依靠组织就能自立门户或自行防御;也不像现在这样,纯粹真理和思想拥有各种手段来主宰人的头脑、控制行为、决定重大事件。在4世纪,这种能为思想和个人情感赋予类似权威的手段统统没有。显然,要想对抗如此大的灾难、战胜如此大的风暴,一个组织严密、管理得力的社会是必不可少的。我可以肯定,在4世纪末期和5世纪初期,正是基督教教会拯救了基督教,这完全是事实。正是教会,凭借它的机构、官吏和力量,奋力抵抗了帝国内部的解体和蛮族风尚的冲击;正是教会征服了蛮族,成为罗马和蛮族世界之间的联接纽带、媒介和文明原则。因此,要想发现基督教从那时起给现代文明增添了什么、引入了什么新元素,必须研究的是教会的状况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的状况。在那个时期基督教教会是什么样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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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始终纯粹从人的视角出发,研究基督教从它诞生时到5世纪期间,在它的发展过程中经历过的各种革命,我再重复一遍,如果我们仅仅把它看作是一个社团而不是宗教信条,我们将发现它经历了三个本质上不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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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初时期,基督教教会表现为一个拥有共同信仰、共同情感的单纯社团。第一批基督徒联合起来,分享相同的情感、相同的宗教信念。在他们中间我们找不到任何明确的教义体系,找不到任何规则戒律,也找不到官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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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任何社会,不管它有多新,不管它的组织有多薄弱,如果没有一股激发它、指引它的精神力量,它都无法生存。在各种基督教群体中,有一些人传道授课,在精神上支配这个群体,但没有正式的官吏,没有公认的戒律。一个由共同信仰和情感构成的单纯社团,这就是基督教教会的初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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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它的发展——非常迅速,因为从早期历史古迹中可以看到痕迹,出现了一个由教义、规则、戒律和官吏组成的集合。一种官吏被称为“长老”,后来变成了牧师;一种官吏被称为“督查”或“监督者”,后来变成了主教;第三种被称为“执事”,负责照料穷人、分发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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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这些不同官吏的确切职责是不太可能的。它们的界线非常模糊,并且变化不定。但确实有一个机构组建起来了,这是清晰无疑的。在第二个阶段,还有一个明显特征:优势和统治权属于信徒群体。无论是选择官吏,还是采纳戒律甚至是教义,占支配地位的是信徒群体。教会政府和基督教民众还没有分离。它们没有彼此分离、独立存在,并且基督教民众在社会中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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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第三个阶段,一切都不同了。一个不同于民众的教士阶层出现了。这个由牧师构成的群体拥有自己的财富、管辖权和专门章程。简而言之,它是一个完整的政府,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拥有所有生存手段,独立于它所关联的那个社会,并向其扩张自己的影响力。这就是基督教教会在组织上的第三个阶段,这就是它在5世纪初的表现形式。这个政府并没有与民众完全分离,从来就不存在完全平行的政府,在宗教领域更是如此。但在教士阶层和信徒之间的关系上,教士阶层几乎不受控制地占据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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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基督教教士还有一个极其不同的影响力来源。主教们和牧师们成为了主要的市政官吏。你们已经看到,严格说来,罗马帝国遗留下来的没有别的,只有自治城市制度。由于专制政治的扰乱和城镇的败落,库里亚莱们即市政机构的成员们,已经变得垂头丧气、漠不关心。相反,主教们和牧师团体却充满了活力和热情,很自然地投身于所有事务的管理和指导中。如果我们因此指责他们,谴责他们篡权,那我们就大错特错了。这一切都合乎事物的客观规律。只有教士们精神强大、活力十足,他们在任何地方都会变得强大。这是宇宙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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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个时期,在各个皇帝的所有法令中都能看到这一革命的标志。如果打开狄奥多西或查士丁尼法典,你们将发现大量将市政事务移交至教士和主教们的规章制度。下面是其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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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典,第一部第四章‘主教审核’,第26节——关于各城市的年度事务,无论是关于城市的常规收入——来自城市资产的增值、来自私人馈赠或遗产、或来自其他来源;还是关于公共工程——建造粮仓或水渠、维修浴室或港口、建筑城墙或塔楼、修理桥梁或道路,还是关于城市可能参与的审判——关于公众利益或私人利益的,我们规定如下:虔诚的主教和从城市上层中选出来的三位知名人士应该在一起开会。每年,他们应该检查工作是否完成。他们要监督那些操办这些工作的人或已经完成这些工作的人,确保他们精确地安排工作、提交报告、显示他们已经尽职地履行了管理工作,无论是公共建筑的管理,还是粮食或浴室专用资金的管理,还是道路、水渠的维修开支的管理,或者是任何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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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30节——对于处于第一或第二年龄阶段的年轻人以及所有由法律指派监护人的人的监护问题,如果他们的财产不超过500奥里斯(6),我们规定无须等待该行省省长的任命,因为这会带来巨额费用,尤其是当省长不驻扎在需要提供监护的城市里时。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的提名应当由城市的地方法官……会同虔诚的主教以及一位或多位公职人员(如果有多位的话)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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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一部第55章,‘卫戍官’。第8节——我们希望,城市的卫戍官,既然十分了解正教的神圣奥秘,应当由德高望重的主教、牧师、知名人士、业主和库里亚莱来选择和任命。至于他们的就职仪式,应当由位高权重、兼任军事长官的地方行政长官来主持,以便他们的权威通过他的委任书使就职仪式显得更加隆重和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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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引用大量其他法律,你们将处处见到我之前提及的事实:在罗马人的自治城市制度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制度之间存在一个自治城市—教士制度。在古代自治城市官员占据支配地位之后,在现代城市自治机构占据支配地位之前,教士阶层在城市事务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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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看到,基督教教会凭借自身的组织、对基督教民众的影响力,以及在民间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获得了多么惊人的权力。因此,从那时起它强有力地帮助现代文明形成自己的性质,推动其发展。让我们尽力归纳一下从那时起它给现代文明引入了哪些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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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当时如同洪水般泛滥、淹没了社会的物质力量之间,出现了一种精神影响力、一种精神力量,一种仅仅依赖信念、精神信条和情感的力量,这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如果没有基督教教会,整个世界必然会被纯物质力量统治。当时只有教会运用了精神力量。它做的更多:它坚持并广泛传播了这样一种思想:有一种规则、一种法则,高于人类所有法则。为了人类的得救,它提出了一个基本信仰,即在所有人类法则之上存在一条法则,根据时代和习俗的不同,它有时候被称为理性,有时候被称为神圣法则,但是,无论在何时何地它都是同一条法则,名称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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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教会带来了一个重大事实: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分离。这一分离是信仰自由的源泉,它所依赖的唯一原则恰恰就是最完美、最广泛的信仰自由所依赖的基础。世俗和精神力量的分离基于这样一种思想:物质力量对灵魂、信念和真理既没有权利也没有影响力。它源自思想世界和行为世界的不同、内心世界和外部事实的不同。因此,这个欧洲为其付出如此多努力、遭受如此多苦难的信仰自由原则,这个如此晚才取得支配地位,并在其发展历程中往往背离教士们意愿的原则,在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力分离的旗号下,在欧洲文明的诞生初期,终于出现了。正是基督教教会为了抵御蛮族风尚不得不引入并坚持了这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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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精神影响力的出现、对神圣法则的维护,以及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力的分离,这就是5世纪时基督教教会为欧洲世界带来的三大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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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在那个时候,它的所有影响并非都是同等有益的。在5世纪,在教会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有害原则,对我们的文明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这个时期,在教会内部流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离、统治者试图独立于被统治者、向被统治者强加法律、压制他们的思想和生命,而无需他们的理性和意志的自愿同意。并且教会还试图使神权政治原则在社会中取得统治地位,试图篡夺世俗权力、赢得独家统治。当它无法获得世俗统治权、无法实现神权政治原则的统治时,它便与世俗君主结盟,并且为了分享权力而支持他们的绝对权力,不惜牺牲人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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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欧洲在5世纪时从教会和罗马帝国那里获得的文明原则。正是在这种情形下蛮族发现了罗马世界,前来占领它。要想完全理解我们文明诞生之初时相互遭遇、相互融合的各个要素,还需要我们研究的就是蛮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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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说起蛮族时,你们应该理解我们在此要讨论的与他们的历史无关,叙事不是我们当前的任务。你们知道,在那个时候,这些罗马帝国的征服者几乎都来自同一个种族。除了一些斯拉夫部落如阿兰人外他们都是日耳曼人。我们还知道,他们几乎全都处于相同的文明发展阶段。固然,根据不同部落与罗马世界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他们在这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差异。毫无疑问哥特人比法兰克人更加先进、更加文雅。但是从整体上看,就我们自己来看,这些蛮族在文明上的初始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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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理解的是蛮族社会的总体状况。但是在今天,这是一个我们很难了解的主题。我们不需要费多大力气,就能理解罗马的自治城市制度,理解基督教教会,它们的影响力一直延续到今天。我们在大量制度和实际事实中找得到它的痕迹,我们有成千上万的手段来辨认和解释它们。而蛮族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状况却已经完全消失了。我们只能要么通过最早期的历史文献,要么通过自己的想象,使它们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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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如实呈现蛮族的性质,我们必须首先深刻理解一种情感、一个事实:个人独立的快乐;在世界和生命的机会中自由自在、充满活力地享受自我的快乐;轻松行事的愉悦;对充满不确定、不平等和风险的探险事业的爱好。这些就是野蛮状态中占支配地位的情感、驱策这一大群人前进的精神需求。今天,像我们这种被束缚在如此循规蹈矩的社会中的人,很难理解这种情感对四、五世纪的蛮族产生了多大的威力。在我看来,只有一本著作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了蛮族风尚的这一特征——M.蒂埃里所著的《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史》。只有在这本书中,激发那些生活在接近野蛮状态的社会中的人的动机、癖好和冲动才得到像荷马史诗一样忠实的感知和重现。在其他地方,我们都无法如此清晰地见识到蛮族的本性、蛮族生活的本性。在库珀所写的美洲野人传奇中虽然也能找到类似内容,但在我看来,程度相对较低,没那么简洁,没那么真实可信。在美洲野人的生活中,在他们在丛林中拥有的关系和情感中,有一些东西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想起了古代日耳曼人的生活习俗。毫无疑问,这些场景描述有几分理想化、几分诗化,没有向我们原原本本地展现野蛮习俗和野蛮生活的黑暗面。我说的不仅是这些习俗给社会状态带来的危害,还包括蛮族人本身的内在及个人状态。在对个人独立的热烈追求中存在一些更加粗野、更加功利的东西,是从M.蒂埃里的作品中感受不到的;存在某种程度的残忍和冷漠,是他的叙述无法每次都精确表达的。然而,从根本上看,虽然掺杂有残忍、功利、麻木、愚蠢的自私,对独立的热爱依然是一种高贵的、合乎道德的情感,其力量源自人的精神本质。它是人感觉到自己是人的那种快乐,是对个性的情感,是对人自由发展的自发性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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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通过日耳曼蛮族,这种情感才被引入欧洲文明。在罗马世界中看不到它,在基督教教会中也看不到它,在几乎所有古代文明中都看不到它。如果你们在古代文明看到自由,它也是政治自由,是公民的自由:每个人不是为他的个人自由,而是为他作为公民的自由而奋斗。他属于一个群体,献身至一个群体,甘愿为这个群体牺牲自己。基督教教会也一样:一种紧密依附基督教社团、忠于其法规的情感,以及一种渴望扩大它的统治范围的迫切愿望,或者说是宗教情感,造成了人对自我、对灵魂的反作用,一种克制自己的自由、将自己臣服于宗教信仰的内心努力。但是这种对个人独立的情感,对那种不顾任何风险都要展现出来、除满足自己外别无他求的自由的热爱,这种情感,我重复一遍,在罗马和基督教社会中都不存在。它正是被蛮族带入现代文明的摇篮中并沉淀下来的。对于现代文明,它发挥了如此显著的作用,产生了如此宝贵的结果,以至于我们不能不把它看作是欧洲文明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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